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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by鸣某 溥 Modified 8年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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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训 7 】 关于公司的合并、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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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 立后的公司承担 某市宏发机械公司(以下简称宏发公司)于 2001 年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分立为东方机器设备 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和大河构件厂(以下简 称大河厂)。宏发公司分立时,其财产做了相应的 分割,编制了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东方公司与 大河厂就宏发公司分立前的债务达成协议,全额由 东方公司承担。公司于 2001 年 5 月 5 日做出分立决 议后, 5 月 15 日前通知了债权人,并在 5 月 5 日至 6 月 5 日连续在报纸上就分立事宜公告了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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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发公司的某甲债权人接到通知书后,于 5 月 20 日向宏发 公司提出了清偿债务的要求;某乙债权人接到通知书后, 于 5 月 30 日向宏发公司提出了提供相应债务担保的请求。 宏发公司对某甲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并对某乙债权人的 要求做出了承诺。 2001 年 6 月 1 日,公司正式分立。宏发 公司的在外地的债权人某丙未接到分立通知书,于 2001 年 8 月 2 日才知晓宏发公司已分立,于是分别向东方公司 和大河厂主张债权,但东方公司和大河厂均以公司早已 分立为由拒绝了某丙的要求。某丙遂诉诸法院。 【案例 1 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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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分立时,应如何通知已知的债 权人及其他债权人? 2 、某甲与某乙债权人的要求是否符合 公司法的规定? 3 、某丙的债权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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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分立,其财产应做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分立决议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 至少公告三次。宏发公司在分立过程中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对债权人进行了通 知,并进行了公告。其做法是正确的, 符合《公司法》要求。 分析要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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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天内 有权要求分立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某甲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 某乙债权人要求分立公司提供相应的担 保,都是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宏发公司 清偿了债务,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符 合公司法的要求。否则,公司不得分立。 分析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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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某丙债权人未接到分立通知书,但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未接到通知书的债 权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 90 天内有权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东方公司和大河厂拒绝其债务主张是不 合法的。按照东方公司和大河厂达成的 债务分担协议,宏发公司的所有债务均 由东方公司承担,因此,法院将判决由 东方公司清偿某丙债权人的债务。 分析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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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 】 江苏省甲公司与乙公司各出资 30 万元组建丙 公司。丙公司成立后,主要经营建材批发业 务。为扩大经营规模丙公司向南昌市某建设 银行 ( 以下简称建行 ) 贷款 56 万元,期限 1 年半, 丙公司最晚于 2000 年 8 月 1 日还本付息。至 2000 年,丙公司无力清偿建行贷款。建行在 追债过程中查明丙公司在成立之后甲公司只 向其实际投入注册资本 18 万元,其余的 12 万 元一直未汇入丙公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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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行于 2000 年 12 月 25 日向人民法院起诉, 诉称原公司法第 23 条规定以商品批发为主 的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 50 万元, 丙公司实际注册资本只有 48 万元,因此不 具备法人资格,作为股东的甲乙两公司应 当对建行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案例 2 续 】 建行的此种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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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要点 建行的此种说法不正确。 第一,修改后的《公司法》对 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规 定为 3 万元,并不再区分不同行 业。 第二,注册资金可以分步到位。 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在不低于法 定最低限额的前提下,首次出资 额可以在 20 %以上,其余两年 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 缴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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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3 】 【案例 3 】 甲公司分立为乙公司和丙公司。在分立过 程中,乙公司和丙公司对甲公司所欠丁、 戊、己、庚的债务达成协议。乙公司承担 丁、戊的债务,丙公司承担己、庚的债务。 后因丙公司无力承担己、庚的债务而发生 纠纷。现问乙公司和丙公司达成的债务承 担协议对外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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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公司和丙公司达成的债务承 担协议对外无效。因为我国 《公司法》第 177 条明确规定: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 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 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 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 除外。本案,乙、丙公司并未 与债权人达成书面协议,故乙 公司和丙公司达成的债务承担 协议对外无效,两者对外应承 担连带责任。 分析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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