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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2 Ch 91 員工激勵制度 壹、員工的概念 貳、員工分紅 參、員工新股認購權 肆、員工認股權憑證 伍、買回庫藏股給予員工認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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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2 Ch 92 壹、員工的概念 指非基於股東地位而為公司服務,因此, 董事、監察人不是公司法所稱的員工。 經理人雖然兼有公司董事身分,仍屬公司 的員工。 章程可訂定符合一定條件的從屬公司員工, 也可分配控制公司的股票分紅。 國內有些上市公司的董事長另具有「總經 理」或「執行長」職銜,就是為了取得員 工身分,以便享有員工分紅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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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2 Ch 93 貳、員工分紅 員工分紅的法律依據(公 235II ) 分紅入股(公 240I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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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2 Ch 94 員工分紅的爭議 優點 – 吸引人才 缺點 – 損害股東權益 – 未列為費用,有虛增公司盈餘之嫌 員工分紅費用化的趨勢 員工分紅應如何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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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2 Ch 95 參、員工新股認購權 公司法公司發行新股時,除經目的事業中央主管 機關專案核定者外,應保留發行新股總數百分之 十至十五之股份由公司員工承購。 公營事業經該公營事業之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 得保留發行新股由員工承購;其保留股份,不得 超過發行新股總數百分之十。 公司對員工依第一項、第二項承購之股份,得限 制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但其期間最長不得超過 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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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2 Ch 96 肆、員工認股權憑證 意義 ─ 公司免費給予員工的選擇權,員工有 權依照公司約定的條件,認購公司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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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2 Ch 97 發行規定 每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總額不得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 數之 10 %,且加計以前所發行流通在外餘額。 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 15 %。 每一員工認購權憑證數量不得超過本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 證總數之 5 %,可認購金額不得超過 3000 萬元。 不得轉讓給他人。 上市或上櫃公司訂定的認股價格不得低於市場之收盤價, 未上市或未上櫃公司及興櫃公司則不得低於淨值。 持有憑證滿二年後,才可請求履約。 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不得超過 10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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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2 Ch 98 伍、買回庫藏股給予員工認購 上市或上櫃公司得經董事會特別決議,自 上市或上櫃市場買回其股份,轉讓予員工 (證交法第 28 條之 2 第 1 項第 1 款)。 轉讓辦法由證券主管機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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