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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by础媛 安 Modified 8年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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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創投法律實務介紹 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 劉承愚律師 二○○○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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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投事業設立規範 創業投資事業管理規則 ( 一九八二年十一月 財政部頒佈 ) – 欠缺法源,合法性遭到質疑。 創業投資事業管理規則 ( 一九八二年十一月 財政部頒佈 ) – 欠缺法源,合法性遭到質疑。 創業投資事業範圍與輔導規則 ( 草案 ) – 創業投資事業範圍與輔導規則 ( 草案 ) – 以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七十條為法源,目 前尚在審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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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關法規 從租稅優惠面而言 –促–促–促–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八條:以部份投資金額抵 減所得稅。 從資金來源面而言 –規–規–規–規定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投資限制,退 休基金目前不得投資創投事業 –禁–禁–禁–禁止向大眾募集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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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創投事業之特性 公司性質 – 股份有限公司 決策方式 – 董事會或投資審議委員會,視公司章程 或股東協議書而定。 董事會形成方式 – 大股東依其持股當選,或專業經理人依 股東間協議而出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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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管理方面 創投事業之投資管理可分為三種型態 一、自設管理團隊,進行投資管理工作。 二、委託管理顧問公司,由管理顧問公司提 供投資建議,目前法律並未開放代客操作, 是否投資仍應經創投事業之董事會或審議 委員會決定後由管理公司協助執行。 三、委託其他創業投資公司代管投資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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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顧問公司 創投事業與管理公司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主要 係依雙方訂立的委託契約條款來決定,未規 定事項則依民法委任關係決定之。 管理公司的設立並無特別法律的規定,依公 司法相關規定設立即可,一般亦多屬股份有 限公司的組織。 創投事業委託管理顧問公司之行為,應依公 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規定,有代表已發行 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 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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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顧問公司 ( 續 ) 以下各項為管理顧問合約常見條款: 管理公司通常依所委託管理基金的規模來收取管 理費,在投資達到一定的獲利標準時並可收取一 定比例的紅利。 管理公司的人事有重大異動,或其經營績效未能 達到一定水準時,創投事業可終止委託契約,更 換管理團隊。 管理公司如果不止管理一家創投事業的基金,則 委託契約中多會規範投資額度的分配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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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交易與利益衝突 自設管理團隊的創投事業,對於利益衝突 通常會以公司內部規定來處理;委託管理 團隊的創投事業,則在委託契約中規範利 益衝突的處理方式。 對於關聯交易(即關係人交易),多採充分 揭露原則,即將關係人交易之事實提報董 事會或投資審議委員會,使其在充分了解 的情形下做成投資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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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交易與利益衝突 ( 續 ) 公司內部規範或委託契約中未規範的情況, 亦可能引用民法委任的規定來處理(例如民 法第五百四十一條交付金錢物品孳息及移 轉權利之義務)。 對於特別嚴重的義務違反,如符合刑法背 信罪的要件,亦可能以刑事責任追訴管理 團隊或經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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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制度與公司制 台灣公司法並不承認有限合夥的法人格,民法中 合夥制亦不承認完全的有限合夥關係,而是部份 有限合夥制 ( 僅隱名合夥人可負有限責任 ) 。合夥 組織亦不符合創投事業的設立標準,無法享受創 投事業的權利。 台灣公司法並不承認有限合夥的法人格,民法中 合夥制亦不承認完全的有限合夥關係,而是部份 有限合夥制 ( 僅隱名合夥人可負有限責任 ) 。合夥 組織亦不符合創投事業的設立標準,無法享受創 投事業的權利。 現行規定僅准許以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型態來成 立創業投資事業,但是股份有限公司屬於「資合 公司」,與創業投資事業著重在「人合」的特性 不符。 現行規定僅准許以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型態來成 立創業投資事業,但是股份有限公司屬於「資合 公司」,與創業投資事業著重在「人合」的特性 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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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投管理法令的立法思考 一、是否要強調組織的「人合性」或「資合性」?二、是否要給予特定的獎勵措施?租稅優惠?三、是否應視為特許行業?四、是否要對從業人員的資格加以審核? 五、是否要立法規範相關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還是尊重契約自由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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