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作業研習 (招標前置作業實務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採購管理科 中華民國100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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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作業研習 (招標前置作業實務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採購管理科 中華民國100年6月

總目錄 壹、採購策略評估 一、採購基本規定 二、採購招決標方式評估 三、招標方式 四、異質採購簡介 貳、招標前置作業實務 五、招標前置作業 參、開決標作業實務 六、開標、審標、決標作業 七、決標後階段 八、採購疑義異議申訴及不良廠商處理 九、政府採購法之適用原則-詳本府採購SOP

招標前置作業實務-目錄 五、招標前置作業 5.1.編繪製預算書圖 5.2.訂定廠商資格/共同投標 5.3.訂定技術規格 5.4.準備招標文件與售領 5.5.押標金、保證金 5.6.招標文件公開閱覽 5.7.等標期 5.8.招標公告

5.招標前置作業

5.1.編繪製預算書圖 一.編製預算書 1.確認預算額度、經費動支,如含後續擴充情形者,應於預算書及招標文件載明預定擴充之金額,以利預算控制,及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 2.工程採購編製採購預算書應注意下列規定: 1)參考工程會「公共工程價格資料庫」常用工料單價、議會審定之年度工程預算單價、營建物價資料庫、市場訪查行情等編列預算單價。 2)工程(統包或最有利標辦理者不適用)預算金額1,000萬元以上者,應依「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增列提供標案資料作業要點」規定辦理。需以工程會規定之「公共工程經費電腦估價系統(PCCES)」系統編製彙整標案資料;並依PCCES操作功能,將空白標單製作成二種電腦檔型式之電子檔,列為招標文件之一部分。 招標機關應於決標後15日內,將該標案資料函送工程會(得併以電子媒體或電子郵件)傳輸方式辦理。

5.1.編繪製預算書圖 3.延續性計畫:延續性計畫,並已於預算內列明其計畫總金額及分年度經費需求,得依預算法第39條…規定之精神,先行一次發包或簽約辦理,惟各機關與廠商簽訂合約時,應列明:「以後年度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不得以業經一次發包,作為請求核准或追加預算之理由。 採64:採購契約得訂明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機關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不含所失利益)

Q&A:預算未確定 預算未確定是否可以辦理採購? 預算法第25條:政府不得於預算所定外,動用公款、處分公有財物或為投資之行為。 採購金額:採購項目之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序者,應將預估需用金額計入。(細6-4) 預算金額:為該採購得用以支付得標廠商契約價金之預算金額。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序者,為預估需用金額。(細26-1) 為加速進行招標決標,預算尚未完成立法程序之案件,各機關可先行招標,保留決標,俟預算完成立法程序後決標。 納入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並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採22-1-7) 連續預算一次發包,採購契約得明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機關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採64) 機關辦理電腦軟、硬體採購,其後續數年之維護服務之價格,建議納入採購標的一併考量分年編列預算支應。(95.6.20工程會09500227550 )

採購法第64條v.s.採購法第22條第7款 一次發包或簽約辦理(前者),與依採購法第22條1項第7款保留後續擴充辦理(後者)之採購方式有何不同? 預算金額不同。前者高於後者。 採購金額可能相同。 契約內容有所不同。保留後續擴充之契約於招標時之原招標文件除有期間、金額或數量外,其工作項目及履約期限多尚未確定,為後續擴充範圍。 契約兩造承擔之契約責任不同: 前者因政府政策變更,致終止或解除契約,將衍生後續需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後者尚須透過契約變更追加(附約)或另以限制性招標議價方式(另定契約)辦理,契約兩造存有協議之程序,後續擴充之契約不確定性較高。

5.1.編繪製預算書圖 二.繪製工程圖說 1.工程採購應參考工程會之公共工程基本圖(http://www.pcc.gov.tw/)及各項工程規範繪製工程圖說,(委外設計者,應依相關簽證規定由技師/建築師簽證)。 2.應將設計圖說等掃描成圖形檔或pdf檔,以利上傳電子招標文件。 3.設計內容應避免不當規格限制。

5.2.訂定廠商資格-基本資格 5.2.1.訂定廠商資格相關規定 一.基本資格: 1.辦理採購得依實際需要,規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2.訂定基本資格,應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及第4條規定辦理,尤其不得要求投標廠商需具備實績及限定資本額。 機關不得依「認定標準」第4條第1款訂定實績規定。如為特殊或巨額之採購,方得依本標準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訂定實績規定。該二款之主要差別為前者無後者關於實績之期間、比例或金額之限制。(工程會89.2.9工程企字第89000683號函)

5.2.訂定廠商資格-特定資格 二.特定資格: 1.特殊或巨額採購除訂定基本資格外,須由具有相當經驗,實績,人力,財力,設備等之廠商始能擔任者,得視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訂定特定資格。 2.訂定特定資格,亦應注意符合「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5條之規定,尤其該條第1項第1款(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及第3款(具有相當財力者)所訂期間、數量、金額或比例,機關不得縮限,且得視採購之性質及需要予以放寬。 3.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其範圍得包括完成標的之數量。 (工程會89.6.22工程企字第89016458號函)

特定資格 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相當經驗或實績 相當人力 相當設備 相當財力 具有符合國際或國家品質管理之驗證文件者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如迄投標日止正履行中之所有契約尚未完成部分之總量說明、此等契約有逾期履約情形者之清單、逾期情形及逾期責任之說明、律師所出具之迄投標日止廠商涉及賠償責任之訴訟中案件之清單及說明或廠商如得標則是否確可如期履約及如何能如期履約之說明等。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4.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如維修人員經專業訓練之證明、設立或具有或承諾於得標後一定期間內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等。 12

巨額及特殊採購之認定-1 巨額採購:工程:二億元 財物:一億元 勞務:二千萬元 特殊採購: 一.工程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特殊採購: 1.興建構造物,地面高度超過50公尺或地面樓層超過15層者. 2.興建構造物,單一跨徑在50公尺以上者。 3.開挖深度在15公尺以上者。 4.興建隧道,長度在1000公尺以上者。 5.於地面下或水面下施工者。 6.使用特殊施工方法或技術者。 7.古蹟構造物之修建或拆遷。 8.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特殊採購之認定-2 二.財物或勞務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為特殊採購: 1.採購標的之規格、製程、供應或使用性質特殊者。 2.採購標的需要特殊專業或技術人才始能完成者。 3.採購標的需要特殊機具、設備或技術始能完成者。 4.藝術品或具有歷史文化紀念價值之古物。 5.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建築、土木主體為特殊採購者,其附屬性配合工程(如:機電、水電、空調::等),如與主體工程分別辦理招標時,應視個別採購之特性予以認定。(工程會88.8.19工程企字第8811168號) 特殊採購之認定,由招標機關為之,毋需上級機關核准。(工程會89.2.15工程企字第89003926號 )

5.2.訂定廠商資格-注意事項 三.訂定廠商資格其他應注意事項: 1.投標廠商資格之訂定應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之規定辦理。 2.採購性質:應依標案之採購金額額度是否屬巨額採購及是否屬特殊採購,確認得訂定廠商之基本資格或特定資格之條件,並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3.營業項目:招標文件規定廠商須具有特定營業項目方可參與投標者,其所限定之營業項目,應參酌經濟部商業司所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以該表所列之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為限,不得再為更細微之規定,以免造成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形。(工程會89.3.17工程企字第89007116號函)

5.2.訂定廠商資格 4.特許行業:得參考「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末數為「1」者,其所營項目,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特許。 (經濟部已不再核發公司執照及廢止營利事業登記證,之後設立之廠商得以「公司登記證明書」或「變更登記事項表」代之。) 訂定投標廠商資格時,應注意相關法令規定,屬特許行業須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取得營業許可者,應依採購案特性,屬採購之主要項目者,應允許相關業別參與投標;非主要項目者,應注意分包廠商之資格,應符合相關業類法令規定。 5.公會:機關得定公會會員證為投標廠商基本資格之一(GPA會員國除外),應以依法規規定(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成立之公會所出具之「公會會員證」為限;不得限制「特定地區」公會之會員或特定公會之會員方可投標。(工程會91.10.29工程企字第09100473380號函)

5.2.訂定廠商資格 6.先行評估:機關訂定特定資格時,宜先評估可能符合特定資格之廠商家數,並檢討有無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形,且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 7.廠商履行契約所必須具備之財務、商業或技術資格條件,應就廠商在我國或外國之商業活動為整體考量,不以其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所完成者為限。 (標準14) 8.廠商之財力資格得以銀行或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採37) 9.分包廠商:採購標的內之重要項目,有就該等項目訂定分包廠商資格之必要者,適用採購法有關投標廠商資格之規定。 (標準11)

5.2.訂定廠商資格-公會 四.廠商應加入公會規定 1.同一區域內,經依法取得工廠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工廠,除國防軍事工廠外,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工業同業公會為會員(工13) 2.同一區域內,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商業之公司、行號,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該地區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商12) 3.技師非加入執業所在地之技師公會,不得執業 (技24) 4.建築師領得開業證書後,非加入該管省 (市) 建築師公會,不得執行業務(建28) 4.經營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加入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後,始得營業(顧8)

5.2.訂定廠商資格-案例 案例5.2.1 ○醫院以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辦理「96年度資訊設備維護委外服務」(公告金額以下),招標文件規定: 一.廠商資訊專業人力資格: 1.投標廠商應具備下列資訊專業人力,確保有能力提供本園整體資訊作業環境之維護服務。 1)Microsoft MCSE專業認證工程師5人(含)以上 2)Cisco CCNA專業認證工程師2人(含)以上。 3)IBM PC Service Warranty Services Certificate 專業認證工程師二人(含)以上 2.投標廠商應檢附以上人員最近半年之勞保投保證明影本及上述證照影本供資格審查。…

解析5.2.1 1.本案非屬特殊或巨額採購,應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訂定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並依同條第2項,不得對專門技能人員之人數予以限制。(工程會91.10.2工程企字第09100409010號函) 2.機關依前揭條款訂定廠商基本資格者,除依法令有須具有一定專門技能人員數外,不得對其人數加以限制。如欲將廠商之專業或技術人力列為評選項目,可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第1款規定辦理。(工程會89.4.12工程企字第89008691號函) 3.基本資格: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本案所訂非屬之。 (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3款)

5.2.訂定廠商資格 案例5.2.2 1.○機關辦理「○運會資訊系統建置」採購案,採購金額1,500,000元,採公開招標、最低標決標方式辦理,於投標補充投標須知第5點規定「廠商需具有相關全國等級賽會系統建置承做能力之證明文件,須於投標時附合約影本。」,規定投標廠商必須有建置全國性賽會之經驗方可投標。 2.本案規定履約期限過短(契約規定第一階段自簽約日起至96年1月15日止,惟開標日為95年12月28日),招致檢舉意圖綁標。

解析5.2.2 1.本案非屬特殊或巨額採購,機關依實際需求,僅得訂定投標廠商基本資格,而要求全國等級賽會系統建置承做能力,且須於投標時附合約影本」,已屬“相當經驗”之特定資格。 2.機關如認本案異質性大,且有必要,得依採購法22條第1項第9款採限制性招標,並依「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以準用最有利標方式辦理公開評選,以擇優選商,非以資格限制方式限制競爭。 3.基本資格: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本案所訂非屬之。(第4條第1項第1款) 4.機關辦理採購對投標廠商之資格、契約之履約條件,應合理訂定之,並檢討有無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形。

5.2.訂定廠商資格 案例5.2.3 ○學校辦理「游泳池附屬設施整修暨溫水系統改善工程」,招標公告有關廠商資格規定:「曾於公私立機關或學校施作游泳池加熱設備或空調工程、…」之規定。 解析5.2.3 廠商資格限制與「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14條:「廠商履行契約所必須具備之財務、商業或技術資格條件,應就廠商在我國或外國之商業活動為整體考量,不以其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所完成者為限。」規定不符。

5.2.訂定廠商資格 案例5.2.4 ○機關辦理○清潔維護勞務採購案,履約期間三年,每年預算1000萬元,採購金額為3000萬元,訂定廠商投標資格包括需具有相當實績及相當財力等特定資格。

解析5.2.4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5條第3項:(97.3.5工程會工程企字第09700087280號令) 機關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以預算金額訂定資格條件者(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具有相當財力者),應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載明預算金額。履約期間逾一年之勞務採購,其以提供勞力為主,且工作內容重複者,以第一年之預算金額訂定資格條件。

5.2.訂定廠商資格 案例5.2.5.1 ○機關「物資汽車運送委外服務」採購,招標公告「廠商資格摘要」訂有「廠商備置性能良好每日運送80公噸以上能力之車輛(行照影本或車籍資料影本)」之投標資格條件。 案例5.2.5.2 ○機關辦理○勞務採購,投標廠商資格限制規定須檢附「停車場登記證或與具停車場登記證業者之合作經營契約或租約」、「土地使用權證明文件或土地所有權同意轉租文件」…等資料。

解析5.2.5 1.因排除廠商於得標後取得履約所需設備之可能,有「政府採購行為錯誤案例」二(十六):「投標當時即必須擁有指定之設備」之情形。 2.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其尚無自有者,得以租賃、租賃承諾證明或採購中或得標後承諾採購證明代之。」本案例要求廠商於投標當時即必須擁有指定設備,核與該款規定有違。 3.本樣態涉及投標廠商須「具有相當設備」,依前揭認定標準屬特定資格,惟本案例非屬特殊或巨額採購案件,建議改依前揭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現有或得標後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規定訂定基本資格。

5.2.訂定廠商資格 工程採購常見之業類: 一.營造業 二.自來水管承裝業 三.電器承裝業 四.室內裝修業 營造業 (營造業法) 一.營繕工程: 1.營繕工程:係指土木、建築工程及其相關業務。 2.營造業:營造業係指經向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承攬營繕工程之廠商。 二.營造業: 1.綜合營造業:綜理營繕工程施工及管理等整體性工作之廠商。分為甲、乙、丙三等。 2.專業營造業:從事專業工程之廠商。(營造業法8) 3.土木包工業:在當地或毗鄰地區承攬小型綜合營繕工程之廠商。

5.2.訂定廠商資格 案例5.2.6 ○國小辦理「○防水整修工程及花台整修工程採購」,採購預算金額為5,122,767元,未達600萬元,投標廠商資格僅限「丙等營造業」, 1.遭○廠商書面異議,認為廠商資格訂定不當,應納入「土木包工業」。 2.另遭○書面異議,認為廠商資格訂定違法,應以防水工程專業營造業為限。

解析5.2.6 1.依「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2條規定:土木包工業承攬小型綜合營繕工程造價限額為新臺幣600萬元。 2.前揭認定辦法第3條規定含有防水工程項目之金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得由土木包工業自行施作。 3.依工程會95年11月20日工程企字第09500450370號函:「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採購標的,如屬營造業法第8條所載專業工程項目者,依營造業法第25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規定,基於增進採購效率,機關應優先考量將專業營造業納入投標廠商資格。」

解析5.2.6 4.營造業法第25條:綜合營造業承攬之營繕工程或專業工程項目,除與定作人約定需自行施工者外,得交由專業營造業承攬,其轉交工程之施工責任,由原承攬之綜合營造業負責,受轉交之專業營造業並就轉交部分,負連帶責任。 專業營造業除依第一項規定承攬受轉交之工程外,得依其登記之專業工程項目,向定作人承攬專業工程及該工程之必要相關營繕工程(營造業法細則17:為工程實際狀況及需要,所為技術上不宜分離或宜一併施作以達工程效能之工程)。 96.7.16營建署0960035618號函:核無專業營造業承攬後再分包予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之規定。

解析5.2.6 5.如工程採購標的係屬專業工程及該工程之必要相關營繕工程,投標廠商資格則不應排除防水工程之專業營造業廠商,以避免違反採購法第37條不當限制競爭之規定。 6.本案採購預算金額為5,122,767元,防水工程部分預算約1,500,000元,係屬綜合營繕工程,爰防水專業營造業尚不具承攬資格不得納入,惟仍不得排除土木包工業及綜合營造業等廠商投標,建議本案投標廠商資格: (1)丙等以上營造業 或 (2)土木包工業。 惟如由土木包工業者承攬時,其防水工程項目之金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者,得由土木包工業自行施作,超過50萬元以上時,該部分應另行以分包方式擇由符合資格之專業廠商施作。(營造業法第25條)

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或分開招標原則 §.88.12.29工程會工程企字第8822231號函 一.機關對於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之招標,應依「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或分開招標原則」辦理: 1.水管及電氣工程所占預算金額預估達查核金額以上者,分開辦理招標。 2.水管及電氣工程所占預算金額預估達查核金額1/10以上,且占其全部工程總預算金額預估達15%以上者,得允許共同投標或分開辦理招標。 3.採預鑄工法之工程,得合併辦理招標。 4.情況特殊,分開辦理招標於施工配合顯有困難者,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合併辦理招標。 5.機關以分開辦理招標者,應注意界面整合問題,並於契約中明定廠商施工配合之責任。

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或分開招標原則 二.上開招標原則中所稱「水管、電氣」僅限於水管工程及電氣工程部分,即一般工程實務上所慣稱之水電工程,並不包括來函所述「空調工程」、「電梯工程」、「停車控制工程」及「醫療氣體、設備工程」。(工程會89年2月12日工程企字第89003814號函)

營業項目 工程會96.1.18工程企字第09600014090號函 : 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之登記或設立之證明,須具有特定營業項目(非屬許可業務)方可參與投標者,不得不當限制競爭。 廠商所營事業仍為文字敘述者,機關於審查該案廠商之營業項目時,尚應考量其登記業務內容與代碼表所列項目之相關性,從寬認定。 針對以概括方式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認定該廠商具投標資格。 例:○○企業社質疑 貴機關辦理納骨櫃(箱)相關設備工程之招標,對於廠商營業項目之限定有綁標之嫌 : ○○企業社來函所述部分鄉鎮市公所要求投標廠商營業登記證「必須註明納骨箱」之字樣,與上開規定有違,請各機關勿犯類似錯誤。(工程會98.2.16# 09800050570)

營利事業登記證廢證後 政府採購相關配套措施 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 「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公司及商業於該日起辦理變更登記時,毋須繳回作廢。」 §.工程會98.5.21#09800207540號函: 投標廠商應檢附之登記或設立資格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之規定,避免再將「營利事業登記證」納為投標廠商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 (工程會98.4.14#09800159220號)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公司或商號)檢附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

商工登記資料查詢 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 http://gcis.nat.gov.tw/open_system.htm

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 經濟部91.6.25經商字第 09102126350號函復本府工務局: 說明二: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應指主管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公文、公司登記表或依公司法第392條核發證明書均屬之;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應指主管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公文或依商業登記法第24條核發證明書屬之。

訂定廠商資格-分包廠商資格 投標廠商應符合之資格之一部分,得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者代之。但以招標文件已允許以分包廠商之資格代之者為限。(細則36) 分包廠商及其分包部分,投標廠商於得標後不得變更。但有特殊情形必須變更者,以具有不低於原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之資格,並經機關同意者為限。 (細則36) 機關依採購案特性,訂定分包廠商資格者,就分包廠商應符合之資格,參考本投標須知第13至15點訂定。 錯誤案例: 統包工程,廠商資格訂為: 「廠商資格為室內裝潢業、室內裝修業、工程技術顧問業及景觀、室內設計業。」得標後負責設計及施工。 工程技術顧問業及景觀、室內設計業營業範圍只有設計相關業務,未妥適訂定統包團隊組成係採共同投標或分包方式辦理.

5.2.共同投標 一.法令依據:採購法第25條、共同投標辦法。 二.定義 :招標文件允許二家以上之廠商共同具名投標,並於得標後共同具名簽約,連帶負履行採購契約之責,以承攬工程或提供勞務之行為。 三.共同投標之採購特性:(辦法3) 1.允許共同投標有利工作界面管理者 2.允許共同投標可促進競爭者 3.允許共同投標,以符合新工法引進或專利使用之需要者 4.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四.共同投標之情形:(辦法2) 1.同業共同投標:參加共同投標之廠商均屬同一行業者。參加共同投標之廠商有二家以上屬同一行業者,視同同業共同投標,應符合公平交易法第14條但書規定。→毋需經公平會許可。(88.7.7#8808893) 2.異業共同投標:參加共同投標之廠商均為不同行業者。 3.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者,以不超過五家為原則。(辦法4、5)

5.2.公平交易法第14條但書 五.辦理共同投標應注意: 1.以能增加廠商之競爭或無不當限制競爭者為限。(採25) 2.同業共同投標應符合公平交易法第14條但書各款規定: 1)為降低成本、改良品質或增進效率,而統一商品規格或型式者。 2)為提高技術、改良品質、降低成本或增進效率,而共同研究開發商品 或市場者。 3)為促進事業合理經營,而分別作專業發展者。 4)為確保或促進輸出,而專就國外市場之競爭予以約定者。 5)為加強貿易效能,而就國外商品之輸入採取共同行為者。 6)經濟不景氣期間,商品市場價格低於平均生產成本,致該行業之事業 ,難以繼續維持或生產過剩,為有計畫適應需求而限制產銷數量、設備或價格之共同行為者。 3.同業共同投標應符合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但書各款之規定。→毋需經公平會許可。(88.7.7#8808893)

5.2.共同投標協議書 7)為增進中小企業之經營效率,或加強其競爭能力所為之共同行為者。 六.共同投標協議書: 1)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載明下列事項,於得標後列入契約。(10) 2)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協議書以中文書寫。但招標文件規定允許廠商共同投標,且該採購係外國廠商得參與者,涉及外國廠商之共同投標協議書,得以外文書寫,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並於招標文件中訂明。(12) 3)共同投標協議書範本(詳後頁)

立共同投標協議書人(以下簡稱共同投標廠商) 92.2.7工程企字第09200048920號函 (廠商名稱)(第一成員)、(廠商名稱)(第二成員)、(廠商名稱)(第三成員)、(廠商名稱)(第四成員)、(廠商名稱)(第五成員)同意共同投標(機關名稱) 之(標的名稱)(案號 )並協議如下: 一、共同投標廠商同意由 (廠商名稱)為代表廠商,並以代表廠商之負責人為代表人,負責與機關意見之聯繫,任何由代表廠商具名代表共同投標廠商之行為,均視為共同投標廠商全體之行為。機關對代表廠商之通知,與對共同投標廠商所有成員之通知具同等效力。 二、各成員之主辦項目: 第一成員: 、第二成員: 、第三成員: 、第四成員: 、第五成員: 。 三、各成員所占契約金額比率: 第一成員: ﹪、第二成員: ﹪、第三成員: ﹪、第四成員: ﹪、第五成員: ﹪。 四、各成員於得標後連帶負履行契約責任。 五、成員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共同履約者,同意將其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由其他成員另覓之廠商或其他成員繼受。 六、共同投標廠商同意契約價金依下列方式請領:(請擇一勾選並填寫) (1)由代表廠商檢具各成員分別出具之發票及相關文件向機關統一請領。 (2)由各成員分別出具之發票及其他文件向機關請領。各成員分別請領之項目及金額為: 第一成員: 、第二成員: 、第三成員: 、第四成員: 、第五成員: 。 七、本協議書於得標後列入契約。協議書內容與契約規定不符者,以契約規定為準。協議書內容,非經機關同意不得變更。 八、本協議書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簽署,分別加蓋廠商印信並經公證或認證後生效。 九、其他協議事項(無者免填): 第一成員廠商名稱: 第二成員廠商名稱: 第三成員廠商名稱: 負責人(或其代理人): 負責人(或其代理人): 負責人(或其代理人): 地址: 電話: 地址: 電話: 地址: 電話: 第四成員廠商名稱: 第五成員廠商名稱: 負責人(或其代理人): 負責人(或其代理人): 地址: 電話: 地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5.2.共同投標 七.招標文件應載明事項 : 1.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共同投標時,應並載明廠商得單獨投標。 (辦法5) 2.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對同一採購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辦法7) 1)該採購涉及專利或特殊之工法或技術,為使擁有此等專利或工法、技術廠商得為不同共同投標廠商成員,以增加廠商競爭者。 2)預估合於規定之投標廠商競爭不足,規定廠商不得為不同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反不利競爭者。 3)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5.2.共同投標 3.共同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由各成員共同具名,或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指定之代表人簽署。投標文件之補充或更正及契約文件之簽訂、補充或更正,亦同。(辦法8) 4.由共同投標廠商共同繳納押標金及保證金,或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所指定之代表廠商繳納。其並須提供擔保者,亦同。 (辦法9) 5.機關對共同投標廠商之代表人之通知,與對共同投標廠商所有成員之通知具同等效力。 (辦法13) 6.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文件敘明契約價金由代表廠商統一請(受)領,或由各成員分別請(受)領;其屬分別請(受)領者,並應載明各成員分別請(受)領之項目及金額。

5.2.共同投標 八.共同投標廠商資格及相關規定: 1.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及代表廠商之基本資格。(辦法5) 2.特殊或巨額採購,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及代表廠商之特定資格。 (辦法6) 3.共同投標協議書應載明成員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共同履約者,同意將其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由其他成員另覓之廠商或其他成員繼受。共同投標廠商之其他成員得經機關同意,共同提出與該成員原資格條件相當之廠商,共同承擔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機關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4.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有本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機關應視可歸責之事由,對各該應負責任之成員個別為通知。

5.2.共同投標 5.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由各成員共同具名,或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指定之代表人簽署。投標文件之補充或更正及契約文件之簽訂、補充或更正,亦同。(共同投標8) 6.按「共同投標辦法」第8條規定,投標廠商聲明書得由各成員共同具名,或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指定之代表人簽署;如係後者,須注意其聲明事項應及於全部成員。 (工程會96.10.4工程企字第09600386040號函) 7.共同投標廠商之下列投標文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投30): 1)共同投標協議書,應共同具名。 2)投標書,應共同具名或由代表人簽署。 3)押標金,應共同繳納或由代表人繳納。 4)投標廠商聲明書,應分別出具。 5)資格證明文件(不含押標金),應分別出具。 除上述投標文件外,其餘投標文件得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指定之代表人簽署。

Q:共同投標 機關辦理巨額採購,允許共同投標廠商,惟各成員主辦項目之金額未達巨額,得否訂定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及代表廠商之特定資格?

A:共同投標 52 1.機關辦理巨額採購,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主辦項目之金額如未達巨額,依本辦法第6條規定,機關得視個案性質及實際需要規定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及代表廠商之特定資格;併請注意「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13條規定,(應先評估可能符合特定資格之廠商家數)應檢討有無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形。 2.機關如於招標文件規定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及代表廠商之特定資格,按前揭標準第5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招標標的預算金額」,建議以各成員廠商之主辦項目所占預算金額認定;併請查閱同條第2項「得視採購之性質及需要予以放寬」之規定。(工程會95.7.13工程企字第09500261400號函)

Q&A:共同投標 「投標廠商聲明書」得否由代表廠商統一代表聲明? 1.按「共同投標辦法」第8條規定,投標廠商聲明書得由各成員共同具名,或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指定之代表人簽署;如係後者,須注意其聲明事項應及於全部成員。 (工程會96.10.4工程企字第09600386040號函) 2.本府投標須知第30點已明訂由各成員廠商應分別出具;機關亦得調整「投標廠商聲明書」格式,由各成員廠商一併聲明,並分別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如參考格式) ,亦具分別出具之意。

投標廠商聲明書 (參考格式) 本共同投標廠商參加○機關招標採購「○水電及空調工程」之投標,茲聲明如下: 項次 聲明事項 成員廠商 是 否 一 本廠商之營業項目不符合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規定,無法於得標後作為簽約廠商,合法履行契約。 水電廠商 空調廠商 二 本廠商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之情形。 三 本廠商或負責人與招標機關之首長/採購案之洽辦機關之首長/受委託辦理採購之法人或團體之負責人,有採購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之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之情形。 四 本廠商是採購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之政黨或與政黨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 五 本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是採購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所稱同時為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 六 本廠商是採購法第三十九條第三項所稱與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同時為關係企業或同一其他廠商之關係企業。 七 本採購案如係以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辦理,或係以公開招標辦理但投標廠商未達三家之情形,本廠商之得標價款會有採購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所稱高於本廠商於同樣市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之情形。 八 本廠商已有或將有採購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所稱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之簽訂之情形。 九 本廠商或分包廠商是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及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所規定之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廠商。

本表第一項至第九項未逐項填寫、未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者,視為無效標。 十 本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是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且合於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關於中小企業認定規定之中小企業。 (答否者,請於下列空格填寫得標後預計分包予中小企業之項目及金額,可自備附件填寫) 水電廠商 是□ 否□ 項目 :金額╴╴╴╴╴╴;項目╴╴╴╴╴╴:金額╴╴╴╴╴╴ 項目╴╴╴╴╴╴:金額╴╴╴╴╴╴;項目╴╴╴╴╴╴:金額╴╴╴╴╴╴ 空調廠商 合計金額╴╴╴╴╴╴╴╴ 一 本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目前在中華民國境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答是者,請於下列空格填寫目前總人數及其中屬於身心障礙人士及原住民人數) 目前員工總人數計╴╴╴╴╴╴人 其中屬於身心障礙人士及原住民人數計╴╴╴╴╴╴人 附註 1.第一項至第九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2.第十項至第十一項未填者,機關得洽廠商澄清。 3.本聲明書填妥後附於投標文件遞送。 水電廠商名稱: 投標廠商章及負責人章: 空調廠商名稱: 日期:    年    月    日 本表第一項至第九項未逐項填寫、未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者,視為無效標。

Q&A:共同投標 招標文件得否允許以共同投標方式投標之廠商,其資格未及之部分由分包廠商之資格代之? 1.細則第36條:「投標廠商應符合之資格之一部分,得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者代之。但以招標文件已允許以分包廠商之資格代之者為限。」 2.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6條並未排除政府採購法第25條所定共同投標之適用。(工程會96.10.4工程企字第09600386040號函)

分包廠商合作協議書 茲為投標承攬(採購標的名稱),依投標文件規定由 (投標廠商名稱) 及 (分包廠商名稱) 共同組成投標團隊。本投標團隊業已詳細研閱投標文件,完全同意並遵守投標文件規定合作參加投標。 立協議書人 投標廠商 投標廠商名稱: 負責人: 地 址: 分包廠商 分包廠商名稱: 中華民國年月日

5.3.訂定技術規格 一.訂定技術規格之原則: 1.採購法第26條 (1)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採26第1項) (2)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採26第2項) (3)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採26第3項)

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 2.為避免機關辦理採購之技術規範有不當限制競爭情形,工程會特請內政部營建署就建築工程之規劃設計階段,臚列各種可能綁標之情形及因應措施如附件「建築工程規劃設計可能綁標行為態樣」,供各機關參考。(工程會93年6月21日工程企字第09300241261號函)-詳後附 標準法第三條規定: 國家標準:由標準專責機關依本法規定之程序制定或轉訂,可供公眾使用之標準。(CNS) 國際標準:由國際標準化組織或國際標準組織所採用,可供公眾使用之標準。 工程會彙整之「各產業產品之國際標準資料」已公開於該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資訊項下供參 是否屬於國際標準,可洽經濟部標準檢驗局(http://www.bsmi.gov.tw)提供「國際標準服務網,可於該網站(http://www.wssn.net)瀏覽。

5.3.訂定技術規格 3.「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 1)技術規格無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須採其他標準或訂定較 嚴之規格時,應落實執行審查機制,審查方式如下: a.自行審查: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b.開會審查: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召開審查會 議,並得邀請專家學者、規劃設計者與 會協助。 c.委託審查:委託專業廠商、機構、團體或人士審 查,並得召開會議,邀請專家學者與 會,成立審查小組進行複審等方式辦 理,以避免有不當限制競爭之情事。 2)機關或受機關委託研擬招標文件內容之廠商,基於採購特 性及實際需要訂定特殊技術規格,或於招標文件要求或提 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 生產者或供應者時,應依前揭方式之一審查。機關並應規 定受委託之廠商於提出招標文件前先向機關書面說明其必 要性,並應加註「或同等品」字樣。

5.3.訂定技術規格-同等品 二.同等品:指經機關審查認定,其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不低於招標文件所要求或提及者。(細25第1項) 1.如擬訂定之技術規格無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且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必須於招標文件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廠牌時,應註明「或同等品」字樣,建議尺寸之訂定則可採彈性原則,明訂容許差異,以免涉及特定造型、規格、尺寸,造成限定特定廠牌或廠商之狀況。

5.3.訂定技術規格-同等品提出時機及審查 2.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其提出同等品之時機 : 投標廠商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並應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 。 得標廠商應於使用同等品前,依契約規定向機關提出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 3.機關就廠商所提出之同等品比較表等資料,應擇下列方式之一審查之:(政府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 12) 自行審查: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是否為同等品。 開會審查: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召開審查會議,並得邀請專家學者、廠商代表、原設計者與會,以確認是否為同等品。 委託審查:委託原設計者、專業廠商、機構、團體或人士審查確認是否為同等品。審查時得召開會議,邀請專家學者、廠商代表、原設計者與會。 前項審查結果,其非同等品者,機關應敘明原因書面通知廠商。 同等品有審查前例者,得免重複為之。

5.3.訂定技術規格-列舉廠牌 三.列舉廠牌、訂定規格應注意事項: 1.須為機關因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者,始得於招標文件中提及廠牌,並應加註「或同等品」字樣。 2.所列廠牌僅供廠商參考,不得限制廠商必須採用。 3.所列廠牌目前均有製造、供應,容易取得,價格合理,能確保採購品質,且無代理商、經銷商有公平交易法所稱之獨占或聯合行為之情事。 4.所列廠牌之價格、功能、效益、標準及特性,均屬相當 5.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招標規範得指定擬購標的之廠牌、型號,不適用採購法第26條第3項之規定。惟仍應審酌其正當性,以免違反採購法第6條第1項規定。 6.機關訂定規格應針對功能需求,並藉由調查了解合於規格之廠商之家數,以確保無不當限制競爭情形,但並非有幾家以上廠商符合機關擬定之技術規格即無「限制競爭」之情形。

5.3.訂定技術規格-正字標記 四.「正字標記」: 1.如機關經檢討以正字標記為規格標示符合所需之功能或效益 者,得指定使用「正字標記」產品,惟應在招標文件註明「或 同等品」字樣。本會鼓勵各機關以正字標記加註或同等品作為 規格標。(工程會96年11月6日工程企字第09600437630號函) 2.如使用正字標記產品,其就該產品已依規定辦理之檢驗事項,機關得免重行檢驗。(工程會91年1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200044060號函) 3.「正字標記之同等品」之認定原則:應同時具備下列文件:(經濟部標準檢驗局95年11月2日函) 1)「產品產製工廠」取得下列機關(構)之一所核發之CNS 12681(ISO 9001)品管認可登錄證書: A.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B.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認可之「正字標記認可品質管理驗證機構」。 C.經簽署國際認證聯盟(IAF)相互承認協定之認證機構(如我國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所認證之品管驗證機構。

5.3.訂定技術規格-正字標記 2)「產品品質」取得下列機關(構)之一所核發符合國家標準(CNS)之產品檢驗報告書: A.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B.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認可之試驗室。 C.經簽署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ILAC)相互承認協定之認證機構(如我國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所認可之檢測實驗室(其認可範圍需包含產品檢驗項目)。

5.3.訂定技術規格 五.限定特定來源地: 1.限用國產品:非條約或協定之採購,限定採用國產品,未牴觸採購法。條約或協定之採購,不得排除會員國投標及產品。 2.限定其他國產品:排除我國廠商之產品參與競標,違反採購法第6條第1項及第26條第3項之規定。(工程會89.3.27工程企字第89007065號函) 3.機關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招標文件指定特定產品進口地區者,除依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規定辦理者外,應依前揭規定加註「或同等品」字樣,並不得限制我國產品參與投標。(工程會88.7.30工程企字第8810833號函)

大陸產品 大陸物品定義: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 細則」第48條規定,所稱大陸地區物品其認定標準,準用進 口貨品原產地認定標準之規定。 工程會98年1月13日以工程企字第09800017120號發函各機關,停止適用92年1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200032810號函附會議紀錄所載「機關辦理涉及大陸地區之財物或勞務採購處理原則」,如涉及與大陸地區廠商之經貿行為,或原產地為大陸地區之財物或勞務輸入或進入臺灣地區,須符合「臺 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暨其相關子法之規定。 機關辦理採購,招標文件未敘明不允許大陸產品者,廠商仍得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暨其相關規定採用大陸進口之產品。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如招標文件未規定材料設備之原產地,廠商就其中部分項目採用大陸進口之材料設備,須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規定。(工程會95年8月3日工程企字第09500292350號函 )

大陸產品-案例 §.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擬向大陸地區採購糯性高粱一案: (工程會98.1.17#09800001070號) 機關辦理採購,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規定;採購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為採購法第3條所明定。機關辦理採購,如涉及與大陸地區廠商之經貿行為,尚須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關係條例)之規定。 茲因大陸地區廠商屬「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3條所稱外國廠商之適用範圍,機關辦理採購,得否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為投標廠商,係由招標機關視個案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載明,採購法並無禁止規定,惟應符合兩岸關係條例之規定。

大陸產品-案例(續) 金酒公司如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規定,自大陸地區進口糯性高粱,尚無涉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0條之1規定之大陸地區營利事業在臺從事業務活動之問題。另依經濟部國際貿易局97年9月16日貿服字第09770207590號函略以,機關採購之標的,如屬經濟部公告允許輸入之品項,其賣方得為大陸地區廠商。 貴公司得依法令規定透過兩岸直接貿易逕向大陸地區廠商採購,並以大陸地區廠商為投標、簽約及履約廠商;倘涉及大陸地區人士需來臺處理與採購有關事宜,則須符合兩岸關係條例對於大陸地區人士來臺之相關許可辦法之規定。

大陸產品-相關法令與網站 1.相關重要法令 國際貿易局大陸物品進口法令規定 1)進口貨品原產地認定標準 2)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3)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 4)大陸地區產業技術引進許可辦法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法規 1)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2)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 3)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 4)邀請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活動須知 2.相關網站: 1)國際貿易局:有關大陸物品進口: http://cweb.trade.gov.tw/kmi.asp?xdurl=kmif.asp&cat=CAT606 2)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有關 大陸地區人民:http://www.immigration.gov.tw/ns/maind.htm

5.3.訂定技術規格 六.異質採購: 經檢討確屬異質採購,且確有不宜採最低標之具體事實及理由,可採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 1.「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第2點:招標文件所定供不特定廠商競標之技術規格,應以達成機關於功能、效益或特性等需求所必須者為限。如有採購較佳之功能、效益或特性等之標的之必要,宜採最有利標決標或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3條規定辦理 2.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案件,得以公開取得企劃書,成立評審小組經評審擇最優者進行議價之方式辦理,將可避免因規格訂定不當而造成限制競爭之情形,並可增進執行效率、提升採購品質。

5.3.訂定技術規格 七.確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經檢討確有需要者,可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第3點: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在目的或效果上有無限制競爭,應以有無逾機關所必須者認定之,而不以符合該規格之廠商家數多寡作為判斷依據。其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可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 八.機關於訂定規格、規範、投標廠商資格等相關規定條件後,建議宜進行市場訪查、調查,必要時得尋求相關公會協助提供資訊,以避免有涉及特定對象、市場寡佔、專利、獨家…等限制競爭之情形。 九.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不適用採購法第26條之規定,惟應審酌其正當性,以免違反本法第6條第1項之規定(工程會88.10.30工程企字第8815298號函)

Q&A:限定我國產品及廠商 機關辦理採購辦理得否指定我國產品?並僅允許國內廠商投標? 非條約或協定之採購,限定採用國產品,未牴觸採購法;條約或協定之採購,不得排除會員國投標及產品。 ○機關辦理採購限定美、日、英、法、德五國產品? 排除我國廠商之產品參與競標,違反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1項(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及第26條第3項(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來源地 )之規定。(工程會89.3.27企字第8808497號函)

5.4.準備招標文件與售領 1)招標公告 2)投標須知 3)廠商評選須知(非採評選方式辦理者,免) 4)契約文件 一.準備招標文件: 1.招標文件依採購標的之性質及需要,至少應含: 1)招標公告 2)投標須知 3)廠商評選須知(非採評選方式辦理者,免) 4)契約文件 5)投標廠商聲明書(工程會制式表單) 6)共同投標協議書(不允許共同投標者,免) 7)其他:如施工規範、特訂條款、設計圖說、詳細價目表及單價分析表、標封、投標廠商授權書等 2.製作招標附件清單。 3.準備招標文件電子檔,於招標附件清單(招標用)上載明標案名稱、各種招標文件之頁數,檔案格式,檔案容量;並應使用普遍格式建立招標文件電子檔案。

C)本府採購標準作業程序附錄D-評選/審查/評審須知參考範本 ※招標文件範本應使用最新版本,及依個案特性增刪修改。 75 4.招標文件範本之取得: 1)工程會網站(http://www.pcc.gov.tw)之政府採購之政府採購法規之子法及相關規定。 2)北市府採購業務資訊網 a)參考b)http://pwb.taipei.gov.tw/bid_system/採購稽核/契約審查項下所列各種招標文件最新頒布時間。 b)http://pwb.taipei.gov.tw/bid_system/採購事務/採購法規/招標文件範本。 C)本府採購標準作業程序附錄D-評選/審查/評審須知參考範本 ※招標文件範本應使用最新版本,及依個案特性增刪修改。

工程會「公共工程技術資料庫」 工程會網站(http://www.pcc.gov.tw)「工程技術整合」之「公共工程技術資料庫」:(快速連結) 1.規範、編碼:於「施工綱要規範與工項編碼整合中心」中,可取得公共工程施工規範、統包契約 2.基本圖:於「基層公共工程基本圖彙編」中,可取得公共工程基本圖 3.物價:於「公共工程價格資料庫 」中,可取得常用工料單價(※臺北市議會標準單價) 4.PCCES:於「公共工程經費電腦估價系統」可取得「PCCES」作業系統

5.4.準備招標文件與售領 二.製作招標文件應注意事項: 1.參考投標須知、契約相關招標文件範本增刪 2.是否收取押標金、保證金、保固金及其額度(採30) 3.廠商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採36,37,廠商資格標準) 4.材料或設備之規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採6、26) 5.是否採統包/允許共同投標?(採24、25) 6.是否允許以分包廠商資格代替?(細36) 7.採購項目及數量/工作範圍/工作時程 8.計價方式、條件… 9.以單價訂約者應於招標文件載明契約金額上限。 三.招標文件售領: 公開招標之招標文件及選擇性招標之預先辦理資格審查文件,應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或收件日止,公開發給、發售及郵遞方式辦理。(採29)

招標文件費用 四.招標文件之費用: 1.機關發售招標文件,其收費應以人工、材料、郵遞等工本費為限。其由機關提供廠商使用招標文件或書表樣品而收取押金或押圖費者,亦同。(採29第1項) 2.招標文件工本費是否向廠商收取及每一廠商領標份數,由機關自行決定。 3.機關提供電子招標文件,得向廠商收取必要之成本費用,其金額由招標機關定之。其另有書面文件者,不得高於書面文件發售費用。 4.招標公告所載廠商資格條件過簡,廠商於領標後發現依招標文件所定資格條件,其無法投標者,凡符合招標公告所訂條件者,得於投標截止期限前,向原發售招標文件之機關申請退費。(工程企字第89014544號函)

招標文件電子領投標 五.電子領(投)標:(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作業規定) 1.機關允許廠商以電子化方式辦理領標或以電子化方式辦理投標者,應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中訂明,並應載明領標網址。 2.機關辦理採購,得以電子化方式為之,其電子化資料並視同正式文件,得免另備書面文件。 (採93之1) 3.機關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發給、發售,得利用「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系統」(http://www.geps.gov.tw)為之,免另備書面文件;或將其電子文件與書面文件同時公開發給、發售。 4.機關允許廠商電子投標者,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以電子投標文件簽約,或於決標後於期限內以書面文件辦理簽約。 5.機關允許廠商電子投標者,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電子投標使用之檔案格式,但不得不當限制競爭。(12)

廠商投標方式 六.投標方式: 1.採購法第33條第1項規定:「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故投標文件之遞送方式,其選擇權在廠商,機關不得限定其一。(工程企字第8711288號函) 2.國際貿易因買賣雙方受時空之阻隔及講究時效,常係以電報、傳真或電話等方式詢價與報價,且市場價格瞬息萬變,須於短時間內作成決定、完成交易,實務上於買賣交易過程甚少有如本法第33條規定之書面正式投標文件。機關得依本法第33條第2項規定,允許廠商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先行遞送投標文件,但仍須於規定期限前遞送正式文件。(工程企字第8807026號)

5.5.押標金、保證金 機關辦理招標,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須繳納押標金;得標廠商須繳納保證金或提供或併提供其他擔保。 (採30) 一、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之情形: 1.勞務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 2.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財物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 3.以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得免收押標金。 4.依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無收取押標金、保證金之必要或可能者。 二、押標金額度 押標金之額度,得為一定金額或標價之一定比率: (押保辦法9) 一定金額,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之百分之五為原則;一定比率,以不逾標價之百分之五為原則。但不得逾新臺幣五千萬元。  採單價決標之採購,押標金應為一定金額。 、

5.5.押標金、保證金 三.押標金、保證金及其他擔保:採複數決標者,得依項目或數量分別繳納或合併繳納 。 (細則65-Ⅲ)(投20) 四.廠商電子投標者 ,減收押標金金額之10%。 (押保9-1,投21) 五.於截止收件期限前,以投標廠商名義繳納押標金,並以其正本投標。 (押保辦法4,投23) 六.招標文件規定押標金以金融機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以機關為受款人,未填寫受款人者,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不得據以不決 標予該廠商 。(工程會88.9.30#8814664號)

5.5.押標金、保證金 七.定期存款單 : 後列存單質權設定後,質權人同意存款人向 貴行辦理續存。但應領之中間利息,非經質權人同意,出質人不得向貴行領取。(工程會定存單格式) 採購法第32條規定:「機關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不發還得標標廠商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其孳息,...」;因此,廠商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繳納保證金者,若定期存款存單註明「自動轉期與轉息」,因與工程會所訂格式定期存款單質權設定申請書第4點及定期存款單質權設定覆函第5點之規定不符,機關應不予接受。(本府98.7.9#09830160400 )

5.5.押標金 八.押標金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書、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其押標金有效期,應比報價有效期長30日以上,若廠商延長報價有效期則其押標金有效期應一併延長之。(押保10,投25) 九.不發還押標金情形: 1.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2.投標廠商另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3.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4.在報價有效期間內撤回其報價。 5.開標後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 6.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保證金或提供擔保。 7.押標金轉換為保證金。 8.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

5.5.押標金、保證金 押標金、保證金額度、有效期及繳納期限: 種類名稱 計算方式 繳納時間 繳納額度$ 有效期 備 註 押標金 1.定額 備 註 押標金 1.定額 2.比率 截止投標前 1.$≦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之5%;$≦5000萬元;$≦標價之5% 2.採電子投標減收押標金10% 較報價有效長30日 採單價決標應採定額 履約保證金 查核金額以上應有14日以上合理期限 簽約得不先繳納履約保證金為條件 1.$≦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之10% 2.$≦契約金額之10% 財物及勞務:較最後履約期限長90日; (北市府投標須知73)工程:無初驗程序者,應較履約期限長90日以上,有初驗程序者,應較履約期限長125日以上 。

5.5.押標金、保證金 押標金、保證金額度、有效期及繳納期限: 種類 名稱 計算 方式 繳納時間 繳納額度$ 還款保證 有效期 備 註 備 註 保固保證金 1.定額 2.比率 依招標文件規定 1.$≦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之3% 2.$≦契約金額之3% 較契約規定之保固期長90日 。 視保固情形一次或分次發還 預付款保證金 定額 1.訂約後或開工前 2.支領預付款前應先繳納預付款同額保證。(勞務得除外) 1.與預付款同額保證 2.不逾契約總價金額30% 較契約規定之完成期限長90日 。 還款保證得視履約金額遞減 差額保證金 5日以上合理期限 1.標價與底價之80%之差額 2.標價與評審會建議金額之80%之差額 同履約保證金

項 種類 廠商繳納及投標方式 應附資料 審核事項 九 保險公司出具之保證保險單 投標廠商應在截止收件以前,與保險公司簽訂連帶保證保險單,並記載招標機關為被保險人。 保險單得附於招標文件內寄(送)達招標機關。 廠商得逕向招標機關出納單位繳納,招標機關應製發憑據送交廠商,廠商得將該憑據附於投標文件內或於開標時主持開標人詢問後立即提出。 a.保證保險單正本。 b.招標機關出納單位開立之押標金收據正本。 格式內容應符合工程會訂定。 核對保險單要保人名稱(即投標廠商 )、被保險人(即招標機關)、標的名稱。 保險單有效期限應比報價有效期長30日。 核對保險金額(即押標金金額)。 保險單上需加蓋保險公司印信,並經該公司總經理及副署人簽章。

5.5.銀行履約保證書 案例5.5.1 ○機關辦理○會場設施工程採購案,廠商所繳納之銀行履約保證書即將到期,展延之保證書未經銀行負責人或代表人簽署、無標的名稱、原保證金額…等,內容、格式不符規定。

解析5.5.1 1.關於連帶保證銀行同意展延函,機關得比照「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格式」,要求銀行負責人或代表人簽署,加蓋銀行印信或經理職章方為有效; 2.或依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96年9月10日全授字第2572號函(如附件)說明二、(二)、2所載此類函應載明足資認定展延保證書之相關資訊。 3.另機關亦得要求銀行依本會訂頒格式另出具有效期已展延之保證書。無論以何種方式為之,機關皆應注意其有效性。(工程會96.9.27#096000373270)

若以「函」方式辦理展延有效期者,實務上並未使 用特定或統一之格式。一般此類函之格式內容應載 明足資認定擬展延保證書之相關資訊,通常有: 解析5.5.1 3.「函」須具備何種格式: 若以「函」方式辦理展延有效期者,實務上並未使 用特定或統一之格式。一般此類函之格式內容應載 明足資認定擬展延保證書之相關資訊,通常有: 1)廠商名稱。 2)標的。 3)原保證書字號及保證金額。 4)原保證書有效期限。 5)同意保證書展延期限。 6)展延函應以銀行對外函文格式簽發,並加蓋簽 發單位(即保證單位)印鑑或條戳。 (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96年9月10日全授字第2572號函)

連帶保證 十、連帶保證(押保33、契14) 1.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應繳納之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得以符合招標文件所定投標廠商資格條件之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代之。 (押保33) 2.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提出符合招標文件所定投標廠商資格條件之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者,其應繳納之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得予減收(減收額度,以不逾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額度之50%為限)。(押保33-1) 3.機關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同一廠商同時作為各機關採購契約之連帶保證廠商者,以二契約為限。並應將連帶保證廠商及相關資料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庫予以公告。 (押保辦法33-4)

保證金減半、連帶保證廠商 得標廠商得依第拾壹節(優良廠商之獎勵優惠 )規定,以優良廠商之獎勵優惠扣抵履約保證金及保固金之50%,另以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扣抵25%,餘25%,應依第76點之1種以上方式繳納。(投79) 同一廠商同時作為各機關採購契約之連帶保證廠商者,以二契約為限。本機關同意以連帶保證廠商代之者,應即將該連帶保證廠商及相關資料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庫(http://web.pcc.gov.tw)/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連帶保證廠商名單之項下公告之。 (投80)

連帶保證資格審查表 參考格式 標案名稱: 決標金額: 履約保證金總額:. 得標廠商: 項次 審查項目 合格 不合格(原因說明) 審查者簽名 連帶保證資格審查表 參考格式 標案名稱: 決標金額: 履約保證金總額:. 得標廠商: 項次 審查項目 合格 不合格(原因說明) 審查者簽名 一 符合招標文件所定投標廠商資格 (詳附本案投標須知) 基本資格 (一)與招標標的有關者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2.廠商納稅證明 □3.公會會員證 (二)與履約能力有關者 1.廠商信用證明 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 退票記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 □2.具有製造、供應或承作能力之證明 □3.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4.具有專業能力證明 □5.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證 明

特定資格(無則刪除) (一)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 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00年內,曾直接承攬完成同性質或相當工程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單一契約金額不得低於新台幣 元整 2.累計工程契約金額不得低於新台幣 元整。 (二)具有相當財力者 1.淨值不低於新台幣00000元整。 2.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3.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淨值四倍。 (三)具有相當人力者 (四)具有相當設備者 (五)其他… 二 連帶保證金額未超過履約保證金50% ( 元)。得標廠商為優良廠商者,應為扣除優惠金額後之50%. 三 依法得為保證 四 未參與本案投標 五 非政府採購法第一0三條情形之拒絕往來廠商 六 連同本件之保證契約未逾兩件 七 連帶保證書內容格式符合規定 (含公證或認證)

預付款還款保證 關於機關允許得標廠商支領預付款,廠商於支領前應先提供同額預付款還款保證,本會發布之「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二十一條已有明定,請依該規定辦理。 (工程會88.7.21工程企字第8810416號 ) 機關辦理勞務採購給付得標廠商預付款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免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支領預付款前應先提供同額還款保證,復請 查照。(工程會88.12.9工程企字第8820875號 )

5.6.招標文件公開閱覽 一.適用條件: 1.特殊或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應於公告招標前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公2) 2.前項以外之工程採購,機關得視工程性質、規模等特性,依本要點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公2) 3.有特殊情形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得免辦理。 (公2) 4.以比價方式辦理公共工程招標者,得準用。(公11) 5.各機關於招標前辦理勞務或財物採購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得依採購法第34條第1項但書(…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但須公開說明或藉以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者,不在此限。)並準用「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之規定辦理。(工程會90.7.18工程企字第90027292號令)

5.6.招標文件公開閱覽 一.適用條件: 1.特殊或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應於公告招標前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公2) 2.前項以外之工程採購,機關得視工程性質、規模等特性,依本要點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公2) 3.有下列情形,得免辦理公開閱覽。(公2) 1)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或第105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辦理之採購。 2)依招標期限標準第4條之1[因應緊急情事,等標期縮短之案件]或第10條縮短或合理訂定等標期之採購[1.選擇性招標合格廠商名單後續邀標2.]。 3)重複性採購。 4)其他特殊情形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公開閱覽文件及程序1 二.公開閱覽之文件資料: (公3) 1.工程圖說樣稿 (包括位置圖、工程圖樣、工程規範、材料或設備規範、施工說明書等)。 2.契約樣稿。標單樣稿。切結書樣稿。投標須知樣稿。數量表及規格樣稿。 3.其他依工程特性需要提供之相關文件樣稿。 4.預算金額得與前項文件一併公開。 三.辦理公開閱覽之程序: 1.辦理公開閱覽前應將公開閱覽之工程名稱、內容摘要、期間、地點與閱覽廠商或民眾意見之送達期限等應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公告中。(公4) 2.公開閱覽應於上班時間為之,並不得少於5日。 3.閱覽廠商或民眾意見之送達期限,至少應至公開閱覽截止日後3日。

公開閱覽程序2 4.機關應指定專責單位或專人,負責公開閱覽之公告、廠商或民眾意見之彙整與處理、制度推動成效之蒐集與分析及其他改進建議等事項,並得指定政風機構配合本制度之推動,負責公開閱覽處所之管理。(公6) 5.機關應將公開閱覽之文件置於指定之適當處所,或以電子化方式公開於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之政府採購資訊網站。公開閱覽期間應置專人負責彙整意見並看管文件。 機關得視招標地點及實際需要,分區設置閱覽處所。 6.公開閱覽之承辦單位應將閱覽廠商或民眾之意見彙整加以列管,並送請工程主辦單位處理後,再行辦理招標公告作業。 (公8) 7.廠商或民眾意見之處理,應以公開方式辦理。(公8) 8.公開閱覽之文件,得由閱覽廠商或民眾抄寫、複印。(公9) ※作業流程詳本府SOP第2.1.1.2.1節流程圖

5.7.等標期(招標期限標準、GPA) 一.等標期: 1.定義: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止, 2.應視案件性質與廠商準備及遞送投標文件所需時間合理訂定。(標準2) 3.各機關辦理各類採購案件,應視案件之規模、複雜程度及性質,考量廠商準備投標文件所必需之時間「合理」訂定等標期,不得逕以下限期限定之。(93.6.7工程企字第09300219880號函、統包案件:95.5.19工程企字第09500186800號函) 二.經公開程序之採購: 1.公開招標及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10款辦理限制性招標(經公開評選)之採購,不得少於: 1)未達公告金額:7日 2)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14日 3)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21日 4)巨額:28日 5)GPA之採購:40日

5.7.等標期 2.辦理選擇性招標之廠商資格預先審查,第一次招標: 1)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7日 2)公告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採購:10日 3)巨額之採購:14日 4)GPA之採購:25日 3.第2次以後公開招標或選擇性 (不適用GPA之採購案)招標辦理後續階段之邀標:7日 4.適用GPA之採購案之選擇性招標後續邀標等標期:40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後續邀標等標期,就GPA附件二及三中所列機關之採購,得由該機關與選定之供應商共同議定之。 5.未達公告金額之公開徵求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5日

5.7.等標期 三.等標期得予縮短:(不適用GPA之採購案) 1.公開閱覽:公開閱覽且招標文件未經重大改變者,等 標期得縮短5日,但縮短後不得少於10日; 2.提供電子領標:得縮短3日,但縮短後不得少於5日 3.提供電子投標:得縮短2日,但縮短後不得少於5日 四、GPA之採購案等標期得予縮短情形: 已另行公告達40天,且該公告不超過12個月,得縮短16天,等標期不少於24天。

5.7.等標期 五.取消、流標、廢標、撤銷決標或解除契約後重行招標;暫停後續行招標: 1.等標期截止前取消或暫停招標,並於取消或暫停後六個月內重行或續行招標且招標文件內容未經重大改變者; 2.等標期截止後流標、廢標、撤銷決標或解除契約,並於其後三個月內重行招標且招標文件內容未經重大改變者: 1)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不得少於3日, 2)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不得少於7日。 六.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 1.機關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應視需要延長等標期。 2.前項變更或補充,其非屬重大改變,且於原定截止日前5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者,得免延長等標期。

重大改變 (流廢標後再招標) 今有一工程採購辦理公開招標結果,廠商標價,減價後皆仍超出預算,由主持人宣佈廢標在案; 經檢討該採購預算偏低,故辦理減項發包,其第二次招標,是否得視為屬原招標文件重行招標,而得將等標期縮短,並不受三家廠商之限制? 廠商資格的放寬、 數量的明顯變更等, 原採購依放寬或變更後之招標內容及條件招標,或不致於發生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之情形者。 有以上情形之一者,應視為重大改變,重行招標之等標期及廠商法定家數,依第一次招標認定。

5.8.招標公告 一、公告原則: 1.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應將招標公告或辦理資格審查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公開於資訊網路。公告之內容修正時,亦同。(採27) 2.限制性招標: 1)機關辦理採購法第22條第1項所定限制性招標,亦得將徵求受邀廠商之公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或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細23-1) 2)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4款、第5款或第12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辦理時,為增加競爭機制,得以公告程序徵求供應廠商,作為邀請比價或議價之用。(工程會90.3.1工程企字第90007222號函)

5.8.招標公告 二、公告系統: (※應先取得代號、密碼) §.工程會99.7.6#09900270990號函 為配合節能減碳政策,工程會業於99年1月4日發行政府採購公報電子版,同年4月1日停刊紙本政府採購公報。 刊登公報之採購案:上班日17:30以前上傳者,次一上班日公告;上班日17:30以後上傳者,次二上班日公告。 上傳公告後發現資料有誤(次一上班日公告者:應於上傳當日17:30以前;次二上班日公告者:應於上傳後次一上班日17:30以前),可經由公告系統刪除已上傳資料。 不刊登公報之採購案(如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上班日17:30以前上傳者,當日公告;上班日17:30以後上傳者,次一上班日公告。無刪除已上傳資料之功能。

1.政府電子採購網 http://web.pcc.gov.tw/ 3.輸入代號、密碼 2.點選「練習區」

1. 點選新增招標公告,並輸入及點選以下基本資訊。 2.應與投標須知一致。 3.按新增進入

依序點選填入相關資訊

1.輸入及點選以下資訊。 分類查詢點選後,系統自動載入。 輸入採購金額後,系統自動點選載入。

點選以下資訊。 系統依標的分類及適用機關,自動核算適用GPA門檻金額。

輸入及點選以下資訊。

應注意郵遞之支付款方式。

輸入及點選以下資訊。 機關應填寫 廠商資格應與投標須知一致。 系統自動載入。

點選「電子領標」者,應先將電子招標文件上傳後,才能公告。

招標公告內容常見缺失 案例5.8.1 1.與招標文件其他內容不一致,如投標廠商資格、履約期限… 2.投標廠商資格登載不詳盡,以詳招標文件略過。 3.履約期限登載不明確,以詳招標文件略過。 4.契約規定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規定保留後續擴充權利,惟公告內未載明「未來增購權利」。

解析5.8.1 1.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案例六、(四):公告內容未完全符合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之規定,如:漏填、錯填、未詳實填寫(以『詳招標文件』一語帶過) 2.機關傳輸政府採購資訊錯誤行為案例二、(七):履約期間、廠商資格條件摘要等必填之欄位,以詳招標文件略過。 3.招標公告部分項目欄位如因受限字數限制,恐登載不完整,而招致爭議,得於“附加說明欄”內補充。 4.依第22條第1項第7規定保留後續擴充權利者,採購金額大於預算金額。

招標公告內容常見缺失 案例5.8.2A 後續擴充情形未敘明或敘述不全:

招標公告內容常見缺失 案例5.8.2B 後續擴充情形未敘明或敘述不全: 預算金額未公開

招標公告內容常見缺失 案例5.8.2C 後續擴充情形未敘明或敘述不全:

解析5.8.2 1.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原採購之「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須將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上限)敘明。 2.原採購之採購金額,應依採購法施行細第6條第3款併計後續擴充所需金額。 3.議價程序不得免除,惟得以書面方式為之,依工程會94.3.29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示:「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議價程序不得免除。如原招標文件之後續擴充條件載明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