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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及其影响 林江教授 中山大学岭南学院财政税务系主任、教授、博士生 导师 2008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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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的引出 2006 年 11 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向全 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中国企业所得税两法合一 的法律草案 草案建议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建立 “ 法人所得税法 ” 新法在 2007 年 3 月正式颁布, 2008 年 1 月 1 日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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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税制存在的问题 税制设计宽打窄用 在现行税制下, 税务机关拥有较大的自由裁 量权 现行税制始于 1994 年, 与当时的经济发展情 况相适应 自从 2000 年以来, 中国经济情况发生了很大 的变化, 现行税制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金税工程第三期大大提高了税务机关的征税 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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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内外有别的企业所得税制(一) 税率方面的差异:内外资企业的名义税率虽然都是 33 %,但外 资企业包含 3 %的地方所得税,省级政府有权减免 国家对投资在特殊经济区域的特定行业的外资企业给予降低税 率优惠 如对设在经济特区的外资企业、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资 企业、沿海经济开放区从事 “ 两个密集型 ” 、能源、交通建设等 外资企业给予 15 %的优惠税率 对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等地的生产性外资企业给予 24 %的优惠税率 内资企业除对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经济特区和上海浦 东新区减按 15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仅享受年度应纳税所 得额低于 10 万元和 3 万元以下的 27 %和 18 %的所谓两档优惠税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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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内外有别的企业所得税制(二) 税收减免期限的差异:对内资从事商业、咨询业、 劳动就业服务等行业的企业所得税,从开业之日起, 有 1 - 3 年不等的减免期限 对外资企业,则根据不同的行业,可以从获利年度 起享受 “ 两免三减半 ” (生产性企业)、 “ 五免五减半 ” (港口码头建设)、 “ 一免两减半 ” (外资银行)等 定期减免优惠 减免期满后,如属先进技术企业,则再延长三年减 半征收;如属产品出口型企业,则当年减半征收; 对从事农、林、牧业的外资企业延长 10 年按应纳 税减征 15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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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内外有别的企业所得税制(三) 优惠对象的差异:内资企业是特惠制,仅限 于劳动就业服务、社会服务、环境保护、高 新技术等行业,外资企业是普惠制,涉及行 业较广,对于投资经济特区等还给予更优惠 的税率 对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 接再投资于中国境内的,还可以享受再投资 的退税优惠,而内资企业则无此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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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内外有别的企业所得税制(四) 税前扣除标准的差异:内外资企业在工资福 利、公益救济性捐赠、业务招待费、利息支 出、坏账准备和固定资产折旧等方面的计提 或列支标准,都存在程度不同的差异 基本上是内紧外松,内少外多,内低外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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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所得税制产生的弊端 违背 WTO 的非歧视性规则 不能有效体现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 加剧了地区经济的不平衡发展,扩大了区域间经济 发展水平的差异 税收优惠方式单一、效果不明显 优惠政策 “ 政出多门 ” ,税收立法级次低,缺少透明 度、稳定性和预见性,主观随意性大,在一定程度 上影响引资效应 内外有别的税收优惠导致企业组织形式混乱、市场 主体行为扭曲,增大税收成本和监管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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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优惠过渡期的必要性 2005 年初 54 家在华跨国公司就两税合并联 合向财政部、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提出 “ 取消对涉外企业优惠政策应有一个 5 - 10 年 的过渡期 ” 国际形象和公信力的维护 为企业提供一个适应新税法的时间和空间 有利于财政部门利用过渡期制订相应的政策 有利于税务机关改革和完善所得税征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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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的形式和方法 新法为体现国民待遇原则,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的 合并建立 “ 法人所得税法 ” 的立法原则和政策取向基 本是,税收优惠向内资靠,税前扣除项目和标准向 外资靠,税率调整向中间靠 新法实施后,所得税收入将减少,但从我国目前每 年税收增长的情况看,企业所得税的减收是不会给 国家财政带来太大压力的 取消外资企业不合理的税收优惠可以一步到位。但 是为了实行旧税制向新税制的平稳过渡,主张制订 适当的过渡政策,并采取循序渐进和分步实施的方 式和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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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惠期过渡办法的选择问题 建议: 在税前扣除标准和资产处理方面,内外资企业 统一按照新法的规定执行 在税率优惠和定期减免优惠方面,对外资企业 实施五年期的超税负返还办法-年终由企业同 时按照新旧税制编报两套纳税申报表,计算出 超税负的实际数额,由中介机构审核后出具查 账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将超税负部分 返还给企业,作为企业的税后未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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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问题(一) 对国家财政收入规模,结构带来影响 新法的税率 25 %左右介乎目前内外资企业所得 税实际税负之间。新法的实施将会改变原来内 大外小的企业所得税结构比重,对财税收入规 模也会带来一定的影响和变化。 据有关数据,统一所得税税率和税收优惠政策, 以及统一税前扣除项目和标准等政策后,在内 外资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相抵后,全国财政 收入减收将达 1190 亿元。这一减收因素在中西 部地区外资企业较少的地方,影响更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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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问题(二) 导致部分内外资企业退出市场或转移投资。 给税源监控和税务管理增大难度。新法实施 可能设立的优惠过渡期,在一定时期内存在 新旧所得税并行的情况下,对纳税义务人, 税率,税基税收优惠政策,资产的税务处理 等方面作出 的重大调整和修改,对于纳税 人以及税收管理者都是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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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问题(三) 新法的实施,原有的内资企业可能出现错误界定纳 税主体的问题。由于原有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纳税主 体的确认要件不同,外资以 “ 法人 ” ,内资以是否实 行 “ 独立核算 ” 而存在明显区别。因此, “ 新法 ” 如统 一以法人要件确认纳税主体,在改制时,有些内资 企业由于不能正确界定自己的身份(组织形式)引 起纳税混淆,出现部分企业有意无意错误确认自己 不属于法人所得税纳税主体,规避缴纳法人所得税 而错误缴纳个人所得税。特别是在母公司与子公司, 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会通过变换身份来相互调剂 利润,或从事大量关联交易,以达到逃避纳税义务 或避税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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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问题(四) 新法实施可能会导致外资企业亏损面进一步 增大。据国家税务总局 2004 年外资企业所 得税汇算清缴情况通报,当年外资企业亏损 面达 44.73 %。虽然有众多原因造成企业亏 损但征管实践表明,外资企业利用 “ 转让定 价 ” 转移利润是造成企业亏损的一个重要因 素。新法实施后,外资企业可能会利用税负 增加这一顺理成章的因素,在优惠过渡期更 加频繁通过 “ 转让定价 ” 手法转移利润,从而 进一步增大亏损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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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新法实施及优惠过渡期存在问题的政 策措施(一) 合理设置优惠过渡期。为了能够减少新法实 施对于外资企业带来的冲击,使其有一定实 践衔接新旧税制,有针对性地去改善经营管 理,增强消化成本上升的能力非常必要。对 旧税制给予企业尤其是外资企业所享受的税 收优惠政策,在新法实施后应给予一个优惠 过渡期使其继续享受投资时国家承诺的税收 优惠政策是必要的。但优惠期不宜过长,不 能超过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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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新法实施及优惠过渡期存在问题的政 策措施(二) 制订新法优惠政策的原则导向。把现行的区 域性优惠为主转向以产业性为主,并侧重体 现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 发展,如基础设施建设,基础产业,高新技 术产业,环境保护产业和有利于下岗再就业 等,把税收优惠政策与产业结构转变结合起 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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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新法实施及优惠过渡期存在问题的政 策措施(三) 加强纳税评估,加大反避税力度。在优惠过渡期内,外资企业 避税手法会多样化不仅会利用转让定价手法在关联企业间转移 利润,还会采取资本弱化,增大借款利息,境外劳务费,特许 权使用费和转嫁亏损,滥用税收协定等手段避税。税源监控, 税务审计工作非常重要。 创新法人所得税征管模式。原来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征 管分属不同部门,国地税分设后,外资企业由国税部门负责征 管,内资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中央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负 责征管,各级地方企业的由地税部门负责征管。 2002 年,国家 税务总局又规定,自 2002 年 1 月 1 日起新成立的内资企业,除 特殊情况外一律由国税部门负责征管。对于种种不合理不科学 的企业所得税征管模式要根据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进行彻底 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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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新法实施及优惠过渡期存在问题的政 策措施(四) 研究创新有利于招商引资的区域性税收优惠 政策。在 WTO 框架下,给予特定地区区域 优惠是政府调控经济的重要方式,也是国家 必要的 “ 税式支出 ” 。在不违背新法的情况下, 过渡期要在充分认识区域优惠重要性的情况 下,把握好产业导向和科技导向,立足该区 域的利益为根本利益,加快研制特殊经济区 域的新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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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资企业的影响分析 一般而言, 对外资企业影响不大, 原因是, 外资 企业, 尤其是跨国公司, 其不在中国纳税, 也需 要在别的地方纳税 外资企业更看重与内资企业是否在同一起跑 线上 外资企业大多从事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和经 营, 而中国在新税法实施后还继续给予高新 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新税法实施有宽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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