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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药品管理 和准入政策介绍 CPIA 副会长单位 天津医药集团总工程师 张平 2016.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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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一、中国药品管理体系 二、中国药品准入政策 三、最新的药品管理制度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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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药品监督管理机构 2. 中国药事法律制度体系 一、中国药品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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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CFDA )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 市级药品监督管理局 县级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政府 市政府 县政府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省级检验机构 市级检验机构 县级检验机构 1. 中国药品监督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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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DA 相关直属技术机构: ( 1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 2 )国家药典委员会 ( 3 )药品审评中心 ( 4 )其他机构,包括:药品评价中心、 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和保健食品审 评中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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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国药事法律制度体系 研发 使用生产 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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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国药事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1984 年颁布,于 2001 年、 2013 年和 2015 年分别进行过 3 次修订。中国药事管理法律和法规的基础,内容上以药 品监督管理为中心,涵盖了药品评审与质量检验、药品 生产经营管理、药品使用管理、药品监督管理和法律责 任等方面。 药事法律法规体系构成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行政保 护条例》、《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 理办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 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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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药品研制(注册审批)方面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现行办法于 2007 年 10 月 1 日实施。明确了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申请药物临床试验、药品生产和药品进口,以 及进行药品审批、注册 检验 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相关法规:《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 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 容器管理办法》和《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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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指导原则:比如, 3 月 18 日发布的 《普通口服固体制剂参比制剂选择和确定指 导原则》、《普通口服固体制剂溶出曲线测 定与比较指导原则》、《以药动学参数为终 点评价指标的化学药物仿制药人体生物等效 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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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药品生产、流通和使用方面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10) 》及实施细则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2015) 》及实施细则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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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药品准入政策 产品准入 企业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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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准入: 药品的产品准入制度, 即为药品注册, 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 品注册申请人的申请, 依照法定程序, 对拟上市销售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 、质量可控性等进行审查, 并决定是 否同意其申请的审批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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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准入:(两证一照) 目前我国医药产业的企业准入制度主 要采取许可证制度。除了一般企业 的工商注册之外,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 医药企业必须获得《药品生产许可 证》和《药品经营许可证》, 并获得 GMP 认证和 GSP 认证方可启动生产 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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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外国药品进入中国通常有 两种方式,一种是进口药品注册, 一种是外国企业通过独资或合资 合作建厂的方式实现药品本地化 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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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化学药品分类制度改革 2.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 3. 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 4. 药品注册审评审批若干政策 5. 化学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 6. BE 试验审批制改备案制 7.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8.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 三、最新的药品管理制度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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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 注册 分类 分类 说明 包含的情形 1 境内外均未上市 的创新药 含有新的结构明确的、具有药理作用的化合物,且具 有临床价值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2016 年 3 月 4 日, CFDA 发布了《关于化学药品 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的公告》,具体调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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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分 类 分类 说明 包含的情形 2 境内外 均未 上市 的改 良型 新药 2.1 含有用拆分或者合成等方法制得的已知活性成份 的光学异构体,或者对已知活性成份成酯,或者对 已知活性成份成盐(包括含有氢键或配位键的盐), 或者改变已知盐类活性成份的酸根、碱基或金属元 素,或者形成其他非共价键衍生物(如络合物、螯 合物或包合物),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原料药及 其制剂。 2.2 含有已知活性成份的新剂型(包括新的给药系 统)、新处方工艺、新给药途径,且具有明显临床 优势的制剂。 2.3 含有已知活性成份的新复方制剂,且具有明显临 床优势。 2.4 含有已知活性成份的新适应症的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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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分 类 分类说明包含的情形 3 仿制境外上市但 境内未上市原研 药品的药品 具有与原研药品相同的活性成份、剂型、 规格、适应症、给药途径和用法用量的 原料药及其制剂。 4 仿制境内已上市 原研药品的药品 具有与原研药品相同的活性成份、剂型、 规格、适应症、给药途径和用法用量的 原料药及其制剂。 5 境外上市的药品 申请在境内上市 5.1 境外上市的原研药品(包括原料药及 其制剂)申请在境内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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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 MAH ) 2015 年 11 月 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方开展药品上市许 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允许药品研发机构和科研人员 取得药品批准文号,选择自行或委托有资质企业生 产,并对药品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外国企业来说, “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 将是投 资建厂和进口注册之外进入中国的第三种方式,最 佳选择是在中国设立药品研发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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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内容: 1) 试点范围: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苏 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四川省行政区 域内。 2) 持有人条件: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且能够独立承担责 任的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研发机构 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的、具有中国国籍的科研人员且需要设立药品质量管理、 监测与评价的专门机构和人员,并承担产品相应的监督 管理责任。 3) 试点品种:批准上市的新药、按新标准批准的仿制药、 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 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预防用生物制品、 血液制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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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 2015 年, CFDA 加大了药物临床试验数据核查力度,分别 于 7 月 22 日、 8 月 1 日、 8 月 28 日、 10 月 15 日、 11 月 10 日发 布了《关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工作的公告》、 《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要点》等系列文件,明确了核查 的范围和内容,重点从数据完整性、临床方案合规执行情 况、试验药物和对照药品的生产或购进情况等多个方面进 行核查。 2016 年 2 月 24 日, CFDA 进一步发布了 “ 药物临床试验数据 核查工作程序(征求意见稿) ” 。 此次核查的特点:严、广、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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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药品注册审评审批若干政策 2015 年 11 月 11 日, CFDA 发布了《关于药品注 册审评审批若干政策的公告》,提高药品审评审 批质量和效率,主要内容如下: 1) 提高仿制药审批标准(按与原研药质量和疗 效一致的原则) 2) 规范改良型新药的审评审批(需证明技术创 新性且临床价值的明显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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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优化临床试验申请的审评审批(新药的临床试 验申请,实行一次性批准) 4) 实行同品种集中审评 5) 加快临床急需等药品的审批(防治艾滋病、恶 性肿瘤、重大传染病和罕见病等疾病的创新药; 儿童、老年用药;转移到中国境内生产的创新药 注册申请; 在欧盟、美国同步开展临床的新药临 床试验申请;在中国境内用同一生产线生产并在 欧盟、美国同步申请上市且已通过其药品审批机 构现场检查的药品注册申请等 8 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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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 2016 年 3 月 5 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仿制药 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 1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2012 年版)中 2007 年 10 月 1 日前批准上市的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 制剂,应在 2018 年底前完成一致性评价,其中 需开展临床有效性试验和存在特殊情形的品种, 应在 2021 年底前完成一致性评价;逾期未完成 的,不予再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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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已在欧盟、美国和日本获 准上市的仿制药,可以国外注册申报的相关资料 为基础,按照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申报药品上市, 批准上市后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在中国境内用 同一生产线生产上市并在欧盟、美国和日本获准 上市的药品,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 3 )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品种, 国家将在医保 支付、药品集中采购、技术改造、药品上市许可 持有人等方面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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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生物等效性( BE )试验审批改备案制 2015 年 12 月 1 日, CFDA 发布《关于化 学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实行备案管理的公 告》。至此,我国化学药生物等效性试 验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BE 试验备案 制也有助于解决仿制药注册申请积压的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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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保健品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2016 年 2 月 27 日, CFDA 发布《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 办法》, 2016 年 7 月 1 日实施,重点内容: 1) 将保健食品产品上市的管理模式由原来的单一注册制, 调 整为注册与备案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2) 规定生产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 以 及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 ( 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 物质的保健食品除外 ) 必须通过产品注册。 3) 重申优化保健食品注册程序,强化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 管理, 该办法规定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有效期为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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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 2016 年 3 月 7 日, CFDA 发布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 品注册管理办法》, 2016 年 7 月 1 日实施,重点内容: 1) 配方食品定义:指为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 代谢紊乱或者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者膳食的特 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 2) 注册申请条件:我国境内生产销售的特殊医学用途配 方食品和向我国境内出口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需 经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注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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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 3 )注册申请程序:( 1 )行政受理、( 2 )技术审评、 ( 3 )现场核查。(申请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注册,应 开展并提交临床试验报告)( 4 )抽样检验、( 5 )行政 审批、( 6 )制证发证(注册证书有效期为 5 年,且不得 转让)。 4 ) 注册时限。对于申请进口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 册的,还需根据境外生产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境外现 场核查和抽样检验的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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