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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管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辅导课程 《知识产权基础》 许春明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2013 年 4 月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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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专利管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辅导课程 《知识产权基础》 许春明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2013 年 4 月 -6 月

2 第一章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概述 1.1 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 1.2 知识产权的范围 1.3 知识产权的取得途径 1.4 知识产权的主要特征

3 1.1 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 知识产权-- Intellectual Property(IP) 、智 力成果权、智慧财产权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体)财产权,目前 尚无公认的统一定义。 多数国家的法学专著、法律,乃至国际条 约,都是从划定范围出发,来明确知识产 权的概念或定义。

4 1.2 知识产权的范围 ( 1 )世界贸易组织( WTO )所划的范围: ① 版权与邻接权 ② 商标权 ③ 地理标志权 ④ 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⑤ 专利权 ⑥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⑦ 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  仅涉及财产权

5 ( 2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 )所划的范围: ① 版权、 ② 邻接权、 ③ 发明专利权及发明权、 ④ 发 现权、 ⑤ 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⑥ 商标商号权、 ⑦ 反 不正当竞争权、 ⑧ 一切其他智力活动产生的权利。 ( 3 )我国《民法通则》所划的范围: ① 著作权(版权)、 ② 专利权、 ③ 商标权、 ④ 发现 权、 ⑤ 发明权以及 ⑥ 其他科技成果权。

6 1.3 知识产权的取得途径  依法申请取得:专利权、商标权 权利主体唯一 权利范围清晰 地域限制明显  依法自动取得:著作权、商业秘密权 权利主体多元 权利范围模糊 地域限制不明显

7 1.4 知识产权的主要特征  见仁见智,无统一观点 本质特征:客体的非物质性(无形性) 传统特征: 专有性 —— 指在法定范围内权利主体享有独占的而不予其他人分享 的权利。 地域性 —— 指知识产权只能依一国的法律产生,又只能在其依法产 生的地域内有效。 时间性 —— 指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出 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即丧失专有权,相关知识产权产品进入公有领域, 成为社会的共同财富。

8 其他特征: 权利的法定性 —— 依法律的明确规定而产生; 权益的双重性 —— 兼有财产权和人身权; 使用的多元性 —— 载体多元、权利行使多元; 权能的限制性 —— 权利行使限制。

9 第二章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 中国的知识产权法经过 20 多年的发展和完 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已经数量可观、规模 庞大,形成了以宪法为依据,以专利法、 著作权法和商标法为核心,包括集成电路 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特殊标志、商号、 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保护制度的知识产 权法律体系。  特点:体系化 国际化

10 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  宪法 (全国人大)  部门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 行政法规 (国务院)  部门、地方法规规章 (国务院部委办、地方 政府、地方人大)  国际条约 (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2.1 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规范

11 11 1. 部门法律  目前还没有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与知识产权有关 的部门法律主要有以下几种: (1) 《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 不正当竞争法》 这四个专门法律,是知识产权法最重要的也是最基本的部 门法律,它们直接对知识产权的具体问题做了详尽的规定。

12 12 保护注册商标及驰名商标的《商标法》( 1983.3.1 施行, 第一次修改后 1993.7.1 施行,第二次修改后 2001.12.1 施行,第三次修改正在进行中) 保护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专利法》 ( 1985.4.1 年施行,第一次修改后 1993.1.1 施行,第二 次修改后 2001.7.1 施行,第三次修改后 2009 年 10 月 1 日 施行)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法》( 1991.6.1 施行,第 一次修改后 2001.10.27 施行,第二次修改后 2010.4.1 施 行,第三次修改正在进行中) 保护商业秘密等并作为知识产权法 “ 兜底法 ” 的《反不正 当竞争法》( 1993.12.1 施行)

13 13 (2) 民法 知识产权法属于民法范畴。《民法通则》( 1987 年 1 月 1 日施 行)第五章第三节专门对知识产权作了规定。  第 94 条 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 得报酬等权利。(《著作权法》实施前以该条规定保护著作权)  第 95 条 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 第 96 条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 第 97 条 公民对自己的发现享有发现权。发现人有权申请领取发现证书、 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 金或者其他奖励。

14 14 ( 3 )刑法 刑法是国家重要的基本法,在第三章第七节中规定了 “ 侵 犯知识产权罪 ” (最高刑 7 年有期徒刑),涉及罪名有七个:  假冒注册商标罪;(第 213 条)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 214 条) 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第 215 条)  假冒专利罪;(第 216 条, 最高刑 3 年有期徒刑 )  侵犯著作权罪;(第 217 条) 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第 218 条, 最高刑 3 年有期徒刑 )  侵犯商业秘密罪。(第 219 条)

15 15 ( 4) 其他有关法律 知识产权问题涉及面广,除了上述法律以 外,还须受其他有关法律补充调整。 如《合同法》、《科技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法》、《担保法》、《民事讼诉法》、《刑事诉讼法》、 《行政讼诉法》等,其相关法律规范也都是知识产权法必不 可缺少的渊源。

16 16 2. 行政法规  专利法实施细则;  商标法实施条例; 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  专利代理条例;  国防专利条例;  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 其他有关行政法规;

17 17 3. 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 国家知识产权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 权局、海关、工业与信息产业部、农业部、商务 部等国务院行政部门颁布的大量部门规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 条例和单行条例。

18 18 4. 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指中国与外国缔结或者我国加入并生效的 国际法规范性文件。 《民法通则》第 142 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 国际条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 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 外。 ” 因此,有关知识产权的多边和双边条约是中国知识产权 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19 19 中国政府已加入的 17 个国际公约 ( 1 ) 1980 年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 Convention Establishing 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 ( 2 ) 1985 年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 ) ( 3 ) 1989 年加入《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 (Washington Treaty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Respect of Integrated Circuits) ( 4 ) 1989 年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Madrid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Marks ) ( 5 ) 1995 年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议定书》( Protocol Relating to the Madrid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Marks ) ( 6 ) 1992 年加入《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 ) ( 7 ) 1992 年加入《世界版权公约》 ( Universal Copyright Convention ) ( 8 ) 1993 年加入《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 (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Producers of Phonograms Against Unauthorized Duplication of Their Phonograms )

20 20 ( 9 ) 1994 年加入《专利合作条约》( 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 PCT ) ( 10 ) 1994 年加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 Nice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Goods and Services for the Purposes of the Registration of Marks ) ( 11 ) 1995 年加入《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 ( Budapest Treaty on the International Recognition of the Deposit of Microorganisms for the Purposes of Patent Procedure ) ( 12 ) 1996 年加入《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加诺协定》( Locarno Agreement Establishing an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for Industrial Designs ) ( 13 ) 1997 年加入《专利国际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 Strasbourg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Patent Classification ) ( 14 ) 1999 年加入《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 》(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New Varieties of Plants ) ( 15 ) 2001 年 12 月加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Agreement on Trade- 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RIPs ) ( 16 ) 2007 年 6 月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WIPO Copyright Treaty , WCT ) ( 17 ) 2007 年 6 月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WIPO Performances and Phonograms Treaty, WPPT )

21 21 5.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司法解释主要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 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 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等等。

22 2.2 我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种类 著作权及邻接权 专利权 商标权 商业秘密权 植物新品种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特殊标志权 商号权 地理标志权 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权 发明权、发现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

23 2.3 我国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  中国已形成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 “ 两条途径、互相配合 ” 的 知识产权保护 “ 双轨制 ” 。 1 、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 ( 1 )专利案件一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主要是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 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截至 2011 年底,具有专利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为 82 个。 ( 2 )商标纠纷和著作权纠纷案件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和具有管辖权 的基层法院管辖。 截至 2010 年底,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达到 119 个。

24 24 ( 3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 2 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以及诉讼标的额在 1 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 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对于上述标准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应当由经最高人民 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 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 院,可以管辖诉讼标的额在 500 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以及诉讼标的额在 5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属 高级或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具体标准由有 关高级人民法院自行确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5 2 、中国主要知识产权行政机关 ( 1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及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 理系统:主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 ( 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公平交易局、企业注册局、商标评 审委员会等)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主管商标、地理标志、企业名 称、商业秘密等 ( 3 )国家版权局及地方版权行政管理系统:主管著作权 ( 4 )国家农业部及地方农业管理系统:主管植物新品种(农业部分) ( 5 )国家林业局及地方林业管理系统:主管植物新品种(林业部分) ( 6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地方质检系统:主管地理标志产品 ( 7 )国家食药监总局及地方食药监管理系统:主管食品药品有关知识产权 ( 8 )国防专利局:主管国防专利 ( 9 )海关总署及各地海关:主管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 10 )公安部及地方公安系统:主管知识产权刑事犯罪 ( 11 )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办公室: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专项打 击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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