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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分中心 职工养老保险业务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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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分类 1. 职工养老保险 2.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3.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 保险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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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科承担的主要业务 1. 企业职工养老 2. 机关事业养老 3. 退休后享受医保待遇审核 4. 特殊人群的养老待遇(离休、建国、军转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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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科承担的主要业务 ( 企业 ) 1.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的核定与复核 2. 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审核 3. 个人账户一次性申领(外国人或台港澳参保人员、 因工死亡人员、到达退休年龄一次性) 4. 职工养老与居民养老保险的相互转移 5. 退休、定期供属养老待遇的按月结算与社会化发放 6. 养老金待遇的年度调整 7. 养老金领取资格的年度审核 8. 持独生子女证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金发放 9. 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享受资格审核与开通,终止保险 人员的医保个人账户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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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科承担的主要业务 ( 机关 ) 1. 事业(差额、自收自支、事转企)退休费审核 2. 亡故人员的丧抚费审核 支付 3. 退休、定期供属的按月结算与发放 4.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享受资格的审核与开通 5. 机关、事业单位亡故人员医保账户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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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养老待遇的核定流程 办事程序: 企业、档案托管中心填表、申请 → 在职人员由单位盖章,灵活人 员由劳动保障代理机构盖章 → 人社局社保科审批 → 退管中心窗口 开票缴费并领取退管材料 → 养老待遇审核窗口办理待遇审核 → 向 退管中心窗口办理职工档案移交 → 次月 15 日起领取银行存折 受理部门: 人社局社保科 ( 南楼二楼 206-208 室 ) 退管中心窗口(劳动保障服务大厅 2 号窗口) 养老待遇审核窗口(劳动保障服务大厅 10-11 号窗口) 办理时限: 即办,每月 1-25 号工作日 咨询电话: 12333, 或访问 http://www.kshrss.gov.cn http://www.kshrs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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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资料 1. 昆山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审批表 2. 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 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4. 职工档案,能证明参保人员参加工作时间、连续工龄、工资演变 情况、从事特殊工种情况等的原始档案材料;如为农保失地折算 人员,加带《被征地人员转移折算和补缴养老保险申请表 5. 昆山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采集表 6. 昆山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协议书 7. 昆山市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移交花名册 8. 整理档案十大类材料材料 第 1 项由社保科提供,材料第 5-8 项由退管中心窗口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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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1. 退休人员应及时办理纳入社会化管理手续,基本信息采集表由居住地社 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确认,退休次月向退管中心窗口移交退休人员个人 档案; 2. 退休人员养老金通过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退休次月 15 日后携身份证 领取银行存折(企业退休人员加带已确认的基础信息采集表至北楼六楼 601 财务科领取,档案托管人员至北楼二楼 8 号窗口领取,征地人员至各 社区村协管员领取); 3. 退管中心定期对退休人员进行资格认证,若未通过资格认证的,社保中 心暂停支付其待遇;退休人员居住、联系地址或电话发生变动应及时向 退管中心(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变更手续以免影响认证; 4. 退休人员发生死亡、判刑、劳教等情形丧失、暂停领取条件的,当事人 应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5. 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 含视同 ) 男满 25 年,女 满 20 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须满 5 年)可享受退休医保待遇,若不满可补 缴,退休次月起可凭本人身份证向劳动保障服务大厅 6 号窗口申请补缴; 6. 收费项目: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600 元 /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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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申领流程 办事程序 申领人填表 → 在职人员由单位盖章,灵活人员由档案托管中心盖 章,纳入退管的退休人员由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盖章 → 如有供属 由人社局社保科审批 → 社保中心养老待遇审核窗口办理 → 申领人 签字 → 财务 ( 银行 ) 部门结付 受理部门 人社局社保科南楼 206-208 , 劳动保障服务大厅 10-11 号窗口 办理时限 即办,每月 1-25 号工作日 咨询电话 12333, 或访问 http://www.kshrss.gov.cn http://www.kshrs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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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资料 1. 昆山市企业参保人员非因工死亡待遇申领表; 2. 死亡医学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原件与复印件(需写清死亡原因),由医 疗机构或公安机关出具; 3 申领人身份证与复印件,申领人与死亡人员的亲属身份关系证明 ( 结婚证 或公安机关出具,若通过单位转账支付无需亲属身份关系证明 ) 。 特殊情况资料: 4. 供养直系亲属的身份证与复印件、与死亡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 或公安机关出具)、无收入来源证明(居住地乡镇民政部门出具),处 于劳动年龄的供养亲属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 能力的鉴定证明,外市户籍供属需由户籍地社保机构出具未享受养老金 证明; 5. 同一个死亡事件中如有民事赔偿的,需提供民事赔偿判决(裁定、调解) 书(需列清赔偿项目),赔偿项目按照不重复享受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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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1. 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后死亡的,亲属应立即向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报告并 办理相应手续; 2. 亲属在办理死亡人员待遇手续后,按规定办理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的继承手 续,如有医疗费用现金报销的请在申领死亡待遇前先行办理; 3. 对死亡离退休人员,因家属或单位滞后申报死亡信息造成多领养老金的,在死 亡待遇中扣回,或由家属限期退回; 4. 供养直系亲属是指依靠死亡人员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 并符合条件的直系亲属。 如未满 18 周岁的子女,无经济收入来源的配偶或父母(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配偶、父母等; 5. 供属定期救济待遇通过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社保机构每年对享受定期待遇的 供属进行资格认证,若未通过资格认证的,社保机构暂停支付其定期救济费 ; 享受 定期待遇的供属联系地址或电话发生变动应及时报告以免影响认证; 6. 享受定期待遇的供属因死亡、就业、参军、判刑等原因丧失供养条件的,当事 人应于发生当月到社保机构办理人员减少手续,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救济费;对 不满 18 周岁的供属,其救济费发放至本人年满 18 周岁当月,从次月起自动停发; 7. 享受定期待遇的供属由亲属在办理次月 15 日后携身份证领取银行存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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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 ( 港澳台 ) 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个人账户储存额支取申领 流程 1. 本人书面申请 2. 告知相关权利 ( 1 )其参保和退休年龄同我国职工规定, 符合 退休条件的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 2 )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流动的可按照中国的 相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 3 )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 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 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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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业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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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全国出生人口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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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业务数据 至 10 月底,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累计参保 124.69 万人,基金当期收 缴 43.81 亿元,支出 17.42 亿元。 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参保 104.8 万人,基金当期到帐 17.88 亿元,支出 14.09 亿元,收支相抵当期结余 3.79 亿元; 企业生育保险参保 80.12 万人,基金当期到帐 13899 万元,当期支 出 10716 万元。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 包含工伤、生育、失业 ) 当期收入 5587 万元, 支出 4541 万元,当期结余 1046 万元。 企业工伤保险参保 80.12 万人,基金当期到帐 17366 万元(含财政 拨款 2500 万元),当期支出 21939 万元,收支相抵当期赤字 4573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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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业务数据 截至 10 月底,社会保障(市民)卡新办、补办 3.5 万张。另一方面,受新增人员影响,医保 IC 卡制作量同样高位运行, 1 至 10 月 IC 卡制作 近 34 万张。有序开展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 作, 1-10 月共为 67342 人出具养老、医保缴费 凭证,办理关系转入 7490 人,其中省外 2898 人,省内 1458 人,苏州市内 3134 人;办理关 系转出 16449 人,其中省外 9432 人,省内 4264 人, 苏州 2753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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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业务数据 至 10 月底,现金报销窗口共结报 48995 人次、 20599 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 16% 和 26% ,一 万元以上大病审核 5755 人次,办理特殊病种 3898 人次,办理转院登记 9278 人次,较去年 同期增长 33% 。办理居外、驻外 935 人次。 至 10 月底,工伤保险基金共支付 6596 人次, 金额 21879 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 70% 。生育 保险基金支付 19531 人次,金额 10863 万元, 较去年同期增长 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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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的困难: 1. 政府部门间数据共享 2. 营业面积 4. 服务对象的广泛与服务要求的深度 5. 服务数量 / 工作人员 创新创优设想: 1. 服务标准化 2. 服务质量 3. 服务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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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敬请各位领导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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