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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著作權需知 袁大蓉律師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智慧財產權宣導列車種子教師 智慧財產權宣導列車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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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著作權 著作權是智慧財產權的一種 著作必具有原創性為著作人獨自思想感情的表現 是一種精神勞動之成果,具有個性及獨特性 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 創作 — 法律上定義 以法律創設的一種權利,其目的為保障著作人著 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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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保護的著作(內容例示) 語文著作 : 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 術論述、演講等 音樂著作 : 曲譜、歌詞等 戲劇舞蹈著作 : 舞蹈、默劇、歌劇、話劇等 美術著作 : 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 ( 卡 通 ) 、素描、法書 ( 書法 ) 、字型繪 畫、雕塑、美術工藝品等 攝影著作 : 照片、幻燈片等 圖形著作 : 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等 建築著作 : 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建築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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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保護的著作 ( 續 ) 視聽著作 : 電影、錄影、碟影、電腦螢幕上顯示之 影像及其他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影 像,不論有無附隨聲音而能附著於任 何媒介物上之著作 錄音著作 : 任何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聲音而能附 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但附隨於視 聽著作之聲音不屬之 電腦程式著作 : 包括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 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著作 表演 : 既有著作之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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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所不保護之標的 ( 著作權法第九條 )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上述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 物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示、數表、表格、 簿冊或時曆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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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的內容 包括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著作人格權 : 包括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 禁止不當修改權。專屬於著作人 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 著作財產權 : 依不同著作類別分別包括重製 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 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 展示權、公開傳輸權、改作權、 編輯權、出租權與散佈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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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重製 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 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 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 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 物者,亦屬之。 透過網路下載檔案、燒錄光碟、電腦掃描、 列印 等均屬重製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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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公開口述 以言詞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語文著作才可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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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公開播送 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 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 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 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 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再播送〉亦是。 不包括網際網路傳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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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公開上映 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 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 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 視聽著作可享有。 商店、旅館房間、交通工具上、各種不特 定人可出入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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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公開演出 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 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如 CD 播放 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 公眾傳達。如播放電台節目。 語文著作、音樂著作、戲劇舞蹈著作、錄音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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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公開展示 向公眾展示著作內容 。 未對外發行的美術和攝影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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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公開傳輸 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 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 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 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例如透過網路 傳輸檔案即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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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公開發表 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 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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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改作 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 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 己用電腦相容程式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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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散布 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 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例如買賣、贈與、 出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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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電腦播放歌曲及影像畫面為例, 其所涉及的著作權類別包括: 詞與曲之音樂著作 原聲部分之錄音著作 影像(含聲音)之視聽著作 相應之攝影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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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拉 OK 等提供伴唱機供消費者點播 演唱,其所涉及利用之著作行為有: 音樂著作之公開演出 錄音著作之公開演出 視聽著作之公開上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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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課教材使用他人著作之規定(著 作權法第 46 條)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 授課需要 合理範圍內 重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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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授課有使用他人著作之建議 千萬不可以影印整本書代替購買 注意使用之質與量不致造成市場替代 自行衡量教學需要,不宜因他人推薦而配合使用 同一資料最好不要每學期使用 使用時應註明著作之相關資料名稱及來源出處 有緊急需用時,應有無法及時取得授權之證明 有使用視聽著作之必要時,儘量使用公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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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籍之影印問題 合理使用? 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學校授課需要之重 製。 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八條之一、第五 十一條規定:學生可以要求學校圖書館以其影 印機影印教科書裡面的一部份,另外也可以印 期刊裡的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或著作之 摘要 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利用之目的、性質、 質量比及利用結果加以個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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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網路上資訊之基本原則 使用公共財產(已過著作權保護期限), 但需注意著作人格權 非著作權保護標的 合理使用範圍(符合著作權法第 44-46 條) 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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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舉網路使用經常涉及侵害他人重製權之行為方式 上載 下載 ( 包括離線閱讀;直接列印;將軟體抓來使用;將 他人傳送之電子郵件從伺服器上傳回自己之電腦等 ) 轉貼 傳送 存放於硬碟、各式光碟片、記憶體,及不依權利人限 制使用之免費軟體等 使用人除以上述方式取得資訊外,復將資訊傳輸 他人則另涉及侵害他人公開傳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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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上資料交換軟體之使用 會費是否包含授權利用之報酬或僅是使用 軟體及平台的代價? 易涉重製或公開傳輸行為之違反 是否逾越合理使用? 選用已支付權利報酬之合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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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網路須注意 不重製:在網上將文章、圖畫、音樂或影片上載,下 載,轉貼,傳送,儲存,均涉有重製的行為。 有授權:重製別人著作,放在網站上提供給大家瀏覽, 觀賞或聆聽,要取得重製及公開傳輸的授權。 不共享:透過網路交換軟體將儲存在電腦中別人的著作 檔案,主動提供網友下載或將資訊貼上網讓大 家共享時,須注意。 不轉寄:在網路上以 E-mail 轉寄他人所創作的文章、圖 畫、音樂、影片等著作,可能會侵害他人「重 製」 、 「公開傳輸 」 權 , 須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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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常見智財權侵權行為 大量影印書籍或資料 未經授權免費下載影音軟體 未經授權使用他人文字或圖像(如 BBS 站、部落格內 所發表的文章、圖像等) 未經授權轉寄他人創作(收發電子郵件裏的文章、圖 片等) 未經授權提供檔案給不特定人下載或試聽 / 用 未經授權將他人創作製成光碟(以光碟燒錄機拷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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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上涉及創作的幾個法律概念 ( 一 )- 著作權與版權 版權 - 著作權法中無此用語,只是一種非法 律之慣用語 兩者英文均為 copyright 在我國兩者似有同義,但法律文件使用上 著作權較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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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上涉及創作的幾個法律概念 ( 二 )- 引用?抄襲? 著作權法第 52 條: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 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 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供自己著作之參證、註釋、評論 有主從關係 注意利用之質與量 註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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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上涉及創作的幾個法律概念 ( 三 )- 著作財產權讓與、授權使用與出版契約 著作權法第 36 條: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份讓與他人或 與他人共有。 民法第 515 條:稱出版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文學、 科學、藝術或其他之著作,為出版而交付於他方,他方 擔任印刷或以其他方法重製及發行之契約。 著作權法第 41 條:著作財權人投稿於新聞紙、雜誌或授 權公開播送著作者,除另有約定外,推定僅授與刊載或 公開播送一次之權利,對著作財產權人之其他權利不生 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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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上涉及創作的幾個法律概念 ( 四 )- 教授上課的筆記、團隊創作與政府委外研究案 著作權法第 8 條: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創作 , 不能分離利用者,為共同著作。 著作權法第 11 條:受顧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 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前提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 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 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著作權法第 12 條: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以該受聘人為著 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 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 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 享有。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 該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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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涉侵權案例 96/05 高雄黃姓大學生燒錄販賣 Wii 光碟遊戲 95/09 高雄黃姓大學生私設「青森學院」遊戲伺 服器招攬會員 95/01 桃園林姓女大學生看電影「如果,愛」持 DV 偷拍 91/03 台中影印店遭美、英、星 6 書商檢舉盜印原 文書,檢調搜索查辦業者和大學生 90/05 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 IFPI )檢舉成大 學生利用 MP3 下載版權音樂, 14 名學生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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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求償 故意過失均有責 排除 防止 侵權損害賠償 ( 數人共同 ) 依民法第 216 條 : 填補損害及所失利益 通常情形可得到預期利益與被侵害後所得利益間 之差額 侵害人因侵害所得利益 依情節處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故意時,可處至五百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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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追 處罰故意犯 意圖銷售或出租?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佈 ? 持有或公開陳列? 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 ? 重製、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上映、公開 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 ? 光碟或其他 ? 常業或非常業 ? 告訴乃論 ? 非告訴乃論 ? 執行業務者,侵害他人著作權時,法人等之連帶處罰 ( 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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