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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与实验室认可有关的 法律法规(部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09 年 6 月 1 日实施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 守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 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 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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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内与实验室认可有关的 法律法规(部分)

2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09 年 6 月 1 日实施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 守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 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 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 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 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3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 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 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 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 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 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 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 第二十五条 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 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 生产的依据。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 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 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内部适用。 第二十五条 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 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 生产的依据。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 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 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内部适用。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

5 第五十七条 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 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第五十七条 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 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第六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 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 进行检验。 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 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 验机构进行。 第六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 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 进行检验。 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 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 验机构进行。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 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 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 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 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

6 2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004 年颁布 指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 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 指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 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 第十八条 国家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 全防护水平,并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 规定,将实验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三级、四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 活动。 第十八条 国家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 全防护水平,并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 规定,将实验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三级、四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 活动。 第二十条 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通过实验室国家 认可。 第二十条 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通过实验室国家 认可。

7 3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2007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第四条 检测检验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 甲级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 70% ,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注册安全工程师 和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分别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 40% 、 15% 和 15% ;乙级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 在编人员总数的 60% ,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 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分别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 30% 和 10% ;

8 甲级机构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 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高级技术职称,技术负责人有 5 年 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 甲级机构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 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高级技术职称,技术负责人有 5 年 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 乙级机构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 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 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有 3 年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 检验工作经历; 乙级机构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 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 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有 3 年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 检验工作经历; 甲级机构要求已取得国家重点实验室或者同等级其他检测 检验机构资质,或者已取得乙级检测检验资质 3 年以上; 乙级机构要求以检测检验为主营业务, 且从事与安全生产相 关的检测检验工作 3 年以上 ; 甲级机构要求已取得国家重点实验室或者同等级其他检测 检验机构资质,或者已取得乙级检测检验资质 3 年以上; 乙级机构要求以检测检验为主营业务, 且从事与安全生产相 关的检测检验工作 3 年以上 ;

9 4 、《天津市促进实验室发展办法》 2008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实验室经批准申请筹建国家产品质量 监督检验中心的,由市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 规定给予相应支持。 第十三条 实验室经批准申请筹建国家产品质量 监督检验中心的,由市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 规定给予相应支持。 第十七条 鼓励依托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 事业单位的检验检测和校准机构注册为独立法人 后,依法向社会提供检验检测和校准服务。 第十七条 鼓励依托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 事业单位的检验检测和校准机构注册为独立法人 后,依法向社会提供检验检测和校准服务。 第十九条 鼓励实验室之间进行合作,实现资源 共享。 第十九条 鼓励实验室之间进行合作,实现资源 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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