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能轉供與併網型直供業務 台灣電力公司 系統規劃處 107年6月26日
簡報大綱 壹、前言 貳、電能轉供申請程序及相關規定 叁、併網型直供申請程序及相關規定 肆、電能轉供及併網型直供契約重要內容 附錄 簡報部份圖片由網路下載
壹、前言 電業法修法後電力市場架構 (台電輸配售公司) 輸配電業 轉供:輸配電業,設置電力網,傳輸電能之行為。 既有傳統發電業 (含台電發電公司 及民營發電廠) 用戶(全面開放用戶購電選擇權) 直供(費率不受管制) 再生能源發電業 費率 受管制 再生能源 售電業 電價費率依電價公式透過審議會審議後核定 躉售由 再生能源售電業 提供給用戶 轉供 自用 公用售電業 新設傳統發電業 (含台電及民營發電廠) 費率不受管制 輸配電業 (台電輸配售公司) 電業管制機關 自用發電 設備 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 廠內自用 轉供:輸配電業,設置電力網,傳輸電能之行為。 直供:再生能源發電業,設置電源線,直接聯結用戶,並供電予用戶。 資料來源:能源局
壹、前言 轉供 併網型直供 獨立型直供 台電辦理業務 再生能源電能轉供 自用發電設備 轉供自用 透過輸配電業線路傳送電能。 自建線路傳送電能 -使用輔助服務、電力調度服務、電能轉供服務。 -再生能源發電其不穩定之間歇性,台電配合政府政策要求提供備援電力(經常用電),並由台電收購餘電。 自用發電設備 自用發電 設備設置者 獨立型直供 自建線路傳送電能 併網型直供 自建線路傳送電能。 -使用輔助服務、電力調度服務。 -因再生能源發電其不穩定之間歇性,需併聯輸配電網路以獲得台電之備援電力(經常用電),並由台電收購餘電,係配合政府政策要求發展之型態。 未與電力網聯結 併接於非用戶端 併接於用戶端用電設備 電源併接於用戶側內線
壹、前言 電能轉供 併網型直供 依據「電業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再生能源發電業設置電源線聯結電力網者,得透過電力網轉供電能予用戶。 依據「電業法」第七十條第二項:自用發電設備生產之電能符合下列條件者,得透過電力網轉供自用。 電能轉供 依據「電業法」第四十五條第三項:再生能源發電業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者,得設置電源線聯結用戶並直接供電予該用戶。 又「再生能源發電業申請直供審查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併網型直供:用戶得同時接受再生能源發電業以電源線聯結方式直接供電,以及聯結電力網由公用售電業供電, 並可由輸配電業給予輔助服務。 併網型直供
壹、前言 依據「再生能源發電業申請直供審查規則」第四條第五項:併網型直供者供電於用戶後之多餘電力,得依其與公用售電業議訂之合約辦理。 依據106年12月22日行政院審查「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草案第九條第六項:依電業法直供或轉供之再生能源電能,如改依本條例躉購費率躉售,或有多餘電能依本條例躉購費率躉售者,適用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首次提供電能時之公告費率。 電能轉供/併網型直供餘電購售 kWh 時間/天 發電機組發電電能量(以風電為例) 轉直供用戶使用電能量 使用公用售電業之電能 依電價表計費 轉直供用戶未使用電能 餘電部分採FIT費率或雙方約定 發電量>用電量 每15分鐘計算一次 用電量>發電量
壹、前言 依據電業法及相關子法規定,本公司將承辦電能轉供及併網型直供業務。為規範業者及本公司間權利義務關係,本公司已訂定「電能轉供及併網型直供營運規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電能轉供申請及計費 第三章 併網型直供申請及計費 第四章 其他相關規定 第五章 附則 附件: 附件一 電能轉供契約 附件二 併網型直供契約 附件三 餘電購售契約 附件四 電能轉供申請作業流程 附件五 併網型直供申請作業流程
壹、前言 「電能轉直供服務資訊公開」網站可於本公司外網/業務公告/電能轉供及併網型直供業務連結。
壹、前言 本規章共分五章二十二點,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則 訂定依據。(第一點至第三點) 申請電能轉供、併網型直供及餘電購售電能者,本公司應與其簽訂本公司所訂定之標準化契約。(第四點至第七點) 第二章 電能轉供申請及計費 電能轉供規定之適用範圍。(第八點) 申請電能轉供之用戶應先完成與本公司電力網併網。 (第九點) 辦理電能轉供之計畫審查及申請程序。(第十點至第十二點) 電能轉供費用計費方式。(第十三點) 第二章 可申請電能轉供業者有再生能源發電業、再生能源售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第八點) 計畫審查及申請窗口為區營業處。(第十點至第十二點)
壹、前言 第三章 併網型直供申請及計費 申請併網型直供應符合本公司之併網相關規範。(第十四點) 辦理併網型直供之計畫審查及申請程序。(第十五點) 併網型直供費用計費方式。(第十六點) 第四章 其他相關規定 如涉及工程施作時之工程費計收方式。 (第十七點) 電度表應裝設AMI為原則。(第十八點) 電能轉供及併網型直供相關發電業者及用戶抄表週期。(第十九點) 電能轉供及併網型直供之費率訂定依據。(第二十點) 應依本公司相關規定接受穩定安全調度。(第二十一點) 第五章 附則 本規章經董事會審定後自發布日施行;其修正時亦同。 (第二十二點) 第三章 可申請併網型直供業者僅有再生能源發電業,且業者需取得能源局核准直供文件。 第四章 電能轉供及併網型直供電源側如為新設或有增設機組情形,或與本公司併網之用戶側如有增加轉供電量情形,則有可能涉及加強電力網、新增電源線、電源線擴線、新增用戶線、用戶線擴線或更換保護設備等工程。 考量計量電能轉供量及併網型直供量需使用雙向智慧電表,電度表應裝設AMI為原則。 為統一計算電能轉供及併網型直供電能量,電能轉供及併網型直供相關發電業者及用戶抄表週期需調整為一致。 電能轉供及併網型直供之費率公式由行政院制訂,並每年經電價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公告。
壹、前言 電能購售契約 雙方約定費率 自用發電設備 設置者 轉供 自用戶 用電契約 依電價表費率 轉供契約 台電公司(輸配售電業務) 轉供 2.餘電收購契約依FIT費率 1.轉/直供契約 用電契約 依電價表費率 轉供 契約 用電契約 轉/直供及餘電契約 再生能源售電業 電能購售契約 雙方約定費率 電能購售契約 雙方約定費率 本公司、發電業者及用戶間三方契約關係圖。 依據電業法第70條規定,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轉供自用後生產之電能不得售予公用售電業或輸配電業。 再生能源發電業之餘電依FIT費率收購。 再生能源發電業 轉供用戶 電能購售契約 雙方約定費率
貳、電能轉供申請程序及相關規定 可申請對象 再生能源發電業 再生能源售電業 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 電能轉供
貳、電能轉供申請程序及相關規定 電能轉供 申請程序 電能轉供 計畫審查 申請 電能轉供服務 簽約及繳費 開始 供電方式變更 應洽業者電能轉供之最大裝置容量發電設備電源併網點所在地之區營業處辦理相關事宜。 申請轉供用戶應先完成與本公司電力網併網(已具備本公司電號)。 電能轉供 計畫審查 申請 電能轉供服務 簽約及繳費 (電能轉供契約及餘電購售契約) 開始 供電方式變更 電度表應具備與本公司AMI系統連線能力之智慧型電度表為原則。
貳、電能轉供申請程序及相關規定 電能轉供 契約 履約保證金 按契約電能轉供計畫涉及之發電機組總裝置容量計之。(約2個月電費) 以再生能源發電業為例: [1(kW)×24(小時)×30(日)×2(月)×(電能轉供總費率)] 使用系統 電能轉供總費率 元/瓩 僅使用 輸電系統 輔助服務費+電力調度費+轉供輸電費 (0.0242+0.0042+0.0113=0.0397) 57.168 配電系統 輔助服務費+電力調度費+轉供配電費 (0.0242+0.0042+0.0177=0.0461) 66.384 同時使用 輸電系統及 輔助服務費+電力調度費+轉供輸電費+轉供配電費 (0.0242+0.0042+0.0113+0.0177=0.0574) 82.656 以107年公告輸配電業各項費率計算
電能轉供量=min{電能提供者, 電能接收者} 貳、電能轉供申請程序及相關規定 電能轉供 電能計量 模式 按月計收,電能轉供量係採用電度表每日每十五分鐘表計資料,計算其各別轉供用戶之每十五分鐘電能轉供量: 電網 M 轉供電能接收者 轉供電能提供者 kWh 電能提供者-電能接收者>0 電能提供者-電能接收者>0 電能提供者-電能接收者<0 轉供電能提供者 餘電 使用公用售電業之電能 餘電 每15分鐘計算一次 轉供電能接收者 電能轉供量=min{電能提供者, 電能接收者} 時間 各別之電能轉供量以實際15分鐘之發電量或用電量比例拆分。
叁、併網型直供申請程序及相關規定 可申請對象 再生能源發電業 併網型直供
叁、併網型直供申請程序及相關規定 併網型直供 申請程序 併網型直供 併聯計畫審查 申請併網型 直供服務 簽約及繳費 開始併網型 方式變更 辦理併網型直供者,應洽併網點所在地之區營業處辦理相關事宜。 併聯計畫審查收費方式依照本公司「審查民間業者發電機組與台電電力系統併聯計畫收費要點」辦理。 併網型直供 申請程序 併網型直供 併聯計畫審查 申請併網型 直供服務 簽約及繳費 (併網型直供契約及餘電購售契約) 開始併網型 方式變更 依直供審查規則 向電業管制機關 申請核准函 電度表應具備與本公司 AMI系統連線能力之智 慧型電度表為原則。
叁、併網型直供申請程序及相關規定 按契約直供計畫涉及之發電機組總裝置容量計之。(約2個月電費) 以再生能源發電業為例: 履約保證金 按契約直供計畫涉及之發電機組總裝置容量計之。(約2個月電費) 以再生能源發電業為例: [1 kW ×24 小時 ×30 日 ×2 月 ×(輔助服務費率+電力調度費率)] 輔助服務費+電力調度費(0.0242+0.0042=0.0284) 每瓩應支付新臺幣40.896元
叁、併網型直供申請程序及相關規定 ≈ ≈ 併網型直供 電能計量模式 按月計收,併網型直供量係採用電度表每日每十五分鐘表計資料 M:直供線路發電端側電度表 M:併網點電度表(電網供應計量、電網接收計量) 併網點於發電端 併網點於用戶端 直供 電源 直供 電源 M M M ≈ ≈ 電網 電網 M 用戶具備 雙重身分 直供 用戶 直供 用戶 併網型直供電量=發電端電度表計量 併網點電度表之電網供應計量 公用售電量=併網點電度表之電網供應計量 餘電購售電量=併網點電度表之電網接收計量 併網型直供電量=發電端電度表計量 併網點電度表之電網接收計量 公用售電量=併網點電度表之電網供應計量 餘電購售電量=併網點電度表之電網接收計量
肆、併網型直供及電能轉供契約重要內容 一、電能轉供契約 簽約對象為再生能源發電業、再生能源售電業、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 內容章節為四章節25條文: 第一章 電能轉供 第二章 權利及義務 第三章 契約變更、終止及違約責任 第四章 附則 重要條款: 契約起始日為抄表計量日。如簽約對象為再生能源發電業則契約起始日為雙方抄表計量日或乙方向甲方提出備註轉供之再生能源發電業執照日翌日起,以較晚者為準。 1年(期滿雙方無異議自動續約),以增加合約議定彈性。 履約保證金:契約電能轉供計畫涉及之發電機組總裝置容量計之。 電能轉供費用包含轉供輸電費、轉供配電費、輔助服務費及電力調度費,費用按月計收。 電能轉供量以每15分鐘讀表資料計量。 符合本公司相關併網、運轉及調度規範。 3.重要條款 依能源局依106年12月22日提供之轉供作業規劃說明,輸配電業可於合約內註明取得電業執照合約才生效。故契約起始日除應以裝設智慧電表且抄表,再生能源發電業應另向本公司提出備註轉供之再生能源發電業執照。 相關電能轉供量之計算方式亦詳載於契約中。
肆、併網型直供及電能轉供契約重要內容 二、併網型直供契約 簽約對象為再生能源發電業。 內容章節為四章節25條文: 第一章 併網型直供 第一章 併網型直供 第二章 權利及義務 第三章 契約變更、終止及違約責任 第四章 附則 重要條款: 契約起始日為抄表計量日或乙方向甲方提出備註直供之再生能源發電業執照日翌日起,以較晚發生者為準。 1年(期滿雙方無異議自動續約),以增加合約議定彈性。 履約保證金:契約併網型直供計畫涉及之發電機組總裝置容量計之。 併網型直供費用包含輔助服務費及電力調度費,費用按月計收 併網型直供量以每15分鐘讀表資料計量。 符合本公司相關併網、運轉及調度規範。
報 告 完 畢 敬 請 指 教
附錄 電能轉供之申請流程 審查作業 申請作業
附錄 電能轉供計畫書
附錄 電能轉供審查及申請應備文件 再生能源發電業 、電能轉供計畫審查: 填具電能轉供計畫書。 申請電能轉供業者之發電機組如為新增設者,應依本公司再生能源併聯技術要點提出系統衝擊分析報告(十份)。並依本公司審查民間業者發電機組與台電電力系統併聯計畫收費要點規定計收併聯審查作業費。 轉供用戶如因用電計畫變更,應依本公司營業規章辦理相關作業。 、再生能源發電業者應於本公司函復文件之有效期限內,申請電能轉供: 填具 (電能轉供)登記單。 轉供用戶應依其用電種類及變更用電事項填具變更用電登記單或高壓電力登記單。 備註有轉供之再生能源發電業執照或再生能源發電業籌備創設與擴建之許可函影本。 再生能源發電業與其轉供用戶簽訂之電能轉供購售電契約書影本。 本公司函復電能轉供之函復文件影本。 電能轉供契約書(正本二份,副本二份)。
附錄 電能轉供審查及申請應備文件 再生能源售電業 、電能轉供計畫審查: 填具電能轉供計畫書。 申請電能轉供業者之發電機組如為新增設者,應提供本公司核給有效期間內之併聯審查意見書。 轉供用戶如因用電計畫變更,應依本公司營業規章辦理相關作業。 、再生能源售電業應於本公司函復文件之有效期限內,申請電能轉供: 填具 (電能轉供)登記單。 轉供用戶應依其用電種類及變更用電事項填具變更用電登記單或高壓電力登記單。 再生能源售電業執照及備註有轉供之再生能源發電業執照或再生能源發電業籌備創設與擴建之許可函影本。 再生能源售電業與其再生能源發電業者及再生能源售電業與其轉供用戶簽訂之電能轉供購售電契約書影本。 本公司函復電能轉供之函復文件影本。 電能轉供契約書(正本二份,副本二份)。
附錄 電能轉供審查及申請應備文件 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 、轉供自用計畫審查: 填具電能轉供計畫書。 轉供自用戶如因用電計畫變更,應依本公司營業規章辦理相關作業。 、應於本公司函復文件之有效期限內,申請電能轉供: 填具(電能轉供)登記單。 備註有轉供自用之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證影本。 轉供自用戶應依其用電種類及變更用電事項填具變更用電登記單或高壓電力登記單等。 轉供自用契約書或同意電能轉供之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本公司函復電能轉供之函復文件影本。 電能轉供契約書(正本二份,副本二份)。
附錄 併網型直供之申請流程及計畫書
附錄 併網型直供審查及申請應備文件 再生能源發電業 、併聯計畫審查: 填具併網型直供計畫書。 除既設已併網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且發電設備及併網點無變動不致對電網造成衝擊外,其餘應提系統衝擊分析報告(十份)。 併聯計畫審查收費方式依照本公司審查民間業者發電機組與台電電力系統併聯計畫收費要點辦理。 如併網點位於併網型直供用戶端:併網型直供用戶屬本公司新設者,應依本公司營業規章規定辦理新設相關作業;併網型直供用戶屬本公司既設者,如因用電計畫變更,應依本公司營業規章辦理相關作業。 、申請併網型直供: 填具(併網型直供)登記單。 併網型直供用戶屬新設者依其用電種類填具新設用電登記單,其設戶標準應符合本公司營業規章規定並查驗證件資料,屬本公司既設用戶依其用電種類及變更用電事項填具變更用電登記單或高壓電力登記單。 備註有直供之再生能源發電業執照或再生能源發電業籌備創設與擴建之許可函影本。 電業管制機關核發之再生能源併網型直供核准函影本。 本公司核給併網型直供之併聯審查意見書影本。 再生能源發電業與其併網型直供用戶簽訂之併網型直供購售電契約書影本。 併網型直供契約書(正本二份,副本二份)。
附錄 涉及工程相關費用 申請電能轉供或併網型直供如涉及工程施作時,按下列方式計收工程費: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併網或增設機組如需加強電力網時,依本公司再生能源發電系統併聯技術要點、再生能源電能收購作業要點、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屬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併網工程費計費方式及再生能源加強電力網工程費用分攤原則及計費方式等相關規定計收工程費。 自用發電設備增設機組之加強電力網工程費按實耗工程費計收。 電能轉供用戶端之線路增設工程費及併網型直供用戶端之併網工程費,按本公司營業規章之第七章線路設置費及線路設置費收費費率規定辦理。 如需配合換裝各有關保護設備時,按實耗工程費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