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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卫生部 2010 门急诊病历书写规范》 解 读 安徽省立医院 操乐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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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要求 基本要求 门(急)诊病历书写要求及内 容 门(急)诊病历书写要求及内 容 住院病历书写要求及内容 住院病历书写要求及内容 打印病历内容及要求 打印病历内容及要求 其他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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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一、基本要求(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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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第七条 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 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 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 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 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 原来的字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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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第九条 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 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 24 小 时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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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第十条 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 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 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 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 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 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 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 权的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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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门(急)诊病历书写 要求及内容 二、门(急)诊病历书写 要求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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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第十五条 急诊留观记录是急诊患 者因病情需要留院观察期间的记 录,重点记录观察期间病情变化 和诊疗措施,记录简明扼要,并 注明患者去向。抢救危重患者时, 应当书写抢救记录。门(急)诊 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按照住 院病历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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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三、住院病历书写要求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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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第十六条 住院病历内容包括住院病案 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 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 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 病危(重)通知书、医嘱单、辅助检 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资 料、病理资料等。 第十六条 住院病历内容包括住院病案 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 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 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 病危(重)通知书、医嘱单、辅助检 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资 料、病理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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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第十八条 入院录 - 现病史要求细化 1. 发病情况:记录发病的时间、地点、起病缓 急、前驱症状、可能的原因或诱因。1. 发病情况:记录发病的时间、地点、起病缓 急、前驱症状、可能的原因或诱因。 2. 主要症状特点及其发展变化情况:按发生 的先后顺序描述主要症状的部位、性质、持 续时间、程度、缓解或加剧因素,以及演变 发展情况。2. 主要症状特点及其发展变化情况:按发生 的先后顺序描述主要症状的部位、性质、持 续时间、程度、缓解或加剧因素,以及演变 发展情况。 3. 伴随症状:记录伴随症状,描述伴随症状 与主要症状之间的相互关系。3. 伴随症状:记录伴随症状,描述伴随症状 与主要症状之间的相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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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第十八条 入院录 - 现病史要求细化 4. 发病以来诊治经过及结果:记录患者发病 后到入院前,在院内、外接受检查与治疗的 详细经过及效果。对患者提供的药名、诊断 和手术名称需加引号( “” )以示区别。4. 发病以来诊治经过及结果:记录患者发病 后到入院前,在院内、外接受检查与治疗的 详细经过及效果。对患者提供的药名、诊断 和手术名称需加引号( “” )以示区别。 5. 发病以来一般情况:简要记录患者发病后 的精神状态、睡眠、食欲、大小便、体重等 情况。5. 发病以来一般情况:简要记录患者发病后 的精神状态、睡眠、食欲、大小便、体重等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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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第十八条 入院录 - 个人史,婚育史、 月经史,家族史 要求细化 1. 个人史:1. 个人史: 记录出生地及长期居留地,生活习惯及有无 烟、酒、药物等嗜好,职业与工作条件及有 无工业毒物、粉尘、放射性物质接触史,有 无冶游史。 记录出生地及长期居留地,生活习惯及有无 烟、酒、药物等嗜好,职业与工作条件及有 无工业毒物、粉尘、放射性物质接触史,有 无冶游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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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第十八条 入院录 - 个人史,婚育史、 月经史,家族史 要求细化 2. 婚育史、月经史:2. 婚育史、月经史: 婚姻状况、结婚年龄、配偶健康状况、有无 子女等。女性患者记录初潮年龄、行经期天 数 、间隔天数、末次月经时间(或闭经年 龄),月经量、痛经及生育等情况。 婚姻状况、结婚年龄、配偶健康状况、有无 子女等。女性患者记录初潮年龄、行经期天 数 、间隔天数、末次月经时间(或闭经年 龄),月经量、痛经及生育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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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第十八条 入院录 - 个人史,婚育史、 月经史,家族史 要求细化 3. 家族史:3. 家族史: 父母、兄弟、姐妹健康状况,有无与患者类 似疾病,有无家族遗传倾向的疾病。 父母、兄弟、姐妹健康状况,有无与患者类 似疾病,有无家族遗传倾向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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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初步诊断 第十八条 入院录 - 初步诊断 是指经治医师根据患者入院时情况,综合分 析所作出的诊断。如初步诊断为多项时,应 当主次分明。对待查病例应列出可能性较大 的诊断。 是指经治医师根据患者入院时情况,综合分 析所作出的诊断。如初步诊断为多项时,应 当主次分明。对待查病例应列出可能性较大 的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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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第十九条 : 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 是指患者因同一种疾病再次或多次住入同一 医疗机构时书写的记录。要求及内容基本同 入院记录。主诉是记录患者本次入院的主要 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现病史中要求 首先对本次住院前历次有关住院诊疗经过进 行小结,然后再书写本次入院的现病史。 是指患者因同一种疾病再次或多次住入同一 医疗机构时书写的记录。要求及内容基本同 入院记录。主诉是记录患者本次入院的主要 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现病史中要求 首先对本次住院前历次有关住院诊疗经过进 行小结,然后再书写本次入院的现病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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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第二十二条 : 病程记录 - 首次病程 记录的要求及内容 细化 1. 病例特点:1. 病例特点: 应当在对病史、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进行全 面分析、归纳和整理后写出本病例特征, 包括 阳性发现和具有鉴别诊断意义的阴性症状和 体征等。 应当在对病史、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进行全 面分析、归纳和整理后写出本病例特征, 包括 阳性发现和具有鉴别诊断意义的阴性症状和 体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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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第二十二条 : 病程记录 – 首次病程 记录的要求及内容 细化 2. 拟诊讨论 ( 诊断依据及鉴别诊断 ): 根据病例 特点,提出初步诊断和诊断依据;对诊断不 明的写出鉴别诊断并进行分析;并对下一步 诊治措施进行分析。2. 拟诊讨论 ( 诊断依据及鉴别诊断 ): 根据病例 特点,提出初步诊断和诊断依据;对诊断不 明的写出鉴别诊断并进行分析;并对下一步 诊治措施进行分析。 3. 诊疗计划:提出具体的检查及治疗措施安 排。3. 诊疗计划:提出具体的检查及治疗措施安 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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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第二十二条 : 病程记录 - 时间要求 对病危患者应当根据病情变化随时书写病程 记录,每天至少 1 次,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 钟。对病重患者,至少 2 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 对病情稳定的患者,至少 3 天记录一次病程记 录。废除 5 天一次记录 对病危患者应当根据病情变化随时书写病程 记录,每天至少 1 次,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 钟。对病重患者,至少 2 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 对病情稳定的患者,至少 3 天记录一次病程记 录。废除 5 天一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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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第二十二条 : 病程记录 - 抢救记录 指患者病情危重,采取抢救措施时作的记录。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 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 6 小时内据实补 记,并加以注明。内容包括病情变化情况、 抢救时间及措施、参加抢救的医务人员姓名 及专业技术职称等。记录抢救时间应当具体 到分钟。 指患者病情危重,采取抢救措施时作的记录。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 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 6 小时内据实补 记,并加以注明。内容包括病情变化情况、 抢救时间及措施、参加抢救的医务人员姓名 及专业技术职称等。记录抢救时间应当具体 到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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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第二十二条 : 病程记录 - 有创诊疗 操作记录 指在临床诊疗活动过程中进行的各种诊断、 治疗性操作 ( 如胸腔穿刺、腹腔穿刺等 ) 的记录。 应当在操作完成后即刻书写。内容包括操作 名称、操作时间、操作步骤、结果及患者一 般情况,记录过程是否顺利、有无不良反应, 术后注意事项及是否向患者说明,操作医师 签名。计算机上难以显示操作医师签名! 指在临床诊疗活动过程中进行的各种诊断、 治疗性操作 ( 如胸腔穿刺、腹腔穿刺等 ) 的记录。 应当在操作完成后即刻书写。内容包括操作 名称、操作时间、操作步骤、结果及患者一 般情况,记录过程是否顺利、有无不良反应, 术后注意事项及是否向患者说明,操作医师 签名。计算机上难以显示操作医师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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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第二十二条 : 病程记录 - 会诊记录 时间要求 常规会诊意见记录应当由会诊医师在会 诊申请发出后 48 小时内完成,急会诊时 会诊医师应当在会诊申请发出后 10 分钟 内到场,并在会诊结束后即刻完成会诊 记录。 常规会诊意见记录应当由会诊医师在会 诊申请发出后 48 小时内完成,急会诊时 会诊医师应当在会诊申请发出后 10 分钟 内到场,并在会诊结束后即刻完成会诊 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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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第二十二条 : 病程记录 - 麻醉术前 访视记录 指在麻醉实施前,由麻醉医师对患者拟施麻 醉进行风险评估的记录。麻醉术前访视可另 立单页,也可在病程中记录。内容包括姓名、 性别、年龄、科别、病案号,患者一般情况、 简要病史、与麻醉相关的辅助检查结果、拟 行手术方式、拟行麻醉方式、麻醉适应证及 麻醉中需注意的问题、术前麻醉医嘱、麻醉 医师签字并填写日期。 指在麻醉实施前,由麻醉医师对患者拟施麻 醉进行风险评估的记录。麻醉术前访视可另 立单页,也可在病程中记录。内容包括姓名、 性别、年龄、科别、病案号,患者一般情况、 简要病史、与麻醉相关的辅助检查结果、拟 行手术方式、拟行麻醉方式、麻醉适应证及 麻醉中需注意的问题、术前麻醉医嘱、麻醉 医师签字并填写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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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第二十二条 : 病程记录 - 麻醉记录 是指麻醉医师在麻醉实施中书写的麻醉经过 及处理措施的记录。麻醉记录应当另页书写, 内容包括患者一般情况、术前特殊情况、麻 醉前用药、术前诊断、术中诊断、手术方式 及日期、麻醉方式、麻醉诱导及各项操作开 始及结束时间、麻醉期间用药名称、方式及 剂量、麻醉期间特殊或突发情况及处理、手 术起止时间、麻醉医师签名等。 是指麻醉医师在麻醉实施中书写的麻醉经过 及处理措施的记录。麻醉记录应当另页书写, 内容包括患者一般情况、术前特殊情况、麻 醉前用药、术前诊断、术中诊断、手术方式 及日期、麻醉方式、麻醉诱导及各项操作开 始及结束时间、麻醉期间用药名称、方式及 剂量、麻醉期间特殊或突发情况及处理、手 术起止时间、麻醉医师签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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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第二十二条 : 病程记录 - 手术安全 核查记录 由手术医师、麻醉医师和巡回护士三方,在 麻醉实施前、手术开始前和病人离室前,共 同对病人身份、手术部位、手术方式、麻醉 及手术风险、手术使用物品清点等内容进行 核对的记录,输血的病人还应对血型、用血 量进行核对。应有手术医师、麻醉医师和巡 回护士三方核对、确认并签字。 由手术医师、麻醉医师和巡回护士三方,在 麻醉实施前、手术开始前和病人离室前,共 同对病人身份、手术部位、手术方式、麻醉 及手术风险、手术使用物品清点等内容进行 核对的记录,输血的病人还应对血型、用血 量进行核对。应有手术医师、麻醉医师和巡 回护士三方核对、确认并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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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第二十二条 : 病程记录 - 手术清点 记录 指巡回护士对手术患者术中所用血液、器械、 敷料等的记录,应当在手术结束后即时完成。 手术清点记录应当另页书写,内容包括患者 姓名、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手术日期、 手术名称、术中所用各种器械和敷料数量的 清点核对、巡回护士和手术器械护士签名等。 指巡回护士对手术患者术中所用血液、器械、 敷料等的记录,应当在手术结束后即时完成。 手术清点记录应当另页书写,内容包括患者 姓名、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手术日期、 手术名称、术中所用各种器械和敷料数量的 清点核对、巡回护士和手术器械护士签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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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第二十二条 : 病程记录 - 麻醉术后 访视记录 指麻醉实施后,由麻醉医师对术后患者麻醉 恢复情况进行访视的记录。麻醉术后访视可 另立单页,也可在病程中记录。内容包括姓 名、性别、年龄、科别、病案号,患者一般 情况、麻醉恢复情况、清醒时间、术后医嘱、 是否拔除气管插管等,如有特殊情况应详细 记录,麻醉医师签字并填写日期。 指麻醉实施后,由麻醉医师对术后患者麻醉 恢复情况进行访视的记录。麻醉术后访视可 另立单页,也可在病程中记录。内容包括姓 名、性别、年龄、科别、病案号,患者一般 情况、麻醉恢复情况、清醒时间、术后医嘱、 是否拔除气管插管等,如有特殊情况应详细 记录,麻醉医师签字并填写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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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第二十四条 麻醉同意书 指麻醉前, 麻醉医师向患者告知拟施麻醉的相 关情况, 并由患者签署是否同意麻醉意见的医 学文书。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 病案号、科别、术前诊断、拟行手术方式、 拟行麻醉方式,患者基础疾病及可能对麻醉 产生影响的特殊情况,麻醉中拟行的有创操 作和监测,麻醉风险、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 意外情况,患者签署意见并签名、麻醉医师 签名并填写日期。 指麻醉前, 麻醉医师向患者告知拟施麻醉的相 关情况, 并由患者签署是否同意麻醉意见的医 学文书。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 病案号、科别、术前诊断、拟行手术方式、 拟行麻醉方式,患者基础疾病及可能对麻醉 产生影响的特殊情况,麻醉中拟行的有创操 作和监测,麻醉风险、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 意外情况,患者签署意见并签名、麻醉医师 签名并填写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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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第二十五条 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 指输血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输血的相关 情况,并由患者签署是否同意输血的医学文 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内容包括患者姓名、 性别、年龄、科别、病案号、诊断、输血指 征、拟输血成份、输血前有关检查结果、输 血风险及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患者签署意 见并签名、医师签名并填写日期。 指输血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输血的相关 情况,并由患者签署是否同意输血的医学文 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内容包括患者姓名、 性别、年龄、科别、病案号、诊断、输血指 征、拟输血成份、输血前有关检查结果、输 血风险及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患者签署意 见并签名、医师签名并填写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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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第二十七条 病危(重)通知书 指因患者病情危、重时,由经治医师或值班 医师向患者家属告知病情,并由患方签名的 医疗文书。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 科别,目前诊断及病情危重情况,患方签名、 医师签名并填写日期。一式两份,一份交患 方保存,另一份归病历中保存。 指因患者病情危、重时,由经治医师或值班 医师向患者家属告知病情,并由患方签名的 医疗文书。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 科别,目前诊断及病情危重情况,患方签名、 医师签名并填写日期。一式两份,一份交患 方保存,另一份归病历中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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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打印病历内容及要求 四、打印病历内容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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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第三十一条 :打印病历 指应用字处理软件编辑生成并打印 的病历(如 Word 文档、 WPS 文档 等)。打印病历应当按照本规定的 内容录入并及时打印,由相应医务 人员手写签名。 指应用字处理软件编辑生成并打印 的病历(如 Word 文档、 WPS 文档 等)。打印病历应当按照本规定的 内容录入并及时打印,由相应医务 人员手写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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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打印病历应 当统一纸张、字体、字号及排版格 式。打印字迹应清楚易认,符合病 历保存期限和复印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打印病历应 当统一纸张、字体、字号及排版格 式。打印字迹应清楚易认,符合病 历保存期限和复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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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第三十三条 打印病历编辑过程中 应当按照权限要求进行修改,已完 成录入打印并签名的病历不得修改。 第三十三条 打印病历编辑过程中 应当按照权限要求进行修改,已完 成录入打印并签名的病历不得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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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五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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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第三十四条 住院病案首页按照《卫生 部关于修订下发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 (卫医发〔 2001 〕 286 号)的规定书写。 第三十四条 住院病案首页按照《卫生 部关于修订下发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 (卫医发〔 2001 〕 286 号)的规定书写。 第三十五条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按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94 年卫生部令第 35 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按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94 年卫生部令第 35 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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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第三十七条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由卫生 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由卫生 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规范自 2010 年 3 月 1 日起 施行。我部于 2002 年颁布的《病历书 写基本规范(试行)》(卫医发 〔 2002 〕 190 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规范自 2010 年 3 月 1 日起 施行。我部于 2002 年颁布的《病历书 写基本规范(试行)》(卫医发 〔 2002 〕 190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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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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