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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綜合所得稅節稅規劃之研析 中國科技大學專任助理教授 林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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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國綜合所得稅節稅規劃之研析 中國科技大學專任助理教授 林晏如

2 節稅規劃 合法範圍下,有計劃安排經濟活動,以達到減輕稅負目的。 存有多種納稅方案供選擇時,選擇稅負最輕的納稅方案;屬「事後」規劃。
進一步做到「事前」規劃,以爭取更大節稅空間。

3 綜 所 稅 計 算 -(免稅額+扣除額) =綜合所得淨額 × 稅率 =應納稅額 -投資抵減稅額 -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 -扣繳稅額
綜 所 稅 計 算 綜合所得總額 -(免稅額+扣除額) =綜合所得淨額 × 稅率 =應納稅額 -投資抵減稅額 -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 -扣繳稅額 -可扣抵稅額 -大陸地區已納所得扣抵稅額 =應補(退)稅額

4 基本觀念之ㄧ(加項) 綜合所得總額(§14):10大類所得合併計算 所得發生時(多多益善)→多繳稅
因綜所稅課徵係採收付實現原則,可透過所得收取時間之安排作節稅規劃。 善用可減除相關成本費用之所得: 執行業務所得、租賃所得、房屋交易所得、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 善用綜合所得項目中定(全)額免稅、分離課稅規定

5 基本觀念之二(減項) 設法將(免稅額+扣除額)提高,綜合所得淨額降低→少繳稅 熟悉免稅額減除對象(§17第1款)
熟悉扣除額減除規定(§17第2款) 一般扣除額:標準扣除額、列舉扣除額 特別扣除額: 扣除額須特別注意是以個人或家戶計算、 減除額度有無限制

6 基本觀念之三 善用(投資抵減稅額、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扣繳稅額、可扣抵稅額、大陸地區已納所得扣抵稅額)等項稅額扣抵。
總之,先熟知所得稅法中相關核課規定,方能進一步做好節稅規劃。

7 案例解析一 張三每年經常出版文藝小說,並由A出版社出版,因張三知曉國稅局就個人稿費、版稅、漫畫及演講鐘點費每年有18萬定額免稅規定,且當年度個人此項所得收入已逾 18萬,即和A出版社出版商量將版稅延至下年度支付,因出版社屬營利事業,按應計基礎,且愈晚支付對雜誌社愈有利,通常樂於配合。

8 法令規定: 依所得稅法§4第23款規定,個人稿費、版 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演講鐘點 費收入免納所得稅,但全年合計數以不超 過18萬元為限。超過18萬,尚可扣除30% 的必要費用。 節稅規劃: 因個人綜合所得之認定採「現金基礎」, 藉由控制所得收取時間,尤其是對定額免 稅所得項目,往往有莫大節稅空間。

9 案例解析二 小王於民國86年花354萬元在台北市買一間 套房,92年以250萬元認賠賣出,契約亦拿 到法院公證,並於次年申報綜所稅時列報
財產交易損失104萬元。 稽徵機關逕按房屋公告現值142萬及財政部 所定標準利潤率23%,核定財產交易所得 326,600(142萬×23%) 。

10 法令規定: 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課徵綜所 稅,有損失亦可列入減除。按損失、利益之 計算可由買賣價格計算,若未能提示原始買 賣契約及價金給付流程,稽徵機關按房屋評 定現值,依財政部所定標準利潤核定所得。 節稅規劃: 納稅人可提出公證契約、實際價金給付收受 流程,以證明實質的房屋交易損失,否則稽 徵機關逕依房屋評定現值認定財產交易所 得,千萬別讓權益睡著。

11 免稅額減除對象 本人: 配偶:不論是否同居、服役或屬免稅所得者 扶養親屬: a.直系尊親屬:年滿60歲以上、或未滿60 歲但無謀生能力者
b.子女:未滿20歲、或20歲以上因在校就 學、身心殘障、或無謀生能力 c.兄弟姐妹:規定同子女

12 d.其他親屬或家屬: 未滿20歲、或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確 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且受扶養者之 父母非屬免稅所得者。 同戶籍:戶口名簿影本、身分證影本或其他 不同戶籍: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切結書、 村里長證明、父母非屬免稅所得 者之證明。

13 案例解析三 申報綜所稅時,可否將大陸地區親屬列為扶 養親屬,以增加總免稅額之減除。

14 法令規定: 依財政部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親屬所需 證明,必須檢附大陸地區公證處所核發之公證 書,且向海峽交流基金會申請文書驗證,檢附 文書及應載內容如下: 1.應提示申報扶養大陸地區親屬身分證影本、親 屬關係證明(姓名、性別、籍貫、職業、出生 日期、ID、住所、雙方關係、證明核發日) 2.扶養大陸地區子女、兄弟姐妹若滿20歲,但仍 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者,須檢附在學 證明、身心殘疾、智能不足或重大疾病等證明

15 節稅規劃: 個人申報綜所稅時,只要能善加利用扶養 親屬免稅額,節稅空間非常大,尤其目前 開放探親,只要舉證得當,證件經海基會 驗證,申報扶養大陸地區親屬,稽徵機關 均可採認。 申報扶養之配偶、親屬之全部所得均需共 同加總合併計稅,是否真的較節稅,須慎 思。

16 扣除額減除項目 一般扣除額:二選一 1.標準扣除額:已婚或未婚 2.列舉扣除額: 捐贈、保險費、醫藥生育費、災害損
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房屋租金 支出 特別扣除額: 財產交易損失、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殘障特別扣除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17 列舉扣除額 1.捐贈: a.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團體:所得總額20%為限 b.國防、勞軍、政府:無限制 c.政治捐贈:
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合計不超過所得總額20%且最高額度為20萬元 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最高10萬元 對不同擬參選人每年捐贈最高20萬 d.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所得總額50%

18 限制:每戶一屋,且需為自用住宅 2.保險費: 對象:本人、配偶及受扶養之直系親屬 金額:健保費照實認列;其他保費每人限額 24,000
3.醫藥及生育費:無金額限制(需扣除保險給 付部分) 4.災害損失:無金額限制 5.購屋借款利息支出: 對象: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 金額:30萬為限,需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限制:每戶一屋,且需為自用住宅

19 6.房屋租金支出: 對象: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 金額:每戶12萬,但有申報購屋借款利息者 不得扣除 限制:在ROC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 執行業務使用 須檢附下列証明文件: a.承租房屋及支付租金之証明文件。 b.租屋供自住之証明文件:本人、配偶或 直系親屬一人辦理戶籍登記;或自住非 營業用之切結書。

20 特別扣除額 1.財產交易損失:只扣抵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 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 得者,得在以後三年內抵減
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個人78,000 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每戶27萬為限 4.殘障特別扣除額:領有殘障手冊或診斷證明 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 子女,每戶最高25,000

21 案例解析四 民國92年國內前40大富豪的總所得約270 億,列報捐贈金額就超過180億,導致前40
大富豪有8人未繳稅、7人繳稅低於1%、12 人繳稅低於10%,只有4人正常繳稅。這些 高所得者多利用捐贈公共設施保留地、納 骨塔、未上市股票、字畫及骨董等難以鑑 價之實物,以降低鉅額稅負。

22 法令規定: 1.納稅人所列報之扣除額,只要能檢附實際 憑證,一般而言稽徵機關均會加以採證。 2.目前財政部嚴加追查捐贈事實,尤其對鉅 額捐贈案件,均列為選查對象。 3.現金捐贈:無評價問題,只要符合限額即 全額扣除。 實物捐贈:按贈入成本認定捐贈金額。

23 4.如何捐贈才符合法律規定,除應有明確 購買捐贈實物之資金流程,尚須符合以 下條件: a.捐贈標的物說明文件:名稱、數量、價值 b.捐贈標的物出廠、來源證明 c.捐贈標的物使用說明文件:產品功能、使 用手冊 d.捐贈標的物價值文件:購置財物的統一發 票或收據影本

24 申報戶的組合 當身份可為納稅義務人或受扶養親屬,該 如何選擇? 不同身分的扮演,可減除的扣除額亦有所 不同。

25 案例解析五 小李今年25歲,白天於某科技公司擔任業 務員,年薪約70萬,晚上於輔仁大學夜間 部進修,家中尚有年滿60歲的父母(皆無任
何所得) 、及一位在銀行上班的姊姊(年 所得約80萬),請問小李一家四口該如何 組合申報戶,對其報稅最有利?

26 法令規定: 1.小李雖滿20歲,但因其目前為學生,故 其身分可為納稅義務人、以子女身分受 父母親扶養、或受其姊姊扶養。 2.父母皆年滿60歲,可選擇夫妻合併申 報、或受子女扶養。 3.姊姊已滿20歲,非在校就學、無謀生能 力、或身心障礙,只能以納稅義務人身 分獨自申報,或扶養他人。

27 節稅規劃: 1.原則上以有所得者搭配無所得者,因可 用盡無所得者的減項。何人當納稅義務 人,則考慮減項總和加以判斷。 2.無所得者或所得低者避免單獨申報或和 另一無所得者或所得低者合併申報。 3.有所得者盡量避免合併申報,以避免適 用下一級距的累進稅率。

28 小李為納稅義務人,可選擇扶養父母二人、或僅扶養父母中任一人。
小李為受扶養親屬: 1.受父母扶養,可多扣除子女教育學費 特別扣除額。注意:此時父母須合併 申報。 2.受姊姊扶養,因兩人所得相當,反而 適用高稅率,且小李的保險費不能列 舉扣除。

29 方案一:(小李+父母)、姊姊 方案二:(小李+父)、(姊姊+母) 方案三:(小李+母)、(姊姊+父) 方案四:(父母+小李)、(姊姊)

30 綜所稅結算申報常見錯誤 漏報所得:沒收到扣繳憑單或股利憑單、 人為因素。 夫妻分開申報,應合併申報,但薪資所得可 分開計稅。
重複申報扶養親屬:以兄弟姐妹同時申報 扶養父母為最多。 申報扶養其他親屬:未檢附確受納稅義務 人扶養之相關證明文件。

31 綜所稅結算申報常見錯誤 股利(營利所得)誤以給付淨額申報。 虛報扣除額。 列舉扣除自用住宅購屋貸款利息,無依規定先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房東未申報租賃所得。 稅額計算錯誤。

32 報 告 完 畢 謝 謝 指 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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