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dness as Simple and Indefinable G. E. Moore
一、G. E. MOORE生平簡介 George Edward Moore (1873-1958)
二、善(GOOD)是什麼? (一)Moore的倫理學基本觀點 1・倫理學的發展充滿歧見,歸因於一個理由:企圖 回答問題的人,沒有正確地發現想要回答的問題 是什麼。 2・倫理學上應區別兩個問題: (1)什麼樣的東西應該存在? (2)何種行為我們應該執行?
二、善(GOOD)是什麼? 3・Moore的規範倫理學立場:效益主義 上述第一個問題是倫理學的主要問題,如果 我們要知道什麼樣的東西本身有價值,就可 以決定什麼樣的行為是應該從事的,即實現 最大善的選項就是道德上應該從事的行為。 4・Moore的後設倫理學的立場:直覺主義 (intuitionism),即對於什麼是善,他的答 案是靠直覺。
二、善是什麼? (二)“善的”(good)不能被定義: 1・定義的種類: (1)約定定義(stipulative definition) (2)字典定義(lexical definition) (3)分析定義(analytical definition) 2・善是一個簡單概念,和「黃色的」一樣,無法進 一步分析。
二、善(GOOD)是什麼? 3・可被定義的東西,是指定義項和被定義項之間具 有邏輯必然性。 4・任何想對「善的」下定義,都會犯了所謂「自然 主義的謬誤」(naturalistic fallacy)。 5・Moore主張「善的」是不可定義,但不主張「善之 物」(good things)不可定義,因為任何一樣「好 東西」一定是複雜的,可以進一步分析。
三、善為何不可定義? (一)自然主義(naturalism) 1・基本主張: (1)一般的自然主義主張,所有的事實都是自然 事實(natural facts),超越經驗之外,沒有任 何事物存在。 (2)倫理學自然主義:確實存在倫理上的事實, 這些事實是有關自然秩序。 (3)它是一種認知主義、實在論,也是一種化約 學說,認為道德性質可以化約成其它性質。
三、善為何不可定義? 2・當代主要的自然主義者: (1)桑塔耶納(George Santayana, 1863-1952), 他主張人類的需求決定事物的價值,所有 價值的來源都是人類。 (2)裴瑞(Ralph B. Perry, 1876-1957),他將 「X是有價值的」定義為「對X有興趣」, 所以價值是一種特殊關係,存在懷有興趣 的主體和任何事物之間。
三、善為何不可定義? (二)善是一個自然性質嗎? 1・自然性質的定義 (1)自然主義認為善是一個自然性質,屬於自然 世界的一部分,根據Moore的主張,測試自 然性質的方法是:該性質是否存在時空之中? (2)但根據Moore的方法,「黃色的」也會變成 非自然性質,因此學者認為自然性質的適當 定義是:具有因果性或可被感官知覺到的性 質。
三、善為何不可定義? 2・如果善是一個自然性質,則適當的定義方法是在 所有善的事物中找到其共通性。 3・Moore認為我們無法用這種方式定義善,這表示 善不是一個自然性質,他否定善是自然性質的方 法,就是所謂開放問題論證(open-question argument)。
三、善為何不可定義? (三)開放問題論證 1・對於「善的」定義有三種可能 (1)善是簡單、不可定義的; (2)善是複雜的,可以被定義的; (3)善是沒有意義的。 2・從日常生活對「善的」之使用,可以排除第三個 選項,而為了證明善是第一種,Moore要證明第 二個選項是錯的。
三、善為何不可定義? 3・將「X是善的」定義為「X是我們所希望追求的 東西」 (1)如果這是善的正確定義,定義項和被定義項 是同義詞。 (2)思考下面兩問題,就可以發現上述定義是錯 的: (a)希望追求x是善的嗎? (b)希望追求x是我們希望追求的嗎?
三、善為何不可定義? (3)從一般的觀點來看,(a)和(b)的意義 顯然是不一樣的,因為(a)是一個開放問 題,而(b)不是。 (4)所謂一個問題是「開放的」是指如果一個充 分理解某問題意義的人,卻不知道該問題的 確定答案,則該問題是開放問題。
三、善為何不可定義? 4・自然主義對善最典型的定義是:善就是快樂,但 快樂是善的定義嗎? (1)如果快樂是善的真正定義,思考下列兩個問 題: (c)快樂是快樂嗎? (d)快樂是善嗎? (2)由於(c)不是一個開放問題,而一般認為 (d)是,所以這不是正確定義。
三、善為何不可定義? (四)善可以用非自然性質定義嗎? 1・Moore否定善是自然性質,而認為善是非自然性質, 但是如果善可以用其它非自然性質加以定義,那麼 善就是可定義的,這違反他的主張,所以他在《倫 理學原理》第四章指出,善不只不能用自然性質定 義,也不能用任何形上學性質定義,否則也犯了自 然主義的謬誤。 2・因此「自然主義謬誤」一詞指的不是用自然性質定 義善,而是用不相同的性質(不論自然或非自然) 定義善之謂。
三、善為何不可定義? (五)開放問題論證的一些說明: 1・開放問題論所以如此強有力,是因為在使用「善 的」這個語詞時,伴隨著一個特殊形式的規範性 (normativity),這個規範性造成我們用任何 語詞定義它時,無法關閉問題的開放性。 2・倫理語詞規範力量不同於一般語詞,所以任何企 圖使用非倫理語詞的定義,似乎都會無法保留這 個規範力,而這個規範力就是倫理語詞會引發行 動的原因。 3・上述理由導致:非實在論家族成為開放問題論證 的最大受益者。
四、MOORE的挑戰 (一)直覺可靠嗎? (二)「自然主義謬誤」是謬誤嗎? 1.William Frankena認為Moore的自然主義謬誤其 實是「定義主義謬誤」(definist fallacy)的一種。 2.定義主義謬誤並不排除「善的」可以用自然或形上 性質定義。 3.Moore如何知道「善的」不可被定義?對它下定義 的人只能是道德色盲,但不是邏輯謬誤。 (三)開放問題論證是一個好的論證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