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爭議法規及調解案例探討 (臺南市建築爭議事件處理及評審自治條例)

Slides:



Advertisements
Similar presentations
桃園市建築物 施工勘驗要點 民國 105 年 5 月 2 日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簡報人 : 賴建宏 執行長.
Advertisements

7 的乘法口诀. 7 的乘法口诀 外海中心小学 林秀屏 七九 六十三 七二 十四 七四二十八 七七 四十九 七五 三十五 七六 四十二 七八 五十六 七一 得七 七三 二十一.
主講人:許文昌 所長 歐亞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不動產估價師簡介不動產估價師簡介. 民國 89 年 10 月 4 日總統令公布「不動產估價 師法」。 民國 90 年起考選部辦理不動產估價師證照 考試,迄今舉辦六次高考、三次特考,共 錄取 377 人。 自民國 94 年 10 月 6 日起全面實施簽證制度。
(府外單位(交通部、國防部)一個月內函復起造人、副知建管處)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民國 94 年 02 月 16 日修正).
連續『三次』未依規定請假 未參與協議組織名單統計
高進村 技師 簡介 經歷 學歷 公司主要業務: 化學工廠建廠設計 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法規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桃園市都市設計審議報告書 審議項目:□ 1.建築基地綜合設計(申請審查部分請打勾) □ 2.屋脊裝飾物審議 □ 3.裝飾柱/裝飾版審議
水污染防治法 有害健康物質之種類 修正內容 主講人 環佑實業有限公司 劉俊德 計畫經理.
申請醫藥教育研究試驗計畫 使用管制藥品核准
103年度臺北市都市及建築法令說明會 違建查報相關法令與實務
內政部審議行政院交議特種建築物申請案處理原則
營建管理與施工安全 主講人:李澍威 學 歷:國立台灣大學土木工程學碩士 經 歷:專任工程人員、勞動檢查員、
停耕補償作業程序流程圖【直轄市或市】 環保局 環保署 農業機關單位 1.土地所有人 2.375減租承租農民 3.依法承租公有土地耕作之承租人
老屋健檢工作事項 主講人:許引絃 技師 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第七、八屆理事 台南市土木技師公會/第一屆常務理事
國立台北教育大學文教法律研究所所長 周志宏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暨其施行細則 主講人:王天源.
報告人: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公寓大廈管理科 羅可盈
建造執照申請流程 附件7 收件 查核協檢項目? 不收件 協審 行政審查 決行 起造人 建築師
台灣省建築師公會南投縣辦事處 申請建造執照 單一窗口便民標準作業流程
桃園市建築物施工勘驗作業要點 簡介 主講人:林文進 建築師 桃園市建築師公會 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檔案管理作業績效獎懲規定之說明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文書組 高瑾螢.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鑑定講習會 公會鑑定作業程序 主講人:鑑定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建勝技師 中華民國一O二年十二月七日.
您知道勞工在何種情形下得自請退休嗎? 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需在同一事業單位: 工作滿十五年以上,並年滿五十五歲 工作二十五年以上
助教資訊 姓名 位址 FB_ID 助教時間/地點 林光耀
103年9月15日 金門縣建築工程施工管理簡介 報告人:建設處 建築管理科 金門縣政府.
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申請案簡報(附件3) 申請案: 事業單位名稱 中華民國年月日.
Sinyi Office,Taipei National Tax Administration, Ministry of Finance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南區勞動檢查所 勞動檢查及勞工保障 涂漢平檢查員 ~215.
第十四屆法規研究委員會 工作報告 報告人: 羅主委 仲廷
執業執照有效期限計算方法(1/4) .執業執照自發照日起有效期間為六年(第3條第一項) 6年 起 止 新照:發照日or領證日
案例一 案情: 一對父子甲、乙一同出遊,父親甲君駕駛A車在前方帶路,兒子乙君駕駛B車跟在後方,B車因煞車不及,不慎從後方追撞A車。 討論:
建築改良物發生火災事件之財產處理作業程序
第十四屆法規研究委員會 工作報告 報告人: 羅主委 仲廷
Diagnosis Breast ( tumor at 9 o'clock ), Infiltrating ductal carcinoma, Nuclear grade 3/3 第一題 第六碼 分化程度 key word 部 位 形 態 carcinoma Ans : C50.8 Ans.
國際資訊安全標準ISO 27001之網路架構設計 –以國網中心為例探討風險管理
指導老師:吳漢 老師 組長:4950T074紀博仁 組員:4950T083鄭明依 4950T086陳羿君 4950T087施婉婷
2019/1/14 施工損害鄰房事件爭議協調 主講人:陳玫英 /1/14.
买球 北师大版二年级数学上册 绿色圃中小学教育网
臺北市私立復興實驗高級中學-小學部 105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7次級會
105/4/30 台北律師公會 台灣營建研究院 工程法務與鑑識中心 藍秉強主任
107年度 IIT計畫補助.
請購、採購、驗收作業程序 樹人醫專 總務處 2004/9/13.
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 賴文智律師 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主講人:黃科銘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常務理事
性別平等教育法簡報 報告人:王光中 99年11月10日.
火災保險之理賠 一、火災保險理賠之基本概念 (一)火災保險之理賠之手續 (二)火災保險損失之估計 (三)火災保險損失之賠償
第十三章 品質成本分析.
資訊傳播工程學系 蔡奇偉 副教授 專業英文導讀 課程說明 資訊傳播工程學系 蔡奇偉 副教授
水與綠建設計畫 滾動式檢討報告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93年7月1日.
農業金融講義 課程大綱.
2-6的乘法口诀. 2-6的乘法口诀 数一数 一朵鲜花有几片花瓣? 一朵鲜花有5片花瓣。 说一说 朵鲜花有( )片花瓣。 2朵鲜花有( )片花瓣。 3朵鲜花有( )片花瓣。 4朵鲜花有( )片花瓣。 1朵鲜花有(  )片花瓣。 10 2朵鲜花有(  )片花瓣。
國立中正大學 服務學習提案時程說明會 通識教育中心 106/9/1.
中央研究院 新增主題研究計畫 線上申請流程總覽 必須告知 總主持人所屬單位 承辦人 總主持人 分支計畫主持人 共同主持人
宮輔辰 辦公室 B971 分機 : 年度第1學期 生物學與性別平等關係 講義下載網址 宮輔辰 辦公室 B971 分機 : 7971.
新制身心障礙鑑定人員訓練 103年度7-9月份 一般培訓課程/補充課程 指導單位\主辦單位 協辦單位 課程內容及名稱 時間 活動 活動流程
醫師交班作業查核結果 報告日期:107年3月19日 報告者:林建志 醫師.
103學年度入學學生學分審查 簡報日期: 報告人:鄭素芬
绿色圃中小学教育网
自殺防治網絡轉介自殺風險個案通報流程 社政、教育、勞政、警政、消防….等 自殺防治網絡人員發現自殺風險個案 (註1、註2) 自殺威脅者
會計室業務報告.
醫療院所廣告 陳 宏 一 Hong-I, Chen, M.D., PhD., M.M.M.,EMBA H.I. Chen.
中、英文成績單分流改版 依據 本校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決議通過
ARTECH INC 大元建築及設計事務所.
台北班勞動法相關法制暨案例研討班 2014年~2015年研究大綱(主辦單位保有變動權利)
請對造人於文到7日內提出書面意見及佐證文件
探討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採購「底價訂定」機制 -以臺北縣泰山鄉公所採購案例分析
證券交易法第36條 1.
108學年度經費預算 編製日程表 報告人: 許淑群 報告日: 108年01月14日.
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公布全文 31 條 並自公布日施行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建築爭議法規及調解案例探討 (臺南市建築爭議事件處理及評審自治條例) 主講人:臺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科 簡 科長莉莎 日期:106年3月28日

臺南市建築爭議事件處理及評審自治條例 第一條 為處理建築爭議事件及疏減訟源,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主管機關:臺南市政府工務局 公布機關:臺南市政府 公布日期:101年1月31日 公布字號:府法規自第1010073732A號令 第一條 為處理建築爭議事件及疏減訟源,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原合併前之臺南市政府於91年12月3日南市法行字第○九一○二三七六四一○號公布施行臺南市建築爭議事件處理及評審自治條例(99年12月25日公告繼續適用),合併前之原臺南縣政府依同規定於82年12月18日府工建字第一九二六三四號函頒施行臺南縣建築爭議事件處理作業程序(已於99年12月25日公告廢止),為處理合併後之臺南市全轄內建築爭議事件及疏減訟源,爰制定臺南市建築爭議事件處理及評審自治條例。 立法目的。 2

臺南市建築爭議事件處理及評審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南市政府工務局。 主管機關。 3

臺南市建築爭議事件處理及評審自治條例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建築爭議事件,指下列事項: 一、領有建造執照之工程損壞鄰房事件(以下簡稱損鄰事件)。逾屋頂版或屋架申報勘驗日三十日或依法提出使用執照申請後,不得提出損鄰申訴。 二、領有建造執照之建築物無承造人或監造人,或承造人、監造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會同或無法會同申請使用執照事件。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列入之事件。 建築法第七十條第二項規定:建築物無承造人或監造人,或承造人、監造人無正當理由,經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評審後而拒不會同或無法會同者,由起造人單獨申請之。 建築法第一○三條第一項規定: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為處理有關建築爭議事件,得聘請資深之營建專家及建築師,並指定都市計劃及建築管理主管人員,組設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 建築爭議事項之定義。 4

臺南市建築爭議事件處理及評審自治條例 第四條 建築工程發生損鄰事件,該建築基地臨接之建築物所有權人 得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主管機關於接獲申訴時,應以書面 通知起造人、承造人及監造人查明有無危害公共安全;必要 時得會同監造人先行勘驗,有危及公共安全之虞者,應勒令 停工。但經勘驗評估後,停工足使損壞擴大者,應責由起造 人或承造人完成基礎及地下層工程後停工。 經勒令停工者,起造人、承造人應採取維護、補救措施,經勘驗評估不影響公共安全後,始可復工。 損鄰事件經申訴後,起造人、承造人及監造人應查明有無危公共安全,有危及公共安全之虞者,應勒令停工。 工務局(列管)→書面通知(起、承、監造人),必要時會同監造人先行勘驗→查明公安→是否危及公安之虞? ●危及公安→1.勒令停工 →維護、補救措施,經勘驗評估不影響公安→復工 2.令完成基礎及地下室工程後停工 ↑ 5

臺南市建築爭議事件處理及評審自治條例 第五條 監造人於接獲損鄰事件之通知後,應會同承造人之專任工程 人員至現場勘查,並於七日內檢具安全鑑定書至主管機關, 經備查後副知申訴人。必要時,應擬具維護鄰房安全措施檢 討及執行報告書,經備查後始得繼續施工。 監造人、承造人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主管機關得依建築法第五十八條第三款規定予以勒令停工。 建築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建築物在施工中,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隨時加以勘驗,發現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以書面通知承造人或起造人或監造人,勒令停工或修改;必要時,得強制拆除:…三、危害公共安全者。… 承造人、監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於損鄰事件應辦理事項 。 會同監造人先行會勘→並會同承造人、專任工程人員現勘,七日內檢具安全鑑定書 →1.工務局→備查後副知申請人→繼續施工 →2.必要時應擬具臨房檢討及執行報告書→工務局→備查後繼續施工 6

臺南市建築爭議事件處理及評審自治條例 第六條 起造人、承造人就損鄰事件應主動與受損戶協議修復賠償事宜。損鄰事件雙方自行協調達成協議者,應簽訂和解書並送主管機關予以撤銷列管。 損鄰事件雙方無法依前項達成協議時,起造人或承造人應通知受損戶於二十日內指定專業鑑定機構辦理鑑定,受損戶不在期限內指定者,得由起造人或承造人逕行選定,並申請受損房屋鑑定其損害原因、情形、安全、修復費用及建議結論等,並製作鑑定報告書,作為協調或理賠手續之依據,受損戶不得要求再指定鑑定。 起造人、承造人與受損戶未能達成協議時,得委託專業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爭議關係人應向該區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始得申請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評審。 ●主動→受損戶協議賠償→1.自行達成協議者→簽訂和解書→工務局→撤銷列管 → 2.無法達成協議→應通知受損戶(雙掛號)→20日內指定鑑定機構 ●20日內指定鑑定機構→1.受損戶指定 →2.不指定得由起造人、承造人逕行指定 ●指定鑑定內容→制定鑑定書→協調理賠參考→受損戶不得要求再指定鑑定 7

臺南市建築爭議事件處理及評審自治條例 第六條 (接續前頁) 爭議關係人應向該區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調解不成立時,始得申請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會)評審。 鑑定費用應由起造人或承造人負責繳納,惟鑑定後其損壞原因,非屬起造人或承造人之責且經評審會決議後,該費用應由異議人負擔。 起造人、承造人與受損戶未能達成協議時,得委託專業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爭議關係人應向該區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始得申請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評審。 ●爭議關係人→區公所調解會→評審會 ●鑑定費→起造人及承造人繳納→損害原因→ ( O )起造人及承造人繳納 → ( X )經評審團決議由異議人負擔 8

臺南市建築爭議事件處理及評審自治條例 第七條 受損戶經連續通知三次仍不接受鑑定者,經受委託之 鑑定單位函知主管機關後,起造人得繼續施工並依法 申領使用執照。 同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損鄰事件雙方自行協調達成協議者,應簽訂和解書並送主管機關予以撤銷列管。 另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損鄰事件經爭議關係人循司法途徑解決者,不得再申請評審會評審。評審程序中爭議關係人另循司法途徑解決時,應主動告知主管機關,停止評審。 受損戶三次不接受損壞鑑定者,經受委託鑑定單位函知主管機關後撤銷列管 。 拒絕鑑定(連續三次通知)→受託鑑定單位→函知工務局→繼續施工→申領使用執照 雙掛號 9

臺南市建築爭議事件處理及評審自治條例 第八條 損鄰事件,申訴戶房屋邊緣與舊建築物拆除及工地開挖境界 線之水平最短距離大於開挖深度三倍以上者,不受理其申請。 但申訴人自行委託專業鑑定機構鑑定確屬施工所致損壞者, 不在此限。 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無)102.7.8 高雄市建築工程施工損壞鄰房事件爭議調處辦法(二倍)102.1.3 新竹市建築爭議事件處理辦法(三倍)97.11.6 嘉義市建築爭議事件處理辦法(四倍)97.4.16 基隆市建築爭議事件處理作業程序 (五倍)100.1.26 不受理之情形。 10

臺南市建築爭議事件處理及評審自治條例 第九條 損鄰事件之爭議關係人申請建築爭議事件評審時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調解不成立證明書。 三、鑑定報告書及有關證明文件。 領有建造執照之建物無承造人或監造人,或承造人、監造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會同無法會同申請使用執照時,申請建築爭議事件評審時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無承造人或監造人,或承造人、監造人無正當理由拒不 會同申請使用執照之有關證明文件。 經主管機關列入之建築爭議事件申請建築爭議事件評審時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經主管機關列入之建築爭議事件之有關證明文件。 主關機關於受理後,應於三十日內提評審會評審。 申請建築爭議事件評審時應檢具之文件。 11

臺南市建築爭議事件處理及評審自治條例 第十條 損鄰事件經評審未能達成協議,而循司法途徑解決者,其受 損房屋經鑑定安全,並依損鄰補償費用提存數額表(如附 表),以受損戶為提存物受取人完成提存後,得依法請領使 用執照。 前項規定於未申請評審會評審而逕依司法途徑解決時準用之。 損鄰事件經評審未能達成協議,而循司法途徑解決者,得依損鄰補償費用提存數額表,完成提存者,得依法請領使用執照。 附表:損鄰補償費用提存數額表 鑑估之修復費用總額(單位:萬元) 新臺幣一百(含)以上 新臺幣七十(含)以上 新臺幣五十(含)以上 新臺幣三十(含)以上 新臺幣十(含)以上 未達新臺幣十 提存費用數額比率(%) 一百二十 一百三十 一百四十 一百五十 一百七十五 二百 評審未達協議→司法途徑解決→鑑定安全→提存數額表→受損戶為受取人→請領使用執照 12

臺南市建築爭議事件處理及評審自治條例 第十一條 損鄰事件經爭議關係人循司法途徑解決者,不得再申請評審 會評審。評審程序中爭議關係人另循司法途徑解決時,應主 動告知主管機關,停止評審。 違反前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已作成之評審。 第十二條 起造人、承造人得於申報開工時提出鄰房現況勘查報告書。鄰房所有權人拒絕會同辦理現況勘查,嗣後提出損鄰事件申訴者,評審會得逕依損壞鑑定報告書審定。 第十三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四條規定:法規特定有施行日期,或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 損鄰事件經爭議關係人循司法途徑解決者,不得再申請評審會評審。 起造人、承造人得於申報開工時提出鄰房現況勘查表報告書。 施行日期。 13

處理程序: 14

建築爭議案例探討 一、施工中造成損鄰 1.建設公司主張與受損戶訴訟中,申請停止評審。 2.少數住戶拒絕鑑定單位鑑定之處理 二、重型施工機具進出巷道造成鄰損 1.路面損毀,應協助恢復原狀。 三、基樁施工造成損鄰 1.施工前鄰房鑑定 2.鄰房自行施作低壓灌漿 3.工地基礎完成後,地質穩定過程,鄰房傾斜加大 4.地下水未處理完善 四、碰撞距離施工造成鄰損 1.建設公司興建房屋與鄰房碰撞距離(未按圖留設) 2.施工方式雙方意見不同 五、大樓施工造成鄰損 1.防護不足,施工過程髒汙汙損、砸落 2.天候因素,物品吹落砸損 六、不同鑑定單位,鑑定結果差異過大之探討 鑑定後受損戶不服受損補償金額 七、評審會議時補償金額之建議 損鄰補償費用提存數額表有異議 15

簡報結束 敬請指教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