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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刑事诉讼管辖 本章主要内容 1 、管辖的概念 2 、确立管辖的原则 3 、立案管辖的概念及其具体规定 4 、审判管辖的概念、种类以及各种管辖 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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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 院在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审判第一审 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管辖有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两种。审判管辖又分为级别管辖、 地区管辖和专门管辖。 二、确定管辖的原则 1、适用公安司法机关性质和职能的原则; 2、有利于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保证案件质量的原则; 3、便利诉讼的原则; 4、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第一节 管辖的概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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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结构图 管辖 立案管辖 审判管辖 1 、公安机关管辖 2 、国家安全机关管辖 3 、人民检察院管辖 4 、军队的保卫部门管辖 5 、监狱管辖 普通管辖 专门管辖 级别管辖 地区管辖 指定管辖 军事管辖 铁路运输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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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立案管辖 一、立案管辖的概念和依据 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在立 案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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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管辖权 刑事诉讼法第 18 条第 1 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 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是指? 1 、刑事诉讼法第 4 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 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2 、刑事诉讼法第 18 条第 2 款规定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 侦查的刑事案件。 3 、刑事诉讼法第 225 条规定: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 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所犯罪的案件由监狱 进行侦查。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 有关规定。 除上述 “ 法律另有规定 ” 的这些案件由其他特定的机关行使侦 查权外,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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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民检察院的立案管辖权(刑事诉讼法第 18 条 第 2 款规定) 1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是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 贪污贿赂罪和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按照刑法分则第 八章贪污贿赂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 2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即刑法分则 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 3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 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4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 案件。需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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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民法院的立案管辖权 刑事诉讼法第 18 条第 2 款规定,自诉案件由法院直 接受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70 条规定,自诉案件 包括: 1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即侮辱、毁谤案,暴力干涉 婚姻自由案,虐待案和侵占案。 2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 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妨碍通讯自由 案,非法进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 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 外),以及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 对被告人可以判处 3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 刑事案件。 3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 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 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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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审判管辖 一、审判管辖的概念和种类 审判管辖是人民法院之间对第一审刑事案 件受理上的分工。 可以分为普通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地区 管辖、指定管辖和专门人民法院的专门管 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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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 件的权限分工。 (一)一般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第 19 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第 20 条) 1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 2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 、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第 21 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第 2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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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别管辖的灵活性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 23 条规定,上级人民法 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 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 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 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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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区管辖 地区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理第一审刑 事案件上的职责分工。 导入案例 李某,男, 25 岁;许某,男, 24 岁,均系安徽甲县 人,同住县城关镇,同在县剧团工作,平时关系不 好。在随剧团到乙县演出时,因小事引起纠纷,李 将许打伤,当即送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肋第四根 撕裂性骨折 ( 符合轻伤标准)。乙伤愈后,携带医 院诊断病历、发票等材料返甲县,向甲县人民法院 控告李犯故意伤害罪,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甲县 人民法院认为犯罪事件发生在乙县,拒绝接受,令 乙向乙县人民法院起诉。 问题 : 甲县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 你认为应由何 地人民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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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区管辖的原则规定 1 、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 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的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 24 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 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 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 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单位犯罪的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单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 的,可以由被告单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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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 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的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 25 条规定,几个同级人 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 人民法院管辖;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 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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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指定管辖 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指 定交由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刑事诉讼法》第 26 条规定: “ 上级人民法院 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 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 法院审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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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专门管辖 一、专门管辖的概念 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 院之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第一审刑事 案件受理范围上的分工。 二、军事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1 、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案件 2 、发生在部队范围的现役军人和军内在编职 工犯罪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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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专门管辖 三、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1 、危害铁路运输、生产的刑事案件 2 、严重破坏铁路火车交通设施的刑事案件 3 、在火车上实施的犯罪 4 、违反铁路运输的规章制度造成重大事故或 严重后果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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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案例: 犯罪嫌疑人周某,男, 35 岁,系某国家机关进口处 干部。 1995 年 6 月,周军奉派去 R 国进修学习半年, 在 R 国学习期间,周军经不住金钱、美女的诱惑, 被该国一情报部门拉下水。回国后,在某省与 R 国 有关公司谈判从 R 国进口技术设备过程中,周军多 次将我方谈判底价等有关核心机密出卖给谈判对方, 致使我方蒙受重大损失。周军在 1997 年 4 月份去本 省某县考察确定外贸加工定点厂家过程中,收受一 工厂通过该县外贸公司经理送的好处费人民币 5 万 元。另外,周军隐瞒已婚的事实,利用妻、女均在 老家的机会,骗取结婚证明, 1995 年 2 月在省城的 工作单位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与刘燕登记结婚。 问题:本案周军的犯罪行为应由哪一个司法机关管 辖立案?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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