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 劉承慶律師 2006/12/7 @南台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 新興科技應用的法律風險 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 劉承慶律師 2006/12/7 @南台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
新科技 新風險 導入新科技所產生的風險 法律風險的類型 商業上的風險 法律上的風險 明確違反現行法律的規定 適用現行法律時解釋不明確 現行法律尚未規範的法外空間 遵守現行法律成本過高 侵害他人權益的可能性
新科技運用違反現行法律的規定 網路賭博 線上銷售酒類廣告 網際網路雖無國界,但各國法令法律仍能有效管轄發生在境內的違法行為。 就算伺服器放置在允許賭博的國家或地區,但在不允許賭博的國家或地區進行宣傳、廣告、賭博的行為,仍屬違法。 線上銷售酒類廣告 菸酒管理法第31條第1項規定:「酒之販賣,不得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等方式為之。」 菸酒管理法第37條規定:「酒之廣告或促銷,應明顯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
適用現行法律時解釋不明確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 網路銷售是否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網路銷售是否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 性質上不宜退還商品,是否適用鑑賞期間? 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指導原則(94年3月31日消保法字第940003165號函) 不得記載事項第七點:不得約定剝奪或限制消費者依法享有之契約解除權或終止權。
現行法律尚未規範的法外空間 RFID (Radio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 垃圾郵件 ex. 精神衛生法對精神病患人格權的保護規定 RFID一般性的使用,縱然對於人格權、隱私權產生一定程度侵害,但未必能適用民法相關規定尋求保護。 垃圾郵件 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
遵守現行法律成本過高 電子商務之發票開立與寄送 特殊物品網路廣告刊登 財政部尚未公布電子發票的相關規範前,PCHome、Yahoo!奇摩等電子商務業者,任何一筆小額交易,均須開立並寄送發票予使用者,獲利被發票寄送成本侵蝕。 特殊物品網路廣告刊登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第2項:「化粧品之廠商登載或宣播廣告時,應於事前將所有文字、畫面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機構繳驗核准之證明文件。」
侵害他人權益的可能性 透過網路上傳或下載音樂 線上服務業者的責任 P2P軟體經營者提供P2P軟體,是否涉及侵害著作權,目前尚有爭議。 若在知情的情況下,積極參與網友散布未經合法授權著作的行為,有可能構成侵權責任。 音樂產業涉及的著作權問題複雜,即令取得唱片公司合法授權,亦不代表可合法在網路上進行傳輸。 線上服務業者的責任 平台或媒體 著作權、刑事等責任的規避
新科技與法律風險 新科技突顯舊問題 新科技擴大既有的法律風險 新科技解決既有的法律風險 新科技創造新的法律風險 ex. email、即時通訊軟體與營業秘密保護 新科技擴大既有的法律風險 ex. Internet造成著作權侵害及散布風險升高,或成為犯罪者的工具 新科技解決既有的法律風險 ex. 電子簽章與身份認證、晶片卡與線上付款機制 新科技創造新的法律風險 ex. Internet與SPAM、RFID與隱私權侵害
商業機密與網路科技 營業秘密法第2條對營業秘密所規定的要件 網路科技對於商業機密的影響 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 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 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網路科技對於商業機密的影響 email與即時通訊軟體等工具威脅秘密性 合理保密措施需因應網路科技而進行調整
網際網路的著作權侵害問題 P2P軟體的提供者與使用者的行為提高著作權被侵害的風險 不明來源著作物的使用提高個人或企業使用者觸法或侵權的風險 委外 網路下載
網際網路犯罪(一) 妨害電腦使用罪 刑法§358: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359: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362: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10VI:稱電磁紀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
網際網路犯罪(二) 詐欺罪 刑法§339I: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339-3: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網際網路犯罪(三) 妨害風化罪 刑法§235I: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235II: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妨害秘密罪 刑法§315-1: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刑法§ 318-1: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
網際網路犯罪(四) 公然侮辱罪 誹謗罪 刑法§309I: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 310II: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310III: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線上付款機制的優點與法律問題 優點 法律問題 降低付款成本 解決C to C支付價金的難題 強化線上交易的信賴感 存款收受還是資金傳遞? 交易風險誰負擔?
RFID引發的疑慮 RFID(無線射頻辨識系統)的種類 運用對象 法律問題 主動式 被動式 物品 人 消費者資訊的蒐集是否侵害隱私權?
新科技法律風險評估與處理 第一順位:涉及刑事責任的法律風險 第二順位:涉及停業或高額罰鍰的行政責任 第三順位:涉及消費者權益的民事賠償風險 刑法 智慧財產權的刑事責任 其他行政法規中的刑事責任或特別刑法 第二順位:涉及停業或高額罰鍰的行政責任 公平交易法 公司法、銀行法等其他法律 第三順位:涉及消費者權益的民事賠償風險 消費者保護法的責任 產品製造人責任 第四順位:其他民事或行政責任
新科技的法律成本 法律規範通常賦予企業義務,為了遵守這些規範的要求,就會產生一定的成本。 企業導入新科技時,若僅評估商業科技的建置、導入、風險等,很可能因為錯估法律的風險,而使新科技導入的成本大幅上昇。 法律雖然總是落後於技術,但仍然會透過行政、司法等管道加以處理,處理結果未必符合企業想像,故應在可能的範圍內控制其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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