期貨與選擇權版 廖四郎、王昭文 著 第一章 衍生性商品概論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
內容綱要 衍生性商品 定義 衍生性商品契約重點 衍生性商品的種類 衍生性商品 參與者 台灣衍生性金融商品市場 概論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
1.衍生性商品定義 衍生性商品的廣義解釋為: 若某商品的價格會受到 其他商品價格的影響, 則此商品即是衍生性商品。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
2.衍生性商品契約重點 距到期日時間 (Time to Maturity) 履約價格或交割價格 交割數量 標的資產 交割地點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
標的資產 貴金屬 能源 農產品 不動產 實體資產 國庫券 商業本票 銀行承兌匯票 可轉讓定期存單 公債附買回及附賣回 貨幣市場 金融資產 普通股 特別股 股價指數 金融資產 股票市場 資本市場 金融資產 政府公債 公司債 金融債券 債券市場 外幣 國外金融市場(貨幣市場及資本市場)金融資產 外匯市場 金融資產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
3.衍生性金融商品的種類 衍生性商品的種類大致可分為四大類: 遠期契約 (Forward Contract) 期貨 (Futures) 選擇權 (Options) 交換 (Swaps)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
遠期契約 遠期契約的定義是:買(賣)方約定在未來某一特定日期,依事先約定的交易價格,買入(賣出)一定數量的標的物資產之契約。(例1-4) 期貨 期貨是在期貨交易所買賣的標準化遠期契約,期貨的買方(賣方)約定在未來的某一事先預定的日期,依預先約定的交易價格, 買入(賣出)一定標準化數量的 標的資產。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
選擇權 交換 選擇權賦予買方有權利在未來的某一個日期(或一段時間內),以事先預定的履約價格,向賣方買入或賣出一定數量的標的資產。(例1-5) 交換是指交易雙方再未來某一段時間內,彼此交換一系列不同型態的現金流量之契約。(例1-6)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
表1-1 衍生性金融商品比較表 種類 性質 遠 期 契 約 期 貨 選 擇 權 交 換 交易所買賣 無 有 標準化契約 不一定 權利義務 買方:權利 賣方:義務 違約風險 保證金 買方:無 賣方:有 權利金 買方:有 賣方:無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
4.衍生性金融商品參與者 避險者 投機者 造市者 套利者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
避險者 避險者持有現貨,為了規避現貨價格下跌的風險,故扮演衍生性商品的賣方。另一方面,避險者預期未來將買入現貨,為了規避現貨價格上漲的風險,扮演衍生性商品的買方。 投機者 若預期未來現貨價波動,進而買入或賣出衍生性商品,承擔現貨價格波動風險,以賺取高預期報酬的投資大眾,稱為投機者。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
造市者 為使得衍生性商品的交易可以更活絡,如果市場交易人想買入(或賣出)衍生性商品,只要買價或賣價合理,則造市者會扮演衍生性商品的賣買方,以使得交易人可以在市場上順利完成交易。 套利者 套利者在自利行為下,使得市場價格回復均衡價格,而不會有價格偏差的情況,此即為套利者在市場中最重要的功能。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
5.台灣衍生性金融商品市場概論 台灣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大致上可以民國86年9月4日作為分野,在民國86年9月4日台灣證券交易所正式掛牌交易認購權證前,台灣衍生性金融商品市場均只有在店頭市場交易,且由銀行承做。但自民國86年9月4日認購權證上市及民國87年7月台灣期貨交易所推出台指期貨後,衍生性金融商品開始於集中市場交易。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
5.台灣衍生性金融商品市場概論 店頭市場發展概論 銀行方面 券商方面 集中市場發展情況 股價相關衍生性商品 利率相關衍生性商品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
台灣集中市場交易之衍生性金融商品 期 貨 選擇權 台指期貨 小型台指期貨 電子類股指數期貨 金融類股指數期貨 台灣50指數期貨 10年期公債期貨 30天期利率期貨 MSCI台指期貨 黃金期貨 非金電期貨 櫃買期貨 新台幣計價黃金期貨 股票期貨 台灣集中市場交易之衍生性金融商品 期 貨 台灣期貨交易所 證券交昜所 認購權證 認售權證 選擇權 台指選擇權 電子選擇權 金融選擇權 股票選擇權 MSCI選擇權 非金電選擇權 櫃檯選擇權 黃金選擇權 台灣期貨交昜所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 圖1-2 台灣集中市場交易之衍生性金融商品
5.台灣衍生性金融商品市場概論 從民國88年至96年的9年間,台灣期貨市場總契約成交量由107.7萬口,大幅成長至1億1,515萬624口,成長幅度高達106.91倍,足見台灣集中市場衍生性金融商品正快速發展中。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
5.台灣衍生性金融商品市場概論 根據期貨產業協會(Futures Industry Association,簡稱FIA)年度期貨統計指出,在2007年,台灣期貨交易所在全球期貨交易所排名為第21名。而在2008年,台灣期貨交易所以年度交易量1億3671萬9777口,晉升全球第 17大衍生性商品交易所。這也是台灣期貨交易所自民國87年7月21日開始營運以來,全球排名最佳的一年。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
END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
範例1-4 返回 假日出遊時,大部分的人均會事先跟旅遊地點附近的飯店預定房間,洽談內容大致如下:您好!我的名字叫王小明,本人預定於三個月後的4月24日,以15,000元承租四間總統套房。上述洽談內容已清楚界定下列契約應重視事項:距到期日時間為三個月,交割價格為15,000元,標的物資產為總統套房,交割數量為四間。 若三個月後,王小明突然生病無法前往,則王小明將不會履約該契約而產生了違約風險。又假設三個月後,該飯店所在景點突然成為旅遊聖地,導致一間總統套房的價格飆漲至25,000,該飯店有極大可能不履約該契約,亦產生了違約風險。因此,不論是遠期契約的買方或賣方,均有義務(而非權利)一定要履行該契約。但由於缺乏公正第三者保證契約一定會履約或交易雙方同時繳交履約保證金制度,導致遠期契約的違約風險較高。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
範例1-5 返回 吳小文加入一個室內溫水游泳俱樂部的會員,擁有在未來一年內免費使用溫水游泳池所有設備的權利(如同一個選擇權,吳小文(買方)可以在未來一年,向溫水游泳池老闆(賣方),用履約價格 0 元無限次數使用標的資產---游泳池內所有設備的權利),則吳小文即使在未來一年以內均沒有去使用游泳池設施(亦即沒有履約),但由於這是吳小文的權利,所以他可以“選擇”不履行他的會員權利,亦即選擇權賦予買方可以選擇履約或不履約的權利。 但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因此加入溫水游泳池會員前,吳小文(選擇權的買方)一定要繳交一個會員費,溫水游泳池的老闆(選擇權的賣方)才可能讓吳小文在未來一年內免費使用所有設施。換言之,期初支付的會員費,就是吳小文享用權利所必須支付的權利金。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
範例1-6 返回 假設王大文跟銀行借了一個二年期100萬元的貸款利率固定為5%,而吳小文則向銀行借了一個二年期100萬元的貸款,但利率是以基本放款利率(目前1.8%)加碼3.2%,每年調整一次,若王大文預期未來利率會下降,但吳小文卻認為未來利率會上升,此時兩人就存在簽定利率交換的機會。 倘若未來基本放款利率如果像王大文所預測下降成1%,則王大文的支付利率就變成只有4%。若未來利率真如吳小文預測上升到3%,則吳小文支付利率仍然維持在5%,而不會有虧損產生。因此,透過利率交換,王大文及吳小文各自滿足了自己的需求。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