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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度流感疫苗接種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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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種對象 *各階段實施日期或異動由CDC或本局統一發布 對象 類別 中央公費 計畫對象 65歲以上長者、機構對象及罕見疾病患者
滿6個月以上至國小6年級幼兒/學童 醫事及衛生防疫相關人員 禽畜業及動物防疫相關人員 重大傷病患者 年滿50-64歲高風險慢性病患 孕婦 新北市 自購流感疫苗接種對象 50-64歲設籍新北市民眾(民國54年12月31日前出生) 公私立托嬰中心、公私立幼兒園、國小教職員及行政人員。 設籍新北市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及人口密集機構(矯正機關、遊民收容中心、庇護中心等)。 *各階段實施日期或異動由CDC或本局統一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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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104年度 自購流感疫苗接種對象 1.設籍新北市50-64歲ㄧ般民眾(50-64歲高風險慢性病患:中央公費)。 2.公私立托嬰中心、公私立幼兒園、國小教職員及行政人員。 3.設籍新北市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及人口密集機構(遊民收容中心、矯正機關、庇護中心等其他特殊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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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費流感疫苗接種對象定義及應攜帶資料-1 接種對象 定義 攜帶或檢核資料 收費 接種 地點 IVIS 回報 掛號費 診查費 65歲以上長者
今(104)年為民國39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者(接種年減出生年大於等於65) 健保卡及身分證 150元以下 疾管署補助100元 合約、衛生所或集中 65歲以上老人(依地點回報) 50-64歲高風險慢性病患 糖尿病、高血壓性疾病、腦血管疾病等 (不包含單純高血壓) 健保卡及相關證明文件(處方箋、診斷書) 新北市支應100元 罕見疾病 苯酮尿症、黏多醣症等 健保卡及相關證明文件 合約、衛生所 罕見疾病患者 重大傷病 領有重大傷病證明者 (如癌症、尿毒症、精神疾病等) 健保卡及重大傷病證明卡 自付 重大傷病(除罕見疾病) 備註:1.衛生所或集中接種不向民眾收取任何費用。 2.高風險慢性病患、重大傷病、罕見疾病之定義及ICD編碼,請參照104年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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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費流感疫苗接種對象定義及應攜帶資料-4 接種對象 定義 攜帶或檢核資料 收費 接種 地點 IVIS 回報 掛號費 診查費 縣市代購量
50-64歲之新北市民 設籍新北市之民國40-54年出生者 健保卡及身分證 150元以下 新北市支應100元 合約、衛生所或集中 縣市代購量 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之新北市民 設籍新北市之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證明 健保卡及中低收入戶證明 設籍新北市身心障礙者 設籍新北市且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不含全日型住宿機構對象) 健保卡及身心障礙手冊 遊民收容中心、矯正機關、庇護中心等其他特殊機構 - 名冊 集中 公私立幼兒園、公私立托嬰中心、國小教職員 健保卡、職員證/身分證/補接種通知單 集中或衛生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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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醫療院所資格 依服務對象合約院所區分為 「3歲以下幼兒」:執行0.25mL疫苗接種 「幼兒及成人」:執行0.25mL及0.5mL疫苗接種
合約資格 原合約各項幼兒預防接種之醫療院所及衛生所流感疫苗接種合約資格 各區衛生所 兒科、家庭醫學科、內科、婦產科、耳鼻喉科等專科醫師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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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院所簽約注意事項 流感疫苗及肺炎鏈球菌疫苗接種合約醫療院所資格: 除各區衛生所以外,其他院所須具備以下各項條件:
須為全民健保特約醫療院所。 具家庭醫學科、內科、兒科、婦產科及耳鼻喉科專科醫師資格之醫師。 申請合約提報教育訓練證明: 醫師近3年流感疫苗教育訓練學分證明(102年起算) 疫苗管理人員近2年疫苗冷運冷藏管理訓練證明(103年起算) 具有合於標準之疫苗冷藏及運送設備。 具備可連線網際網路之設備及功能。 願意配合衛生單位按時於「流感疫苗資訊系統」進行各項資料填報及採取行政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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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院所合約之注意事項 簽約特別注意事項: 聯合診所中需執行計畫之診所,皆須個別簽約。 醫療院所負責人變更或十碼章異動,務必重新簽訂合約。
兒童醫院需個別簽約。 未與衛生所簽訂合約不得領用疫苗及申報診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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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冷藏及管理能力(1) 轄區公費疫苗冷運冷藏管理方式一致原則 比照幼兒常規預防接種合約規範辦理 審核要件 冷藏設備各層架溫度範圍記錄
冷藏設備啟用前連續2週溫度維持2-8℃ 高低溫度計準確性 104年度幼兒常規預防接種之合約醫療院所及衛生所,無須再提供本項資料 疫苗管理人員近2年冷運冷藏訓練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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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冷藏及管理能力(2) 建立溫度異常緊急應變處理機制,包括設立異常狀況緊急聯絡人(至少2位)、衛生所、廠商聯絡資訊,並張貼冰箱明顯處
疫苗保存安全性,冷藏設備建議設置不斷電設備或自動發電機(非強制性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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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院所稽核查訪頻率 ㄧ、計畫執行期間安排1次稽查(104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 二、社區接種設站查核3-5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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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104年度 「流感疫苗接種診察費支應計畫(1)
一、實施期間:民國104年10月1日起至11月20日止。 二、執行單位:新北市104年度公費流感疫苗合約醫院診所及本市29區衛生所。 三、實施對象: (一)50-64歲設籍本市民眾(本市自購疫苗)。 (二)50-64歲高風險慢性病患(中央公費對象)。 (三)設籍新北市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及人口密集機構(矯正機關、遊民收容中心、庇護中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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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104年度 「流感疫苗接種診察費支應計畫(2)
四、支應方式:實施對象至流感合約醫院診所或衛生所接種公費流感疫苗,每人次支應診查費100元,合約院所不得再向民眾收取診察費;其餘掛號費、部分負擔等費用,院所得依本局訂定之標準內收取(150元以下)。 五、執行方式:對象造冊請民眾簽名,個案完成接種後,請院所循原流感疫苗接種作業,將接種量上傳流感疫苗管理系統(IVIS),符合對象依流程向本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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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104年度 流感疫苗接種診察費支應計畫(3)
六、資料審核與經費核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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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請接種單位影印名冊影本留存,正本存於各區衛生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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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 據 茲收到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請附存摺封面影本 品 項 104年度流感疫苗接種診察費支應計畫 單價 100元/人次 人次 金 額 元
領 據 茲收到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品 項 104年度流感疫苗接種診察費支應計畫 單價 100元/人次 人次 金 額 元 單位名稱: 醫院/診所/衛生所 (加蓋章戳) 統一編號: 負責人(簽章) : 身分證號: 地址: 電話: 行庫別: 銀行 分行 行庫代碼(7碼): 帳號: ★請附存摺封面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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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度流感疫苗接種診察費支應計畫 申請金額統計表
合約醫療院所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 十碼代碼: 地址:新北市_____________區________路(街)_______段______巷 ______弄______號 接種月份 接種人數 (100元/人) 申請金額 104年10月第1週 (10/1-10/10) 104年10月第2週 (10/11-10/17) 104年10月第3週 (10/18-10/24) 104年10月第4週 (10/25-10/31) 104年11月第1週 (11/1-11/7) 104年11月第2週 (11/8-11/14) 104年11月第3週 (11/15-11/20) 合計 院所聯繫人員姓名: 電話: 醫療院所章戳: 衛生所關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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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各合約院所於9月17日前與衛生所完成簽約 謝謝大家的指教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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