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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申領小額款項專案法紀宣導 法務部廉政署 編製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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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二、案例類型分析 三、法令說明 四、防制作為 五、自行檢視事項 六、結語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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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加班費、差旅費及國民旅遊卡休假補助費 等小額款項為公務員權益,惟時有發生少數公務員 浮報此類款項之案例,倘公務員因一時萌生貪念誤 蹈法網,所得之財物或不法利益甚微,但行為人即 需面對司法制裁,更損及機關乃至整體公務員之形 象。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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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因浮報加 班費、差旅費、國民旅遊補助費、獎金、津貼等詐 領公款案件計21案 103年各地檢署(不含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 )檢察官偵辦貪瀆案件,以貪瀆罪起訴之起訴書計 224案,涉案公務員計548人,其中公務員因浮報加 班費、差旅費、國民旅遊補助費、獎金、津貼等詐 領公款案件計21案,已佔全部案件十分之一,實無 法輕忽此類型貪瀆犯罪。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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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機關主管,利用出差督導之機會,竟未依申 報出差之日期(共申請 10 餘次)實際前往出差地點 執行公務,而係留在辦公室或至其他地區演講、參 加餐敘及處理其個人之事務,卻仍分數次填寫「國 內出差旅費報告表」申請差旅費計新臺幣(以下同 ) 9,000 餘元,致不知情之審核人員誤認其有實際至 出差地點執行公務,而將前述金額匯入銀行帳戶。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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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 案經檢察官依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提起公訴。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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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機關約聘人員,明知其已獲聘為公務人員升 等考試監場人員,同日不可能另至機關加班,竟基 於詐取加班費之犯意,事前申請專案加班,使不知 情之審核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其加班申請。事後 該錄事遭人匿名檢舉,經該機關政風室查獲而未及 領取虛報之加班費。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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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取財未遂罪」 檢察官認其涉犯刑法刑法第 339 條第 3 項、第 1 項「詐欺取財未遂罪」,乃為緩起訴處分,並命其 向國庫支付 5 萬元。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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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警察局分局員警,明知自己休假未上班, 亦無超勤加班之事實,卻仍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虛 偽填寫「員警超勤時數統計表」,交由不知情之承 辦人,使其據以登載在職務上所掌之「超勤加班費 申請單」等公文書,再送請該人事、會計、行政、 督察等單位及機關主管簽核,而據以核發 3,000 餘元 之超勤加班費。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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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案經檢察官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刑法第 214 條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提起公訴。另警察局依警 察人員人事條例相關規定予以停職。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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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處技工,負責公務車輛維 ( 養 ) 護及駕駛業務 ,明知公務車加油卡僅得作為公務車加油簽帳之用 ,竟持公務車加油卡,使加油站員工陷於錯誤,將 價值 3,000 餘元之汽油加入其私人車輛;且未經該處 技正兼主任之同意,逕於公務車「油料月報表」偽 造其簽名,表示該名主任於是日曾使用該公務車。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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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 造私文書罪」 「詐欺取財罪」 檢察官認偽造簽名部分,違反刑法第 210 條「偽 造私文書罪」;利用公務用加油卡核銷私人用車用 油部分,違反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詐欺取財罪」, 惟審酌其犯罪情節尚屬輕微,且犯後坦承犯行、態 度良好,並已將詐得款項支付予該加油站,乃為緩 起訴處分。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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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某市駐里事務費核發作業要點及可支用項目 一覽表等相關規定,里幹事可按月檢據核銷駐里事 務費 6,000 元。該市某里幹事,先至國民旅遊卡特約 商店,使用國民旅遊卡刷卡購買抗 UV 防曬褲及排汗 褲,因該等消費項目符合前述相關規定,其遂據以 核銷駐里事務費,惟事後竟又將該 2 筆消費另行申請 公務人員強制休假補助費,因此重複請領 151 萬餘元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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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詐取財物罪 」, 案經法院審認被告使用國民旅遊卡請領休假補 助費乙節,尚與被告法定職務權限之執掌無關,故 成立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 「 詐取財物罪 」, 判處有期 徒刑 3 月,緩刑 2 年確定。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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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衛生所護士,利用負責「中老年健康促 進及慢性病防治宣導講座」業務之職務上機會, 明知未聘請講師辦理該活動不得請領講師費,卻 虛偽製作講師鐘點費領據,並偽造醫師簽名,使 不知情之審核人員陷於錯誤,從而詐得講師費 8,000 元。本件被告於犯罪被發覺前即至廉政署自 首,另繳回犯罪所得。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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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偽造署 押罪」「利用 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 案經檢察官依違反刑法第 216 條、第 213 條之「行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第 217 條「偽造署 押罪」及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利用 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及貪污治罪條例提起公 訴。惟考量被告於犯罪被發覺前即至廉政署自首 ,且就犯罪情節證述綦詳,並業已繳回犯罪所得 ,再佐以本件不法所得僅數千元,爰請求法官對 被告免除其刑。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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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稱『意圖』,即期望之意,亦即犯罪之目的 屬目的犯,並不以發生 特定結果為必要 所稱『意圖』,即期望之意,亦即犯罪之目的,與 責任要素之故意有別。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所 有,為該罪之特別構成要件,因而該罪除須有施用 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之犯罪故意外, 尚須具有特定之『意圖』,屬目的犯,並不以發生 特定結果為必要。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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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係指假借職務上 二、所謂「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係指假借職務上 之一切事機,予以利用而言 之一切事機,予以利用而言,其所利用者不論 係職務本身所固有之事機,抑或由職務所衍生 之事機均包括在內。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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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指假借職務上 一切事機,以欺罔手段使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 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5 款 物。而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5 款對於非 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利 指就不屬其主管或監督之事務 罪,係指就不屬其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假借其 兩者構成要件 職權機會或身分為圖利之行為,兩者構成要件 自有不同 自有不同。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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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若不注意法律規範,只要領取款項時「 四、公務員若不注意法律規範,只要領取款項時「 名實不符」,就有可能觸犯利用職務上之機會 名實不符」,就有可能觸犯利用職務上之機會 詐取財物罪 詐取財物罪,例如:冒領補助費、虛報加班 費、出差費、工資等。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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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之定義 五、關於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之定義,依據該條例 第 19 條規定,應適用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關於公 務員定義之規定。依據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之規定 「身分公務員」 ,關於公務員之定義,可分為「身分公務員」 、「授權公務員及「委託公務員」三種類型 、「授權公務員及「委託公務員」三種類型, 詳述如下: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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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身分公務員 指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 係指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 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 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而言。 「國家所屬機關」 1. 所謂「國家所屬機關」係指出身於國家行政機關 即總統府、五院及其等法定附 ,作為認定標準,即總統府、五院及其等法定附 屬機關「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乃指地 屬機關;所謂「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乃指地 方自治政府、地方民意機關及其等法定附屬機關 方自治政府、地方民意機關及其等法定附屬機關 不包括服務於公營事業機構、公 。故身分公務員不包括服務於公營事業機構、公 立學校與公立醫院之人員 立學校與公立醫院之人員在內。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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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職務權限」,係指在國家或地方自治 2. 所謂「法定職務權限」,係指在國家或地方自治 團體所屬機關服務之人員,其所從事之事務, 須 團體所屬機關服務之人員,其所從事之事務, 須 有法令規定之權限 有法令規定之權限。只要具有法定職務權限, 不 論該項職務是否為有關公權力行使之公共事務 , 均屬公務員。若無法定職務權限,縱然在國家 或 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服務,仍非屬公務員。 例 僅從事 機 如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僅從事 機 械性或勞動性工作之技工、司機或工友,均非 刑 械性或勞動性工作之技工、司機或工友,均非 刑 法第 10 條第 2 項所規範之身分公務員 法第 10 條第 2 項所規範之身分公務員。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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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授權公務員 指依法令授權而從事於公共事務且具有法定職 係指依法令授權而從事於公共事務且具有法定職 務權限之人員 務權限之人員而言。雖非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行政 機關 之人員,惟法令上特別規定將公共事務處 理之權限,直接交由特定團體之成員為之,而使 其享有法定之職務權限者。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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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事務」 1. 所謂「公共事務」,固然不問其為國家或地方之 以涉及有關公權力行使之事項為限 事務,惟以涉及有關公權力行使之事項為限。 有 關公權力之內涵,實與行使公法上之行為相同 , 故國家公行政之行為,除私經濟作用之私法行 為 外,均宜認其屬於公權力之範圍。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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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類型之公務員,採職務公務員之概念,須有法 2. 此類型之公務員,採職務公務員之概念,須有法 令授權為依據 令授權為依據。例如 : (1) 依水利法規定,農田水利會會長及其專任職 員 (2) 依更生保護法規定之更生保護會人員。 (3) 依律師法規定之律師懲戒委員會委員。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承辦各公立學校、公營事 業 (4)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承辦各公立學校、公營事 業 之承辦、兼辦採購之人員等 之承辦、兼辦採購之人員等。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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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委託公務員 指受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 係指受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 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公共事務之人員 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公共事務之人員而言。 1. 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之人為公務員者,需視委任 受任 範圍是否為該公務機關權限範圍內之公務,受任 人因而享有公務上之職權及權力主體之身分,於 人因而享有公務上之職權及權力主體之身分,於 其受任之範圍內行使公務主體之權力者 其受任之範圍內行使公務主體之權力者而定,例 如:受監理站委託代為驗車或檢驗機車排放廢棄 之民間公司、行號辦理檢驗工作之員工。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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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僅受公務機關私經濟行為之民事委任,或其 他民事契約所發生私法上之權利義務關係 他民事契約所發生私法上之權利義務關係,該 受 非屬刑法上之公務員 公務機關委託承辦之人仍非屬刑法上之公務員 , 例如:受稅捐機關委託代收稅款之農會或便利 商 店員工侵占所經手代收之稅款。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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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輔助人 2. 行政輔助人僅係依據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 不具獨立主體地 關之指示,協助處理行政事務,不具獨立主體地 位,其輔助行為之法律效果,係歸屬於該機關, 位,其輔助行為之法律效果,係歸屬於該機關, 自非受該機關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公共 自非受該機關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公共 事務之公務員 事務之公務員。例如民間拖吊業者雖受警方委託 ,從事違規車輛拖吊業務惟其執行拖吊時,均係 依據警察人員之指示為之,自非屬公務員。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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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公務員」雖不包括服務於公營事 業機構、公立學校與公立醫院之人員在內,但如該 等單位之人員符合「授權公務員」或「委託公務員 」者,仍屬刑法定義之公務員 綜上所述,「身分公務員」雖不包括服務於公營事 業機構、公立學校與公立醫院之人員在內,但如該 等單位之人員符合「授權公務員」或「委託公務員 」者,仍屬刑法定義之公務員。 例如:非身分公務員之公營事業承辦或兼辦採購之 人員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承辦採購業務時,如有 收受賄賂之情事,仍應認係屬授權公務員,而有貪 污治罪條例之適用。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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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法第 213 條:「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 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 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 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刑法第 214 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 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 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 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 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 元以下罰金。」 元以下罰金。」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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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刑法第 216 條:「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 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 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 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六、刑法第 217 條:「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 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或他人者,亦同。」 或他人者,亦同。」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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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 二、刑法第 213 條所謂公務員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 係謂依法令規定,某種公文書之製作,應屬其 只須有抽象之權限,即為已足 職權範圍,然亦只須有抽象之權限,即為已足 且只 ,就具體事件有權製作與否,並非所問,且只 須其明知所記載之內容與事實不符 須其明知所記載之內容與事實不符為已足,並 不以有違法之認識為必要。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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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偽造之文書 三、所謂行使偽造之文書,乃依文書之用法,以之 必須行為人 充作真正文書而加以使用之意,故必須行為人 就所偽造文書之內容向他方有所主張 就所偽造文書之內容向他方有所主張,始足當 之;若行為人雖已將該文書提出,而尚未達於 他方可得瞭解之狀態者,則仍不得謂為行使之 既遂。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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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變造文書罪,只須提出變造之文 四、刑法上之行使變造文書罪,只須提出變造之文 書,本於該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即已成立 書,本於該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即已成立, 其行使之目的能否達到,與該罪之既遂與否毫 無關係。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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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單位應確實控管及審查差旅費、加班費、 油料費及各項補助費或鐘點費等申請案件,並建 立完善審查機制,從申請之初,即應覈實審查其 申請內容之必要性、合理性,另對於已核可之申 請案件,則應嚴格執行憑證核銷作業,必要時應 要求檢附相關成果資料以供查核,以杜絕不實詐 領情事。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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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機關自主檢查、政風機構辦理專案清查 或業務稽核等方式,積極發掘弊端癥結所在,並 研提具體改進措施及建議,適時納入內部控制作 業程序,例如將核銷應檢附之資料予以具體化、 標準化,以防杜類似情事再次發生。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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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主管平時即應留意部屬之生活動態,有 無存在違法經營商業或兼職、喜好飲宴應酬或賭 博等情形,適時提醒部屬申領公務費用之相關規 定,並確實審核支出單據款項,以善盡督導考核 責任。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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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 ( 會 ) 計機構應加強橫向聯繫功能,以 落實審核員工之休假期間與消費日期、消費地點 、消費項目 ( 明細 ) 、消費金額是否異常;政風機構 則應主動針對異常案件調卷研析,俾機先防杜違 失情事發生。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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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風機構應研編與機關有關之貪瀆不法案例 ,協調單位主管督同所屬人員加強宣導,俾建立 員工法治觀念,強化廉潔意識,尤其對於新進員 工,應特別對其加強宣導,以收防微杜漸之效。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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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前述共通性之防制作為外,針對個別案 例態樣,臚列自行檢視事項,以便機關同 仁、各級核稿主管及人事、主計與秘書等 業管單位參考。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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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訂定或檢討修正機關出差行程核給原則, 針對出差地點之實際交通便捷情況,妥適訂定 出差日數及可報支之費用? □ 申請出差是否事前報請主管核准?出差報告表 之行程日期是否與原簽准行程相符?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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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銷憑證之日期、金額、品名項目等,是否符 合「國 內出 差旅費報支要點」、「國外出差旅 費報支要點」等相關規定?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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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單位主管對於屬員之加班申請,是否依其每日 工作量,詳實審核加班是否確有必要?且是否 符合所屬機關加班費管制等相關規定? □ 是否建立防制「實際未執行加班業務,仍可事 後補簽或由他人代刷、代簽」之管制措施,以 確認加班人員是否依加班核准時間至指定處所 刷(簽)到(退)?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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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制定加班查核相關規定?申請加班是否依 規定填寫加班費印領清冊,並檢附足資證明加 班事實之證明文件? □ 機關(構)若採用差勤系統管理加班資料,人事、 總務(秘書) 單位是否採取加簽、加密、浮水印 或資料鎖定等方式,防止加班申請單等系統產 出檔案及表件遭竄改或偽造,以確保資料正確 性及完整性?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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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定期或不定期交叉比對核准之加班申請單 、刷卡或簽到(退)紀錄、加班費清冊等資料是否 有異常情事?若 (構) 以差勤系統管理者,是否 將上開交叉比對功能納入設計? □ 對於差勤資料之處理,是否留存相關異動紀錄 及最近異動日期,並定期或不定期查核,以防 止發生未經授權變更資料等情事?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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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鑑於近年部分機關陸續發生加班費違失案件, 事涉人事、會計、總務(秘書)單位權責,為協助 各機關強化源頭管理及明確落實職能分工,行政院 主計總處爰針對該作業易發生問題之環節(如前端 加班時數是否有效控管等)及蒐集研析類同違失案 件之內部控制風險,設計相關作業程序及控制重點, 藉以強化各機關之差勤管理、加班申請及費用核銷 等控管機制,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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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並與人事行政總處研商後擬具「加班申請與費用」 作業範例,經提行政院內部控制推動及督導小組會 議通過,由主計總處於104年5月4日以主綜督字第 1040600245號函發各主管機關轉知所屬參採在案。 另人事行政總處亦將配合要求各機關定期檢核差勤 系統異動紀錄、勾稽比對加班時數與差勤資料,強 化機關內控監督機制。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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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班應敘明事由及起迄時間,經單位主管核定後 ,送人事、總務(秘書)單位控管。 二、專案加班應敘明事由,陳報機關(構)首長或其授 權人核定後送人事、總務(秘書)單位控管。 三、加班應有刷卡或簽到(退)紀錄,如特殊原因無法 刷卡或簽到(退)者,應有其他可資證明之紀錄。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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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由工程管理費、代辦經費及中央補助款等經費支 付之加班費,應確認申請加班費之對象是否為承 辦該項業務之人員。 五、加班費清冊應依據員工加班紀錄編製,並經加班 員工核對無誤簽章,再由單位主管核章後送人事 單位審核,另技工、工友等人員之加班費清冊, 則送總務或業務單位審核。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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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訂定機關(構)加班費支給管制要點,加強查核 有無重複請領加班費(如請領加班費之時數與申 請補休之時數有無重複),或請領加班費時數與 簽到(退)紀錄時間是否符合等情形。 二、應審核加班有無事先核准。 三、應審核加班時數、時薪之合法性及正確性。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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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應交叉比對核准之加班申請單、刷卡或簽到(退) 紀錄、加班費清冊等資料,有異常應查明原因。 五、核對金融機構或中華郵政公司加班費轉帳媒體檔 之轉存明細是否與薪資系統資料確實相符,如有 差異,應產製差異表,並儘速查明差異原因妥適 處理。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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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採用差勤系統管理加班資料之機關(構),人事、 總務(秘書)單位應採取加簽、加密、浮水印或資 料鎖定等方式,防止加班申請單等系統產出檔案 及表件遭竄改或偽造;另對於差勤資料之處理, 應留存相關異動紀錄及最近異動日期,並不定期 查核,以防止發生未經授權變更資料等情事。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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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採用薪資系統製作加班費清冊等資料之機關(構) ,針對出納管理單位處理員工加班費資料所留存 之相關異動紀錄及最近異動日期,總務(秘書)單 位應不定期查核,以防止發生未經授權變更資料 等情事。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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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審核預算能否容納。 二、應審核加班費清冊是否經權責單位核簽(章)。 三、應審核加班費清冊之金額乘算及加總是否正確無 誤。 四、應審核加班費清冊相關表單或證明文件是否齊備 。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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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依主(會)計單位開立之傳票(付款憑單)及加班 費清冊等資料,製作加班員工與其金融機構帳號 相符之轉帳媒體檔送交金融機構,由其據以辦理 轉帳將加班費撥入加班員工帳戶。 二、應產製加班費轉存明細表送金融機構核章後,附 入傳票(付款憑單)歸檔。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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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採用薪資系統製作加班費清冊等資料之機關(構), 出納管理單位應採取加簽、加密、浮水印或資料 鎖定等方式,防止加班費清冊等系統產出檔案及 表件遭竄改或偽造,以確保資料正確性及完整性 ;另對於員工加班費資料之處理,應留存相關異 動紀錄及最近異動日期。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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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車輛加油卡是否集中由公務車輛管理人保管, 是否與加油站業者簽訂「專卡專用」(認卡又認 車)之責任條款? □ 是否定期抽查公務車輛油量使用情形?如發現油 耗異常,是否即時處理並瞭解原因?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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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依規定備具完整之公務車車籍資料、派車 單、行車紀錄表 (里程登記)、油料管理、保養維 修紀錄及費用核銷月報表等資料,並逐一建檔? □ 公務車輛使用人用車後,是否即時並確實填寫里 程數?並於發現行車紀錄表或油料月報表等資料 有遭修(竄)改情形時立即通報公務車輛管理人即 時查明?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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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制休假補助費申請表之消費特店名稱、消費 地點、消費日期、消費項目及消費金額等,與 已核銷之其他費用核銷憑證(如駐里事務費), 二者是否相同? □ 是否定期、不定期抽查、勾稽強制休假補助費 與其他費用(如駐里事務費)之核銷案件,有 無重複申領?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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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訂定鐘點費核銷相關規定,要求辦理經費 核銷時,應具活動照片及參與人員簽到表等資 料以茲證明?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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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必需清楚認識其於職場上應恪守的法令 規定與行為準則,避免因一時貪念誤蹈法網,或因 疏失致生違失責任;各級主管也應該負起良善管理 之責,建立一套有效的管控及勾稽機制,降低公務 運作可能發生的違失風險。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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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透過本份宣導資料,就加班費、差旅費、休 假補助等小額款項之申領,提供法令說明及提醒管 理上應行注意事項,使同仁得以依循法令,安心從 事公務,有效防杜違失案件之發生。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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