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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賽者:黃小明、李大仁、陳小華 OO 商業大學 XX 系 2015/12 1 第一屆全國財稅實例專題競賽 題目 : 境外公司稅捐規避 -明舫公司案為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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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參賽者:黃小明、李大仁、陳小華 OO 商業大學 XX 系 2015/12 1 第一屆全國財稅實例專題競賽 題目 : 境外公司稅捐規避 -明舫公司案為核心

2 參賽人簡介 2 黃小明(領隊): OO 商業大學 XX 系四年級生。 聯繫方式: 0910123456, new123@gmail.com 李大仁(隊員): OO 商業大學 XX 系三年級生。 陳小華(隊員): OO 商業大學 XX 系三年級生。 指導老師(非必須): OO 商業大學 XX 系教授。

3 一、明舫案之案例事實經過並圖表 3 甲乙丙幾位友人 85 年 1 月在台設立 A 貿易公司,從 事國際貿易,獲利頗豐。甲乙丙另於 87 年 11 月以 自己名義,在英屬維京群島( BVI )設立 G 公司, 並開設 OBU 帳戶在國內銀行。自 90 年 8 月起,經 甲等人指示業務人員,將 A 公司名義所接的國外 部分訂單,另外填寫為 G 公司之訂單,並要求客 戶將原為 A 公司的應收貨款,匯入 G 公司的 OBU 帳 戶,未出現於 A 公司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會 計表冊,同時亦短漏於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 「營所稅」)申報書上。嗣後甲乙丙又用 G 公司 帳上資金,另於大陸設立 W 與 N 公司,接受 A 公司 與 G 公司委託代工。

4 一、明舫案之案例事實經過並圖表 嗣經該管稽徵機關查獲上開 A 公司透過境外 G 公司 隱匿營業收入與大陸轉投資經過,核認 A 公司 88 至 97 年度營所稅總計逃漏 1 億 4,249 萬餘元,稽徵 機關並將本案關係人甲等人連同 A 公司會計人員 以違反稅捐稽徵法及商業會計法規定,移送地檢 署偵辦刑事責任。 甲乙丙等三位公司經營階層違反商業會計法,遭 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刑責,會計人員等則判緩刑與 緩起訴不等,至於甲乙丙漏報取自 A 公司所得而 涉及詐術逃漏個人綜所稅(下稱「綜所稅」), 則獲無罪判決。 4

5 一、明舫案之案例事實經過並圖表 甲等三人藉由境外公司與 A 公司間不合常規安排, 91 至 93 年度自 G 公司獲取數千餘萬元款項,稽徵 機關按實質課稅原則核認為取自 A 公司境內所得, 對甲補徵 1,156 萬餘元綜所稅,並裁處 0.5 倍罰鍰。 甲不服,主張此係當時免稅的境外來源所得,且 甲無施行不正當詐術方法,已逾五年核課期間。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甲敗訴,認為甲係利用境 外紙上公司非常規交易規避租稅的故意行為,非 屬境內所得來源。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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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二、刑事法院判決理由 違犯稅捐稽徵法第 47 條詐術逃漏稅罪並商業會計 法第 71 條不為記錄致生財務報表不實罪: 經法院訊問證人並綜合事證調查結果,認定 G 境 外公司與大陸 W 、 N 公司外觀上雖是由甲乙丙三 位股東個人設立,惟實際上均係 A 公司所轉投資 或實際控制之公司,設立境外公司與 OBU 帳戶 之目的,就是以境外公司接單,分攤 A 公司營業 額,並迴避台灣所得稅之用,境外公司並無實 際營業活動,而是與 A 公司合併作帳。 7

8 二、刑事法院判決理由 刑事判決理由(續) 甲乙丙連同會計人員丁為逃漏 A 公司應納台灣營 所稅,故意於 A 公司帳上不記載境外公司投資與 營收,造成財務報表不正確以及營所稅逃漏稅 結果 至於甲乙丙三人自境外公司,獲配 A 公司股利部 分,雖逃漏自身綜所稅納稅義務,然僅屬單純 不作為,別無逃漏稅捐的積極行為,不該當稅 捐稽徵法第 41 條的詐術逃漏稅罪。 8

9 三、行政法院稅務判決理由 國稅局核定甲乙丙三人透過設立 BVI 境外公 司方式,實質上自 A 公司獲得股利所得,卻 漏未申報個人綜合所得,乃補徵綜所稅並 裁處 0.5 倍罰鍰,其中兩人不服核定而提起 行政救濟;另 A 公司透過境外公司發放盈餘, 國稅局認為其怠於扣繳股利所得稅款,亦 裁處應扣未扣稅款 1 倍罰鍰。 9

10 三、行政法院稅務判決理由 一審台北與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均駁回甲丙起訴, 判決理由略以稅捐稽徵法第 21 條規定所謂「故意以 其他不正當方法逃稅捐」之立法精神,並不以「積 極」作為為限,本件甲丙身為納稅義務人違反誠實 申報義務之不作為,即有適用 7 年核課期間。 本件原告故意以在國外成立紙上公司『非常規交易』 私法行為等法律事實選擇,乃專以規避租稅為主要 目的者,本院依實質課稅原則,即應其實質事實加 以認定,即應認定原告訟爭所得均屬取自 A 公司,始 符合租稅法律主義之實質課稅原則。 10

11 四、本案涉及之財稅相關法令規定 (例示) 11 商業會計法。。。 稅捐稽徵法。。。 所得稅法。。。 財政部解釋函令。。。

12 五、涉稅爭議討論(例示) 12 境外公司不受我國法令管轄,不僅設立容易,而境 外法人的身份,又可轉換、隱匿所得,乃是侵蝕公 司治理、稅務監管的嚴重黑數,歐美國家有「受控 外國公司法制」( 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 )規 範,我國立法未及之處,鑑識會計容有發揮角色空 間。 1. 事前協助稽徵機關發現異常的三角貿易 2. 事後協助稽徵機關、檢察機關與法院釐清稅捐舞 弊的來龍去脈

13 六、解決稅務爭議的將來建議(例示) 13 建議仿效其他國家建立受控外國公 司稅制。 建議仿效其他國家建立專業的財稅 或財經法庭。 。。。

14 14 感謝聆聽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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