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教育旅行之學校招標相關事宜 報告人:台中市立台中二中 劉洲溶
個人簡介 服務單位—台中市立台中二中 暨南國際大學國際文教與比較教育系碩士班畢 (10606) 兼資訊組長(9008~9507) 兼秘書(9508~9707) 兼學務主任(9708~10401) 兼台灣國際教育旅行聯盟總會秘書長(9908~10109) 兼總務主任(10402~) 暨南國際大學國際文教與比較教育系碩士班畢 (10606)
整體活動期程 一、規畫 二、招募 三、申請計畫補助(公務預算-11月底、協力團體…) 四、招標(出發3個月前左右完成) 五、訓練 六、執行 確定交流學校(自尋、透過旅行社、尋找性質相符的學校) http://kintaro.boy.jp/(非官方資料,僅參考) 五、訓練 分組、分車、分房、致詞、表演節目準備… 六、執行 出國通報、行前說明、出發… 七、驗收會議、檢討與成果報告、成果分享
規劃事項 預計前往地區(韓、關東、關西、東北、…) 預計出團時間 大致行程(活動元素安排) 預計招募人數 日本(韓國)學校是否方便接待交流 注意日本高校行事曆 對學生學校正常課業影嚮程度(學生、家長報名意願) 對活動元素內容影響(冬天可滑雪、不適農業體驗) 對活動所需經費影響(寒暑假、四月、五月初較貴) 大致行程(活動元素安排) 預計招募人數 預估經費(旅行社詢價、往年經驗、友校經驗)
規劃事項(續) 活動元素安排 (一)、體驗學習 (二)、接待家庭 (三)、學校交流 (四)、古蹟及自然景觀 (五)、傳統文化 https://visit-japan.jp/edu/t03c.html (三)、學校交流 (四)、古蹟及自然景觀 (五)、傳統文化 (六)、大型建設與科技、產業 (七)、探索活動
有關招標團費估算 一、以聯盟補助標準為基礎 二、再依出團時間、人數、天數、活動元素來增刪 例:聯盟107年度關西地區,6天之活動補助43,000元, 但 若出團時間為4月、10月中下旬、寒假等,可能機票成本 略增。 若參加學生人數不足32人,可能交通成本略增。 若有搭新幹線,可能交通成本略增。 若出團天數由6天增為7天,可能住宿成本增,但機票成本 略減。 若有整日滑雪,或迪士尼,可能門票成本略增。 預留議約空間 提供大致行程,請旅行社估價(參考)
行程估價表(單價分析表) 內容有 主要行程 交通費 膳食費 住宿費 其他 保險
單價分析表-主要行程 第一天(12/11):台北松山機場/羽田空港/秋田空港 抵達後,前 往秋田市內飯店 第二天(12/12):HOTEL-千秋公園-10:30到達明櫻高校交流活動、 社團或其他、寄宿體驗 第三天(12/13):明櫻高校交流活動、寄宿體驗 第四天(12/14): 前往秋田故鄉村(人気の2館+チューチュート レインセット券)-田沢湖、辰子像-角館武家屋敷散策(入 內參訪青柳家)-盛岡手作村(含展示資料室)-安比高原(附 近的溫泉飯店) 第五天(12/15):HOTEL-安比滑雪場滑雪體驗課程(4小時,包 含滑雪裝備、纜車券,指導教練) -燒走溶岩流-地熱發電所見學-大館能代空港/羽田空港 住 宿東京附近飯店(15、16兩天同一飯店) 第六天(12/16):HOTEL-東京城市探索 第七天(12/17):HOTEL-日本電子專門學校(動漫製作課程體驗) (台場)-羽田空港/台北松山機場 返回溫暖的家
單價分析表----交通費 名 稱 細 目 單位 數量 單價 複 價 交 通 資 來回機票 人 1 16000 22500 細 目 單位 數量 單價 複 價 交 通 資 來回機票 人 1 16000 22500 遊覽車資(含機場接駁及小費) 4500 領隊服務費(康輔人員) 2000
膳 食 費 單價分析表----膳食費 第一天午餐: 人 1 4350 第一天晚餐:機上 第二天早餐:飯店內自助餐 第二天午餐:日式定食 食 費 第一天午餐: 人 1 4350 第一天晚餐:機上 第二天早餐:飯店內自助餐 第二天午餐:日式定食 500 第二天晚餐:寄宿家庭 第三天早餐:寄宿家庭 第三天午餐:學校內 第三天晚餐: 寄宿家庭 第四天早餐: 寄宿家庭 第四天午餐:日式定食 或中華料理 第四天晚餐:飯店內 第五天早餐:飯店內自助餐 第五天午餐: 日式定 第五天晚餐:日式定食 700 第六天早餐:飯店內自助餐 第六天午餐: 發日幣1,500 第六天晚餐:發日幣2,000 650 第七天早餐:飯店內自助餐 第七天午餐:日式燒烤自助餐
單價分析表----住宿費 住 宿 費 第一天 秋田イーホテル或同型 人 1 2000 11200 第二天 寄宿家庭 第三天 第四天 第二天 寄宿家庭 第三天 第四天 安比GRAND Villa 3或ANNEX 3600 第五天 三井ガーデンホテルプラナ東京ベイ或同型 2800 第六天
單價分析表----其他 ----保險 其 他 保 險 滑雪,教練工具租賃費 人 1 2000 5300 門票觀光地區含迪 士尼樂團 5300 門票觀光地區含迪 士尼樂團 稅金與雜費 1300 保 險 1.責任險:500萬(含30萬醫療險) 300 2.履約險:2,000萬 式
有關招標採購需求 一、多久前招標? 二、採購需求上簽 理想上,先完成招募,確定人數再招標,但時間太接 近出團,有流標風險,且機票不確定性高。 先招標,再招募,則有招生不足風險。 二、採購需求上簽 實施計劃、招標需求、單價分析表 價格標或準用最有利標(評選)
招標需求1 預計日期為107年12月11日~12月17日日共7 天6夜 以下需求若有沒能達成,依招標契約扣款人 數:約40人(每一台遊覽車至少需要1個導遊)。 每位團員在遊覽車均有位置,不坐中間展開 之座椅,行李均能隨車。 必經景點或體驗活動:千秋公園、田澤湖、 角館武家屋敷(青柳家)、滑雪體驗學習活動、 溫泉體驗(同一飯店)。 12月12、13日的寄宿體驗要能事先確認日本 接待家庭資料,事先能分配好寄宿集合位置 及交通方式。預計有35位同學homestay,寄宿 為日本明櫻高校安排的接待家庭,招標後協 助聯繫相關事項,若有 homestay學生緊急處 理事項,旅行社支應老師前往處理之交通費。 南北韓交界,38度線 DMZ區 De-military Zone,臨津閣旅遊區 搭火車,進月台,走隧道、搭地底電車 1.Panmunjon Tour(板門店行程),費用W85,000,含午餐; 2.DMZ the 3rd Tunnel Tour(DMZ第三隧道行程) ,費用W65,000 (12歲以下W48,000),含午餐; 3.DMZ Fence Tour(DMZ圍欄行程) ,費用W68,000,含午餐
招標需求2 住宿部分除了寄宿體驗外,其餘在4人以下。 溫泉飯店需能夠看到雪的浴場。 滑雪體驗(12月15日早上),至少3~4小 時,需有教練指導(每6位同學至少一個專 業滑雪教練或本次團體有6位專業滑雪教 練),整套的滑雪設備及相關衣物租用及纜 車的使用,不只是雪盆體驗,滑雪場與飯 店要在10分鐘以內車程,且可以在飯店先 行著滑雪服裝,並能坐上纜車滑雪。 提供日本當地WIFI分享器(不限流量),師長 均附(7天可使用的LTE SIM卡,至少2GB,且 額滿後仍可以網路減速使用)與2位學生附1 張前述SIM卡,方便城市探索之用。
招標需求3 交流學校:日本OO高校(協助在校內各項活 動的翻譯),時間:12月11日(日)到達秋田機 場,預計隔天上午8:30分以前抵達交流學校。 和學校交流細節所需要的電子郵件往返, 提供中日文電子檔翻譯,或必要時用電話 聯繫。 去程班機,由於行程安排關係,需安排在 12月11日(日)當天由台北松山-羽田-轉機至 秋田機場,回程班機也需於12月15日(四)下 午搭國內班機到羽田機場。12月17日(六)由 羽田機場日本時間下午四時以後班機回台 北松山機場。 出訪與回程當天應派遊覽車載送團員從本 校去回台北松山機場。 主要活動行程(略)
學務處招標需求簽呈1 主旨:謹陳辦理 107年度本校「師生赴日教 育旅行活動」招標事宜,請核示。 說明: 本校「師生赴日教育旅行活動」擬訂於 12/11~12/17辦理。 招標需求、實施計劃及單價分析表如附件 1.2.3。 依本校107年「師生赴日教育旅行活動」實 施計劃實施目的,乃為結合學校與社會資 源,發展具國際觀的學校特色,增廣師生 見聞,開拓師生視野,培養師生外語能力, 推展國際文化交流,營造國際化生活環境, 以豐富學生心靈,貢獻國際社會。
招標需求簽呈2 經費來源:由學生自行繳交(子目:L20037) 及國教署、教育局補助(子目:L75888、 L85H20)經費項下支應,合計採購金額約新 台幣1,609,500元整(為37人*43,500元,預估 學生34人參加,依實際繳費参加人數為準)。 本案屬94年9月22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工程企字第09400333120號函『說明二、旅 行業提供之旅遊服務為「機關委託專業服 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3條所稱「與提 供專門知識或技藝有關之服務」,而得依 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第94條及準 用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經公開客觀評選 優勝廠商後,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本案建議以單價固定費率(新台幣43,500元 正)並採準用最有利標辦理招標作業。
招標需求簽呈3 關於驗收付款部份建請如下辦理: 出 訪前機票與保險先行驗收付款,出 訪回來後再行驗收支付剩餘所有款 項。 是否可行,請 核示。
有關招標採購程序 一、以評選為例 委員 工作小組 資格審查(開資格標) 評選 議價或議約 預算金額如超過100萬。4校內,3校外專家(公程會資料庫) 工作小組 至少1人有採購法資格,如不是第一次辦,評選表可延用。 資格審查(開資格標) 評選 工作小組意見、廠商簡報 議價或議約 議約技巧
分期驗收簽呈----第一期1 主旨:陳 辦理107年度師生日本教育旅 行學校帳戶分期驗收乙案,是否可行, 請 核示。 說明: ㄧ、本校辦理107年度師生日本教育旅行, 得標廠商為XXX旅行社。參與學生32人, 師長3人,團費全額,經費共需35人 *43,500元=1,522,500元。經費來源:1.學生 自收款32人*43,500=1,392,000元及家長會 費補助1,8000元,共1,393,800元(L20037)。 2.國際教育旅行計畫41,000元(L85H20)。 3.107年第四季出國補助經費87,700元 (L75888)。
分期驗收簽呈----第一期2 除了依據合約書第五條第一款,先行支 付機票19,750元及保險300元,35人 *20,050=701,750元, 經費分攤表:1.學生32人*20,050元=641,600 元(L20037),2.師長3人*20,050元=60,150元 (L75888)。 剩餘款項會在12/19中午檢討會完後,才 進行第二次付款。 三、俟總務處與學務處初期驗收完竣後, 請出納組協助將第一期701,750元匯至XXX 旅行社,以支付機票及保險費用,匯費 由學校支出。
學生報名收費方式 現金或是匯款(學校公庫) 製作收據、交付證明、轉帳證明 退費程序的約定與規定(一般來說,出團前1個月, 旅行社應該可處理)
有關突發狀況處理 事先訓練愈完整,狀況愈少 護照遺失 生病(日本冬天很冷,流感、諾羅) 因生病滯留,衍生費用 駐日辦事處補辦 生病(日本冬天很冷,流感、諾羅) 保險 因生病滯留,衍生費用 變更行程(減項驗收,與罰款之差異) 當場直接處理為佳
保險分類 旅行綜合保險 旅遊平安保險、旅遊不便險、旅 遊責任險 旅遊平安保險 意外、意外醫療、突發疾病醫療
保險契約--旅行文件損失 (上限)A 上限 1.25萬 旅行文件:指護照、簽證、臺胞證或其他用作 出入國境或通行之文件。 上限 1.25萬 旅行文件:指護照、簽證、臺胞證或其他用作 出入國境或通行之文件。 對於護照、簽證、臺胞證或其他用作出入國境 或通行文件之損失,以被保險人所支出之下列 費用計算其損失: 1.重置該項文件所須之費用。 2.因被置留於旅行當地,所支出之住宿、餐飲 及交通費用。
保險契約--旅行文件損失 (上限)B 上限1萬 旅行文件:指護照、簽證或其他當次旅遊出入境所必備 之文件,(但不包括機票、各種車(船)票、信用卡、 旅行支票及現金。)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其旅行文件因遺失、遭竊、被 劫、焚燬或水漬等致毀損滅失或無法使用而重置旅行文 件時,本公司對旅行文件重置本身及衍生之交通費用, 負賠償責任,但保險期間內最高以本承保項目所約定之 保險金額為限。
保險契約--行程/班機延誤 A-1 定額 5000元 實支實付上限 2.5萬元 定額 5000元 實支實付上限 2.5萬元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約定之賠償責任期間內從事中華 民國境外旅行,因下列事由致其原先預定之旅行行程延 誤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規定,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一、 發生颱風、暴風、洪水、閃電、雷擊、地震、火 山爆發、海嘯、土崩、岩崩、地陷或其他天然災變。 二、 已確認搭乘之定期班機、水上或陸上大眾運輸工 具延誤、被取消、或因超額訂位致被保險人被拒絕搭乘 而超過本保險契約第五條所約定之時數無其他定期班機、 水上或陸上大眾運輸工具可供其搭乘。
保險契約--行程/班機延誤 A-2 三、被保險人失接已確認轉接之定期班機、水上或陸上 大眾運輸工具,且於到達轉運站後超過本保險契約第五 條所約定之時數而無其他定期班機、水上或陸上大眾運 輸工具可供其搭乘。 四、 已確認搭乘之定期班機、水上或陸上大眾運輸工 具發生交通意外事故或機件故障。 五、 所搭乘之定期班機、水上或陸上大眾運輸工具遭 受劫持。 六、 旅遊當地檢疫之規定而須留置該地者。 七、 被保險人之旅行文件因遺失、遭竊盜、搶奪、強 盜、焚毀或水漬等致毀損滅失或無法使用所致者。但因 遭任何政府扣押或沒收充公者除外。
保險契約--行程/班機延誤 A-3 第五條 一、定額給付: 被保險人之預定行程延誤四小時(含)以上時,本公司依 保險單首頁所載之「行程延誤補償保險金額」定額給付 行程延誤補償保險金。 二、實支實付: 被保險人之預定行程延誤六小時(含)以上時,本公司對 被保險人所實際支出之餐食費用、交通費用及住宿費用 負賠償之責,但最高賠償金額以保險單首頁所載行程延 誤補償保險金額之500%為限,前述所稱餐食費用及住 宿費用不包含他人同食或同宿之費用。
履約標的增加—學校契約已有的 (六)、甲方於活動開始前因故無法成行時,得解除 本合約,乙方應無息退還甲方已預付之款項,惟乙 方已代繳之訂金或履行本合約已支付之合理必要費 用,應由甲方付擔。甲方因不可抗拒或不可歸責事 由,致本合約之全部或部份無法履行時,甲方得解 除合約之全部或部份,不負違約損害賠償責任,乙 方應無息退還甲方已預付之款項。惟乙方已代繳之 規費得依收據核實扣除。
第十二條(因可歸責於旅行業之事由致無法成行)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旅遊活動無法成行者,乙方於知悉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 應即通知甲方且說明其事由,並退還甲方已繳之旅遊費用。乙方怠於通知者,應賠 償甲方依旅遊費用之全部計算之違約金。 乙方已為前項通知者,則按通知到達甲方時,距出發日期時間之長短,依下列規定 計算其應賠償甲方之違約金: 通知於出發日前第四十一日以前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 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三十一日至第四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通知於出發日前一日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通知於出發當日以後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甲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前項各款基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第十三條(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及其責任) 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前解除契約者,應依乙方提供之收據,繳交行政規費, 並應賠償乙方之損失,其賠償基準如下: 旅遊開始前第四十一日以前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 旅遊開始前第三十一日至第四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 十。 旅遊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 二十。 旅遊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旅遊開始前一日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甲方於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解除契約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百 分之一百。 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行政規費後計算之。 乙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之各款基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 賠償。
第十四條(出發前有法定原因解除契約)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本契約 之全部或一部無法履行時,任何一方得解除契約,且不 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乙方應提出已代繳之行政規費或履行本契約 已支付之必要費用之單據,經核實後予以扣除,並將餘 款退還甲方。 任何一方知悉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應即通知他方並說 明其事由;其怠於通知致他方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 任。 為維護本契約旅遊團體之安全與利益,乙方依第一項為 解除契約後,應為有利於團體旅遊之必要措置。
第十五條(出發前客觀風險事由解除契約) 出發前,本旅遊團所前往旅遊地區之一,有事實足 認危害旅客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安全之虞者, 準用前條之規定,得解除契約。 但解除之一方,應另按旅遊費用百分之____補償他 方(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報告結束! 感謝聆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