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安全與關稅暨貿易總協定…抑或是區域/自由貿易協定? 第七屆國際經貿法學發展學術研討會 2007-03-24 政大國際經營暨貿易學系 施文真
簡報大綱 研究背景與研究問題 能源安全、能源貿易與GATT/WTO GATT/WTO之出口管制 區域/自由貿易協定與能源安全 結論
研究背景 全球主要石油輸出國(包括OPEC成員)中非WTO會員者(例如俄羅斯),均已提出WTO入會申請 煤炭、石油、天然氣等礦物能源資源集中於少數的國家或區域 目前多數的國家還是依賴礦物能源資源為主要之能源來源
研究問題 以出口管制為例,探討GATT/WTO之規範是否足以確保WTO會員之能源供給安全? “GATT is to seek ‘access to market’, rather than to secure ‘access to supply’” 區域/自由貿易協定是否將替代GATT/WTO、成為WTO會員處理能源安全議題之主要途徑?
能源安全、能源貿易與GATT/WTO 能源安全:一國得以透過具經濟效益、可靠的、環境上健全、安全的方式,獲得足以支持其經濟與防禦所需之能源需求 能源供給(生產、運輸)(多樣化、多元化) 能源儲備 環境考量 不同條件與不同需求國家的能源安全政策亦不同 穩定且安全的能源供給還是各國能源安全政策下最重要的考量
能源安全、能源貿易與GATT/WTO 能源貿易:產品與服務業之貿易、以能源生產為例,由能源資源進口、運輸、生產等涉及一系列之產品與服務業的貿易行為 能源安全之政策內涵於條件與需求不同之國家內,其能源貿易之面向即不同:如下表
貿易政策(關稅、非關稅) 投資政策[1] 產業政策 能源礦物資源豐富之開發中國家 ˇ (尋求本國資源之出口市場 ) (是否開放、獎勵外人投資政策 ) (產業升級) 技術先進之國家 (技術與服務業之出口市場 ) (投資保障) 需進口能源礦物資源之國家 (資源出口國之出口管制) 欲發展國內能源再生資源之國家 (產業扶植) [1] 此處的投資政策可能亦涉及貿易政策-服務業貿易,特別是透過設立商業據點的方式於地主國提供相關服務者。
能源安全、能源貿易與GATT/WTO 能源貿易與GATT/WTO(如下表) WTO之含括協定可涵蓋大多數之能源貿易面向
WTO之規範與否 是否適用 能源貿易議題 GATT 不歧視原則(國民待遇與最惠國待遇) ˇ 貿易政策 關稅減讓談判與關稅拘束(第2條、第28條之1) 進口ˇ 出口? 數量限制禁止原則(第11條、第13條)與相關例外 貿易救濟:補貼與平衡稅、傾銷與反傾銷稅 貿易政策、產業政策、投資政策 過境自由(第5條) ˇ,但有限 國營企業(第17條) GATS 能源部門 不是W/120下所列的一單獨部門(次)別 是否開放 視特定承諾表,相當有限 產業政策、投資政策 公共服務 ? 政府採購 ˇ,但規範有限 投資政策 投資 無WTO規範 競爭 產業政策
GATT/WTO之出口管制 出口關稅及出口關稅減讓談判 GATT 第28條之1提及「出口」與「進口」關稅之減讓談判 第2條第1項第(a)、(b)、(c)款:後兩款僅提及「進口」 出口關稅是否適用關稅拘束原則?撤回出口關稅承諾時是否需依照第28條給予補償? 依據第28條之1,WTO會員可以針對產品的出口關稅之減讓進行談判,也可列入減讓表中,修改減讓表中之出口關稅承諾可能違反第2條第1項第(a)款
GATT/WTO之出口管制 出口數量限制:程序與實體規範 GATT第11條、第13條 少有涉及出口數量限制的爭端案件 類似OPEC的生產限制是否違反出口數量限制原則? 透過國營企業所為之出口限制亦適用第11條之規定
GATT/WTO之出口管制 出口管制之例外 GATT第11條第2項(a)與(b)款 GATT第12、18條BOP例外?GATT第14條 GATT第20條(g)、(h)、(i)、(j)款 GATT第21條
GATT/WTO之出口管制 小結 少有出口關稅減讓談判 出口數量限制禁止原則可援引之例外規定相當廣泛 GATT/WTO之出口管制規範似乎無法保障WTO會員之能源供給安全?
區域/自由貿易協定與能源安全 北美自由貿易協定(NAFTA)之能源專章 1988年美加自由貿易協定 NAFTA之協商與墨西哥之保留 以GATT規範為依據,更進一步禁止最低以及最高出口價格、出口稅必須遵守國民待遇原則以及MFN 限縮類似GATT第20條與第21條之例外規定
區域/自由貿易協定與能源安全 歐洲地區之能源憲章條例(ECT) 1994開放簽署、1998年生效、過境議定書之協商暫告終止 針對能源部門的投資、運輸與貿易予以管制 貿易管制以WTO規範為依據,但出口關稅不得任意調高至提交到秘書處之稅率、應避免增加與出口相關之關稅與收費 過境管制:要求締約方鼓勵其相關實體遵守有關過境之規定、與運輸相關之規定必須遵守國民待遇原則、不得任意中斷能源之過境
GATT1994 NAFTA ECT 能源產品 沒有特別列出能源產品 能源產品設有專章,定義何為能源產品 條約本身即針對能源產品,進一步定義何謂能源物料與產品,貿易部分包括與能源相關的設備 出口關稅 得針對出口關稅調降進行協商並列入關稅減讓表,但得否受到GATT第2條拘束稅率的規範有爭議 稅率必須通知秘書處,締約方應避免增加出口關稅,不應將出口關稅調高至超過通知秘書處者或列入相關附件的最低水平 出口數量限制 原則上禁止會員限制或禁止出口,包括訂定最低出口價格 同GATT/WTO之數量限制禁止原則,但額外規定;禁止最高與最低出口價格、出口稅必須遵守國民待遇原則 同GATT/WTO 出口管制之例外 為出口國所必須之產品?與保育可枯竭之自然資源有關?一般性或本地缺乏之產品?國家安全例外? 得依據GATT下之例外規定(包括第11條第2項與第20條),但另設有三項要件 條約本身類似於GATT第20與21條的例外規定不適用於貿易行為中,回歸GATT/WTO之例外規定 過境 GATT第5條,規範可能不及於國營或獨佔企業 過境相關規範必須遵守國民待遇原則、將私人事業體亦納入規範中、於發生爭端時未經適當程序不得任意中斷或減少過境運輸行為
區域/自由貿易協定與能源安全 區域性vs多邊化 美國與歐盟各自透過區域/自由貿易協定之締結,以確保其能源安全(特別是能源供給安全)的考量 NAFTA之能源專章以及ECT的確彌補GATT/WTO出口管制之不足 區域化是否將取代或適合GATT/WTO?
GATT/WTO 區域/自由貿易協定 目的 不包括能源安全 可隱含於此類協定中 締約國數目 多達150個 為數較少 出口管制 與進口管制的強度不平衡 相當具彈性 含括事項 含括協定,提供基本規範 談判實力 集團結盟、議題交換 實力導向: there is only one US and only one EC…
結論 能源貿易於國家能源安全政策中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 以能源供給安全為例,GATT/WTO之出口管制規範的確有其不足之處 但考慮:1.此一途徑僅有少數WTO會員可選擇採取,2. GATT/WTO之貿易自由化宗旨於能源貿易中亦扮演關鍵角色 於WTO會員之能源安全政策考量中,區域協定無法完全取代GATT/WTO的地位與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