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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违法行为及相关问题 曾 振 华 2016年9月10日 2016年9月10日 2016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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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 土地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第二部分土地执法实践相关问题 第二部分 土地执法实践相关问题 第三部分 违法案件的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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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土地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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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土地违法行为的概念: 土地违法行为是指单位或个人违反土地管 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 行为。 土地违法行为具体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两种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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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关于“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行为实施法律法 规所禁止行为的行为。 不作为,一般专指行政不作为,指行政主体负 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法定职责,并且具有作为的 能力,但超过法定期间或合理期间不进行作为的一 种行政违法行为。简单说,就是行政主体应当履行 法定职责而不履行,或拖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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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主体必须是行政 主体、具有行政作为的法定职责、具有履行法 定职责的能力、在客观上具有在法定期间或合 理期间内不履行职责的事实。 行政不作为的具体表现: 行政主体对行政 管理相对人的诉求不予受理,或受理后超出法 定期间不予答复;对违法行为视而不见、置若 罔闻;借故推脱,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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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行政不作为:以《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为例,该办法的第十六条规定,土地管理部 分受理土地违法案件后,应当及时审查,凡符 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不符合立 案条件的,应当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单位或 者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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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土地违法行为的4个构成要件: 1.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 2.侵犯了土地管理的正常秩序,形成了违 法事实,具有社会危害性; 3.主观方面有过错(故意或过失); 4.行为主体具有责任能力(自然人、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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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注意把握的几个要素:关于主观过错 主观过错分为两种:一种是故意,一种是 过失。 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一般都是 以过错为法定要件,即原则上,由于过错才构 成违法行为。另外,对于没有过错,但法律规 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仍应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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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的心 理状态。现代社会将主观过错作为法律责任构 成要件之一,不同的主观心理状态对认定某一 行为是否应承担责任及承担何种程度的法律责 任有着直接的联系。主观过错作为犯罪的主观 方面的内容,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之一,对于认 定和衡量刑事责任具有重要作用。在行政和民 事责任方面,一般也要考虑主观过错,也采用 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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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 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 生的一种心理状态。 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 损害他人、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 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 致导致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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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注意把握的几个要素:关于违法事实 认定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了作为的违法行 为的事实主要有: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 、方式、违法行为导致的后果。 认定行为行政主体实施了不作为的违法行 为的事实主要有:行政主体应在什么地点、条 件下,在什么期限内应当履行其法定职责,但 在何种具体情况下未履行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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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注意把握的几个要素:关于危害后果 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以行为人的违法 行为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为要件。 危害后果的表现形式有两种:一种是显现后 果。即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通过一定的形 式具体表现出来。另一种是隐形后果。即违法行 为造成的危害后果难以以一定形式直接表现出来 。在实践中,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大多为显现危 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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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注意把握的几个要素:关于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联系 。因果关系是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即一现 象的出现是由于先前存在的另一现象而引起的, 则这两现象之间就具有因果关系。如在耕地上实 施非农业建设造成耕地破坏。 因果关系是归责的基础和前提,是认定法律 责任的基本依据。因果关系对于认定责任主体、 责任范围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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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实践中对于责任人认定应注意的几种情况: 1. 单位之间存在隶属关系时责任人的认定 一方是另一方的下属单位,且不具有独立的 法人资格情况下,其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 为的法律责任,由具有法人资格上级单位承担。 虽有隶属关系,但双方均为独立法人时,各 自对自身的行为负责,即谁实施违法行为即由谁 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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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实践中对于责任人认定应注意的几种情况: 2.有承包关系时的责任人的认定 承包人在承包期间以企业名义实施的违反土 地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企业的违法行 为,而不应认定为个人的违法行为。 承包人在承包期间实施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义 务范围以外的行为,则应当认定为承包人个人的 违法行为,而不应当认定为企业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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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实践中对于责任人认定应注意的几种情况: 3.有雇佣关系时的责任人的认定 在具有雇佣关系的情况下,受雇人按照雇主 的要求所实施的违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应 当由雇主承担。 受雇人所实施的雇佣关系以外的行为,应当 认定为受雇人自身的行为,而不能认定为雇主的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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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实践中对于责任人认定应注意的几种情况: 4.有委托代理关系时的责任人的认定 代理人超出委托权限范围实施的行为,在委 托人未追认的情况下,代理人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人委托代理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有证 据证明代理人确实不知情的,委托人承担法律责 任。 委托人和代理人都知道委托代理行为违法, 委托人与代理人是违法行为共同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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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实践中对于责任人认定应注意的几种情况: 5.关于单独违法和共同违法 对于单独违法,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证 据认定是单独实施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行为,证 据应当排除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可能性。 对认定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土地行政处罚 决定应当写明共同责任人在实施违法行为中所处 的地位、作用和具体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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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分类: 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土地违 法行为的外在表现,可分为非法转让土地行为 ,非法占地行为,非法批地行为、非法供地行 为(亦属非法批地的范畴)、破坏耕地行为等 几个大类,以及不属于上述类别的其他土地违 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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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1.非法转让土地行为 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土地 权利(全部或部分)永久性地或在一定期限内 转移给他人,并从中获利的行为。 在非法转让土地行为的认定上要把握三点 :一是土地权利发生了转移;二是转让行为是 非法的;三是转让人通过转让获取了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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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对买卖土地”和“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 地”,虽然在行政处罚方面并无区别,但在适 用时仍应准确把握其行为性质。 对在实质上非法将土地权利完全地、永久 地提供给另一方,另一方为此支付价款的,应 定性为“买卖土地”;对将土地有期限地非法 提供给他人使用,则应定性为“以其他形式非 法转让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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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非法转让土地的具体形式之一 ——未经批准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须经批准才能转让。 经批准转让的,转让后土地用途符合《划 拨用地目录》(2001年国土资源部9号令)的 ,办理相应的划拨用地手续,颁发《国有土地 划拨决定书》。转让后土地用途不符合《划拨 用地目录》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出让等土地 有偿使用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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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55号令)第四十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 ,经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 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1.土地 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2. 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 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4.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 租、抵押所获收益抵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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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以划拨方式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 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 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 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 用权出让金。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 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将转 让房地产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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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非法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案例】 【基本案情】某市中心的A宗地,由甲高校以 划拨方式取得。远郊区的B宗地,由乙公司以出让 方式取得。 甲乙双方达成协议,乙公司以B宗地附加 5000万元为条件,与甲高校置换A宗地。置换后 ,甲高校于B宗地建设新校区,乙公司将A宗地分 割后分别转让给丙公司和丁公司,丙、丁两公司 在A宗地上开发了房地产项目,乙公司通过转让获 利逾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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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违法性质认定上的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甲高校与乙公司的交易属 于土地置换,乙公司与丙、丁公司之间的转让 属于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合法转让,整个过程自 愿、有偿。所欠缺的,仅仅是未到土地行政主 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违反了《土地管理法》 第十二条的规定,应按照第八十二条规定,由 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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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违法性质认定的分歧】 另一种意见认为,甲、乙、丙、丁之间土地 使用权的转让是非法的,属于非法转让土地行为 ,应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 得,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 他设施,并追究相对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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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认定本案性质的关键】 甲高校所享有的A宗地的使用权,是以划 拨方式无偿取得的,而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 让,受到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严格限制,且 未经过批准,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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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对该案违法性质的认定】 本案中,由于没有经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 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甲高校无权转 让A宗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也就是说,其转让行 为非法,属非法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行为。 由于转让行为非法,导致后续各公司之间的 转让行为一概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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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本案例回顾】 乙公司在该案中扮演了类似政府的角色,即 将A宗地“收回”后再行“出让”,而甲高校在B 地办学与在A地办学,区域条件比市中心差,但是 且获得了可观的资金。丙、丁两家公司从乙公司 获得黄金地段A宗地的价格,低于通过招拍挂出让 取得土地的价格。由于各方均有利可图,最终促 成了这一交易。 各方所获利益之和,实际是A宗地用途发生 改变而使土地使用权增加的价值,而这一价值正 是国家流失的土地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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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延伸问题 - 关于置换】 该案涉及到一个“置换”的概念。 置换实际是转让的一种特殊形式,一般意义 上的转让即买卖,转让方交付物或权利,受让方 支付价款。而在置换中,一方在交付物或权利时 ,从另一方获得的不是价款,而是另一种物或权 利,即表现为物的交换,或权利的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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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非法转让土地的具体形式之二 ——非法转让出让土地使用权 指行为人在不具备法定要件的前提下,将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实施再转让的行 为。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 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时须符合法定的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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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转让出让土地使用权须具备的法定条件】 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已经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 权证书;按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房屋建 设工程完成投资总额的25%以上,成片开发的形 成用地条件);房屋已经建成的,应当持有房屋 所有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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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转让出让土地使用权须具备的法定条件】 相关案例:某市有关部门违法批准转让土地案 (未达到投资比例) 2008年2月,甲公司向当地国土资源局提出将 其1998年以出让方式取得的270亩别墅用地转让给 乙公司,评估报告确认已完成投资额370万元,未 达到项目开发投资总额的25%。2008年4月,当地 国土资源局核准转让,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 对此,当地国土资源局已撤销转让核准手续, 当地政府给予相关人员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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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相关罪名]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刑法》第228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非 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 、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 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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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相关罪名]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司法解释规定了属于情节严重的5种情形:一 是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5亩以上;二是非法转 让、倒卖一般耕地10亩以上;三是非法转让、倒 卖其他土地20亩以上;四是非法获利50万元以上 ;五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 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 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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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延伸问题之一]非法转让违法所得的计算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买卖 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而违法所得如何计算,实践中主要在四个方面 存在争议:一是违法所得是否包含土地本身,二是 违法所得是否包含地上建筑物的价值,三是违法所 得是否包含转让方原取得用地的成本和开发用地的 成本,四是转让双方约定所得能否认定属于违法所 得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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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延伸问题之一]非法转让违法所得的计算 对于前三个问题,全国人大法工委、原国家土 地管理局曾针对地方的有关请示作出过明确答复, 即违法所得不包含土地本身,也不包含地上建筑物 的价值,但转让方原取得用地的成本和开发用地的 成本不能从违法所得中扣除。 对于约定所得能否认定为违法所得,有观点认 为,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效合同中约定取得 财产也是非法所得的规定,确定非法转让土地中的 违法所得包含约定所得。也有观点认为,没收的违 法所得只能是实际发生的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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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延伸问题之二] 非法转让成立时间的确定 非法转让成立的时间,涉及到非法转让行为的 定性及时效的计算。在执法实践中对认定非法转让 行为的成立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合同说,即非法 转让行为自转让合同签订时成立;二是获利说,即 非法转让行为自转让方实际取得价款或实物时成立 ;三是占有说,即非法转让自受让方实际占有、使 用土地时成立。考虑到非法转让的形式比较复杂, 为有效惩处非法转让行为,实践中一般只要其中一 个行为完成即认定非法转让行为已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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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延伸问题之三]对以股权转让方式进行土地使 用权转让问题的探讨 目前,实践中大量出现的,在形式上以股 权转让方式出现,目的是为了实施土地使用权 转让的行为,能否定性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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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采取转让股权方式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动因: 一是为了规避法律有关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 的限制性规定。 二是为了避税,即规避土地使用权转让涉及 的相关税费的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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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关于避税 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易:双方需缴纳营业税、 契税、土地增值税以及评估费等费用,税费总和 大约占土地评估总额的10%左右,如果宗地评估 总额较大,这将是一笔不菲的费用。 而采取股权转让方式,通过进行土地使用权 名称的变更登记达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目的,仅 需缴纳土地登记费,相对正常办理土地使用权转 让的交易费用,其交易成本低到可以忽略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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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关于性质认定,主要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股权转让时,其包含的出 让土地使用权也发生了转移,所以应当符合土 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定条件。 对不具备法定条件的转让,应认定为以合 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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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关于性质认定,主要有两种意见: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采取转让股权方式进 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并不违反《公司法》的 有关规定。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股权意味着公司股 东对公司财产支配的参与权与收益的分配权, 股权转让属于虚拟资本的转让,公司股权情况 发生变化,并不导致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土地 使用权仍属于公司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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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在性质认定上产生分歧的原因: 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在通过股权转让方式进 行土地使用权转让方面的规定存在空白,不同 层次的规范性文件在性质认定上也存在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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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2004年,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股权转让 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土资 厅函[2004]224号)指出:“太古可口可乐香港 有限公司将其全资拥有的独资企业—太古饮品( 东莞)有限公司全部转让给可口可乐(中国)投 资有限公司,属于企业资产的整体出售,其中包 含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因此,该行为属于土地使 用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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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2005年,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司名 称、法定代表人变更以及股东转让出资或股份 是否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 浙土资函〔2005〕186号)认为:“依法的企 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变更以及股东转让出资或 股份等行为,应属《公司法》调整范畴,不作 为法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情形......对出资或股 份转让行为无需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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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2010年,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 充分发挥土地调控作用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 康发展的通知》(琼土环资用字[2010]3号) 在第五条明确规定,“严禁以股权转让为名 ,变相违规转让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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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从税务部门征收契税的规定来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变动导致企业法 人房地产权属更名不征契税的批复》(国税函 [2002]771号)规定: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因北京首创集团受让其26.62%股权更名为宁波 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由于股权变动引 起企业法人名称变更,并因此进行相应土地、 房屋权属人名称变更登记的过程中,土地、房 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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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从税务部门征收营业税的规定来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 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 )指出: 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 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 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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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综上,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来看,采取股 权转让方式达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目的,不违 反《公司法》的规定,《土地管理法》等对此 也未有明确的限制性或禁止性的规定。 要从根本上解决此类问题,还有待于对此 作出新的法律规定或对现有法律作出司法解释 (如以土地使用权为主要构成的公司股权,在 股权转让超过一定比例时,其名下的土地使用 权视为转让,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 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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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延伸问题之四]军用空余土地转让问题 军用空余土地转让后,不再属于军用土 地的范畴,要纳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管理 范围。 实践中,军用空余土地转民用后,主要 都用于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的用途,这就涉 及到在具体政策方面如何适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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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对军用土地转让的原则性要求 第一,凡属于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 宅和工业用途的,必须在当地统一的土地市场 公开转让,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土地使用 权人。 第二、军队空余土地转让项目应当上报总 后勤部审批,未经总后勤部批准并确认认可的 项目,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 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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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军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许可证》的作用 军队空余土地转为民用土地,须首先取得解 放军总后勤部颁发的《军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许 可证》,这是军用土地可以转为民用土地的前提 。但需要注意的是,《军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许 可证》虽然明确了该宗土地不再作为军用土地, 可以转为经营性用地,但还不能依此作为确定土 地使用者的证明。军用土地转为民用后,应由《 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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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非法转让土地的具体形式之三 ——非法出让、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 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只有三种情形可以使 用集体建设用地。 一是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 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 式共同举办企业”;二是用于“乡镇村公共设 施、公益事业建设”;三是“农村村民建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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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集体土地一般不允许转让用于非农业建设 对于使用集体土地的行为,《土地管理法》第 六十三条又做了强制性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 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 建设 ”。按照该条的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使用权,除因依法使用集体土地的企业由于破产、 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让外,不允 许转让用于非农业建设。 如果违反了上述规定,就属于非法转让集体土 地使用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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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与非法转让相关的法律责任条款的适用问题】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和第八十一条均涉 及非法转让行为的法律责任,它们分别对“买卖 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和“擅自将农 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 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第73条:没收违法所得,违反规划擅自将农 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 第81条: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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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与非法转让相关的法律责任条款的适用问题】 在执法实践中,对符合第八十一条规定的非 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的行为,许多地方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依据第 七十三条作出行政处罚,其理由是,第七十三条 规定的是违法转让双方的法律责任,而第八十一 条仅规定了出让(转让、出租)一方的单方法律 责任,依据第八十一条处罚不利于对受让方(承 租方)的惩戒,(另外,第八十一条对地上建筑 物的处理没有做出规定,也未规定要追究刑事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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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与非法转让相关的法律责任条款的适用问题】 我们认为,非法转让农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 业建设,是一种设定条件、设定特定内容的非法 转让行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第七十三条和第 八十一条应当看成是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的关系 。 对符合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应依照特 别条款即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对不 符合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应依照普通条款 即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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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与非法转让相关的法律责任条款的适用问题】 为体现对受让(承租)土地一方的惩戒,在适 用第八十一条对转让方进行处罚的同时,一般也可 依据第七十六条(非法占地的法律责任)按非法占 地对受让(承租)一方进行处罚。 依据是,《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 通知》规定,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等 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占地行为,要依法追究有 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 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对此进 行了重申,并强调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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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2.非法占地行为 非法占地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批准,或者 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对非法占地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地上 新建建筑物和设施根据是否符合规划,分别予以 拆除或没收(注意:此条不适用于农村村民非法 占地建住宅的行为),可以并处罚款(每平方米 3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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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非法占地的具体表现形式 包括未经批准占用土地;采取欺骗手段骗取 批准占用土地;超过批准的数量多占土地(超占 部分以非法占地论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 土地;不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和范围使用土地; 拒不归还依法应当收回的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进行开垦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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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骗取批准非法占地成立的条件 对“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和“骗取批准非 法占地”这两种违法占地行为,虽然在处罚方式 并无区别,但在具体定性时应注意骗取批地成立 的条件。 认定骗取批准非法占地成立须具备三个条 件,一是行为人申请用地时有骗取批准的主观故 意。二是行为人实施骗取行为后,已经取得了用 地批准文件。三是行为人已经实施了占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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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延伸问题]关于宗地用途和用地性质 土地用途一般是指土地的使用性质。即土地权利人依 照规定,对土地的利用方式。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 未利用地”。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 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可把土地用途分为:居住用地; 工业用地;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商业、 旅游、娱乐用地;综合或者其他用地。还可以把同一性质 的土地用途加以进一步区分,如居住用地可分为一般住宅 用地、商品住宅用地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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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延伸问题]关于宗地用途和用地性质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GB/T 21010-2007)划分了耕地、园地、林地、草地 、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 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其他土地12个一级类和57 个二级类,并与《土地管理法》中的“农用地、 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建立了对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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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延伸问题]关于宗地用途和用地性质 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 2008年4月29日下发的《关于发布〈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要求 ,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该示范文本的 要求规范签订出让合同,督促用地者严格履行 合同。该示范文本的使用说明中第五条规定: “本合同第五条中,宗地用途按《土地利用现 状分类》(国家标准GB/T21010-2007)规定 的土地二级类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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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延伸问题]关于宗地用途和用地性质 用地性质,是对城乡规划中地块主要适用功 能和属性的控制。用地性质一般执行《城市用地 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 是对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的用地性质要 求,该用地分类标准对城镇共划分了居住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 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 、特殊用地、水域和其他用地等10个大类,46个 中类,73个小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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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延伸问题]关于宗地用途和用地性质 按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市(县) 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属 于规划体系中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 划涉及土地使用的,主要是土地使用控制和使用 强度控制。土地使用控制包括用地性质、用地边 界、用地面积等内容,使用强度控制包括容积率 、建筑密度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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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延伸问题]关于宗地用途和用地性质 从上述规定中可知,宗地用途和用地性质是 具有不同内涵和适用范围的概念。宗地用途不是 出让合同双方约定的,而是在土地出让前由城乡 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法》确定的法定条 件。它既是宗地出让的前置条件,也是宗地出让 价款确定的基础,出让合同的双方都必须遵守。 国土部门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时,要依据规划部门确定的用地性质,按照《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要求,填写宗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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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延伸问题]关于容积率及别墅认定 原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低密度、大套型住房 和别墅标准有关说明的函》(建办规函 [2006]440号)对别墅的界定是:别墅一般为独 立成栋的商品住宅,建筑密度一般较低,容积率 则在1.0以下。 但是,对独栋、商品住宅、容积率在1.0以下 等几个条件是否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认定为别墅, 存在较大争议,在执法实践中引发诸多问题。 河北唐山违规建别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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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延伸问题]关于容积率及别墅认定 2012年1月开始实施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 质检总局《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将居住用地按设施水平、环境质量和建筑层数等 因素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其中一类居住用地 包括别墅区、独立式花园住宅、四合院等,但未 对何谓别墅进行界定。 国家统计局房地产开发投资统计指标(2010 )按工程用途将住宅分为经济适用房、高档公寓 和别墅等,别墅一般指地处郊区,独立成栋的商 品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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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延伸问题]关于容积率及别墅认定 但实际上,因建筑物结构的复杂多样性,很 难对别墅作出准确定义。住房城乡建设部认为, 前述440号函为两部工作往来函件,并非规范性 文件,以建筑形态独立成栋或者同时具备“独立 成栋”和|”容积率1.0以下“,不能作为别墅的 准确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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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延伸问题]关于容积率及别墅认定 根据规划建设有关规定,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依 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确定 住宅项目土地出让的规划和建设条件,严格限制低 密度大户型住宅项目,容积率必须大于1(《关于 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的通知》(国土 资发[2010]151号)。土地出让后,规划建设主管 部门主要对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指 标进行审核,不对建筑物的形态进行审核,不管住 宅是否独栋,只要符合土地出让时确定的规划和建 设条件,即会批准相关规划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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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延伸问题]关于容积率及别墅认定 因此,企业违反规划条件开发房地产项目,如 宗地容积率小于1,且建设了独立成栋的住宅,只 能认定其违反规划条件建设商品住宅,不能认定违 规建设别墅。 对违反规划条件建设的商品住宅,有规划建设 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的规定,责令 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 使容积率大于1),限期改正,处罚款;无法采取 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 物或违法收入,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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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延伸问题]关于容积率及别墅认定 总结(供执法实践参考) 1.关于别墅的认定。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 别墅尚无明确界定,住宅用地是否合规的监管依 据为用地容积率是否大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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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延伸问题]关于容积率及别墅认定 总结(供执法实践参考) 2.关于部门监管职责。按照职能分工,国土资 源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对住宅用地供地环节容积率等 用地条件是否合规以及土地供应后用地者是否按照 合同约定条件使用土地进行监督;规划建设主管部 门依法负责对住宅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进行审批,并对用 地者是否按许可建设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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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3.非法批地行为 [建设用地审批] 建设用地审批主要有两个层 次,第一个层次是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即通 常说的批次批地;第二个层次是对具体用地项目 的供地审批。 第一个层次的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主要 体现了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在行政机关 内部的建设用地审批关系;第二个层次的供地审 批,主要体现了行政机关与用地单位的建设用地 审批关系。第一个层次的审批是第二个层次审批 的依据和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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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3.非法批地行为 [建设用地审批] 增设农用地转用审批环节, 主要是为了解决过去建设用地按需供应的问题, 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能够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审批建设用地,建立土地供应的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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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非法批地的概念 非法批地行为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 规的规定,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和占用土地的 行为。 从广义上讲,政府供地行为一般也可纳入 到非法批地的范畴。能够作为非法批地的主体 一般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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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非法批地的类型 无权批准而批准;超越权限批准;不按照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违反法定 程序批准征收、占用土地;没有土地利用计划指 标批准用地;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 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批准以“以租代征”等方式 占用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规避法定审批权 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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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案例一】某县政府非法批地案 2007年3月至7月,某县政府为实施碧桂园集团 如山湖城项目建设,未经批准,对集体土地5471.1亩 实施征收,对国有农用地1239.9亩进行收储。2007年 6月和2009年8月期间,将非法征收和违规收储的 3034.89亩集体土地(耕地1248.09亩)分两期出让给 碧桂园集团下属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及碧桂园 凤凰酒店有限公司。 如山湖城项目实际用地2778.12亩(耕地1020亩 )。其中,凤凰酒店占地200亩;房地产项目占地 1460.95亩,其中:高层住宅7栋,2638套,低密度住 宅1912套;高尔夫球场占地1008.07亩(耕地599.5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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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案例一】某县政府非法批地案 认定的主要违法事实: 1.县政府非法征收集体土地5471.1亩(无权 批准土地征收)。 2.县政府违规收储国有农用地1239.9亩(根 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 征收手续的土地不在可收储的土地范围之内)。 3.县政府违规出让土地。 4.县政府违法占地(建设高尔夫球场,根据协 议,产权归县体育局,碧桂园只要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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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案例一】某县政府非法批地案 对事的处理。依据《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 责令该县政府解除非法征地有关协议,退还非法征 收、违规收储和违规出让土地中尚未使用的部分, 消除高尔夫球场用地违法状态,终止土地使用权出 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已使用的酒店、房地产 1660.95亩土地上报省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 征收后,连同地上建筑物评估按招拍挂程序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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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案例一】某县政府非法批地案 对责任人的处理 该县所属的省纪检监察机关给予该案主要 责任人原县委书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给予该县所属的市以及县政府和部门11名 负有责任的干部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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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案例二】 云南省腾冲县政府非法批地案 2007年10月,腾冲县政府与世纪金源公司 签订合作协议,利用县农业局管理的大牛场国有 土地建设国际旅游体育健身休闲公园项目,项目 总用地5571.5亩(其中4798.2亩规划用途为草地 ,773.3亩规划用途为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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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案例二】 云南省腾冲县政府非法批地案 2007年11月26日,县国土资源局为世纪金 源公司办理了4798.2亩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发放 土地使用证,用途为综合用地,出让金1.64亿元 。2008年8月10日,保山市发改委核准项目立项 ,明确建设内容为54洞高尔夫球场、低密度住宅 (别墅)等(全国为高尔夫球场立项的仅此一家 )。2008年8月和9月,腾冲县建设局先后发放建 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保山 市环保局批准了项目环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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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案例二】云南省腾冲县政府非法批地案 2009年2月28日至11月16日,腾冲县建设 局先后为腾冲世纪金源公司发放5个建设工程施 工许可证,该公司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陆续施 工,至2009年12月完成一期建设,建成别墅 571栋、高尔夫球道(36洞)、酒店及附属设 施等,总占地2804.8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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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案例二】 云南省腾冲县政府非法批地案 该案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县委县政府非法批地,即通过会议决 定、签订合作协议、变更登记等方式,将 5571.469亩国有土地(规划用途为农用地)违规 出让给世纪金源公司开发高尔夫球场、别墅; 二是相关部门违法违规办理行政许可,如为 高尔夫、别墅项目立项、环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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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案例二】 云南省腾冲县政府非法批地案 对事处理。腾冲县政府撤销有关用地批文、 收回4798.2亩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关部门分别 撤销了行政许可。 对已建酒店和未售房产涉及的旅游度假设施 用地,重新按招拍挂程序处置;对已售出的房产 ,保持原状,依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处置;对高 尔夫球场,进行植树绿化,消除高尔夫球场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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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案例二】 云南省腾冲县政府非法批地案 对责任人的处理 云南省纪检监察机关给予省交通厅副厅长王 彩春(腾冲县委原县委书记)党内严重警告和行 政降级处分,并免去其省交通厅副厅长职务;分 别给予保山市委秘书长张惟建(腾冲县政府原县 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和行政记大过处分、保山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张学光免职处理和行 政降级处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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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权限】 上述案例中,和县政府批准征收集体土地都属 于无权批准,构成非法批地行为。 因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用地转用 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在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 级(基本农田,耕地35公顷以上,其他土地70公 顷以上土地的征收权限在国务院,其他在省级人民 政府),省以下各级政府均无权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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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上述案例都非常典型,但为什么都没有以非法批 地罪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 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司 法解释,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 基本农田以外耕地30亩以上、其他土地50亩以上,都 属于“情节严重”。但是在实践当中,“非法批准征 用、占用土地罪”形同虚置,类似上面的某县案、郑 州案的违法批地多是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很少有被追 究刑事责任的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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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构成要件】 (一)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一般的自然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同时 ,单位也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行使国家权力、 管理国家事务的机关的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权力 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队中 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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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构成要件】 (二)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出于 故意,即明知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行为属于非 法,也明知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徇私 舞弊为之,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社会结果 的发生。过失则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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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构成要件】 (三)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 用土地,情节严重。 1.行为必须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 2.必须是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非法批准征用 、占用土地的行为。 3.本罪属于情节犯。不仅要有违法行为,在情 节方面还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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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构成要件】 (四)犯罪客体。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 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及国家土地管理的基本 制度。犯罪对象为土地,包括耕地、林地等 农用地及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其他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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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犯罪构成的4 个要件来看,构成本罪必须具备徇私舞弊的情节 ,徇私舞弊是定罪的依据,如果没有徇私舞弊的 情节,就不能构成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但可以滥用职权罪追究相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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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延伸问题】关于供地审批权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已批准的 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 、县人民政府批准。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九条规定,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 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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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延伸问题】关于供地审批权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有权实施供地的主 体应当是市、县人民政府。 法律法规作出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维护 土地市场的完整性、统一性,以及实施城市规 划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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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延伸问题】关于供地审批权 市辖区政府有无供地审批权?原国家土地管 理局在《关于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问题请 示的答复》中指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和转让暂行条例》所指“市”,包括全国各级市 ,所指“县”,不包括市辖区。可见,市辖区政 府是没有供地审批权的。
102
一、土地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4.非法供地行为 非法供地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 相关政策的规定,实施土地供应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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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非法供地的具体表现形式: 违反批准的用途供应土地、违反有偿用地政 策规定供应土地(如应当以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地 但采取了划拨方式)、违反国家供地政策供地( 如为别墅、高尔夫球场等限制和禁止供地类项目 供地)、违反招拍挂规定出让土地(如对经营性 用地、工业用地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低价出 让土地等等。
104
一、土地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案例:河北省香河县违法供地案】 2010年,五矿建设与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合资联营的方式成立廊坊旷世基业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和廊坊万恒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年 9月,廊坊旷世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挂牌的 方式取得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420亩建设用地,开 发住宅项目“欢庆城”。
105
一、土地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案例:河北省香河县违法供地案】 2011年6月,香河县违规进行农村土地流转的 问题集中显现,欢庆城项目牵涉其中。7月22日, 香河县国土局向联营公司告知,关于欢庆城项目用 地,河北省政府批准该土地的实际用途为“新民居 建设用地”,而非公开拍卖时所称的“开发建设用 地”,并要求联营公司交还土地使用权。
106
一、土地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案例:河北省香河县违法供地案】 欢庆城项目已经施工并对外销售。至香河县政 府要求欢庆城项目停工停售时止,欢庆城总计售出 房屋300余套。交还土地的同时,如何处置已经开工 建设的地上房屋并对已售出房屋业主进行赔偿的问 题浮出水面。7月24日,双方就解决方案达成一致, 确定了政府回购欢庆城在建工程,联营公司交还土 地使用权,香河县退还土地出让金的处置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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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案例:河北省香河县违法供地案】 7月25日,五矿建设发布公告称,旗下两家联 营公司在7月24日与香河县政府、香河县公有资产经 营公司及香河县国土资源局签署协议。公告称,香 河县国土局将向两家联营公司退还土地出让款约 3.37亿元,两家公司交还土地使用权。对于土地上 在建项目,香河县公有资产经营公司将以约3.96亿 元的价格向两家公司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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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延伸问题】关于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来说,以下4种情形的 土地必须实行招拍挂方式出让: 1.政府供应的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 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采取招拍挂方式。 什么是政府供应的建设用地?可以把握以下两 个原则:第一,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后形成的用于工 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项目的国有建 设用地。第二,政府收购或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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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延伸问题】关于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2.政府供应不属于工业、商业等五类用途的国 有建设用地时存在竞争情形的须采取招拍挂方式。 3.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有明确规定应当 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须采取招拍挂方式供应。 4.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有明确规定应当收回国 有土地使用权后公开出让的,须采取招拍挂方式 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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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供地政策 – 限制用地项目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 2012年5月23日,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发改委共 同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 《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其中规定了 七大类限制用地项目和十七大类禁止用地项目。违 反上述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 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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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供地政策 – 限制用地项目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 以《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为例,党政机 关新建办公楼项目被列入《限制目录》第一类:中央直属机 关、国务院各部门、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党政机关新 建办公楼项目,须经国务院批准; 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机 关事业单位新建办公楼项目,须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使 用中央预算内投资7000万元以上的,须经国务院批准) ; 省直厅(局)级单位和地、县级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项 目,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地、县级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 乡镇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项目:须经地级人民政府(行署) 批准。也就是说,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项目属于限制用地项 目,只有经过相应各级人民政府或部门批准的,国土资源管 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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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供地政策 – 限制用地项目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 再以《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 为例,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高尔夫球场项目 、赛马场项目等都被列入禁止用地项目目录,这 意味着对这些类型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 投资管理部门都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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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供地政策 - 关于“两高一资” 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 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控制高耗能、高污 染和资源性产品出口……促进国内产业升级。” 在产业经济、商品贸易等领域,开始将“高耗能 、高污染和资源性”简称为“两高一资”,将相 关行业称为“两高一资”行业。对“两高一资” 行业有了明确的规定,限制或禁止高污染、高能 耗、消耗资源性外资项目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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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供地政策 - 关于出让最低价 1.协议出让最低价 2003年8月1日起施行的《协议出让国有土 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21号令)第四条规 定: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 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第十七条规定,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出让国 有土地使用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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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供地政策 - 关于出让最低价 1.协议出让最低价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五条规定 :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 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 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 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 别基准地价的70%。 可见,协议出让最低价属于区域控制价格, 应分用途、区域确定,并按规定公布,而不是在 具体宗地出让时临时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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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供地政策 - 关于出让最低价 2. 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 国土资源部2006年发布,2007年1月1日 实施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明 确要求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 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 土地等别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 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工业用地,或以各种 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 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 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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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供地政策 - 关于毛地出让和净地出让 《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 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151号)规定,土地出让必须以 宗地为单位提供规划条件、建设条件和土地使 用标准,严格执行商品住房用地单宗出让面积 规定(如大城市商品住房用地单宗出让面积不 得超过20公顷),不得将两宗以上地块捆绑出 让,不得“毛地”出让。拟出让地块要依法进 行土地调查和确权登记,确保地类清楚、面积 准确、权属合法,没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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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供地政策 -商品住房用地单宗出让面积的规定 《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 规定,对于商品住宅项目,宗地出让面积不得 超过下列标准:小城市(镇)7公顷,中等城 市14公顷,大城市20公顷。 对符合上述规定要求的住宅项目,各级国 土资源管理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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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5.破坏耕地行为 破坏耕地行为, 是 指违反法律规定,非法 占用或使用耕地,造成耕地种植条件破坏的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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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破坏耕地行为的具体表现 破坏耕地大致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占用耕 地搞非农业建设导致耕地被破坏,包括占用耕地 建窑、建坟、建房等;二是使用耕地(不是建设 行为)而导致耕地被破坏的行为,包括在耕地上 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上述两类行为都会造成耕地种植条件被破坏 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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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延伸问题】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单位或个人违反土 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 变所占农用地的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 量毁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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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延伸问题】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本罪是1997年修订刑法时增加的新罪名, 当时的罪名为“非法占用耕地罪”,其保护的范 围仅限于耕地。后来根据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 刑法修正案(二)对刑法第 342 条的非法占用 耕地罪进行了增补: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 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 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 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 单处罚金”,林地等农用地也纳入到刑法保护的 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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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延伸问题】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首先表现为行为的行政违 法性,即行为是对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禁止性规 范的违反。如《土地管理法》规定:禁止占用耕地 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设、挖沙、采石、 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 塘养鱼等等。 其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超出行政 处罚的范围,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已达到应当 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
124
一、土地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延伸问题】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为结果犯,而非行为犯。 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达到非法占 用耕地罪的犯罪标准,必须是非法占用的数量和 毁坏的数量同时具备,两者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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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6.其他类型的土地违法行为 具体包括破坏或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 区标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 筑物;依法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而不划入;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侵占挪用 耕地开垦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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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土地执法实践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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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执法实践相关问题 (一)闲置土地相关 1.关于闲置土地的概念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年国土资源部令 第53号)的规定,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 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 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 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 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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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执法实践相关问题 (一)闲置土地相关 1.关于闲置土地的概念 关于开发日期:因特殊情况,未约定、规定 动工开发日期,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以实 际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 关于动工开发: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 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 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 三分之一。 关于已投资额、总投资额:均不含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划拨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 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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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执法实践相关问题 2.如何处置闲置土地? (1) 闲置土地除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 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外,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 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 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 府批准后,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 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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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执法实践相关问题 2.如何处置闲置土地? (2)属于政府或部门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 并经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属实的闲置土地。 界定:未按照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 限、条件交付土地,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 的;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修改造成不能 按照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 和建设条件开发的;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 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因处置 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因军 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政府、政府 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 土地闲置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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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执法实践相关问题 2.如何处置闲置土地? 属于政府、部门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并经市 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属实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签订补充协议,延长动工开发期限,但延长动工开 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 ;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两年;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置换土地 。另外,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规定其他处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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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执法实践相关问题 [延伸问题]取得土地的费用是否属于已投资额? 2001年国土资源部在《关于闲置土地处置有 关问题的复函》中指出: “已投资额”是指土地使 用者已经投入用于土地开发建设的资金总额,“ 应投资额”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土地使用权以 后直接投入用于土地开发的资金总额,不包括土 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 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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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执法实践相关问题 [延伸问题]收回闲置土地的行为是什么性质? 是行政处理行为? 还是行政处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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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执法实践相关问题 [延伸问题]收回闲置土地的行为是什么性质? 收回土地使用权是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 门一项重要的行政行为,主要采取行政处理决定 和行政处罚决定两种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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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执法实践相关问题 [延伸问题]收回闲置土地的行为是什么性质? 从《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的“经原审批准 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结合 《行政许可法》第66条“被许可人未依法履行开发 利用自然资源义务或者未依法履行利用公共资源义 务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被许可人在规 定期限内不改正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的规定来看,“原批准 机关”的批准行为,应属于撤销行政许可的行政处 理行为。闲置土地收回实际是对土地使用权人采取 的一种剥夺其土地使用权的制裁措施,是属于行政 处罚性质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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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执法实践相关问题 [延伸问题]收回闲置土地的行为是什么性质? 国家土地管理局1997年印发的《关于认定收 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法律性质的意见》规定:依 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超过 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 ,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无偿收回出让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行政处罚决定。依照《城镇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的 规定,土地使用者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 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无偿收回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行政处罚决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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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执法实践相关问题 [延伸问题]收回闲置土地的行为是什么性质? 也有观点认为: 收回土地决定,既不是行政 处罚法第八条列举的(一)至(六)项中的某一 项,也不是第(七)项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其它行政处罚”,那么收回闲置土地的决 定就不是行政处罚,因为部门规章无权单独设定 除警告和一定数量罚款以外的行政处罚。 因此,收回土地使用权是何种性质的具体行 政行为,目前尚存在争议,这种争议也导致适用 何种法律程序作出收回决定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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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执法实践相关问题 (二)责令限期改正是不是一种行政处罚方式 ?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对我国行政处罚的种类 规定了六大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 可证执照、行政拘留。 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这六类处罚方式中 ,没有责令限期改正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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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执法实践相关问题 (二)责令限期改正是不是一种行政处罚方式? 在《行政处罚法》起草过程中,对责令限期改 正是不是一种行政处罚方式曾有不同看法,《行政 处罚法》草案也曾经将责令改正作为一种处罚方式 列入处罚种类。 但是,有人提出,对任何一种违法行为,均应 当予以改正,责令改正不应当是一种处罚。立法机 关认为,这种意见有道理,责令限期改正未列入行 政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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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执法实践相关问题 (二)责令限期改正是不是一种行政处罚方式 ? 但是,考虑到责令改正在很多法律、法规中都 有规定,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应当与现行法律法规相 衔接。所以,《行政处罚法》又单独在第二十三条 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 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所以,责令改正 不是一种行政处罚方式,而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 罚的一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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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执法实践相关问题 (三)如何计算土地违法行为追诉实效? 【案例】2005年,某县国土资源局将一宗国 有建设用地依法划拨给某单位用于建办公楼,但该 单位未实施建设,而是在当年将该宗地转让给某房 地产公司搞房地产开发,2006年建成并出售。 2009年购房者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证时,县国土资源 局发现该宗地已非法转让,并改变了土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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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执法实践相关问题 (三)如何计算土地违法行为追诉实效? 对该案是否需要立案查处存在两种不同 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要立案查处。另一种 意见认为,转让行为已过了两年的追诉时效, 不能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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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执法实践相关问题 (三)如何计算土地违法行为追诉实效? 【相关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 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 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 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 连续或者持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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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执法实践相关问题 (三)如何计算土地违法行为追诉实效? 【相关法律依据】1998年5月4日国土资源部 办公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1997]法行 字第26号文件指出: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在未恢复原状之前,应视为具有继续状态,其行 政处罚的追诉时效,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 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是否具有连续或继续状态, 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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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执法实践相关问题 (四)不服拆除处罚起诉期限及相关问题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建设 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 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 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 月内提出。同时还规定“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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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执法实践相关问题 (四)不服拆除处罚起诉期限及相关问题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关于15日起诉期 限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的“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的情形,关于这一点, 在执法实践中没有太大的争议。 但是《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关于15日 起诉期限的特别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带来几个具 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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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执法实践相关问题 (四)不服拆除处罚起诉期限及相关问题 一是15日期满违法责任人未起诉又未自行拆 除,但提起行政复议,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能不能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是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作 出后15日内,违法责任人提起行政诉讼的,土地 行政主管部门能不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是 违法责任人在拆除的处罚决定作出后15日内未提 起行政诉讼,但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未超过两个 月的,还能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四是违法责任人提 起行政复议,复议决定作出后,违法责任人如不服 行政复议决定,还能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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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执法实践相关问题 (四)不服拆除处罚起诉期限及相关问题 在15日内违法责任人是否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起行政诉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都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因为《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 分别规定了复议期间、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 止执行的原则,同时也规定了可以停止执行的具体 情况。也就是说,当事人是否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 行政诉讼,并不影响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当 然也就不影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申 请强制执行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履行的法定职责, 是否执行则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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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执法实践相关问题 (四)不服拆除处罚起诉期限及相关问题 对于第三个问题,违法责任人在15日内虽未 提起行政诉讼,但在两个月的复议申请期限内仍可 申请行政复议。为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行为和行 政不当行政行为进行控制,法律设定了行政救济制 度,规定两种救济方式,一种是行政救济,即行政 复议,一种是司法救济,即行政诉讼。在法律没有 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既可申请行政复议,也 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满 15日,当事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但在两个月的 复议申请期限内,当事人仍可申请行政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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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执法实践相关问题 (四)不服拆除处罚起诉期限及相关问题 对于第四个问题,《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 就当事人不服拆除行政处罚提起诉讼的期限作了 15日的特别规定,即15日后诉权消灭。 因此,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拆除处罚决定 的复议决定时,如果从作出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之 日起超过15日的,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已过,违 法责任人不能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再提起行政诉讼。 否则《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有关15日起诉期 限的规定就没有任何意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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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执法实践相关问题 (五)关于先复议、后起诉的情况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有两种情况: 一是当事人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向人民法 院起诉之间进行选择;二是当事人只能先申请行 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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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执法实践相关问题 (五)关于先复议、后起诉的情况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 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 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 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依法 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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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执法实践相关问题 (六)关于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情况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的征地决定,省 级政府确认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的权属的行 政复议决定,是最终裁决的决定,即终局的复 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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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执法实践相关问题 (七)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的情形 当事人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政府的具体行 政行为不服提出复议申请,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 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当事人仍不服,可以 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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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执法实践相关问题 (八)基本农田种果树问题的性质界定 1.基本农田种果树不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 》的规定。该法规定承包方承担“维持土地的农 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的义务,并明确 承包方“ 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而在基本农田上种果树不属于非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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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执法实践相关问题 (八)基本农田种果树问题的性质界定 2.《关于搞好农用地管理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工作 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511号)提出在符合规划 的前提下,可以在耕地包括基本农田上调整种植业 生产格局,发展油料、瓜菜、花木、桑茶、特产品 和其他经济作物。国土资源部等七部委《关于进一 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 [2005]196号)提出“基本农田的农业结构调整应在 种植业范围内进行”。根据农业部意见,苹果、梨 等鲜果在种植业范围之内,不应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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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执法实践相关问题 (八)基本农田种果树问题的性质界定 综上,基本农田的主要功能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对在基本农田上发展鲜果的应加强政策引导和规范 管理。对现行农业结构调整,没有造成耕作层严重破 坏的,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作为可调整地类按照 耕地进行管理,可以保持现状,继续作为基本农田加 以保护。但对基本农田耕作层破坏的,应要求立即停 止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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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执法实践相关问题 (九)关于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 2010年9月30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 布《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该通知总的指导思想是:将农业设施区别于其他非 农建设项目,有针对性制定适度灵活的用地政策, 支持农业发展;同时,严格防止以设施农业为名, 擅自进行非农建设,违法扩大建设用地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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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执法实践相关问题 (九)关于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 1.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坚持农地农用。 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设施农用地与耕地、 园地、草地等并列,均属于农用地。按照此分类原 则,设施农用地中无论是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 设施用地,还是其他附属设施用地,均按农用地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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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执法实践相关问题 (九)关于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 2. 界定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范围。将 设施农用地进一步细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 用地。生产设施用地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的温 室用地;规模化养殖中的畜禽舍用地;水产养殖的 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 用地等。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 仓库用地、硬化晾晒场、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 道路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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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执法实践相关问题 (九)关于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 3.明确设施农用地管理方式。其一,兴建农业 设施的,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与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其二,生产设施占用耕地 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不计入耕地减 少考核;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 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其三,对设施 农用地中的附属设施用地明确控制规模,省级国土 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制定具体用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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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执法实践相关问题 (九)关于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 4.设施农用地由县级政府审核。农业部门重点 就农业设施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 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以及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 和流转合同审核把关,国土资源部门就用地的合理 性、合规性、用地协议和补充耕地情况审核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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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执法实践相关问题 (九)关于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 5.设施农用地“三不得、三禁止”。即不得改 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 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 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 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 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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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违法案件的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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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法案件的处理程序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理程序是指国土资源管理 部门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应遵守的步骤、方式和 顺 序。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立案 这是案件处理程序的开始。 立案的概念: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单位和个 人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决定作为行政案件进行调查 处理的程序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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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法案件的处理程序 立案的条件: 一是有明确的行为人; 二是有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事实; 三是依照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 追究法律责任; 四是本部门有管辖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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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法案件的处理程序 立案的步骤: 1.受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上级交办、其他 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以及检查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 行为,应当受理。 2.审查: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包括反 映 的情况 是否属实、违法的性质及情节是否应追究法律责任 是否有管辖权等。 3.立案:经初步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需要 查处的案件,应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 呈 批 表》,并将立案 呈 批表及有关 材 料交主管领导审查 批准后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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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法案件的处理程序 (二)调查取证 这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前提和基础。 概念:指为了查明案情,收集证据而进行的专 门活动。主要包括 询 问当事人和证人,收集有关证 据,必要时进行现场 勘验 检查及对专门问题进行 鉴 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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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法案件的处理程序 调查取证的要求: 1.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 2.应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否 则,被调查人有权拒 绝 接受调查; 3.做好调查笔录,被调查人核对无 误 后,在笔 录上签名或盖章; 4.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证据; 5.需要进行技术 鉴 定的,应当交由具有相应 鉴 定资格的 鉴 定部门、 鉴 定人作出合法有效的 鉴 定结 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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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法案件的处理程序 调查取证的注意事项: 1.对正在进行立案调查的违法行为,国土资源管 理部门应及时发出《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 知书》,送达当事人。 2.调查取证应遵 循迅速 及时、客观全面、合法有 效的原则,案件承办人员必须对案件的调查取证列 出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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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法案件的处理程序 (三)审查 概念:指对调查终结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在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对案件 进行审查和处理的程序。它是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 理中把关的一步。 承办人在案件调查结束后,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 ,写出《调查报告》。 重大案件实行集体会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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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法案件的处理程序 审查的内容: 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认定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 凿 充 分,手续是否合法、完备; 二是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是否准确, 处理意见是否 恰 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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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法案件的处理程序 审查的结果: 案件经过审查后,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认定主要违法事实不成立的,提出撤销立案的 意见; 2.认定案件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手续不合 法、不完备,提出补充调查的意见和要求; 3.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 凿 ,手续合法、完备的 ,写出审查处理意见,报领导审核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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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法案件的处理程序 (四)告知和 听 证 1.告知 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 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进行 陈 述和申 辩 。 应当明确: ① 告知是法律规定作为行政处罚的 必经程序,不告知行政处罚不能成立; ② 告知应采 取书面形式; ③ 对符合法定 听 证条件的,应当告知 当事人有要求 听 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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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法案件的处理程序 (四)告知和 听 证 2. 听 证 听 证的范围:适用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 听 证不是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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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法案件的处理程序 (四)告知和 听 证 2. 听 证 听 证的程序:符合法定 听 证条件,应先发出 听 证 告知书。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后三日内提出 听 证要 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组织 听 证的七日之前,应 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举行 听 证的时间、地点。 听 证由行政机关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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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法案件的处理程序 (五)处理 概念:指在调查取证,经过审查的基础上,对 案件的事实、性质及危害程序作出正确判 断 ,决定 给予行政制裁的程序性活动。它是案件查处的关键 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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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法案件的处理程序 (五)处理 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作出如下处理: 1.撤销立案:认定主要违法事实不存在,立案予 以撤销。 2.行政处罚:认定主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 凿 充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国土资源违 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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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法案件的处理程序 (五)处理 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作出如下处理: 3.行政处分: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的,依法 直接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提出行政处分建议。行政 处罚建议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调查报告和有关证据 ,移送有权处理的行政监察机关。 4. 治 安管理处罚:认定当事人拒 绝 、 阻碍 国土资 源管理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5.刑事处罚:认定违法行为已 触 犯《刑法》,嫌 涉犯罪的,写出涉嫌犯罪移送书,连同案件的有关 证据 材 料,称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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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法案件的处理程序 (六)送达 文书的送达要按法定方式进行: 1.直接送达:这是最基本的送达方式,是指直接 交付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受送达人在送达回 证上签收的日期即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效力,是指受 送达人拒收文书时,送达人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 处的送达方式。送达人应 邀 请有关基层组织或其所 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 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此外,还有委托送达、 邮寄 送达、转交送达、公 告送达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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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法案件的处理程序 (七)执行 1、督促当事人自 觉 履行; 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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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法案件的处理程序 (八)结案 案件处理完毕且结案后,将整个案件材料统一 规范立卷、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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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大家! 曾振华 曾振华 电话: 0731-89991167 电话: 0731-89991167 13739092076 13739092076 邮箱: tudizhifa@126.com 邮箱: tudizhifa@126.com tudizhifa@126.com 密码: 89991167 密码: 89991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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