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P認證系列課程 _風險管理與保險規劃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 主講者:李仁傑 教授 3保險法律層面(二) CFP認證系列課程 _風險管理與保險規劃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 主講者:李仁傑 教授
第二節 保險契約之基本原則(續)
三、保險代位原則 (ㄧ)意義: (二)立法理由: 1.禁止被保險人獲得不當利益 2.維持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責任 3.有助於降低保險費率 4.確定保險人之給付義務
1.保險人行使代位權之權限僅止於保險單 理賠之保險金金額 2.被保險人不得損及保險人之代位權 3.保險人可以在契約條款中放棄使用代位權 (三)原則---代位權五項重要原則 1.保險人行使代位權之權限僅止於保險單 理賠之保險金金額 2.被保險人不得損及保險人之代位權 3.保險人可以在契約條款中放棄使用代位權 4.代位權不適用於人身保險以及大多數的 個人健康保險 5.保險人不可以對被保險人行使代位權
保險法第53條第ㄧ項 1.須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 2.須保險人已給付保險金 3.須損害事故及標的相ㄧ致 (五)效力 (四)要件--- 保險法第53條第ㄧ項 1.須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 2.須保險人已給付保險金 3.須損害事故及標的相ㄧ致 (五)效力 1.債權移轉 2.請求限制
四、最大誠信原則 (ㄧ)意義 (二)告知義務 (三)告知義務人 (四)告知義務之範圍 ---三要件 1.必須是重要事項 2.必須是書面詢問事項 3.必須是告知義務人知悉或應知悉事項 (五)違反效果---保險法第64條 1.解除契約 2.除斥期間
五、對價衡平原則 建立在保險人危險選擇及控制,與保險費收取間之關聯性。 法律上之具體表現 1.據實告知義務: 保險法64條 2.不足額保險:保險法77條 3.危險增加:保險法59-1.2.3條 4.危險減少:保險法59-4條
六、內容控制原則 係為導正保險契約為定型化契約之弊病,保障被保險人基本權利,限制保險人任意變更約定,文義模糊歸保險人承擔。 法律上之具體表現 1.不利變更禁止:保險法54-1 2.模糊文義解釋原則:保險法54-2 3.顯失公平條款無效原則:保險法54之1
七、主力近因原則 保險契約因果關係分二種: 1.原因與結果 2.損害結果範圍之因果 因果關係學說建立之理論協助,可控制保險契約所承保之危險與損失。 ⊙法律上之具體表現 對因果關係無任何規定 方有學說理論被適用之機會
學習目標 1.了解契約的構成要件與附款 2.了解保險契約何以具有特殊之屬性 3.了解保險契約之屬性為何 4.了解保險法關於保險契約之成立是 第三節 保險契約之特質 學習目標 1.了解契約的構成要件與附款 2.了解保險契約何以具有特殊之屬性 3.了解保險契約之屬性為何 4.了解保險法關於保險契約之成立是 否有特殊規範
講授大綱 ㄧ、說明保險契約之特殊屬性 二、解說射倖契約之意義 三、解說雙務契約之意義 四、解說屬人契約之意義 五、解說諾成契約之意義 六、解說有償契約之意義 七、解說不要式契約之意義 八、解說繼續性契約之意義 九、解說附合契約之意義
ㄧ、前言 (ㄧ)法律行為(單獨、契約、共同) (二)契約的要件 1.成立要件 2.生效要件 (三)擔保(Warranty) 1.肯定擔保(Affirmative Warranty) 2.特約擔保(Promissory Warranty
(四)條件---法律行為之附款 1.分為停止條件與解除條件 2.擔保與條件之不同 (五)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 1.時效分為取得時效與消滅時效 2.除斥期間適用於形成權
二、射倖契約(Aleatory Contract) 1.保險法第1條,取決於契約成立後 偶然事件之發生 2.射倖性表現在保險人給付保險金之 義務 三、雙務契約(Bilateral Contract) 1.雙方互負給付義務 2.保險人尚有承擔保險期間之危險
四、屬人契約(Personal Contract) 特別注重當事人間的關係,權利 義務不得任意讓與或承受 五、諾成契約 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即告成立的 契約
六、有償契約 要保人以支付保險費做為換取 保險人危險負擔之承諾 七、不要式契約 保險契約的成立不以ㄧ定方式之 作成為要件謂之
八、繼續性契約 「對價平衡原則」 2. 對於消費者之保護,附合契約之控制有四點: (1)行政監督: 主管機關 (2)意外條款排除原則 保險契約多為長期契約,適用私法上「情事變更原則」及 「對價平衡原則」 九、附合契約 1. 稱定型化契約,要保人僅作「取或捨」之決定 2. 對於消費者之保護,附合契約之控制有四點: (1)行政監督: 主管機關 (2)意外條款排除原則 (3)不明確條款解釋原則 (4)內容控制原則 3.除保險契約外,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及信用卡 契約亦屬附合契約 ~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