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信心的果效 雅各書2:14-26 5.24.15
2:14 我的弟兄們,若有人說自己有信心,卻沒有行為,有什麼益處呢?這信心能救他嗎? 2:15 若是弟兄或是姐妹,赤身露體,又缺了日用的飲食; 2:16 你們中間有人對他們說:「平平安安的去吧!願你們穿得暖,吃得飽」;卻不給他們身體所需用的, 這有什麼益處呢? 2:17 這樣,信心若沒有行為就是死的。 2:18 必有人說:「你有信心,我有行為;你將你沒有行為的信心指給我看,我便藉著我的行為,將我的信 心指給你看。」 2:19 你信神只有一位,你信的不錯;鬼魔也信,卻是戰驚。 2:20 虛浮的人哪,你願意知道沒有行為的信心是死的嗎? 2:21 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把他兒子以撒獻在壇上,豈不是因行為稱義嗎? 2:22 可見信心是與他的行為並行,而且信心因著行為才得成全。 2:23 這就應驗經上所說:「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他又得稱為神的朋友。 2:24 這樣看來,人稱義是因著行為,不是單因著信。 2:25 妓女喇合接待使者,又放他們從別的路上出去,不也是一樣因行為稱義嗎? 2:26 身體沒有靈魂是死的,信心沒有行為也是死的。
雅各說:人稱義是因著行為,不是單因著信。 保羅在《羅馬書》中卻清楚地說:人稱義是單因著信。 這就似乎暗示了一件事: 我們的聖經出了問題? Or 或者我們對「稱義」的理解是錯誤的?
保羅在《羅三23》說:人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乎遵行神的律 法。 - 因信稱義 雅各在《雅二24》說:這樣看來,人稱義是因著行為,不是單 因著信。 - 信心+行為稱義
使徒矛盾?聖經矛盾? 你要相信那一位使徒呢? 我們到底是如何「得救的」呢?
雅各的教導: 雅各說:亞伯拉罕的稱義,是信心加上行為。妓女喇合,不也 是一樣因行為稱義嗎? 24節 - 這樣看來,人稱義是因著行為,不是單因著信。
保羅的教導:稱義是單靠信心 羅馬書三章19節,20節 Rom 3:19 我們曉得律法上的話都是對律法以下之人說的,好塞 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審判之下。 Rom 3:20 所以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 義,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
律法所產生的結果是:沒有人可以靠行為「稱義」 律法的作用 律法是要人「閉嘴」 律法要作的第二件事是要「審判」人,意思是「受審判」 律法所產生的結果是:沒有人可以靠行為「稱義」
人不是因為犯罪而成為罪人, 乃是因為是罪人所以才犯罪
我們要如何稱義呢? 羅馬書三章28節: 所以(有古卷:因為)我們看定了:人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乎遵行律法。 約翰福音三章16~18節: 神愛世人,甚至將他的獨生子賜給他們,叫一切信他的,不至滅亡,反得永 生。 因為神差他的兒子降世,不是要定世人的罪(或作:審判世人;下同),乃 是要叫世人因他得救。 信他的人,不被定罪;不信的人,罪已經定了,因為他不信神獨生子的名。
保羅在《羅三23》說:人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乎遵行神的律法。 - 因信稱義 雅各在《雅二24》說:這樣看來,人稱義是因著行為,不是單 因著信。 - 信心+行為稱義
亞伯拉罕的稱義: 羅馬書四章1-3節: Rom 4:1 如此說來,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憑著肉體得了什麼呢? Rom 4:2 倘若亞伯拉罕是因行為稱義,就有可誇的;只是在神面 前並無可誇。 Rom 4:3 經上說什麼呢?說:「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 義。」
加拉太書二章16節: 既知道人稱義不是因行律法,乃是因信耶穌基督,連我們也信了 基督耶穌,使我們因信基督稱義,不因行律法稱義;因為凡有 血氣的,沒有一人因行律法稱義。
雅各和保羅之間的和解: 雅各是在論述「得救的信心的特質」 真正的信心是如何運作的:順服神的命令。
雅各並不是在辯論:得救是信心+行為 雅各是在說明:真正的信心,必定會展現出關懷、愛和對其他 人對需要提出幫助的。
稱義的用法: 雅各所用的稱義是:說明性的 保羅所用的稱義是:宣告性的
馬太福音十一章19節 ………..但智慧之子總以智慧為是(有古卷:但智慧在行為上就顯 為是)。 路加福音十六章15節 耶穌對他們說:「你們是在人面前自稱為義的,你們的心,神 卻知道;因為人所尊貴的,是神看為可憎惡的。
亞伯拉罕的稱義 當亞伯拉罕上山獻以撒時候,是在他已經被稱義之後。他不是 因為獻以撒的順服才被稱義的。 亞伯拉罕藉著他的順服「表明,顯明」了他的稱義。
喇合的稱義 雅各所指的是她信心的果子, 雅各所指的是:她的行為「彰顯表明」出她的稱義
神的話是可靠的-聖經是沒有矛盾的
我們得救是藉著神所賜的信心 我們的信心是在行為上顯明出來 真正的信心是:懺悔的信心並且活出來 我們得救是藉著神所賜的信心 我們的信心是在行為上顯明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