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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年度國民小學及國民中 學補救教學實施方案 2016. 5 .0 3 屏東縣整體計畫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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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5 年度國民小學及國民中 學補救教學實施方案 2016. 5 .0 3 屏東縣整體計畫說明會

2 105年度期程調整後 縣市及學校端應注意事項 潮南國小 林秀玲

3 105 年重大變革 測驗期程調整 —105 年 5 月起 105 年 2 月 持續完成 104 年度 成長測驗。 105 年 5 月 調整篩選測驗於 每一學年末。 105 年 12 月 調整成長測驗為 1 次,於第一學期 期末。

4 105 年重大變革 各期別名稱調整 暑假 第一 學期 寒假 第二 學期

5 原 新 取消身分限制、增加受輔科目的限制 五、實施對象 一 ~ 四年級兼具學習低成就及身分弱勢二項條件。 五至九年級具學習低成就。 學生經篩選測驗結果,國、數、英任一科目有不合格者, 依不合格之科目入班受輔。

6 原 新 五、實施對象 其他經學校學習輔導小組認定有需要補救教學之二至九 年級學生,以不超過總受輔人數 35% 為原則。 其他經學校學習輔導小組認定有需要補救教學學生,以不 超過全校各科目總受輔人數之 35% 為原則。

7 原 新 六、教學人員資格 應取得 8 小時: 1. 現職教師 ( 含具合格教師證之代理教師 ) 2. 儲備教師或退休教師 應取得 8 小時: 具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合格教師證書者。

8 原 新 六、教學人員資格 應接受 18 小時: 1. 大學生:大學二年級以上 ( 含研究所 ) 2. 社會人士 應接受 18 小時: 未取得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合格教師證書者。 1. 大學生:大學二年級以上 ( 含研究所 ) 2. 社會人士

9 原 新 七、教學聘任 除由校內現職教師 ( 含長期代理教師 ) 及不支領鐘點費之退 休教師擔任外,其餘均透過招募網專區。 由校內現職教師 ( 含長期代理、代課教師 ) 及不支領鐘點費 之退休教師優先擔任,其餘均透過招募網專區。

10 原 新 八、篩選及測驗 由導師或學習領域任課教師提報。 由學校提報學生名單及其測驗科目。 一般扶助

11 原 新 八、篩選及測驗 提報比率: 25%~45% 。 應提報比率: 各校由科技化評量系統,依前一年各年級、個 科目之「年級不合格率」 +5% ;各縣市政府得視 學校狀況予以增調。  國小每校最多 16 個提報率、國中每校最多 6 個提報率。 一般扶助

12 八、篩選及測驗

13 原 新 八、篩選及測驗 提報比率:每位學生須參加測驗。 提報比率為 100% ,每位學生須參與國語文、 數學、英語三科目之測驗。 特定扶助

14 105 年篩選測驗之測驗方式調整 測驗年級測驗方式說明 1 至 2 年級紙筆測驗 試卷資料由測驗中心印刷並寄送至各學校 (1) 各校於完成測驗後將試卷資料寄回。 (2) 各校自行批改及逐題上傳學生作答反應資料後,循例於期限內 向測驗中心申請資料處理費。 3 至 8 年級 線上測驗 科技化評量系統自 105 年 5 月篩選測驗起,同一時段無受測人次之 上限。 答案卡劃記 因電腦設備不足或大型學校經核定得以學校為單位採答案卡劃記 方式辦理。 採答案卡劃記方式之學校,試務資料印刷、讀卡、答案回傳等事 項由學校規劃辦理,所需答案卡及試卷印刷由國教署依人次酌予 補助,完成測驗後,請將學生作答結果上傳至科技化評量系統。

15 原 新 八、篩選及測驗 篩選測驗階段: 二至三年級紙筆。 四至九年級電腦化測驗。 一至二年級紙筆。 三至八年級 方式一:電腦線上測驗。 方式二:採答案卡劃記。 新增一年級, 九年級不考 !

16 原 新 八、篩選及測驗 成長測驗階段,測驗方式: 二至三年級紙筆。 四至九年級電腦化測驗。 二年級紙筆。 三至九年級: 一律電腦線上測驗 ( 無劃卡 ) 。

17 原 新 八、篩選及測驗 測驗時間: 1. 篩選測驗:每年九月。 2. 成長測驗:每年二月及六月。 測驗時間: 1. 篩選測驗:每學年第2學期末 (5 月 ) 。 2. 成長測驗:每學年第1學期末 (12 月 ) 。

18 1月1月 2月2月 3月3月 4月4月 5月5月 6月6月 7月7月 8月8月 9月9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105 年 成長 測驗 篩選 測驗 成長 測驗 106 年 篩選 測驗 成長 測驗  註:實際施測期程依據國教署公函為準。 測驗期程調整對照表

19 原 新 九、實施方式 以抽離原班並依學生受輔科目實際程度 編班為原則。 以抽離原班並依學生篩選測驗不合格科 目之實際學力程度編班。

20 原 新 九、實施方式 實施時間: 第一期(寒假)、第二期(二月至六月) 、 第三期(暑假) 、第四期(九月至翌年一月) 暑假 (7/1) 、第一學期、寒假、第二學期 (6/30)

21 原 新 九、實施方式 寒暑假受輔科目-其他活動性課程: 一般扶助以 20 %為原則、 特定扶助以該期 1/3 為原則。 暑寒假受輔科目-除依受輔科目及年級安排 外,得視學生學習需求,安排其他活動性課 程,並以不超過該期教學節數 25 % 為原則。

22 原 新 九、實施方式 教學節數: 得於 244 節之總量管制前提下,調整運用。 調整比率不得逾被勻支期別總節 50 %。 未開班期別之節數不得勻支至其他期別。

23 104 年 期別名稱 第一期 ( 寒假 ) 第二期 第三期 ( 暑假 ) 第四期合計 要點節數 20728072 244 案例說明

24 105 年 期別名稱 105 年 寒假 105 年 下學期 105 學年度暑假 105 學年度第一學期 要點節數 (50%) 20(10)72(36)80(40)72(36) 實際節數 ( 剩餘節數 ) 052(20)20(60)30(42) 可勻節數 20<36 可勻 20 節 60>40 可勻 40 節 42>36 只可勻 36 節 經費核結每兩期核結一次 請貴校每兩期結束後二周內,送收支結算表至本府教育處。 全額賸餘款請開立支票繳回。 若未完成核結之學校,下期將不核予開班。 案例說明

25 原 新 十、個案管理 個案結案: 接受補救教學學生,學校應於入班決定 十四日內於學生管理系統列入個案管理 名單 。 學校應於測驗結束 30 日內於學生管理系統列 入個案管理名單。

26 原 新 十、個案管理 凡進入學生管理系統之個案管理之學生,均應 參加每年二月及六月之成長測驗,以追蹤學生 學習成就進步情形。 個案學生均應完成同一學年度之成長測驗及次 一學年度之篩選測驗,以追蹤學生學習發展現 況。

27 原 新 十、個案管理 個案結案: 1. 進步因素:各該科目成績明顯進步者或通過二次成長測驗, 經評估可穩定回原班學習進度者。 2. 其他因素:長期請假、中輟、死亡或特殊安置。 個案結案: 1. 通過次一學年度之篩選測驗,且經學習輔導小組評估可穩定 回原班學習進度者。 2. 其他因素:長期請假、中輟、死亡或特殊安置等未於學校就 讀之情形者。 。 3. 身心障礙之個案學生畢業後就讀特殊學校者。

28 原 新 十、個案管理 個案轉銜: 1. 國小: 6 月 30 日前將學生資料異動轉銜至就讀之國中。 2. 國中:將學生異動內容修正成「畢業」或「結業」 。 個案轉銜: 1. 國小: 7 月 15 日前在學生管理系統完成異動轉銜之轉 出作業。 2. 國中:各國民中學應於 7 月 16 日起至 7 月 31 日止,完成 新生之個案學生轉入作業﹔九年級之個案學生由其就讀 學校將學生異動內容修正成「畢業」或「結業」 。

29 新 十一、補助基準 行政費: 補助辦理補救教學相關之業務費、施測費 … ,以 每校實際開班總節數乘以每節 40 元為補助上 限。

30 新 十一、補助基準 三至八年級篩選測驗,因電腦設備不足或大型學 校,而採答案卡劃記方式所需費用,由國教署酌 予補助。 1) 一般扶助學校:依前一年度篩選測驗各校、各年級、各科不合格 人數加 5% ,計算補助總人次。 2) 特定扶助學校:依前一學年度篩選測驗各校、各年級學生總數乘 以三科,計算補助總人次。 3) 每人次補助金額及經費核撥作業依國教署函文說明辦理。

31 新 十一、補助基準 教學換宿 1) 未支薪補救教學人員至偏遠地區國中小服務,學校得 免費提供住宿,並應簽訂教學住宿模式。 2) 教學住宿契約包含教學時數、宿舍使用規範、補助項 目與額度、安全維護及緊急應變處理方式等內容。 3) 後續依國教署函文說明辦理。

32 105年度經費撥付及核結 注意事項 教育處學管科 陳佳伶

33 一、 督導各校定期完成各期執行成果填報, 計 6 期。 二、 督導各校完成篩選測驗提報及施測率 100% 。 三、 辦理本縣三次督導會報。 四、 督導各校完成學生轉銜。 縣市督導項目

34 五、 年度經費核撥: 1. 依據各校於補救教學填報「開班情形」數核撥。 2. 105 年度第 1 期、第 2 期將於近日內核撥。 3. 爾後各期於填報截止後另案函請學校製據請款。 縣市督導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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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六、經費核撥 - 注意事項 1. 請貴校務必於期限內完成開班填報。 2. 已送審後如需更正 → 填報期限內 → 請逕洽專責 人員。 3. 於填報期限截止後 → 不再進行任何剔退動作。 縣市督導項目 光春國中:陳一萱小姐 788-5793 潮南國小:鍾宜蓁小姐 788-5792

37 七、經費核結 1. 請貴校每兩期結束後二周內,送收支結算表至本 府教育處。 2. 全額賸餘款請開立支票繳回。 3. 若未完成核結之學校,下期將不核予開班。 縣市督導項目

38 八、經費核結 — 收支結算表 1. 本府教育處將核對貴校於「補救教學填報系統」 之成果填報。 2. 收支結算表請依照格式之項目填寫 ( 如附件 ) 。 縣市督導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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