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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修科技大學通識課程 醫療與法律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廖建瑜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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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週課程大綱 醫療與法律關係 就醫時病人究竟與何人發生何種法律關係 醫療契約的內容與性質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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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與法律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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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與法律關係 法律 民事 損害由何人填補 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應加以刑罰制裁 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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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與法律關係 訴訟上證明 驗傷單、死亡證明 犯罪事實告發 家暴通報 醫療違反法律規定 民事、刑事、行政法律責任 法律與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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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與法律關係 醫療服務結果患者不滿意 醫療糾紛 抬棺→和解→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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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與法律關係 小結 本課程討論重點在於患者因就醫行為而與醫師或醫院產生醫療糾紛,在法律或醫學倫理上所如何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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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醫時病人究竟與何人發生何種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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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醫時病人究竟與何人發生何種法律關係 契約關係 侵權行為關係 誰與簽約 你可以向誰請求履約 你應該繳錢給誰 誰對你為侵權行為→行為人是誰
非行為人原則上不可請求,有例外 原則上受損害者才可以請求,有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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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醫時病人究竟與何人發生何種法律關係 病患與醫生之法律關係 病患與醫療機構之法律關係 醫生與醫療機構之法律關係 醫生與醫生之法律關係 掛號
病患與診所醫生之法律關係 病患與醫院約聘醫師之法律關係 病患與醫療機構之法律關係 掛號 急診 路倒 醫生與醫療機構之法律關係 醫生與醫生之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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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搞清楚自己與他人的法律關係為何,才能正確主張法律上的權利
就醫時病人究竟與何人發生何種法律關係 小結 只有搞清楚自己與他人的法律關係為何,才能正確主張法律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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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契約的內容與性質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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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契約的內容與性質為何 醫療服務契約定義 當事人約定一方提供醫療服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醫療服務契約性質 委任契約 僱傭契約 承攬契約
混合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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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主要權利 病人權利宣言 獲得良好品質之醫療照護的權利(Right to medical care of good quality)
自由選擇醫療方式的權利(Right to freedom of choice) 自主決定的權利(Right to self-determination) 獲得個人病情資訊的權利(Right to information) 診療秘密被保守的權利(Right to confidentiality) 獲得衛生教育的權利(Right to Health Education) 保有個人醫療尊嚴的權利(Right to dignity) 獲得宗教協助的權利(Right to religious assistance) 1981年世界醫學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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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病人權益之主要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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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病人權益的主要法令規定 醫療法 第24條 保障病人就醫安全 第63條 手術前簽署同意書 第64條 侵入性治療簽署同意書
第24條 保障病人就醫安全 第63條 手術前簽署同意書 第64條 侵入性治療簽署同意書 第65條 採取檢體或器官簽署同意書 第66條 藥袋完整記載 第67、68條 製作完整病歷 第71、74條 提供病歷影本 第72條 病歷及病人病情保密義務 第75條 安排適當之醫療場所及人員 第76條 開立各種證明書 第79條 人體試驗同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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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病人權益的主要法令規定 醫師法 第11條 醫師親自診查義務 第12條 醫師製作病歷義務
第11條 醫師親自診查義務 第12條 醫師製作病歷義務 第12-1條 向病人或其家屬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等義務 第13條 處方箋簽名蓋章義務 第14條 藥袋完整記載義務 第17條 出具診斷證明書義務 第20條 正當收費義務 第21條 急救義務 第23條 隱私保密義務 第25條 過失犯罪、違背醫學倫理、業務上不正當行為之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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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病人權益的主要法令規定 護理人員法 第24條 醫療輔助行為應在醫師之指示下行之 第25條 護理人員執行業務之紀錄及保存期限
第24條 醫療輔助行為應在醫師之指示下行之 第25條 護理人員執行業務之紀錄及保存期限 第26條 急救通知及護理義務 第28條 隱私保密義務 第29條 從事有傷風化或危害人體健康等不正當業務之懲處 第35條 業務上有違法或不正當行為者之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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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病人權益的主要法令規定 刑法 第 315-1 條 (妨害秘密罪)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 條 (妨害秘密罪)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 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 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第 316 條 (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 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 條 (洩密之處罰)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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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病人權益的主要法令規定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6 條 有關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 要,且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 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經一定程序所為 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個人資料。 前項第四款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之範圍、程序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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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病人權益的主要法令規定 主 旨:醫療機構接受媒體採訪注意事項 一 為保障病人隱私與就醫權益,兼顧媒體採訪需求,特訂 定本注意事項。
主 旨:醫療機構接受媒體採訪注意事項 發文字號: 衛署醫 字第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11 月 01 日 一 為保障病人隱私與就醫權益,兼顧媒體採訪需求,特訂 定本注意事項。 二 醫療機構應依法令規定,致力保護病人隱私,不得無故洩 漏。 三 醫療機構應禁止訪客拍攝病人;對採訪媒體應告知不得於 醫療機構任意採訪或拍攝病人。 四 醫療機構接受採訪時,應考慮對病人的病情及權益,不得 藉採訪宣傳醫療業務,招徠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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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病人權益的主要法令規定 五 接受採訪,如有揭露病人身分之虞或需安排病人接受採訪, 應先徵得病人同意。對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並應徵得其 法定代理人同意。對意識障礙或精神耗弱之病人,應徵得 其配偶或家屬之同意。 六 徵詢病人同意時,宜指派社會工作人員或相關人員,告知 採訪相關事項,並應明確告知病人有拒絕之權利。病人如 同意時,應派人協助接受採訪;病人如拒絕時,應尊重其 意願。 七 對於未成年人、精神疾病病人、性侵害及家庭暴力受害人, 應依相關法律規定予以特別保護。 八 醫療機構接受採訪,應以不影響醫療作業、醫療安全或安 寧秩序為原則;並宜規劃採訪區、攝影點及採訪動線,派 人維持秩序。手術室、加護病房、產房、急診室、燒燙傷 中心、隔離病房、門診診察室與病房,於施行醫療作業時 ,不宜開放採訪,對涉及暴露病人生理隱私之畫面,並應 禁止拍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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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病人權益的主要法令規定 九 非經病人同意,不得提供其肖像、人身或生理特徵相關畫 面或場景,並應隔離血腥、暴露或屍體等畫面。 十 遇有重大災害或大量傷患,應彙整傷患名單、傷亡狀況及 救治情形,指派專人以定點記者會方式,對外公布說明。 十一醫療機構平時應先訂定接受採訪作業流程,並應督導所屬 人員遵守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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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病人權益的主要法令規定 新制醫院評鑑基準(第3章病人權利及病人安全) 必要項目
3.1 明訂病人權利的政策或規定,並讓病人及家屬充分瞭解其權利 3.2 應向病人適當說明病情及治療方式、特殊治療及處置,說明內容應有紀錄 3.2 依據病人的請求,依法提供病歷影本或摘要 3.3 訂定全院性病人安全作業規範與執行方針專章:病人權利及病人安全 3.4 確立病人身份、疾病部位、檢體、藥品、衛材等之識別方法及步驟 3.5 建置機制,收集院內不良事件 3.7 定期對院內感染的發生及其動向開會檢討分析,並訂定改善方案 3.8 建立確保病人用藥安全之相關機制或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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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不便險 保險有二種 保險契約與賭博行為同樣具有射倖 性 旅行不便險與旅行平安險 人身保險: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
財產保險:火災保險、海上保險、汽車保險、工程保險、責任保險 保險契約與賭博行為同樣具有射倖 性 旅行不便險與旅行平安險 旅行平安險:原則上是人身保險 旅行不便險:原則上是財產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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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不便險 旅行不便險內容與應注意事項 內容:旅(行)遊行程/班機延誤、行 李延誤及行李遺失 注意事項:給付條件及不保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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