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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by侃 解 Modified 8年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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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勞工保護法政策 及法規說明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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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派遣事業 單位 要派單位 要派契約 勞動契約 勞務提供 派遣勞工 指揮監督 勞動派遣三方關係及專法增訂規範 除勞基法等勞 動法令雇主責 任外,本法增 訂特殊規範: 1. 禁止登錄型 (定期)派遣 2. 同工同酬 3. 提供要派單 位及勞工工作 單 4. 登記及定期 提報派遣人數 及件數 本法增訂: 1. 禁止偽裝派遣 替代僱傭 2. 轉換正職機制 3. 禁止設備設施 及職缺資訊權 有差別待遇 4. 工資補充及職 災補償連帶責 任 5. 共同雇主責任 (勞動條件、 歧視禁止等) 6. 總額 3 %上限 7. 工作場所公告 派遣人數等資 訊 8. 不得拒絕、妨 礙或限制派遣 勞工請假或育 嬰留停 本法增訂: 1. 應有書面要派契約明 訂派遣勞工相關事項 2. 禁止使用未滿 16 歲派 遣勞工 3. 負面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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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重點 ( 一 ) 確保派遣勞工之僱用安定 1. 禁止登錄型派遣 2. 避免雇主以偽裝派遣之方式替代直接僱用 3. 轉換正職機制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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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重點 ( 二 ) 確保派遣勞工之權益 1. 均等待遇 1) 派遣勞工與要派單位自僱員工應有同工 同酬 2) 要派單位之設備及設施不得對派遣勞工 有差別待遇 3) 派遣勞工與自僱員工於獲取要派單位職 缺資訊時應享有同等之權利 -3--3- 從事相同工作 性質、內容及 職務勞工 但基於績效、工作經驗或其他非因派遣勞 工身分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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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重點 ( 二 ) 確保派遣勞工之權益 2. 工資補充及職災補償連帶責任 1) 避免派遣事業單位積欠工資影響勞工生計, 明訂派遣事業單位積欠派遣勞工工資時, 要派單位應負給付責任,其後再向派遣事 業單位求償。 2) 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 要派單位應與派遣事業單位連帶負勞基法 第五十九條職業災害補償責任。 -4--4- 派遣事業 單位有積 欠情事時, 要派單位 得扣抵要 派契約應 付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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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重點 ( 三 ) 明確要派單位「共同雇主」之法定義務 1. 勞動基準法中有關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及女工 等相關規範。 2. 性別工作平等法中有關性別歧視、性騷擾防治、 哺乳時間及工作時間調整等相關規範。 3. 就業服務法中有關就業歧視禁止之規範。 要派單位違反上開法律中有關雇主責任,主管機關 得依上開法律處罰要派單位。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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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重點 ( 四 ) 明定派遣事業之管制方式 建立登記制 — 派遣事業單位及其分支機構非經向主營業場所 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不得為派遣業務。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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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重點 ( 五 ) 使用派遣之限制規範 1. 負面表列 — 一、醫事人員。 二、保全人員。 三、航空人員。 四、漁船船員以外之船員、遊艇駕駛、動力小船 駕駛及助手。 五、大眾運輸行車及駕駛人員。 六、採礦人員。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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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總額上限 — 公部門部分 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重點 ( 六 ) -8--8- 要派單位運 用派遣勞工 總人數不得 逾其僱用總 人數 3 % 機關運用派遣勞 工總人數及僱用 總人數之計算, 應包含其所屬各 級機關 ( 構 ) 、公 立學校及所管理 監督事業機構 僱用總人數,包含機 關所任用、進用及僱 用之人員 總統府。 國家安全會議 行政院。 立法院。 司法院。 考試院。 監察院。 直轄市政府 縣 ( 市 )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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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完畢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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