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個案需求連結醫療、社政、教育、勞政等網絡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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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個案需求連結醫療、社政、教育、勞政等網絡資源 自殺防治網絡轉介自殺風險個案處理流程 如有緊急個案需要衛生局配合處置,應合併以電話方式轉介,以利優先處理。 社政、教育、勞政、警政、消防….等 自殺防治網絡人員發現自殺風險個案 自殺威脅者 (指準備執行自殺行動者) 自殺未遂者 (指有自殺行為,但未遂者 ) 自殺意念者 (指心存自殺想法,尚未付諸行動者) 通報 警察、消防現場處理 轉介機關(構) 評估是否符合自殺風險個案 轉介標準註1 非醫療機構 醫療機構 傳真縣市政府自殺高風險個案轉介單註2 上網填報自殺防治通報關懷單註3 是 否 本署自殺防治通報系統 傳真縣市政府自殺高風險個案轉介單註2 傳真縣市政府自殺高風險個案轉介單註2 衛生局3個工作日 內回覆轉介機關(構) 處理回覆單 警察機關 勸導管束 消防機關 護送就醫 未就醫(但符合自殺高風險個案轉介標準)註1 衛生局 派案 收案 未收案 通知或交由其家屬、其他關係人、適當之機關 (構)或人員保護。 醫院依急診處理自殺未遂個案流程協助。註4 24小時內 初次關懷註5 3個工作日內 初次關懷 7個工作日內完成開案訪視 及個案管理工作 回復原轉介機關(構) 擬訂自殺關懷處遇計畫 追蹤關懷訪視服務3個月, 每月至少2次。 得依個案狀況延長至6個月, 如必要再延長,應經衛生局同意。 依個案需求連結醫療、社政、教育、勞政等網絡資源 結 案 註1:符合自殺高風險個案轉介標準:個案需同時達到以下3項標準,包括: (1)簡式健康量表(BSRS)總分達15分以上(2)簡式健康量表自殺想法達2分以上(3)高自殺風險個案條件任何1項。 註2:縣市政府自殺高風險個案轉介單(如附表1) 。 註3:自殺防治通報關懷單(如附表2)。 註4:醫院急診處理自殺未遂個案流程(如附表3)。 註5:若通報個案為再自殺且本次自殺方式為上吊、燒炭、汽車廢氣、開瓦斯、跳樓或農藥者,應於24小時內進行初次關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