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升等教學評分細則說明 教務處呂淑惠
立法緣由 教師升等評分細則第4條–教學成績評分 鼓勵教師投入教學,確保教學品質,提升教學效能,確保良好學生學習成效 提供多元面向的內容 正面表述教學參與
教學成績標準 系所:教學成績達70分以上通過初審 院級:教學成績達70分以上通過複審 校級:教學成績達70分以上同意升等通過 本校專任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第13條
第四條-教學成績評分項目 編號 項目 計分 備註 B1 教學年資 最高30分 人事室審核;5.5年即30分 B2 平均授課時數 最高10分;不足每0.1小時減0.1分 B3-1 授課出勤、調補課、成績繳交 均正常10分;有異常視輕重扣0.5-2分 B3-2 參加校內外教學知能研習 每次1分,與B3-1合計最高15分 教卓中心審核(校內以報名系統簽到紀錄為憑;校外需備研習證明) B4-1 學院教學優良獎 加5分 學院審核 B4-2 校級教學傑出、優良教師 教學傑出加10分、優良加8分;與B4-1合計最高10分
第四條-教學成績評分項目 編號 項目 計分 備註 B5-1 特色或務實致用課程 每門每學期加1分 最高15分 教務會議通過課程才計分 全英語教學課程 最高5分 B5-3 製作課程教材,經系課程委員會認證優良 最高10分 各系所課程委員會審核 B5-4 正式出版大學以上用書及教學創新改進或不良事蹟 最高加減5分 由3級教評會審核 B5-5 通過教育部數位學習認證 每門加5分 資訊中心審核 B5-6 通過教育部MOOCs課程錄製 每門加10分 本目最高30分。本目各課程為共同授課者,依貢獻比率分配給分
第四條-教學成績評分項目 編號 項目 計分 備註 B6 其他教學事蹟 教學活動對學校整體學術與教學具有明顯貢獻或不良事蹟 最高加減10分 三級教評會審核
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