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海嘯談金融重建基金之回顧與展望 財政部常務次長 曾銘宗 民國98年6月 財政部常務次長 曾銘宗 民國98年6月 很高興主辦單位及與談人提供機會討論低稅負制,聆聽各位意見;其次,今天討論的題目與我國未來財政改革
大綱 壹、金融重建基金成立之原因 貳、金融重建基金成立之目的 參、金融重建基金之成果 肆、後金融重建基金時期之相關議題
壹、金融重建基金成立之原因 民國80年開放新銀行設立,金融競爭激烈,放款資產品質惡化, 89年底本國銀行、信合社及農漁會信用部之逾放比率分別高達5.34%、12.45%及17.9%。 存保理賠準備金不足,且採限額保障,無法處理系統性危機。
貳、金融重建基金成立之目的 處理經營不善之金融機構,以穩定金融信用秩序,改善金融體質,健全金融環境。
參、金融重建基金之成果 適度達成基金穩定金融信用秩序,改善金融體質,健全金融環境之目的: 順利讓55家經營不善金融機構退出金融市場。 98年3月底本國銀行、信合社及農漁會信用部之逾放比率分別降至1.63%、1.33%及5.22% 。 提供全額保障功能,確保存款人權益,消弭潛在系統性金融危機。
肆、後金融重建基金時期之相關議題 一、在金融重建基金財源不足之情況下,該基金與存款保險理賠準 備金合併使用,存保公司分擔賠付款約690億元,財務負擔沈重 ,雖有民國100年後銀行業營業稅收入挹注,用以償還借款,宜 否回歸以存款保險費收入充實存保基金問題?亟待研議。 二、未來對問題銀行之立即糾正措施(PCA),建議落實執行,以降 低存保基金處理成本,並避免動用公共資金。(信用合作社及農 漁會部分立即糾正措施尚待建立。)
三、金融機構籌措資金,以因應流動性問題的機制,尚待強化。 (例如:出售貸款的次級市場有待建立) 四、over banking 的情況尚未紓緩,為利金融業健全經營,此項問題尚待釐清解決。 90 6,205[434(總)+5771(分)] 97 6,281[396(總)+5885(分)] 五、重建基金賠付已超過2,000億元,建議強化對不法人 員財務責任 及刑事責任的追究,並定期對外公布,以維社會正義。 六、為利及早處理問題金融機構,相關預警機制建議妥為規劃運用。
簡 報 完 畢 敬 請 指 教 謝 謝 !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