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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教人員法律新知與實例探討 姚其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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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特色 一 學前教育事權統一,由教育部部監督、 管理 二 幼稚園、托兒所整合為「幼兒園」 三 教服人員資格權益、保障、評議等事項 四 以幼兒為主體,保障幼兒受教權 五 閒置 ` 空間利用 六 縝密監督機制,健全教保服務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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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立法經過 依據:全國福利會議 1、起步階段86-89 2、幼教政策共識形成階段89-90 3、政策形成階段90-92 4、規劃結論公開階段93 5、行政主管機確立94 6、 1000629 公布 1010101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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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組織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 幼兒教育及照顧〈E arly Childhood Education and Car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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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概要 第一章 總則〈第 1 條至第 6 條〉 第二章 幼兒園設立及其教保服務〈第 7 條至第 14 條〉 第三章 幼兒園組織與人員資格及權益〈第 15 條至第 28 條〉 第四章 幼兒權益保障〈第 29 條至第 33 條〉 第五章 家長之權利及義務〈第 34 條至第 40 條〉 第六章 幼兒園管理、輔導與獎助〈第 41 條至第 46 條〉 第七章 罰則〈第 47 條至第 54 條〉 第八章 附則〈第 55 條至第 60 條〉 計8章60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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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用語 ● 條文規定應分條書寫,冠以「第某條」字 樣,並得分項、款、目。項不冠數字,空 二字書寫,款冠以一、二、三等數字,目 冠以〈一〉、〈二〉 、〈三〉等數字, 並應加標點符號。 ● 前項所定之目在細分者,冠以 1 、 2 、 3 等 數字,並稱為第某目之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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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稱以上者,俱連本數計算。以上者, 自其最少數言之。以上連本數計算,指該 本數乃最低數〈下限〉。 ● 「及」表示各項均包含之連接詞,在意義 上有主、次之分,前項為主,後項為次, 位置不能更換。 ● 「應」意謂著「應當或必須做某事」;又 謂: 「為義務性規範」,如不履行某義 務,就要承擔一定的法律義務或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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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表示情理、事實、意志上須要、應 該、必須之意;又表示授予主管機關某種 權限與裁量權無關。 ● 「或」為選言命題之連接詞,即多者選一 即可。 ● 「並」,表示二個事物都存在。 ● 「但書」,法律上意義、用法頗多,第1 8 條「但書」,指例外而言,前面是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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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亦同」,通常指在法律效果的準用。第 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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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 立法目的 第 2 條 名詞定義 ● 第 3 條 主管機關 第 4 條 召開諮詢會議 第 5 條 中央主管機掌理事項 第 6 條 地方主管機掌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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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幼兒園設立及其教保服務 第 7 條 幼兒園教保服務原則 ● 第 8 條 幼兒園之許可設立 ● 第 9 條 興辦非營利幼兒園 第 10 條 社區互助式幼兒教保服務 第 11 條 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目標 ● 第 12 條 幼兒園教保服務內容 ● 第 13 條 身心障礙幼兒園接受教保服務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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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協助推展社區活動及社區親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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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幼兒園組織與人員資格及權 益 第 15 條 進用具教保服務資格之人員 ● 第 16 條 成立各級教保服務人員之組織 第 17 條 幼兒園應提供教保服務人員之資訊 第 18 條 幼兒園之員額編組 ● 第 19 條 幼兒園園長應具備資格 ● 第 20 條 幼兒園教師資格適用規定 ● 第 21 條 幼兒園教保員應具備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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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條 幼兒園助理教保員應具備資格 ● 第 23 條 幼兒園教保人員之資格、權益、管 理等事項 第 24 條 聘用社會工作及護理人員資格應符 合相關規定 第 25 條 公立幼兒園園長、教師聘任規定 ● 第 26 條 私立幼兒園園長、教師聘任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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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條 教保服務人員或其他人員不得在幼 兒園服務之情形 ● 第 28 條 幼兒園負責人、董事長、董事之消 極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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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幼兒權益保障 第 29 條 訂定管理規定並定期檢討 第 30 條 幼兒園保護措施之實施 ● 第 31 條 建立幼兒健康管理制度 第 32 條 設置保健設施辦理相關訓練 第 33 條 辦理幼兒員團體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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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家長之權利與義務 第 34 條 成立家長會 第 35 條 請求地方主管機關提供資訊 第 36 條 幼兒園應公開資訊 第 37 條 請求說明不得拒絕 第 38 條 參與幼兒園評鑑之規劃 第 39 條 提出異議及申訴 ● 第 40 條 父母或監護人應履行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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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幼兒園管理、輔導及獎助 第 41 條 訂定書面契約 第 42 條 收退費規定 第 43 條 優先招收不利條件幼兒提供適切協 助或補助 第 44 條 設置專帳處理 第 45 條 檢查、輔導、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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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條 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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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罰責〈第 47 條至第 54 條〉 罰鍰。停辦。按次處罰。限期改善。 廢止登記。減少招生人數。 停止招收O月至O年。停辦O年至O年。 廢止設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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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則 第 55 條 申請改制為幼兒園 第 56 條 在職人員名冊報備及職稱轉換 第 57 條 附則 第 58 條 附則 第 59 條 施行細則 第 60 條 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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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案例:某幼稚園六歲之男童,在廁所內以手 指插入五歲之女童之陰部,應如何 處理?〈 1001025 中國時報 A9 〉 解答:通報〈性侵案件〉 刑事不處罰〈可教不可罰〉 民事損害賠償〈心理輔導、精神損 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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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案例:老師處罰四歲男童,以尿布套頭應如 何處理?〈 1001021 蘋果日報 A8 〉 解答:通報 刑事老師〈公然侮辱罪〉 民事損害賠償〈心理輔導、精神損 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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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愛心、耐心教導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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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大家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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