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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监督与质量评价 厦门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传染病防治监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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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监督与质量评价 厦门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传染病防治监督科

2 监督目的 掌握我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传染病报告质量情况及存在问题;进一步规范全市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

3 内 容 疾控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传染病信息报告与管理 医疗机构现场监督检查 疫情报告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内 容 疾控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传染病信息报告与管理 医疗机构现场监督检查 疫情报告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无网络直报的医疗单位传染病报告 疫情报告监督与质量评价

4 职 责 卫生行政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的管理,组织制定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实施方案,落实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建设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信息网络报告系统,为系统的正常运行提供保障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行政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通报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同时向毗邻的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定期组织开展对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等工作监督检查。 (监督) 执行单位卫生行政(监督)部门

5 职 责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信息报告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实施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和相关方案,建立健全传染病信息管理组织和制度。 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和反馈,动态监视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报告信息,对疫情变化态势进行分析,及时分析报告、调查核实异常情况或甲类及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疫情,预测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 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信息报告网络系统的维护,提供技术支持。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信息分析相关数据备份,确保报告数据安全。 开展对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信息报告督导、检查和评估,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和指导。开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质量评价。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履行以上职责的同时,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和其他责任报告单位报告传染病信息的审核;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报告的传染病信息的网络直报。

6 职 责 医疗机构和其它责任报告单位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其他传染病责任报告单位应建立健全传染病信息报告
职 责 医疗机构和其它责任报告单位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其他传染病责任报告单位应建立健全传染病信息报告 管理组织和制度,建立传染病诊断、报告和登记制度。负责对本单位相关 医务人员的传染病信息报告相关知识培训。建立传染病诊断和报告登记。 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传染病疫情的调查。 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传染病责任报告单位的传 染病报告管理。 采供血机构及医学检验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应按要求进行登记和报告。 责任疫情报告人和责任单位不报、漏报、谎报、迟报、瞒报传染病信息 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给 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7 评价(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常规评价 医疗机构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的评价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的评价 专题调查评价 传染病漏报调查
执行单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8 主要监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004年8月28日) 《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06年5月19日)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2005年12月28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3年11月7日) 《全国法定传染病医院报告管理检查与居民回顾性调查方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2003年5月9日) 卫生部关于修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第37号令)的通知(2006年8月22日)

9 组织实施与工作职责 卫生行政部门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医疗机构和其它责任报告单位
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进一步明确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关于传染病报告的组织实施中的工作职责。

10 Ⅰ、疾控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监督检查 1.查阅设置疫情报告管理部门或明确疫情报告管理职责分工的文件资料,核实疫情报告管理部门和专职疫情报告人员,查阅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 2.现场检查传染病疫情审核记录、各类常规疫情分析报告等文字资料,核查设置疫情值班、咨询电话的情况。 3.现场了解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系统运转情况,查看疫情网络直报设备,查看疫情报告人员现场演示报告卡的审核确认以及疫情数据导出的情况。

11 Ⅰ、疾控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监督检查 4.核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辖区内不具备疫情网络直报条件的疫情报告单位传染病疫情代报的情况。
5.检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疫情通报制度,与动物防疫机构互相通报动物间和人间发生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与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互相通报传染病疫情以及相关信息的记录。 6.检查与传染病疫情报告相关的其他情况。

12 传染病疫情分析 疫情分析所需的人口资料使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基本信息系统》的数据(以当地统计部门数据为准)。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必需每日对通过网络报告的传染病疫情进行动态监控,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建立地方疫情分析制度,须按周、月、年进行动态分析报告。当有甲类或按甲类管理及其他重大传染病疫情报告时,随时作出专题分析和报告。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将疫情分析结果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反馈到下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必要时通报周边地区。发现重大疫情,应随时做出专题报告。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建立传染病预警制度,发现异常疫情要及时调查核实。 疫情分析的功能主要是用来发现问题,如果要深入分析常常需进行深入的流行病学调查。

13 信息系统安全管理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内信息报告系统用户权限的维护,制定相应的制度,加强对信息报告系统的帐户安全管理。
信息报告系统使用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转让或泄露信息报告系统操作帐号和密码。发现帐号、密码已泄露或被盗用时,应立即采取措施,更改密码,及时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各地应建立、健全传染病疫情信息查询、使用审批制度。疫情个案信息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不得向社会公开;在提供、使用疫情资料时,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其他部门查询传染病疫情信息资料,应经卫生行政部

14 传染病疫情的通报与发布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其它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等未治愈的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离开报告所在地时,应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报告上级疾控机构,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其到达地的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疫情。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与所在地的港口、机场、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在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及其它重大疫情时,按照有关规定通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动物防疫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互相通报动物间和人间发生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以及相关信息。 传染病信息的对外发布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对外公布的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死亡数按审核日期和现住址统计, 必要时可另行公布疑似病例和病原携带者报告数。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15 Ⅱ、医疗机构传染病信息报告与管理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其他传染病责任报告单位应建立健全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组织和制度,建立传染病诊断、报告和登记制度。负责对本单位相关医务人员的传染病信息报告相关知识培训。建立传染病诊断和报告登记。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传染病疫情的调查。 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传染病责任报告单位的传染病报告管理。 采供血机构及医学检验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应按要求进行登记和报告。

16 (一)、传染病信息的报告 责任报告单位及报告人 报告病种 填报要求 报告程序与方式 报告时限

17 1、责任报告单位及报告人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卫生检疫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18 2、报告病种 甲、乙、丙类传染病 其他传染病 重点监测疾病

19 3、甲、乙、丙类传染病 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卫生部决定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传染病

20 4、其他传染病、重点监测疾病 其他传染病: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按照乙类、丙类管理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和其它暴发、流行或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开展监测的疾病

21 (二)填报要求 传染病报告卡填写 病例分类与分型 传染病专项调查、监测信息的报告

22 传染病报告卡填写 法定甲乙丙类传染病及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按照乙类、丙类管理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和其它暴发、流行或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都应填写传染病报告卡。 《传染病报告卡》统一格式,用A4纸印刷,正面为传染病报告卡,背面为填卡说明,使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内容完整、准确,字迹清楚,填报人签名 传染病报告卡应采04年12月15日卫疾控发〔2004〕452号文件《卫生部关于启用新的传染病报告卡的通知》中规定的修订的报告卡,通知同时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启用并且明确规定启用新修订传染病报告卡的时间不得迟于2005年4月1日。印刷传染病报告卡时,统一用A4纸,正面为传染病报告卡,副面为填卡说明。填写传染病报告卡时,要求使用钢笔或圆珠笔,内容完整、准确,字迹清楚,填报人签名。

23 报告卡的填写(1) 卡片编码:由报告单位自行编制填写。
患者姓名:填写患者的名字(性病/AIDS等可填写代号),如果登记身份证号码,则姓名应该和身份证上的姓名一致。 家长姓名:14岁以下的患儿要求填写患者家长姓名。 身份证号:尽可能填写。既可填写15位身份证号,也可填写18位身份证号。 性 别:在相应的性别前打√。 出生日期:出生日期与年龄栏只要选择一栏填写即可,不必既填出生日期,又填年龄。 实足年龄:对出生日期不详的用户填写年龄。 年龄单位:对于新生儿和只有月龄的儿童请注意选择年龄单位,默认为岁。 工作单位:填写患者的工作单位,如果无工作单位则可不填写。 联系电话:填写患者的联系方式。 病例属于:在相应的类别前打√。用于标识病人现住地址与户籍所在地的关系。 现住地址:至少须详细填写到乡镇(街道)。现住址的填写,原则是指病人发病时的居住地,不是户藉所在地址。 职 业:在相应的职业名前打√。

24 报告卡的填写(2) 病例分类:在相应的类别前打√。乙肝、血吸虫病例须分急性或慢性填写。 发病日期:本次发病日期。 诊断日期:本次诊断日期。
死亡日期:死亡病例或死亡订正时填入。 疾病名称:在作出诊断的病名前打√。 其他传染病:如有,则分别填写病种名称,也可填写不明原因传染病和新发传染病名称。 订正病名:直接填写订正后的病种名称。 退卡原因:填写卡片填报不合格的原因。 报告单位:填写报告传染病的单位。 报 告 人:填写报告人的姓名。 填卡日期:填写本卡日期。 备 注:用户可填写一些文字信息,如传染途径、最后确诊非传染病病名等。

25 病例分类与分型 传染病报告分为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实验室确诊病例和病原携带者。 炭疽、病毒性肝炎、梅毒、疟疾、肺结核分型报告。
炭疽分为肺炭疽、皮肤炭疽和未分型三类; 病毒性肝炎分为甲型、乙型、丙型、戊型和未分型五类; 梅毒分为一期、二期、三期、胎传、隐性和未分期六类; 疟疾分为间日疟、恶性疟和未分型三类; 肺结核分为涂阳、仅培阳、菌阴和未痰检四类; 乙型肝炎、血吸虫病应分为急性和慢性。 鼠疫、霍乱、肺炭疽、脊髓灰质炎、艾滋病以及卫生部规定的其他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也应报告。 法定传染病的诊断,应根据卫生部于1990年8月4日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试行)》,但由于标准制定的时间较早,有些已不能满足形势发展的需要,所以大家也可以同时参考1995-97年国家标准委员会颁发的国标。

26 病例定义 病原携带者 疑似病例-可疑病例 乙肝疑似病例:1、肝炎症状体征,2、血清ALT反复升高而不能以其它原因解释者
乙肝病毒携带者:血液HBsAg阳性但无症状体征,各项肝功能正常,经半年随访无变化者。 疑似病例-可疑病例 乙肝疑似病例:1、肝炎症状体征,2、血清ALT反复升高而不能以其它原因解释者 临床诊断病例-可能病例 乙肝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血清ALT升高+流行病学接触史 实验室确诊病例-确诊病例 乙肝实验室诊断病例:疑似病例+血清HBsAg阳性伴抗-HBcIgM阳性(≥1∶1000)或HBV-DNA阳性 另:慢性乙肝 急性乙肝病程超过半年尚未痊愈者,如无急性乙肝史,肝炎病程超过半年未愈者,肝功能检查ALT持续或间歇异常,HBV标记物检测符合慢性乙肝的病原学指标,慢性肝炎肝脏病理组织学特点

27 (三)报告程序、方式 传染病报告实行属地化管理。传染病病例的报告卡由首诊医生或执行职务的人员负责填写,现场调查时发现的传染病病例,由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现场调查人员填写报告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传染病报告卡》及传染病报告记录保存3年。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其传染病报告卡由收卡单位保存,原报告单位必须进行登记备案。 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经诊断后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 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县级CDC收到无网络直报条件责任报告单位报送的传染病报告卡后,应于2小时内通过网络直报。 其他符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标准的传染病暴发疫情,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要求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论级别、规模、技术水平,只要其向社会提供服务,都必须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基层疾控机构报告疫情

28 (四)资料保存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传染病报告卡》及传染病报告记录保存3年。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其传染病报告卡由收卡单位保存,原报告单位必须进行登记备案。 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年应向下级反馈上年报告的个案数据。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将传染病信息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档案管理。

29 (五)、无网络直报的医疗单位传染病报告 检查内容: 1、疫情报告管理检查: 有管理班子名单的正式文件。
制度:包括有疫情自查、奖惩、放射及化验登记管理、门诊日志及住院登记管理制度。 医生对法定传染病报告知识了解情况:分别询问内、儿、妇等科医生1-2人,法定传染病病种、报告方式和时限 、传染病报告卡上的“现住址”分类 等知识。 疫情卡片收发登记,登记内容除包括传染病登记簿内容外,应有登记时间、登记人和报出时间三项 。

30 (六)、采供血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监督检查
2、疫情报告率和及时率检查:通过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核对疫情报卡,检查医疗单位的报告率和及时率。 (六)、采供血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监督检查 1.查阅传染病疫情报告等制度,核实疫情报告管理部门或人员。 2.现场检查HIV抗体检测两次初筛阳性结果登记情况,以及献血者或供浆员登记簿,核对HIV初筛阳性结果报告情况。

31 二、医疗机构现场监督检查 A、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1、门诊日志、出入院登记设置及规范使用情况。 (1)门诊日志(9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病名(诊断)发病日期、就诊日期、诊断时间、初诊或复诊等基本项目。 门诊日志应由临床医生填写,病名项目应填写诊断的病名,不能填写症状;

32 (2)住院登记(9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入院日期、入院诊断、出院日期、出院诊断等基本项目。
(3)传染病报告卡:临床或检验人员在诊断传染病后,立即通知单位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人员,并按要求填报传染病报告卡。病人现住址填写必须详细,不漏项。14岁及以下儿童要填写家长姓名。

33 2、调查方法: (1)现场查看感染科、急诊、内科、儿科、皮肤科、住院部等与诊疗传染病有关科室的门诊日志、出入院病人登记本或HIS系统导出的电子门诊日志和出入院登记本,调查门诊日志、出入院登记本项目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有无漏登和缺项。

34 (2).检验部门、影像部门的检查  登记:到检验及影像部门(含放射科、B超室等)检查与法定传染病有关的阳性检验结果登记项目,应包括送检科室或医生、病人姓名、年龄、检验结果、检验日期。  反馈机制:反馈机制以反馈记录或医生签字为准。使用HIS系统 的在医生工作站有提示。

35 3.开展传染病报告管理院内自查 确定医院传染病报告管理工作自查组成员(含分管院长及各临床科室主任等)、周期、自查内容(是否报告、及时报告率)及奖惩等。发现漏报、不及时报告等方面问题时,能够提出针对性处理及整改措施。

36 调查方法:现场查阅有关自查记录、整改文档及总结(自查组成员签字)。
医院疫情管理人员在录卡前,对填写的报告卡进行重卡检查,同时应定期对网络报告的法定传染病个案进行错报、误报等检查,发现错误及时更正,并在备注内注明原因。

37 4.医院内传染病疫情分析 通报及处理机制 院内设专门部门及专人负责本院传染病报告数据的常规分析,分析不同时期医院接诊的主要传染病,并将分析结果在院内及时通报。  分析:二级以上医疗机构1次/月,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1次/月(季)。  通报:可在单位OA、医院质控会等会议(有会议记录) 调查方法:现场查阅相关分析文档及反馈记录、相关的机制。

38 5、定期开展传染病报告管理 专业培训与考核 医院应定期组织临床医生、新进人员开展关于《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等的专业培训,注重培训内容的更新,及时学习卫生部下发有关传染病诊断、报告、防治管理方面的文件。并注意对培训结果进行考核。 调查方法:现场查看、查阅相关培训、考核文档。①培训通知 ②签到表 ③培训课件 ④培训总结 ⑤培训内容:a传染病防治法 b传染病报告管理规范 c新诊断标准 d新发传染病 ⑥培训测试成绩。

39 6、传染病报告设备 医院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部门应拥有网络直报设备(包括网络直报专用计算机、上网设备、报告专用电话或传真机),操作系统齐全(有防病毒软件),并有专人负责管理网络直报密码(至少有2人,同岗替代)。 调查方法:现场查看、查阅相关记录、直报人员进行现场操作。

40 B、传染病报告质量抽查 评价指标包括: 传染病报告率、传染病及时报告率; 纸质报告卡填写信息准确率、完整率;
 传染病报告率、传染病及时报告率;  纸质报告卡填写信息准确率、完整率;  纸质报告卡填写与网络报告信息一致率。

41 B、传染病报告质量抽查 调查方法: 1、查阅某个时段的门诊日志、出入院登记簿或电子病历记录,抄录法定传染病患者信息,登陆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系统核实传染病报告情况; 2、抽查传染病报告卡,核实纸质报告卡填写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并与网络直报比对一致性。

42 B、传染病报告质量抽查 病例、病种抽查: ①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从内、儿、感染等科的门诊日志及出入院登记本中随机抽查法定传染病病例50例(门诊病例35例,住院病例15例),乡镇级医疗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抽取10例。若该单位本年度相关记录中,未查到1例法定传染病,请注明门诊量,并注意查明相关原因。 ②病例分布应注意包括本年度不同月份的病例,抽查的相同病种不能超过50%。乙肝、肺结核、血吸虫病等慢性传染病仅抽查初诊病例。

43 传染病报告质量抽查 病例、病种抽查: ③病种:调查病种只包括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乙、丙类法定报告39种传染病。应注意抽查呼吸道、肠道、虫媒及自然疫源性、血源及性传播传染病等不同传播途径传染病,重点关注麻疹、流脑;霍乱、甲肝、伤寒副伤寒、细菌性痢疾;疟疾、乙脑、登革热、流行性出血热;梅毒、AIDS/HIV等。 ④住院病例需查阅病案资料,填写病例的发病日期、诊断日期。 ⑤抽查10份纸质传染病报告卡,对补充纸质卡片的要求同上。乡镇卫生院抽查5份。

44 Ⅲ、疫情报告管理工作中存在的 主要问题    在全市各级各类医务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我市2012年疫情报告质量与往年相比有了一定的提高,55所医疗单位共调查病例1124例,已进行网络报告1121例,查出漏报病例3例,报告率为99.73%%;已报告的1121例病例中,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1085例,报告及时率96.79%。抽查各医疗机构传染病报告卡410张,填写完整率为97.32%;填写准确率为94.63%;信息一致率92.68%。    全市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45 3、疫情报告不及时。总体上住院病例的报告及时率较门诊病例低。
1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存在一定比例的传染病疫情漏报现象 每年底,省、市、县相继开展了传染病漏报调查,均发现了一定数量的传染病漏报病例,无论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专科医院或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均查出了传染病漏报病例。漏报的病种主要是感染性腹泻、梅毒。 2、个别医疗机构存在不按实际诊断随意选择疾病名称、导致门诊工作站内存在误诊的“传染病”,这些“传染病”未进行疫情报告。存在未严格按规范或国家标准诊断和报告传染病的现象。 3、疫情报告不及时。总体上住院病例的报告及时率较门诊病例低。

46 4、部分医疗单位诊疗记录项目设置不齐,登记不完整,主要缺住址、职业和出院诊断。部分项目齐全但登记不齐全。
5、个别单位检验、放射异常结果反馈机制未建立或不落实。 6、大部分医疗机构存在传染病报告卡填写不完整不准确、纸质报告卡与电子报告卡信息不一致现象。 7、自查工作不够落实或流行形式,无法及时发现漏报、迟报现象问题。 8、未建立HIS系统的医疗机构门诊病人就诊登记率低,诊疗记录字迹潦草不易辩认 。

47 9、部分医院的HIS系统功能有待完善。个别医院的HIS疫报人员不能查询和导出病例一览表,不便开展自查;
10、少部分医院门诊日志中的发病日期栏由系统生动生成,医生不能自主填写,使发病日期不准确真实。 11、学校、托幼机构是传染病局部暴发的高危场所,部分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不健全或不落实;目前疫情报告系统中所报告的学生和托幼儿童病例大多未在报告卡工作单位栏中填写发病时所在学校及班级的名称,导致无法敏感发现发生在学校的聚集性病例并及时开展有效处置。

48 Ⅳ、进一步做好今后疫情报告   管理工作的建议和要求

49 1、加强对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的领导与队伍建设:各医疗机构应按照《福建省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主要公共卫生任务书》的要求,成立公共卫生管理领导小组、指定或成立专门科室,至少指派2名以上专(兼)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保证卡片的当日录入、保证节假日疫情报告工作的不间断开展,进一步提高传染病疫情的报告及时性。

50 2、加强疫情报告管理人员与临床医生的联系与沟通。医疗机构的疫情报告管理人员,应经常深入临床科室,多与临床人员沟通交流,不断宣传传染病疫情报告知识,指导临床医护人员正确填报传染病疫情报告卡,要求临床医生在填报学生或托幼儿童传染病报告卡时应在工作单位栏详细填写就读学校与班级,每个传染病病例尽量填写联系电话,填写传染病报告卡时字迹应清晰,防止因字迹潦草导致系统录入个人信息的失真和错误。

51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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