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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by役 讷殷富察 Modified 8年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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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 丽 特级注册税务师 注册会计师 高级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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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 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 〕 36 号)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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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新老项目 老项目 新项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 工日期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的项目 无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 开工日期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的项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 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 2016 年 5 月 1 日后的项 目。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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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项目纳税方法 简易计税 一般计税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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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 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 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 3%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 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6 1. 简易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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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2. 一般计税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 余额,按照 2 %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 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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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 筑服务或者销售、出租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 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的不动产,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 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 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 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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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 36 个月内不得 变更。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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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号文件规定的有效凭证包括: ( 1 )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 2 )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 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 3 )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 4 )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 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 5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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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项目 纳税方法 非特殊的 建筑服务 一般计税方式 为甲供工程提供建 筑服务 简易计税 清包工方式 提供建筑服务 简易计税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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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 2 个例子: 1. A 劳务公司在天津向其他建筑企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劳务分包服务, 当期收到分包款 1000 万元。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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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B 公司在河北的铁路项目合同价值 10 亿,其中 2 亿为甲供材。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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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个角度看问题 如果我们是劳务公司的发包方 如果我们是业主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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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 接收业主的建议 第二步 与业主协商调价或补偿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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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 营的, 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发 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名义对外 经管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的, 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 以 承包人为纳税人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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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资质共享模式及存在问题 合同签订主体与实际施工主体不一致,进销项税无法匹配,无法 抵扣进项税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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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资质共享管理模式的方案 方案一:总分包模式 中标单位与业主签订合同,并向业主开具发票;中标单位与实际施 工单位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并由实际施工单位向中标单位开具发票。 通过这种方式建立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实现进项税完整抵扣。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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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二:集中管理模式 由中标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集中管理,集中核算工程项目的收入及 成本费用,使增值税销项和进项均体现在中标单位,实现增值税进 销项相匹配。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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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三:联合体模式 中标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与业主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由联 合体各方分别向业主开具发票,实现增值税进销项相匹配。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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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四: “ 子变分 ” 模式 中标单位可考虑通过调整组织架构,将资质较低的实际施工单位变为分公 司,总、分公司之间签订内部分包合同,由分公司向总公司开具发票。对 于不能变为分公司的下属子公司,建筑企业可配套新设分公司,采取 “ 一套 人马,两块牌子 ” 的方式。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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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方案,各有优劣,合理选择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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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改增 ” 后,资金中心会涉及哪些税收政策呢? ( 1 )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等 等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 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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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统借统还 ( 1 )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 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 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 业务。 ( 2 )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 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 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 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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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 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 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 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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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融资租赁 ( 1 )融资租赁服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 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 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 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 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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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 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 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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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高速公路项目为例 投资、建设 运营收入 有形资产、无形资产 31 建设 阶段 经营阶 段 移交阶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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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投资建设阶段 在投资建设阶段,资金的融资成本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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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运营阶段 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 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 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 3%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 期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的高速公路。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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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途退出 中途转让项目, 区分股权转让和资产转让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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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移交阶段 特许经营期结束后,投资并运营企业无偿向政府移交资产。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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