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险 学 第九章 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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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学 第九章 再保险

本章教学目的 让学生了解再保险的概念、危险单位、自留额和分保额的含义和内容、再保险与原保险、共同保险的关系,掌握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的种类、特点,以及分出业务和分入业务的经营管理。  

第一节 再保险概述 一、再保险的基本概念 再保险(reinsurance)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在再保险交易中,分出业务的公司称为原保险人(Original insurer)或分出公司(Ceding company),接受业务的公司称为再保险人(Reinsurer),或分保接受人或分入公司(Ceded company)。 再保险转嫁风险责任支付的保费叫做分保费或再保险费;由于分出公司在招揽业务过程中支出了一定的费用,由分入公司支付给分出公司的费用报酬称为分保佣金(Reinsurance commission)或分保手续费。 如果分保接受人又将其接受的业务再分给其他保险人,这种业务活动称为转分保(Retrocession)或再再保险,双方分别称为转分保分出人和转分保接受人。

第一节 再保险概述 二、危险单位、自留额和分保额 (—)危险单位 危险单位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一次灾害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 危险单位的划分既重要又复杂,应根据不同的险别和保险标的来决定。其划分关键是要和每次事故最大可能损失范围的估计联系起来考虑,而并不一定和保单份数相等同,但划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危险单位划分的恰当与否,直接关系到再保险当事人双方的经济利益,甚至影响到被保险人的利益,因而是再保险实务中一个技术性很强的问题。我国《保险法》第101条规定:“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计算办法和巨灾风险安排计划,应当报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第一节 再保险概述 二、危险单位、自留额和分保额 (二)自留额与分保额 对于每一危险单位或一系列危险单位的保险责任,分保双方通过合同按照一定的计算基础对其进行分配。分出公司根据偿付能力所确定承担的责任限额称为自留额或自负责任额;经过分保由接受公司所承担的责任限额称为分保额,或分保责任额或接受额。 自留额与分保额可以以保额为基础计算,也可以以赔款为基础计算。计算基础不同,决定了再保险的方式不同。自留额与分保额可以用百分率或者绝对数表示。 根据分保双方承受能力的大小,自留额与分保额均有一定的控制,如果保险责任超过自留额与分保额的控制线,则超过部分应由分出公司自负或另行安排分保。为了确保保险企业的财务稳定性及其偿付能力,许多国家通过立法将再保险的自留额列为国家管理保险业的重要内容。我国《保险法》第99条、第100条也有类似规定。

第一节 再保险概述 三、再保险与原保险比较 (一)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 再保险的基础是原保险,再保险的产生,正是基于原保险人经营中分散风险的需要。因此,原保险和再保险是相辅相成的,它们都是对风险的承担与分散。再保险是保险的进一步延续,也是保险业务的组成部分。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在于: (1)主体不同 (2)保险标的不同 (3)合同性质不同 再保险具有两个重要特点: 第一,再保险是保险人之间的一种业务经营活动。 第二,再保险合同是独立合同。

第一节 再保险概述 三、再保险与原保险比较 (二)再保险与共同保险的区别 共同保险是由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人联合直接承保同一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风险责任而总保险金额不超过保险标的可保价值的保险。共同保险的各保险人在各自承保金额限度内对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共同保险与再保险均具有分散风险、扩大承保能力、稳定经营成果的功效。但是,二者又有明显的区别。共同保险仍然属于直接保险,是直接保险的特殊形式,是风险的第一次分散,因此,各共同保险人仍然可以实施再保险。再保险是在原保险基础上进一步分散风险,是风险的第二次分散,可通过转分保使风险分散更加细化。

第一节 再保险概述 四、再保险的分类 首先,按责任限制分类,再保险可分为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比例再保险又可分为成数再保险、溢额再保险以及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主要有超额赔款再保险和超过赔付率再保险两种。 其次,按照安排方式分类,再保险可分为: 临时再保险(Facultative Reinsurance) 合同再保险(Treaty Reinsurance) 预约再保险(Facultative Obligatory)

第二节 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 一、比例再保险 (一)成数再保险 比例再保险(Proportional Reinsurance)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来确定分出公司自留额和接受公司责任额的再保险方式,故有金额再保险之称。在比例再保险中,分出公司的自留额和接受公司的责任额都表示为保额的一定比例,该比例也是双方分配保费和分摊赔款时的依据。 (一)成数再保险 成数再保险(Quota Share Reinsurance)是指原保险人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照约定的比率分给再保险人的再保险方式。 按照成数再保险方式,不论分出公司承保的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额大小,只要是在合同规定的限额之内,都按双方约定的比率进行分配和分摊。总之,本再保险方式的最大特征是“按比率”再保险。

第二节 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 一、比例再保险 (一)成数再保险 每一份成数再保险合同都按每一危险单位或每张保单规定一个最高责任限额,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在这个最高责任限额中各自承担一定的份额。 假设一成数再保险合同,每一危险单位的最高限额500万元,55%的成数再保险合同。 表9-1 成数分保责任分配表

第二节 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 一、比例再保险 (一)成数再保险 一旦各公司承担责任的百分比率确定,则保费和赔款就按相应百分比率来计算。假定表中的原保险金额均在合同最高限额之内。 表9-2 成数分保计算表 单位:万美元

第二节 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 一、比例再保险 (一)成数再保险 成数再保险的特点可用两个优点和两个缺陷来概括:两个优点即合同双方利益一致,手续简便;两个缺陷是指它缺乏弹性,同时难以达成风险责任的均衡化。应该指出的是,成数再保险优点是主要的,这是成数再保险被广泛采用的重要原因。 一般来说,成数再保险多运用于新的公司、险种和特种业务方面。具体大致有八种情况:(1)新创办的保险公司;(2)对于新开办的险种;(3)一般来说,汽车险、航空险等危险性较高,赔款频繁的业务;(4)对于保额和业务质量比较平均的业务;(5)各类转分保业务;(6)国际分保交往;(7)属于同一资本系统的子公司和母公司之间,以及集团分保内部的分保;(8)成数再保险与其他分保方式混合运用。

第二节 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 一、比例再保险 (二)溢额再保险 溢额再保险(Surplus Reinsurance),是由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签订协议,对每个危险单位确定一个由保险人承担的自留额,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的部分称为溢额,分给再保险人承担。 危险单位、自留额和线数是溢额再保险的三大关键项目或称三要素。 溢额再保险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来确定再保险当事双方的责任的。对于每一笔业务,自留额已先定好,将保险金额与自留额进行比较,即可确定分保额和分保比例。也就是说,溢额再保险的自留额,是一个确定的自留额,不随保险金额的大小变动,而成数再保险的自留额表现为保险金额的固定百分比,随保险金额的大小而变动。

第二节 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 一、比例再保险 (二)溢额再保险 溢额再保险的合同容量或合同限额,通常以自留额的倍数计算。换句话说,自留额是厘订再保险限额的基本单位,在溢额再保险中称为“线”(Line),前述一定倍数,即指此线数而言。 一般而言,分出公司根据其承保业务和年保费收入来制定自留额和决定溢额分保合同的最高限额的线数。由于承保业务的保额增加,或是由于业务的发展,有时需要设置不同层次的溢额,依次称为第一溢额、第二溢额等等。 危险责任的平均化,是溢额再保险的主要目的。

第二节 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 一、比例再保险 (二)溢额再保险 表9-3 分层溢额分保计算示意表 单位:万美元

第二节 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 一、比例再保险 (二)溢额再保险 溢额再保险下述两个方面的特点: 第一,可以灵活确定自留额。 第二,比较繁琐费时。 一般来说,对于危险性较小、利益较优且风险较分散的业务,原保险人多采用溢额再保险方式,以保留充足的保险费收入。对于业务质量不齐、保险金额不均匀的业务,也往往采用溢额再保险来均衡保险责任。在国际分保交往中,溢额分保也是常见和乐于考虑的接受分保业务之一。

第二节 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 一、比例再保险 (三)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 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是将成数再保险和溢额再保险组织在一个合同里,以成数再保险的限额,作为溢额再保险的起点,再确定溢额再保险的限额。 假定成数分保最高限额50万元,溢额合同限额为4线。 表9-4 混合分保的责任分配

第二节 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 二、非比例再保险 非比例再保险(Non–proportional Reinsurance)以损失为基础来确定再保险当事人双方的责任,故又称损失再保险,一般称之为超过损失再保险(Excess of Loss Re-insurance)。由于超过损失再保险是对原保险人赔款超过一定额度或标准时,再保险人对超过部分责任负责,故又称第二危险再保险,以表示责任的先后。 (一)险位超赔再保险 险位超赔再保险,以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关于险位超赔在一次事故中的赔款计算,有二种情况,一是按危险单位分别计算,没有限制;二是有事故限额,即对每次事故总的赔款有限制,一般为险位限额的2至3倍,即每次事故接受公司只赔付2至3个单位的损失。

第二节 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 二、非比例再保险 (一)险位超赔再保险 现有一超过100万元以后900万元的火险险位超赔分保合同,在一次事故中有三个危险单位遭受损失,每个危险单位损失150万元。 如果每次事故对危险单位没有限制: 表9-5 险位超赔的赔款分摊表 单位:元

第二节 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 二、非比例再保险 (一)险位超赔再保险 如果每次事故有危险单位的限制,譬如为险位限额的2倍: 表9-6 (限额)险位超赔的赔款分摊表 单位:元

第二节 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 二、非比例再保险 (二)事故超赔再保险 事故超赔再保险,以一次巨灾事故所发生赔款的总和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事故超赔再保险的责任计算,关键在于一次事故的划分。有的巨灾事故如台风、洪水和地震,有时间条款来规定多少时间作为一次事故,有的还有地区规定。对于事故持续较长时间的,如森林大火和地震,按一次事故或几次事故,在责任分摊上是不同的。 在超额赔款再保险方式中,有一种分“层”(Layering)的安排方法,即将整个超赔保障数额分割为几层,便于不同的再保险人接受。

第二节 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 二、非比例再保险 (三)赔付率超赔再保险 赔付率超赔再保险(Excess of Loss ratio Reinsurance),是按赔款与保费的比例来确定自负责任和再保险责任的一种再保险方式,即在约定的某一年度内,对于赔付率超过一定标准时,由再保险人就超过部分负责至某一赔付率或金额。 由于赔付率超赔再保险可以将分出公司某一年度的赔付率控制于一定的标准之内,所以,对于分出公司而言,又停止损失再保险或损失中止再保险(Stop Loss Reinsurance)之称。 赔付率超赔再保险合同中,分出公司的自留责任和接受公司的再保险责任,都是由双方协议的赔付率标准限制的。

第二节 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 二、非比例再保险 与比例再保险相比,非比例再保险具有如下特点: (1)在比例再保险之下,接受公司的所有保费及赔款,皆与分出公司保持一定的分配比例。非比例再保险下,接受公司并不分担任何比例责任,仅在赔款超过分出公司自负额时负其责任。 (2)比例再保险以保额为基础分配自负责任和分保责任;而非比例再保险以赔款为基础,根据损失额来确定自负责任和分保责任。

第二节 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 二、非比例再保险 (3)比例再保险按原保险费率计收再保险费,且再保险费为被保险人所支付原保险费的一部分,与再保业务所占原保单责任保持同一比例。非比例再保险采取单独的费率制度,再保险费以合同年度的净保费收入为基础另行计算,与原保险费并无比例关系。 (4)比例再保险通常都有再保险佣金的规定,非比例再保险中,不必支付再保险佣金。 (5)比例再保险的接受公司对分入业务必须提存未满期责任准备金。非比例再保险的接受公司不发生未满期保险费责任。 (6)比例再保险赔款的偿付,通常都由帐户处理,按期结算,非比例再保险对赔款多以现金偿付,并于接受公司收到损失清单后短期内如数支付。

第三节 再保险的分出与分入 一、分出业务经营与管理概述 分出业务经营与管理的概念可以表述为:为了实现再保险分出业务活动的合理化科学化,达到预期的最佳的经济效益目标,从而稳定保险企业的业务经营,所实施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的一系列动态活动过程。其核心是保险企业经济效益,宗旨为提高经济效益,降低企业费用成本,保证保险企业经营稳定性。 分出业务管理的范围包括:自留额确定,分保规划安排,分保业务流程,分保手续,分保业务帐单编制及分保业务的统计与分析。 分出业务管理的一般准则是:(1)稳定公司业务经营,实现预期最佳经济效益。(2)管理现代化原则。(3)面向国际市场的原则。 分出业务部门人员由三部分组成:设计人员、推销人员和辅助工作人员。

第三节 再保险的分出与分入 一、分出业务经营与管理概述 分出业务的内部管理,一般包括三个方面: 二、分出业务实务 (1)明确分出部门的职责; (2)协调分出部门和直接业务承保部门的关系,分清各自的责任; (3)密切分出部门和帐务部门之间的联系,以确保分出业 务的效益。 二、分出业务实务 实务上,分出业务的流程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是提出分保建议;完备手续是第二流程;第三阶段是关于赔款的处理。 分出业务手续依分保安排方法不同可分为临时分保手续、合同分保手续的预约分保的手续。

第三节 再保险的分出与分入 三、分入业务经营管理的概念与原则 分入业务经营管理是指为平衡风险、增加保费收入、争取盈利,对分入业务过程的计划、调节和控制,以及对分入的保险业务的质量、分出人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审核。 分入业务经营管理涉及面较广,其内容既包括承保前对分入业务的质量审核、对分保建议的审查、对分保分出人和分保经纪人资信情况的调查和研究,也包括分入业务承保后的核算与考核、对已接受业务的管理、对已注销业务的未了责任及应收未收款项的管理。

第三节 再保险的分出与分入 三、分入业务经营管理的概念与原则 主要原则有:(1)要确定是在业务当地还是在其它地方接受业务;(2)要充分了解市场和分出公司的各项情况,加强人员之间的往来和接触;(3)对分入业务的接受应采取谨慎的态度;(4)要对经纪人进行详细的审查;(5)要认真审核每一笔赔款是否属于承保范围,是否符合承保年度等,不应盲从首席接受人的决定;(6)要有清楚的统计和分析;(7)要提存充足的准备金;(8)对分入业务应有超额赔款的分保安排;(9)对代理人承办的分入业务应予以拒绝接受;(10)对转分性质的分入业务应尽可能少接受或不接受;(11)拒绝将承保权交由经纪公司、分出公司或代理人等承办;(12)严格审核合同文件的规定、严格控制批改和附约要求扩展的各项内容;(13)制定全面的年度业务计划,建立在业务年度结束时进行核算的制度;(14)制定和建立较为完备的业务统计制度。

第三节 再保险的分出与分入 四、分入业务的承保 (一)承保额的确定和运用 关于确定承保额所要考虑的基本因素大致上与确定自留额相同。 1.比例合同 对于比例合同如财产险的承保额的确定,应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合同的分保限额;二是业务量,即保费和所估计的赔款额。 如果合同对于每个危险单位的分保限额较大,而业务量即保费较小,则可按分保限额来考虑接受的实际承保额;如果合同的分保限额较小而业务量较大,则应当按业务量和所估计的赔款额来考虑所接受的实际承保额。

第三节 再保险的分出与分入 四、分入业务的承保 (一)承保额的确定和运用 2.非比例合同 根据不同的超赔方式,非比例合同的承保额的确定方式略有差别。 (1)险位超赔 关于财产险、水险、航空险和各种意外险的险位超赔,虽然合同的分保责任额是按每个危险单位或每次损失规定,但所接受的承保额度的确定也应从两个方面考虑:第一是按分保责任额;第二是以所估计的年度最高损失额减去分保费后的可能亏损额。

第三节 再保险的分出与分入 四、分入业务的承保 (一)承保额的确定和运用 (2)事故超赔 事故超赔一般是分层次安排分保,接受公司为了承保的目的,可将事故超赔分为三个层次,即低层、中层和高层,分别考虑和确定关于所要接受的承保额度。 层次划分的一般界限为:低层,指预计有损失发生,且可能每年有一次赔付的层次;中层,仅在有较大的巨灾事故时才会有对损失的赔付,预计10年至39年的时间可能发生一次;高层,当在有严重的巨灾事故时才会有对损失的赔付,预计在40年或40年以上的时间可能发生一次。

第三节 再保险的分出与分入 四、分入业务的承保 (一)承保额的确定和运用 (3)赔付率超赔 从接受公司的承保目的出发,对损失中止超赔或赔付率超赔可分为两层,即低层和高层。对于低层,所接受的承保额度可确定为10万元,低层和高层同时接受,则最高不能超过30万元。由于赔付率超赔合同一般适用于农作物冰雹险和医疗事故险等,其赔付率的波动很大。所以,在实际工作中,对这种业务的接受应采取谨慎的态度。 临时分保所接受的承保额度的确定,可分两种情况,第一是按最大可能损失,为10万元;第二是按某个地点,为30万元。由于临时分保业务的安排经常是在合同分保限额之外的部分责任,因此,应考虑到与合同业务发生责任积累的可能性。

第三节 再保险的分出与分入 四、分入业务的承保 (二)对具体分保建议的考虑 对于具体的分保建议,主要考虑如下几个问题:业务种类、分保的方式方法及承保范围和地区等;分出公司的自留额与分保额之间的关系;分保额与分保费之间的关系;分保条件;对分入业务收益的估算。 1. 比例合同 第一种情况:分保费过分小于合同分保额。 这种合同是不平衡的。因为,如果有一个危险单位的全损就造成严重的亏损。但正因为保费较小,故如不发生全损而赔付率较高以致有亏损,或者赔付率较低有收益,其金额均较小,所以对整个业务的影响不大。因此,对于这种情况,应着重从每个危险单位的分保额这方面考虑。

第三节 再保险的分出与分入 四、分入业务的承保 (二)对具体分保建议的考虑 1. 比例合同 第二种情况:分保费过分大于合同分保额。 由于保费较多而赔款金额较大,故对整个业务是有影响的。虽然分保费过分大于分保额,但不能认为分保费可赔付几个全损而可能有较大的收益,而应注意到会产生严重的亏损。这种情况,应着重从分保费这一方面考虑。 第三种情况:分保费与合同分保额大致相当。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分保费和分保额这两方面都应注意考虑。

第三节 再保险的分出与分入 四、分入业务的承保 (二)对具体分保建议的考虑 2. 在非比例合同 第一种情况:合同责任限额较大,分保费较少。 这种情况往往是由于损失率较低。因而分保费对限额的百分率也较低。这一般是事故超赔合同,其对责任恢复次数是有规定的。所以,对于这种合同的分保建议,应着重考虑分保责任限额和责任恢复的规定。 第二种情况:合同责任限额较小,分保费较多。 这种情况往往是由于损失发生率较高,因而分保费对限额的百分率也高。这一般为险位超赔合同,其对责任的恢复次数,有的是无限制的。所以,对于这种分保建议,应着重考虑分保费方面和责任恢复的规定。

第三节 再保险的分出与分入 四、分入业务的承保 (二)对具体分保建议的考虑 (三)分入业务的手续 2. 在非比例合同 第三种情况:分保合同限额较大,分保费较多。 这是由于损失发生率较高,因而分保费对限额的百分率也高。这一般为中间层次的合同,由于分保责任限额和分保费均较高,所以对保费,分保责任限额,及恢复的规定均应注意考虑。 (三)分入业务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