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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保護相關法律介紹 103.05.05 衛生福利部/新北市政府家防中心
兒少保護相關法律介紹 衛生福利部/新北市政府家防中心 主講 林 瓊 嘉 律師 林 瓊 嘉 律 師 事 務 所 40343 台中市西區康樂街25號 TEL: F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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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綱 壹、前 言 貳、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之認識與運用 參、兒童及少年保護接案與調查工作處理作業原則 肆、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認識
大 綱 壹、前 言 貳、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之認識與運用 參、兒童及少年保護接案與調查工作處理作業原則 肆、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認識 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認識 陸、性騷擾防治法之認識 柒、家事事件法之認識 捌、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認識 玖、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認識 拾、案例研究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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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 言 兒少保護基本概念 世上沒有所謂豐功偉業,只有出自大無畏的愛而來的小小善 行。 --德蕾莎修女
壹、前 言 兒少保護基本概念 世上沒有所謂豐功偉業,只有出自大無畏的愛而來的小小善 行。 --德蕾莎修女 一個國家的文明,只消考察三件事,第一,看他們怎樣待小 孩子;第二,看他們怎樣待女人;第三,看他們怎樣利用閒 暇的時間。--胡適 先生 司法處遇基本概念 有一分證據,說一分話;凡走過必留下痕跡。 不可仗勢占窮人的便宜,不可欺壓法庭上無助的人。-聖經箴言 法律的生命從來就不是邏輯,而是理性。─美國.何姆斯大法官 檢方:證據到那裏,就辦到那裏。辯方:證據到那裏,就認 到那裏。 夢想有多大,力量就有多大。 明珠照徹天堂路、金錫震開地獄門。--地藏王箴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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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之認識與運用
一、卡都新(Kadushin)的兒童福利服務內涵 : 1.支持性的服務:諮商服務、休閒娛樂、未婚媽媽 的服務、親職教育 2.補充性服務:兒童托育服務、兒童少年在宅服務、 兒童少年營養及餐食協助。 3.替代性服務:寄養、收養、機構照顧。 4.保護服務三級預防:初級、次級、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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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之認識與運用
二、兒少最佳利益: 1、民法:§1055、§1055-1、§ 、家庭暴力防治法:§44條 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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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之認識與運用
(一)、寄養形式: 1、寄養照顧:正式的親屬照顧、寄養家庭服務 2、家庭寄養照顧:庇護之家、中途之家、寄養家庭 3、新型寄養照護:治療寄養照顧、共享家庭照顧 (二)、收養服務:1、收養的意義。2.收養的形式。 1.民法:§1072~§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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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保護接案與調查工作處理作業原則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章保護措施 §43~§74 二、家庭暴力防治法:§43~§48 三、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 四、家事事件處理法: §184兒少保護安置事件 §120未成年人監護事件 §114收養事件 §104親子非訟事件:扶養費、停止親權、改定監護、 交付子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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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認識 一、保護事件的理性分析 二、家庭暴力事件之處置 三、家庭暴力被害事實一覽表 四、家庭暴力防治法刑事程序處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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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認識 一、刑法: (1)、意願:§221. §222、§224、§224-1 (2)、年齡:§227
(3)、心智狀態:§225 (4)、權力關係:§228 二、告訴乃論:§229-1 (1)、配偶:§221、§224 (2)、未滿18歲:§227(兩小無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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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認識 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1)通報義務:§8 (2)開立診斷證明:§10 (3)驗傷取證、鑑驗:§11 (4)資料保密:§9、§12、§13 (5)社工陪同出庭:§15 (6)審判保護措施:§16 (7)證據價值:§17 (8)審判不公開:§18 (9)被害人補償:§19 (10)加害人身心治療:§20、§2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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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性騷擾防治法之認識 一、性騷擾防治法 二、性別工作平等法 三、性別平等教育法 四、性騷擾事件之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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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家事事件法之認識 一、監護人、輔助人、法定代理人 二、特別代理人、程序監理人 三、信託監察人、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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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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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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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案例討論與研析 兒少監護爭奪與會面交往 1、法院訊問筆錄從家防中心轉送社福單位執行會面了, 但後來其他案號法官裁定會面交往方式與法院訊問 筆錄不一致? 問題: 訊問筆錄、保護令裁定、判決、法院調解筆錄、當事 人和解筆錄,前後不一時,應以何者為優先(法院優 先?判決優先?時間先後優先?當事人意願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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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會面過程中因案主多次不願意進入會面所,且社工無法與案主單獨進行工作,且時間長達3個月以上,是否可以報請法院暫停會面或有其他處理方式?
3、未成年子女監督會面的裁定一年,本案從保護令 裁定來執行,但因執行單位收到家防中心的文, 離裁定有一段時日,因此在執行本案的未成年子 女監督會面的一年是要用本會行政規則中以會面 日期的第1次起算一年,抑或是到保護令的失效 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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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面對父母監護爭奪,如何維護社工專業倫理,避免介入律師攻防的衝突?
5.家暴加害人常威脅要告社工員、監督人員,習慣謾罵,影響工作進行。執行人員(社工員)有什麼保護的相關規定? 6.案主遭案夫長期施暴,經社政單位發現而予安置,經協商後案夫同意簽立悔過書,保障不再施暴,案主是否有保障?案主提起離婚,希望取得孩子監護權,但人力有限,可否請求公公(案夫父親)幫助扶養孩子? 7.案主受案夫虐待,若案主想爭取子女監護權,但因為經濟困難而希望孩子暫留在案夫身邊,若案主獲得監護權後,未來孩子發生受虐事件或意外事件,案主是否 須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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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案夫傷害案主後簽立切結書,保障不再動手,如有施
暴願無條件離婚,子女監護權歸案主,每月給付生活 費二萬元,該切結書有關離婚、子女監護權、生活費 的法律效果?雖無驗傷單,可否依切結書作為案主傷 害之證據? 9.外籍勞工與本國人同居而生育子女,該非婚生子女有 無中華民國身分?如生父欄不詳,可否為出養本國人 之聲請?如生父已認領,生父放棄監護權,該外籍人 士可否單獨為子女出養? 10.外籍配偶因受婚暴而逃家,與同鄉外籍勞工同居而生 育子女,該子女之生父並非施暴外籍之配偶,如何讓 該子女與生父取得親子關係?如該子女與生父取得親 子關係,外籍配偶並未取得國民身分,該子女是否中 華民國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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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婚姻中夫妻失和,妻離家與人居;再與同居人生子,生
母無力照顧子女,事實上父親曾表示欲認領子女,但態 度搖擺不定,法律上之父親表示:子女非伊所生,與伊 無關不管。未來子女欲安排出養,如何處理? 12.未婚受胎,二人奉兒女之命,子女登記為婚生子女,事 後夫妻之一方可否以DNA主張該婚生子女非自夫受胎? 如欲否認子女,可否夫妻雙方協議後,至戶政務所辦理 登記,而不用透過法院裁判?如知悉子女出生後已逾二 年,但雙方結婚未逾二年,是否可再為子女之否認? 13.夫妻在災難中雙亡,留下強褓中稚兒,相關損賠,保險 中請均須由監護人處理。稚兒戶籍與內祖父同戶(內祖 父母離異,各自成立家庭)稚兒由外祖父實際照顧,本 件監護權應由何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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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夫妻協議離婚,子女監護權歸父親行使,父親1、躲債
去向不明或2、犯罪在監執行,未成年子女與年邁祖父 母同住,監護權歸屬何人行使較妥?母親可否將子女 帶走同住?是否另觸犯刑責? 15.協議離婚,約定未成年子女歸父親監護,未規定母親 有探視權,母親如何探視子女?如約定母親探視子女 ,是否僅得探視,不得帶出?如約定一月僅得探視二 次,會面時間約這個周末,母親工作時間非正常班次 ,可否在未約定下,自行探視?如案父家數年來均未反 對,近期因案父論及婚嫁,反對案母到家探視,此長 其探視默契是否有習慣效力?又是否可以案父反悔要求 變更探視?如有探視規定而未探視,是否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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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大陸籍配偶在未獲得身分證之前,若辦理離婚是否會
被遺返回大陸?若有孩子,是否有可能因孩子的監護 權繼續待在台灣?大陸籍的受暴婦女是否可爭取孩子 的監護權? 17.甲、乙夫妻因感情失和而長期分居,對方為孩子照顧 監護而爭執不休,長期以來,孩子由母親照顧,父親 提供生活費,近期因雙方協議離婚不成,父親憤而至 幼稚園要求帶走孩子,或至幼稚園要求探視孩子,幼 稚園應如何因應?如幼稚園下課時,夫妻雙方在幼稚 園爭執接回孩子,應交由何人帶走? 18.未婚男女,女方懷有身孕,男方因公殉職或死亡,遺 留遺產或各界捐款,胎兒是否可為繼承人?如何保護 胎兒之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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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夫妻離異,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歸案父行使,案母返回
娘家,但因生活、家計而從事八大行業工作;案夫照 顧案主期間,案夫妹因遭家暴離婚返回案夫家,暫與 案主同房而居,案夫妹之長子則與案妹婿同住;案妹 之長子因故遭案妹婿家暴,跑至案夫家找案夫妹,住 居客廳。某日案家外出,獨留案主,案妹之長子乘案 主熟睡,對案主性侵,現遭偵查,本件監護權宜由何 人行使? 20.如何收養子女?夫妻收養子女是否應得配偶一方之同 意?如兄姐收養弟妹收所生之子女或非婚生子女,該 子女是否可從兄姐之姓(即同宗族姓氏):養子女從收 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夫妻離婚後,有監護權之 一方,可否單獨將子女出養,而不經對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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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案主與案父討論復學事宜但案主不欲遵從案父安排
,案父憤而對案主暴力相向。案主遭案父毆打傷及 臉頰、嘴角及鼻子,本次非案父第一次對其施暴 ,過去曾有兩次家暴史,均為案主未聽從案父之管 教。事發之後案主有報警,但警方至案家後案母及 案舅考量家務事不欲外傳而請警方勿介入,但案主 表示擔心案父日後會對其有更嚴重之暴力行為因而 欲聲請保護令。案父母於案主小學離婚,案主監護 權歸案父,但案主一直與案母同住案母的娘家,案 父每月予案主生活費用。案主另表示,亦擔心案母 不欲讓家暴事件外傳而拒絕社會處社工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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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性侵害案例 1.針對妨害性自主罪中提及18歲以下之人犯刑法227之罪屬告訴 乃論,目前大致上法官對兩小無猜的判例為何?
2.刑法236條提到刑法230條之血親合意性交易屬告訴乃論,是 否亦會有遭親屬性侵害,卻因不敢聲明,而成為法令之灰色 地帶?EX:未成年少女因擔心父之責罵,聲請是合意與父性 交。 3.對未成年之性侵害案件,是否有年齡之區分?是否有和解的 可能性及所謂的“緩起訴”處分? 4.未成年性侵害案件之採證同意書,該由誰簽名? 5.警方根據被害人的證據,證詞等相關資料,如何找到性侵害 加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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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別人,保護自己,愛無障礙 小君是十五歲的高一女生,經同學介紹而認識高三17歲的小榮,二人經由約會交往,情不自禁而發生性行為,小君父母發現後十分震怒,與小榮父母談判,小榮父母以為兩小無猜,不關父母而相應不理,雙方父母的疑惑: 問題: 1.小君、小榮兩情相悅,所發生的性行為是否即屬合法? 2.小君懷孕或事後與小榮訂婚、結婚,小榮是否因此免除犯罪? 3.反過來說,如果十七歲少女與十五歲少男發生性關係,少女是否構成 犯罪?或者十七歲少女如果因此懷孕,十五歲的少男,是否因此犯罪? 4.如果少男、少女均未滿十六歲而為性交,究竟何人是加害人?雙方父 母均提出告訴,法院會如何處理? 5.小榮因雙方父母反對二人交往,又害怕上法院,乃帶著小君離家出走 ,另組「二人小家庭」,小榮會觸犯何法律? 6.小君如意外懷孕,是否可以墮胎? 7.少女懷孕是否應奉兒女之命而結婚,讓冤家變親家? 8.如少女遭成年人帶離家,尋獲後執意長相守,不惜以殉情為威脅,在 法律上父母應如何保障少女又避免刺激少女假戲真作,衍生不幸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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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暗花明,正義不滅 A女係國中學生,某日上學途中在早餐店適與成年男子B同桌,遭在飲料下藥,被帶往空曠處迷姦。事後A女經人發現報警,始發現B男性侵害犯行。A女遭迷姦後終日神情恍惚,須母親照顧。B男父母透過民意代表與A女父親談判,B男父母給付A女60萬,雙方和解,A女不得再為告訴,付款方式先付30萬元,另30萬元,必須A女配合B男辯詞兩情相悅、B男不必坐牢(不起訴、緩刑、無罪)才給付,A父迫於經濟及民意代表說項而答應。全案經檢察官依刑法§221性侵害起訴,B男父母認A女未配合而不願給付尾款;一審B男經判處徒刑七年六月,刑前令入強制治療。A女精神每況愈下,經醫師檢查發現A女罹患精神分裂症重大傷病,未來恐難痊癒;。因B男父母拒付尾款,A女父母聲請檢察官上訴二審,被告同時上訴,二審法院以檢察官、被告上訴均無理由,駁回雙方上訴。被告父母聲請上訴三審遭否准,刑事部分確定。民事部分提起訴訟,請求賠償450萬元。A女父母面對上列問題不知如何處理,又擔心訴訟結果因B男無任何財產,還有訴訟必要?覺得法律對窮苦的被害人一點都不保護,這事件有公平正義嗎? 問題研析: 1.被害人遭性侵害,致罹患精神疾病,法律是否會加重其刑?如果不服法 院刑事判決,被害 人可否上訴,還是必須經檢察官始得提起上訴?被 害人上訴時間從何時間開始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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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檢察官對被害人聲請上訴,可否拒絕上訴?對檢察官拒絕上訴,
被害人有無救濟方法? 3.民事訴訟是否必須繳交裁判費?不繳會被駁回起訴嗎?對濟貧困 苦無資力的被害人怎麼辦? 4.犯罪事件,民事和解時,可否以刑事案件之判決結果為附帶和解 條件?本案被告抗辯有無理由? 5.面對本案犯罪者,因無財產又服監刑情況下,有無必要再為民事 訴訟?可否向被告親友追償?是否適用委請「政府立案.合法經 營」討債公司代被害人追償會有風險嗎? 6.犯罪被害人在求償無門情況下,政府是否有補償規定?什麼情況 可請求政府補償?應該向什麼單位提出聲請?萬一政府拒絕補償, 有無救濟方法? 7.經濟情況不好的弱勢被害人,面對有錢有勢的被告,又有律師協 助,是否可請求政府協助聘請律師幫助被害人?律師費由何人支 付? 8.被害事件除訴請法院判決外,有無其他更簡易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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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安全,玩笑不得 小榮是小學四年級的學生,個性頑皮搗蛋,喜歡對同學惡作劇,有次在學校時,趁小君站立後坐下時,把小君的椅子拉開,導致小君跌坐地上,脊髓受傷住院。醫生說:小君恐怕有殘障顧慮。小君的父母親對這事件很不諒解,雙方家長協調一直無法和解;不久,小榮的父母接到法院的傳票,從此雙方家庭展開一場漫長的訴訟。 問題: 1.少年事件處理法是否僅適用於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的少年,為何 未滿十二歲之小榮會被移送少年法庭?小榮父母要出庭嗎? 2.小榮戶籍所在地與學校係不同縣市,保護事件應該由何少年法院審理 3.少年法庭對小榮會如何處理? 4.小榮父母認為小君父母小題大作,對法院的傳喚相應不理,會有怎樣 的結果? 5.小榮父母在法律上有何保障小榮的權利? 6.小榮是否會因沒有和解,而被關起來?如被關起來,會關在何處? 7.少年保護事件,是否可以委任律師保護小榮的權利? 8.小榮父母接到少年調查官聯繫接受調查應如何處理? 9.小榮或小榮父母是否要負民事賠償?賠償項目有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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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的訊息公告 A君係公職社工,負責兒少保護業務,接獲社福機構通報:離職員工,近期為日本賑災以機構名義對外募款,為正視聽,免於民眾受害,急電請社會局網站公告此訊息。經確認社福機構確有通報請求,乃依通報全文照刊於社會局網站。A接受通報後,全文照登於社會局網站。不料該機構離職人員以A不當在社會局網站公告不實訊息減損名譽,對社會局提出國家賠償,對該機構及A君提出妨害名譽、侵權行為,之民刑事告訴。 問題: 一、公部門社工員接受社福機構請求協助刊登訊息,如何界定 合宜,又如何執行公私部門社會工作之互助? 二、善意的行為,得否阻卻民刑事責任? 三、本案是否有國家賠償適用? 四、社工人員的善意侵權行為,是否違反社會工作倫理守則? 如有違反就係公部門或機構社工應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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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心的幫助 公部門社工員服務之低收入單親家庭,案父子相依為命。案父車禍受傷昏迷住院,案家接獲各界善心捐款數十萬元,暫解案家燃眉之急,案主帳戶因高額善款恐影響低受入戶身份,且近期發現案主有不當消費行為,社工員基於善心代管帳戶,為公私分明,將款項提領為現金保管,避免存入個人帳戶有瓜田李下不當獲利之聯想。案主無法體會社工員的苦心,向學校同學暴料,學生家長誤會社工員侵占行為,向政風單位檢舉,政風人員進入調查全案 問題: 社工人員於本案有無違法?違犯何法? 當位主管對本案得否應體諒社工員善心,批註政風單位停止調查, 以免善心遭誤會,以維社工人員良好形象? 善心的幫助是否阻卻違法?如社工員將各項開支詳實列記,是否即 得澄清事實? 案主最佳利益的實現,應符合社會工作倫理;如符合社會工作倫理 ,是否即免除民刑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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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的倫理兩難 本案例為16歲懷孕的案主因父母離異,而受到嚴重情緒困擾,目前與父親同住,但中輟、常翹家、有喝酒行為、已懷有六周的身孕,告知家長會有許多衝突,故不考慮告知家長要自己處理。本文提出常見未婚懷孕少女的困擾,社工員在維持與案主的信任關係,考量案主生產後的身心影響、新生兒的照顧問題,面臨案主強烈的自主決定,造成社會工作者在執行兒少保護的倫理兩難。本案點出社會工作倫理兩難的困境,並提出問題解決的困難,值得社會工作者由不同角度思維,以完整保障兒少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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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的違法行為,觸碰法律的紅線 某黨政大老經營衛生養護機構,因承攬政府兒少保護業務,在發包採購前,承辦人已知該機構為多予委外發包方式經營,得標後因採購合約禁止轉包,恐判定不合格無法驗收。該機構主要幹部在協調會時對承辦人主管稱:事先已知悉機構採委外方式,為何執行後不予驗收,在過去及現在均有全程錄音,如不完成驗收,定懲處相關人員。更抱怨竟然有服務不給費之惡霸行為。 問題: 1.面對該機構之壓力,可否通融完成驗收。 2.可否請轉包單位出具證明,係該機構協辦人員,以免驗 收發生問題與爭執。 3.可否以不知情,合理化作業疏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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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福團體接受縣市政府委託兒少方案,法院行文要求社福團體提供案主安置期間的資料,因涉及個資保護,社福單位應如處理以免觸法?
問題: 1.可否函請法院調其資料的目的? 2.函送資料可否以處理過的服務摘要為回覆?或要原 始完整紀錄? 3.可否以涉及個資保護為由婉拒提供? 4.資料提供是否要徵詢委託單位同意? 5.法院要求以傳真回覆即可,以爭取時效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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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診 藉 機 騷 擾 甲女頭痛、身體不適看診,乙男為診所醫師,看診時以甲女脊椎、胸骨有問題,未由護理人員陪診、未告知甲女診療方式,即對甲女胸口、脊椎為觸診,致甲女感到害羞、奇怪,向乙男詢問為何有該異常觸診行為,乙男敷衍以對,甲女經向學校教官人員反應,始察覺異常,提出性騷擾申訴,乙男遭性騷擾調查成立,向社政單位提出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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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一、保護事件的理性分析 二、社會工作倫理守則簡表 三、家庭暴力事件之處置 四、家庭暴力防治法刑事程序處理流程 五、家庭暴力被害事實一覽表 六、未成年人監護審酌簡表 七、性犯罪案告訴乃論簡表 八、性騷擾事件之法律規定 九、少年事件審理流程圖 十、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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