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爭議法規及調解案例探討 (臺南市建築爭議事件處理及評審自治條例) 主講人:臺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科 簡 科長莉莎 日期:106年3月28日
臺南市建築爭議事件處理及評審自治條例 第一條 為處理建築爭議事件及疏減訟源,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主管機關:臺南市政府工務局 公布機關:臺南市政府 公布日期:101年1月31日 公布字號:府法規自第1010073732A號令 第一條 為處理建築爭議事件及疏減訟源,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原合併前之臺南市政府於91年12月3日南市法行字第○九一○二三七六四一○號公布施行臺南市建築爭議事件處理及評審自治條例(99年12月25日公告繼續適用),合併前之原臺南縣政府依同規定於82年12月18日府工建字第一九二六三四號函頒施行臺南縣建築爭議事件處理作業程序(已於99年12月25日公告廢止),為處理合併後之臺南市全轄內建築爭議事件及疏減訟源,爰制定臺南市建築爭議事件處理及評審自治條例。 立法目的。 2
臺南市建築爭議事件處理及評審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南市政府工務局。 主管機關。 3
臺南市建築爭議事件處理及評審自治條例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建築爭議事件,指下列事項: 一、領有建造執照之工程損壞鄰房事件(以下簡稱損鄰事件)。逾屋頂版或屋架申報勘驗日三十日或依法提出使用執照申請後,不得提出損鄰申訴。 二、領有建造執照之建築物無承造人或監造人,或承造人、監造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會同或無法會同申請使用執照事件。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列入之事件。 建築法第七十條第二項規定:建築物無承造人或監造人,或承造人、監造人無正當理由,經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評審後而拒不會同或無法會同者,由起造人單獨申請之。 建築法第一○三條第一項規定: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為處理有關建築爭議事件,得聘請資深之營建專家及建築師,並指定都市計劃及建築管理主管人員,組設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 建築爭議事項之定義。 4
臺南市建築爭議事件處理及評審自治條例 第四條 建築工程發生損鄰事件,該建築基地臨接之建築物所有權人 得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主管機關於接獲申訴時,應以書面 通知起造人、承造人及監造人查明有無危害公共安全;必要 時得會同監造人先行勘驗,有危及公共安全之虞者,應勒令 停工。但經勘驗評估後,停工足使損壞擴大者,應責由起造 人或承造人完成基礎及地下層工程後停工。 經勒令停工者,起造人、承造人應採取維護、補救措施,經勘驗評估不影響公共安全後,始可復工。 損鄰事件經申訴後,起造人、承造人及監造人應查明有無危公共安全,有危及公共安全之虞者,應勒令停工。 工務局(列管)→書面通知(起、承、監造人),必要時會同監造人先行勘驗→查明公安→是否危及公安之虞? ●危及公安→1.勒令停工 →維護、補救措施,經勘驗評估不影響公安→復工 2.令完成基礎及地下室工程後停工 ↑ 5
臺南市建築爭議事件處理及評審自治條例 第五條 監造人於接獲損鄰事件之通知後,應會同承造人之專任工程 人員至現場勘查,並於七日內檢具安全鑑定書至主管機關, 經備查後副知申訴人。必要時,應擬具維護鄰房安全措施檢 討及執行報告書,經備查後始得繼續施工。 監造人、承造人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主管機關得依建築法第五十八條第三款規定予以勒令停工。 建築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建築物在施工中,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隨時加以勘驗,發現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以書面通知承造人或起造人或監造人,勒令停工或修改;必要時,得強制拆除:…三、危害公共安全者。… 承造人、監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於損鄰事件應辦理事項 。 會同監造人先行會勘→並會同承造人、專任工程人員現勘,七日內檢具安全鑑定書 →1.工務局→備查後副知申請人→繼續施工 →2.必要時應擬具臨房檢討及執行報告書→工務局→備查後繼續施工 6
臺南市建築爭議事件處理及評審自治條例 第六條 起造人、承造人就損鄰事件應主動與受損戶協議修復賠償事宜。損鄰事件雙方自行協調達成協議者,應簽訂和解書並送主管機關予以撤銷列管。 損鄰事件雙方無法依前項達成協議時,起造人或承造人應通知受損戶於二十日內指定專業鑑定機構辦理鑑定,受損戶不在期限內指定者,得由起造人或承造人逕行選定,並申請受損房屋鑑定其損害原因、情形、安全、修復費用及建議結論等,並製作鑑定報告書,作為協調或理賠手續之依據,受損戶不得要求再指定鑑定。 起造人、承造人與受損戶未能達成協議時,得委託專業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爭議關係人應向該區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始得申請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評審。 ●主動→受損戶協議賠償→1.自行達成協議者→簽訂和解書→工務局→撤銷列管 → 2.無法達成協議→應通知受損戶(雙掛號)→20日內指定鑑定機構 ●20日內指定鑑定機構→1.受損戶指定 →2.不指定得由起造人、承造人逕行指定 ●指定鑑定內容→制定鑑定書→協調理賠參考→受損戶不得要求再指定鑑定 7
臺南市建築爭議事件處理及評審自治條例 第六條 (接續前頁) 爭議關係人應向該區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調解不成立時,始得申請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會)評審。 鑑定費用應由起造人或承造人負責繳納,惟鑑定後其損壞原因,非屬起造人或承造人之責且經評審會決議後,該費用應由異議人負擔。 起造人、承造人與受損戶未能達成協議時,得委託專業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爭議關係人應向該區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始得申請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評審。 ●爭議關係人→區公所調解會→評審會 ●鑑定費→起造人及承造人繳納→損害原因→ ( O )起造人及承造人繳納 → ( X )經評審團決議由異議人負擔 8
臺南市建築爭議事件處理及評審自治條例 第七條 受損戶經連續通知三次仍不接受鑑定者,經受委託之 鑑定單位函知主管機關後,起造人得繼續施工並依法 申領使用執照。 同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損鄰事件雙方自行協調達成協議者,應簽訂和解書並送主管機關予以撤銷列管。 另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損鄰事件經爭議關係人循司法途徑解決者,不得再申請評審會評審。評審程序中爭議關係人另循司法途徑解決時,應主動告知主管機關,停止評審。 受損戶三次不接受損壞鑑定者,經受委託鑑定單位函知主管機關後撤銷列管 。 拒絕鑑定(連續三次通知)→受託鑑定單位→函知工務局→繼續施工→申領使用執照 雙掛號 9
臺南市建築爭議事件處理及評審自治條例 第八條 損鄰事件,申訴戶房屋邊緣與舊建築物拆除及工地開挖境界 線之水平最短距離大於開挖深度三倍以上者,不受理其申請。 但申訴人自行委託專業鑑定機構鑑定確屬施工所致損壞者, 不在此限。 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無)102.7.8 高雄市建築工程施工損壞鄰房事件爭議調處辦法(二倍)102.1.3 新竹市建築爭議事件處理辦法(三倍)97.11.6 嘉義市建築爭議事件處理辦法(四倍)97.4.16 基隆市建築爭議事件處理作業程序 (五倍)100.1.26 不受理之情形。 10
臺南市建築爭議事件處理及評審自治條例 第九條 損鄰事件之爭議關係人申請建築爭議事件評審時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調解不成立證明書。 三、鑑定報告書及有關證明文件。 領有建造執照之建物無承造人或監造人,或承造人、監造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會同無法會同申請使用執照時,申請建築爭議事件評審時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無承造人或監造人,或承造人、監造人無正當理由拒不 會同申請使用執照之有關證明文件。 經主管機關列入之建築爭議事件申請建築爭議事件評審時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經主管機關列入之建築爭議事件之有關證明文件。 主關機關於受理後,應於三十日內提評審會評審。 申請建築爭議事件評審時應檢具之文件。 11
臺南市建築爭議事件處理及評審自治條例 第十條 損鄰事件經評審未能達成協議,而循司法途徑解決者,其受 損房屋經鑑定安全,並依損鄰補償費用提存數額表(如附 表),以受損戶為提存物受取人完成提存後,得依法請領使 用執照。 前項規定於未申請評審會評審而逕依司法途徑解決時準用之。 損鄰事件經評審未能達成協議,而循司法途徑解決者,得依損鄰補償費用提存數額表,完成提存者,得依法請領使用執照。 附表:損鄰補償費用提存數額表 鑑估之修復費用總額(單位:萬元) 新臺幣一百(含)以上 新臺幣七十(含)以上 新臺幣五十(含)以上 新臺幣三十(含)以上 新臺幣十(含)以上 未達新臺幣十 提存費用數額比率(%) 一百二十 一百三十 一百四十 一百五十 一百七十五 二百 評審未達協議→司法途徑解決→鑑定安全→提存數額表→受損戶為受取人→請領使用執照 12
臺南市建築爭議事件處理及評審自治條例 第十一條 損鄰事件經爭議關係人循司法途徑解決者,不得再申請評審 會評審。評審程序中爭議關係人另循司法途徑解決時,應主 動告知主管機關,停止評審。 違反前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已作成之評審。 第十二條 起造人、承造人得於申報開工時提出鄰房現況勘查報告書。鄰房所有權人拒絕會同辦理現況勘查,嗣後提出損鄰事件申訴者,評審會得逕依損壞鑑定報告書審定。 第十三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四條規定:法規特定有施行日期,或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 損鄰事件經爭議關係人循司法途徑解決者,不得再申請評審會評審。 起造人、承造人得於申報開工時提出鄰房現況勘查表報告書。 施行日期。 13
處理程序: 14
建築爭議案例探討 一、施工中造成損鄰 1.建設公司主張與受損戶訴訟中,申請停止評審。 2.少數住戶拒絕鑑定單位鑑定之處理 二、重型施工機具進出巷道造成鄰損 1.路面損毀,應協助恢復原狀。 三、基樁施工造成損鄰 1.施工前鄰房鑑定 2.鄰房自行施作低壓灌漿 3.工地基礎完成後,地質穩定過程,鄰房傾斜加大 4.地下水未處理完善 四、碰撞距離施工造成鄰損 1.建設公司興建房屋與鄰房碰撞距離(未按圖留設) 2.施工方式雙方意見不同 五、大樓施工造成鄰損 1.防護不足,施工過程髒汙汙損、砸落 2.天候因素,物品吹落砸損 六、不同鑑定單位,鑑定結果差異過大之探討 鑑定後受損戶不服受損補償金額 七、評審會議時補償金額之建議 損鄰補償費用提存數額表有異議 15
簡報結束 敬請指教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