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優生保健法相關沿革 報告單位:桃園縣政府衛生局保健科 報告人:江玉琴. 大綱 人口相關政策 優生保健法 人工生殖法 外籍與大陸配偶生育健康管理.

Similar presentations


Presentation on theme: "優生保健法相關沿革 報告單位:桃園縣政府衛生局保健科 報告人:江玉琴. 大綱 人口相關政策 優生保健法 人工生殖法 外籍與大陸配偶生育健康管理."—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優生保健法相關沿革 報告單位:桃園縣政府衛生局保健科 報告人:江玉琴

2 大綱 人口相關政策 優生保健法 人工生殖法 外籍與大陸配偶生育健康管理

3 50-60 年代人口政策口號 56 60 58 53 全面推行家庭計畫工作 「五三口號」 「小家庭、幸福多」 「子女少、幸福多」 「兩個孩子恰恰好,男孩女孩一樣好」 「三三二一」

4 優生保健法立法之時代背景 攸關人口政策、衛生醫療及生育保護課題。 民國 57 年及 58 年「台彎地區家庭計畫實施辦法」及「中 華民國人口政策綱領」 : 楬櫫提高人口素質、人口合理成 長及均衡人口分布之人口政策目標。 民國 69 年「復興基地重要建設方針案」 : 加強推動人口 政策,貫徹家庭計畫,降低人口成長率。 於民國 73 年 7 月完成立法, 74 年 1 月 1 日正式實施。

5 立法沿革 公布民國 73 年 7 月 9 日 總統( 73 )華總(一)義字第 3602 號令制 定公布 全案計 5 章,18 條 施行細則,17 條 實施民國 74 年 1 月 1 日第 18 條規定 第 1 次 修正 民國 88 年 4 月 21 日 配合刑法第 221 條等之修正,修正原條文用語「強姦」為「強 制性交」 修正公布第 9 條 條文 第 2 次 修正 民國 88 年 12 月 22 日 1.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及地方制度 法之施行, 將原省主管機關之規定刪除。 §2 2. 授權訂定組織規程之權責機關由「行政院」修正 為「中央主 管機關」。 §3 修正發布第 2 、 3 條條文 第 3 次 修正 民國 98 年 7 月 8 日 1. 將禁治產人修正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9. §10 2. 增列「精神障礙或辨識能力不足之人」,可經聲請「輔助之 宣告」,於實施人工流產或結紮手術,宜得「輔助人」之同意。 §9. §10 3. 配合民法修正,實施日期為 98.11.23 。 §18 修正發布第 9 、 10 、 18 條條文

6 立法目的 為實施優生保健,提高人口素質, 保護母子健康及增進家庭幸福, 特制定本法。 ( 第 1 條 ) 現行法規定 -1

7 主管機關 中 央:行政院衛生署 直轄市:直轄市政府 縣 市:縣市政府 ( 第 2 條 )

8 優生保健法服務內涵 優生保健工作 一、婚前健康檢查 二、產前遺傳診斷 - 細胞遺傳學檢驗 - 基因檢驗 三、新生兒先天性代 謝異常疾病篩檢 四、優生健康檢查 五、遺傳諮詢 ( 第 6.16 條 ) 婦幼衛生工作 一、生育調節服務及指導 二、孕前、產前、產後衛 生保健服務及指導 三、嬰、幼兒健康服 務及親職教育 四、人工流產及結紮 ( 第 7.9.10 條 ) 現行法規定 -3

9 優生保健法相關規定

10 優生保健措施減免或補助費用辦法 本辦法減免或補助費用之優生保健措施如下: ㄧ、遺傳性疾病檢查: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 (二)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陽性個案之確 認診斷。 (三)海洋性貧血檢查。 (四)血液細胞遺傳學檢驗。 (五)產前遺傳診斷,包括細胞遺傳學檢驗、基因檢驗、生化遺傳學或 其他產前遺傳診斷之檢驗。 (六)流產組織或死產者之確認診斷。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遺傳性疾病檢查。 二、精神疾病檢查。 三、生育調節服務:子宮內避孕器裝置。 四、結紮手術。 五、人工流產。

11 我國 50-95 年育齡婦女總生育率趨勢 民國 50 年 95 年 資料來源:內政部 60 年 70 年 80 年

12 79-94 年人口政策口號 79 新家庭計畫 84 「適當婚育年齡為 22 歲至 30 歲」 94 「臺灣心 新文化 融合你我他」 「讓我們共同重視婚姻、家庭與養育子」

13 各縣(市)政府發放生育津貼一覽表 97 年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發放生育津貼一覽表 (內政部戶政司 97.03.06 台內戶字第 0970040372 號書函請地方政府提供資料,業經 97 年 4 月 16 日彙整,詳細規定請逕洽各地方政府) 縣市別 補助要 點 補助對象及申請條件 補助金額 實施日期提供本項資 料之窗口 (機關名稱 及電話) 臺北縣社會救 助法第 16 條第 8 項 係凡涉及本縣列冊之低收入戶,每次 生產補助 20,400 元整,無胎次限制。 每胎 20,400 元。 84.03.01 開始實施, 97 年持續辦理。 社會局 02-29603456 轉 3729 臺北市低收入 戶生育 補助 1. 本市列冊低收入戶,且符合以下條 件之一者: ( 1 )產婦、新生兒為列冊低收人口。 ( 2 )懷孕 3 個月以上流產或死產之孕 婦。 2. 生產、流產或死胎次日起 6 個月內提 出申請。 每胎補助 16,500 元。 97 年持續辦理。社會局 02-27256969 基隆市低收入 戶婦女 生育補 助 凡列冊本市低收入戶婦女 每人每次補 助 10,200 元 整。 88.1 開始實施, 97 年 持續辦理。 社會處 婦女兒少福 利科 02-24201122 轉 2204-2205 桃園縣桃園縣 低收入 戶生育 補助作 業要點 1. 生育婦女婦為設籍本縣之列冊低收 入戶。 2. 所育子女係該生育婦女所生之前 3 胎 者。 3. 未領取政府其他同性質補助。 4. 生產後 3 個月內申請之。 本縣低收入 戶辦理生育 補助,前 3 胎每胎 6,000 元。 94.01.06 開始實施, 97 年持續辦理。 社會處 03-3356028

14 87 及 91 新住民加入增加

15 外籍與大陸配偶生育健康管理計畫 一、建全外籍與大陸配偶之健康管理資訊。 二、促進及保護育齡外籍與大陸配偶之生育健康: (一)維持育齡夫婦避孕實行率於 93 年至少達 80 % (95 年達 85 %以 上 ) 。 (二)鼓勵懷孕之外籍與大陸配偶定期接受產前檢查。 (三)提供接受優生保健醫療服務之疑似或異常個案追蹤管理,其 追蹤管理率 93 年至少達 85 % (95 年達 90 %以上 ) 。 三、促進及保護外籍與大陸配偶之子女健康 (一)未滿二歲子女建卡率, 93 年至少達 60 %, 95 年達 70 %以上。 (二)輔導該族群所生子女接受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篩檢。 。 (三)提供該族群所生子女接受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疾病篩檢異常個 案之追蹤管理。 (四)提供該族群所生未滿二歲子女有關兒童生長發展之評估。 。 (五)提供該族群子女發展遲緩(含疑似個案)之追蹤管理,

16 愛護外籍配偶專線 0800088885

17 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補助作業要點 94.3

18 外籍配偶生育保健通譯員服務計畫 為解決人員流失問題,國健局研訂「外籍配偶 生育保健通譯員服務計畫」三年計畫(執行期 間自 95 年 6 月起至 98 年 12 月止),向內政部外 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管理會申請補助,獲得同 意編列通譯費時薪 300 元,由縣市衛生局各自 辦理通譯員之培訓及管理。

19

20

21 95 年人口政策口號 「孕育下一代,生命更精彩」 「結婚生育,讓生命永續」

22


Download ppt "優生保健法相關沿革 報告單位:桃園縣政府衛生局保健科 報告人:江玉琴. 大綱 人口相關政策 優生保健法 人工生殖法 外籍與大陸配偶生育健康管理."

Similar presentations


Ads by 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