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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by众拾 何 Modified 8年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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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获得专利权的实质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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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节 消 极 条 件 一、违背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秩 序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专利法》第 5 条规定: “ 对违反国 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 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 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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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科学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科学发现可以是一种行为, 也可以是一种行为的结果,前 者是指人类揭示自然界已经存 在的,但尚未被人们所认识的 客观规律的行为,后者则指经 过以上行为所实现的结果。科 学发现不同于技术发明,它是 一种对客观世界的认识,主要 是因为它并不直接设计或制造 某种前所未有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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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 被授予专利权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指 导人们思维、推理、分析和判 断的规则和方法,具有抽象性 特点。其之所以不能被授予专 利权,是因为它们是不能被设 计或制造的东西,不能以工业 化方式来制造或者使用,不具 备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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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疾病诊疗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的方法是指确 定或消除有生命的人体和动物体病 灶及病因的步骤过程。其实施对象 是人或动物,疾病的诊断和治疗过 程充满了人为的主观因素,同样的 疾病对于不同的患者可能有不同的 疗法,不同的医生对同一病人可能 提出完全不同的治疗方案,所以不 符合专利法上所作出的可重复性要 求,它也不能在工业上应用,所以 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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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动、植物品种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动物和植物都是有生命的物体, 一般是依生物的方法繁殖的,而不 是人工制造的。特别是植物,它们 的繁殖受到温度、水土、光照等自 然条件的影响很大。动植物保护所 需要具备的条件与发明专利所需要 的条件也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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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用原子和变换方法获得的物 质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所谓的原子核变换方法是指使 一个或者几个原子核经分裂或者聚 合形成一个或者几个新原子核的过 程。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是指用核裂变或核聚变的方法获得 的元素或化合物。放射性元素的自 然衰变非人力所能控制,而出于国 防的考虑人工核反应所获得的物质 也不能被授予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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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 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 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此类设计创新程度总体偏低, 上述规定意在提高专利质量, 增强专利技术的创新性,增强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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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积极条件第二节积极条件第二节积极条件第二节积极条件 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条件 (一)新颖性 1. 新颖性的含义。《专利法》第 22 条规定: “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 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 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 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 告的专利文件中。 ”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 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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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 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 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 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 露其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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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判断公开的时间标准 对于公开的时间标准有以下三 种做法。第一种做法是以发明完 成时间为标准,如美国、加拿大; 第二种做法是以申请的时间为标 准,如日本等;第三种做法是以 申请日作为标准,如联邦德国、 英国、法国等西欧国家。我国则 采用申请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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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判断公开的地域标准 有三种标准: 第一,世界性地域标准,是以全 世界范围为标准来确定某项技 术是否已经成为公知技术。法 国、英联邦国家及欧洲专利公 约均采用这种标准。根据该地 域标准,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 技术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时间标 准以前在全世界范围内未被公 开,才具有新颖性,被称为绝 对新颖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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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本国地域标准,这种标准 以本国主权范围为标准来确定 某项技术是否已经成为公知技 术。澳大利亚、希腊采用了这 一标准。根据该地域标准,一 项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只要在 法律规定的时间标准以前未在 本国范围内公开过,便具有新 颖性,被称为相对新颖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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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混合地域标准,是指采用 世界性地域标准和本国地域标准 相结合的方式。一般来说混合地 域标准的做法是:对出版物公开, 采用世界性地域标准;而对使用 公开和其他形式的公开则采用本 国地域标准。我国修改前的《专 利法》就采用混合地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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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创造性 1 .创造性的定义。指与现有技术相比, 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 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 特点和进步。 2 .判断创造性的标准。 第一,从发明创造本身来看,应具有 开拓性。 第二,从发明创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 题来看,该发明创造往往是着眼于 解决人们长期希望解决但均未获得 成功的技术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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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从发明创造的技术效果来看, 该发明同申请日前已经存在的技术 相比较,出现了 “ 质 ” 或 “ 量 ” 的变化, 具体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 人员事先无法推测出来的。 第四,一项发明往往会带来较好的 商业价值。只要该商业上的成功是 由于发明的技术特征所直接导致的, 则应认为该发明具有突出性特点和 显著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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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判断创造性还应把握: 第一,判断创造性应参照申请日以 前已经存在的技术。创造性判断应 将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与申请日以 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较,而不能与审 查判断时的已有技术相比较。 第二,判断创造性的主体应为发明 创造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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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用性 1 .实用性的含义。我国《专利法》 第 22 条第 4 款中将实用性定义为: 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 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 效果。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实用 性具有两层含义:一是必须能 够在产业中制造或使用。二是 必须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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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实用性的判断标准。 第一,可实施性。可实施性是指 具备实用性的发明创造应当能 够被制造或使用。 第二,有益性。有益性是指具备 实用性的发明创造必须能够带 来积极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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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条件 我国《专利法》规定: “ 授予专 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 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 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 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 的专利文件中。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 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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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颖性: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 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 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 区别。 此外,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 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 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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