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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保護相關法律介紹 衛生福利部/新北市政府家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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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兒少保護相關法律介紹 103.05.05 衛生福利部/新北市政府家防中心
兒少保護相關法律介紹 衛生福利部/新北市政府家防中心 主講 林 瓊 嘉 律師 林 瓊 嘉 律 師 事 務 所 40343 台中市西區康樂街25號 TEL: FAX:

2 大 綱 壹、前 言 貳、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之認識與運用 參、兒童及少年保護接案與調查工作處理作業原則 肆、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認識
大 綱 壹、前 言 貳、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之認識與運用 參、兒童及少年保護接案與調查工作處理作業原則 肆、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認識 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認識 陸、性騷擾防治法之認識 柒、家事事件法之認識 捌、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認識 玖、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認識 拾、案例研究與分析

3 壹、前 言 兒少保護基本概念 世上沒有所謂豐功偉業,只有出自大無畏的愛而來的小小善 行。 --德蕾莎修女
壹、前 言 兒少保護基本概念 世上沒有所謂豐功偉業,只有出自大無畏的愛而來的小小善 行。 --德蕾莎修女 一個國家的文明,只消考察三件事,第一,看他們怎樣待小 孩子;第二,看他們怎樣待女人;第三,看他們怎樣利用閒 暇的時間。--胡適 先生 司法處遇基本概念 有一分證據,說一分話;凡走過必留下痕跡。 不可仗勢占窮人的便宜,不可欺壓法庭上無助的人。-聖經箴言 法律的生命從來就不是邏輯,而是理性。─美國.何姆斯大法官 檢方:證據到那裏,就辦到那裏。辯方:證據到那裏,就認 到那裏。 夢想有多大,力量就有多大。 明珠照徹天堂路、金錫震開地獄門。--地藏王箴言

4 貳、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之認識與運用
一、卡都新(Kadushin)的兒童福利服務內涵 : 1.支持性的服務:諮商服務、休閒娛樂、未婚媽媽 的服務、親職教育 2.補充性服務:兒童托育服務、兒童少年在宅服務、 兒童少年營養及餐食協助。 3.替代性服務:寄養、收養、機構照顧。 4.保護服務三級預防:初級、次級、三級。

5 貳、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之認識與運用
二、兒少最佳利益: 1、民法:§1055、§1055-1、§ 、家庭暴力防治法:§44條 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5

6 貳、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之認識與運用
(一)、寄養形式: 1、寄養照顧:正式的親屬照顧、寄養家庭服務 2、家庭寄養照顧:庇護之家、中途之家、寄養家庭 3、新型寄養照護:治療寄養照顧、共享家庭照顧 (二)、收養服務:1、收養的意義。2.收養的形式。 1.民法:§1072~§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15~§22

7 兒童及少年保護接案與調查工作處理作業原則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章保護措施 §43~§74 二、家庭暴力防治法:§43~§48 三、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 四、家事事件處理法: §184兒少保護安置事件 §120未成年人監護事件 §114收養事件 §104親子非訟事件:扶養費、停止親權、改定監護、 交付子女等

8 肆、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認識 一、保護事件的理性分析 二、家庭暴力事件之處置 三、家庭暴力被害事實一覽表 四、家庭暴力防治法刑事程序處理流程

9 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認識 一、刑法: (1)、意願:§221. §222、§224、§224-1 (2)、年齡:§227
(3)、心智狀態:§225 (4)、權力關係:§228 二、告訴乃論:§229-1 (1)、配偶:§221、§224 (2)、未滿18歲:§227(兩小無猜)

10 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認識 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1)通報義務:§8 (2)開立診斷證明:§10 (3)驗傷取證、鑑驗:§11 (4)資料保密:§9、§12、§13 (5)社工陪同出庭:§15 (6)審判保護措施:§16 (7)證據價值:§17 (8)審判不公開:§18 (9)被害人補償:§19 (10)加害人身心治療:§20、§22、§22-1

11 陸、性騷擾防治法之認識 一、性騷擾防治法 二、性別工作平等法 三、性別平等教育法 四、性騷擾事件之法律規定

12 柒、家事事件法之認識 一、監護人、輔助人、法定代理人 二、特別代理人、程序監理人 三、信託監察人、訴訟代理人

13 捌、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認識

14 玖、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認識

15 拾、案例討論與研析 兒少監護爭奪與會面交往 1、法院訊問筆錄從家防中心轉送社福單位執行會面了, 但後來其他案號法官裁定會面交往方式與法院訊問 筆錄不一致? 問題: 訊問筆錄、保護令裁定、判決、法院調解筆錄、當事 人和解筆錄,前後不一時,應以何者為優先(法院優 先?判決優先?時間先後優先?當事人意願優先?

16 2、會面過程中因案主多次不願意進入會面所,且社工無法與案主單獨進行工作,且時間長達3個月以上,是否可以報請法院暫停會面或有其他處理方式?
3、未成年子女監督會面的裁定一年,本案從保護令 裁定來執行,但因執行單位收到家防中心的文, 離裁定有一段時日,因此在執行本案的未成年子 女監督會面的一年是要用本會行政規則中以會面 日期的第1次起算一年,抑或是到保護令的失效 期前?

17 4.面對父母監護爭奪,如何維護社工專業倫理,避免介入律師攻防的衝突?
5.家暴加害人常威脅要告社工員、監督人員,習慣謾罵,影響工作進行。執行人員(社工員)有什麼保護的相關規定? 6.案主遭案夫長期施暴,經社政單位發現而予安置,經協商後案夫同意簽立悔過書,保障不再施暴,案主是否有保障?案主提起離婚,希望取得孩子監護權,但人力有限,可否請求公公(案夫父親)幫助扶養孩子? 7.案主受案夫虐待,若案主想爭取子女監護權,但因為經濟困難而希望孩子暫留在案夫身邊,若案主獲得監護權後,未來孩子發生受虐事件或意外事件,案主是否 須負法律責任?

18 8.案夫傷害案主後簽立切結書,保障不再動手,如有施
暴願無條件離婚,子女監護權歸案主,每月給付生活 費二萬元,該切結書有關離婚、子女監護權、生活費 的法律效果?雖無驗傷單,可否依切結書作為案主傷 害之證據? 9.外籍勞工與本國人同居而生育子女,該非婚生子女有 無中華民國身分?如生父欄不詳,可否為出養本國人 之聲請?如生父已認領,生父放棄監護權,該外籍人 士可否單獨為子女出養? 10.外籍配偶因受婚暴而逃家,與同鄉外籍勞工同居而生 育子女,該子女之生父並非施暴外籍之配偶,如何讓 該子女與生父取得親子關係?如該子女與生父取得親 子關係,外籍配偶並未取得國民身分,該子女是否中 華民國國民?

19 11.婚姻中夫妻失和,妻離家與人居;再與同居人生子,生
母無力照顧子女,事實上父親曾表示欲認領子女,但態 度搖擺不定,法律上之父親表示:子女非伊所生,與伊 無關不管。未來子女欲安排出養,如何處理? 12.未婚受胎,二人奉兒女之命,子女登記為婚生子女,事 後夫妻之一方可否以DNA主張該婚生子女非自夫受胎? 如欲否認子女,可否夫妻雙方協議後,至戶政務所辦理 登記,而不用透過法院裁判?如知悉子女出生後已逾二 年,但雙方結婚未逾二年,是否可再為子女之否認? 13.夫妻在災難中雙亡,留下強褓中稚兒,相關損賠,保險 中請均須由監護人處理。稚兒戶籍與內祖父同戶(內祖 父母離異,各自成立家庭)稚兒由外祖父實際照顧,本 件監護權應由何人行使?

20 14.夫妻協議離婚,子女監護權歸父親行使,父親1、躲債
去向不明或2、犯罪在監執行,未成年子女與年邁祖父 母同住,監護權歸屬何人行使較妥?母親可否將子女 帶走同住?是否另觸犯刑責? 15.協議離婚,約定未成年子女歸父親監護,未規定母親 有探視權,母親如何探視子女?如約定母親探視子女 ,是否僅得探視,不得帶出?如約定一月僅得探視二 次,會面時間約這個周末,母親工作時間非正常班次 ,可否在未約定下,自行探視?如案父家數年來均未反 對,近期因案父論及婚嫁,反對案母到家探視,此長 其探視默契是否有習慣效力?又是否可以案父反悔要求 變更探視?如有探視規定而未探視,是否違法?

21 16.大陸籍配偶在未獲得身分證之前,若辦理離婚是否會
被遺返回大陸?若有孩子,是否有可能因孩子的監護 權繼續待在台灣?大陸籍的受暴婦女是否可爭取孩子 的監護權? 17.甲、乙夫妻因感情失和而長期分居,對方為孩子照顧 監護而爭執不休,長期以來,孩子由母親照顧,父親 提供生活費,近期因雙方協議離婚不成,父親憤而至 幼稚園要求帶走孩子,或至幼稚園要求探視孩子,幼 稚園應如何因應?如幼稚園下課時,夫妻雙方在幼稚 園爭執接回孩子,應交由何人帶走? 18.未婚男女,女方懷有身孕,男方因公殉職或死亡,遺 留遺產或各界捐款,胎兒是否可為繼承人?如何保護 胎兒之財產權?

22 19.夫妻離異,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歸案父行使,案母返回
娘家,但因生活、家計而從事八大行業工作;案夫照 顧案主期間,案夫妹因遭家暴離婚返回案夫家,暫與 案主同房而居,案夫妹之長子則與案妹婿同住;案妹 之長子因故遭案妹婿家暴,跑至案夫家找案夫妹,住 居客廳。某日案家外出,獨留案主,案妹之長子乘案 主熟睡,對案主性侵,現遭偵查,本件監護權宜由何 人行使? 20.如何收養子女?夫妻收養子女是否應得配偶一方之同 意?如兄姐收養弟妹收所生之子女或非婚生子女,該 子女是否可從兄姐之姓(即同宗族姓氏):養子女從收 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夫妻離婚後,有監護權之 一方,可否單獨將子女出養,而不經對方同意?

23 21.案主與案父討論復學事宜但案主不欲遵從案父安排
,案父憤而對案主暴力相向。案主遭案父毆打傷及 臉頰、嘴角及鼻子,本次非案父第一次對其施暴 ,過去曾有兩次家暴史,均為案主未聽從案父之管 教。事發之後案主有報警,但警方至案家後案母及 案舅考量家務事不欲外傳而請警方勿介入,但案主 表示擔心案父日後會對其有更嚴重之暴力行為因而 欲聲請保護令。案父母於案主小學離婚,案主監護 權歸案父,但案主一直與案母同住案母的娘家,案 父每月予案主生活費用。案主另表示,亦擔心案母 不欲讓家暴事件外傳而拒絕社會處社工介入。

24 兒少性侵害案例 1.針對妨害性自主罪中提及18歲以下之人犯刑法227之罪屬告訴 乃論,目前大致上法官對兩小無猜的判例為何?
2.刑法236條提到刑法230條之血親合意性交易屬告訴乃論,是 否亦會有遭親屬性侵害,卻因不敢聲明,而成為法令之灰色 地帶?EX:未成年少女因擔心父之責罵,聲請是合意與父性 交。 3.對未成年之性侵害案件,是否有年齡之區分?是否有和解的 可能性及所謂的“緩起訴”處分? 4.未成年性侵害案件之採證同意書,該由誰簽名? 5.警方根據被害人的證據,證詞等相關資料,如何找到性侵害 加害人?

25 尊重別人,保護自己,愛無障礙 小君是十五歲的高一女生,經同學介紹而認識高三17歲的小榮,二人經由約會交往,情不自禁而發生性行為,小君父母發現後十分震怒,與小榮父母談判,小榮父母以為兩小無猜,不關父母而相應不理,雙方父母的疑惑: 問題: 1.小君、小榮兩情相悅,所發生的性行為是否即屬合法? 2.小君懷孕或事後與小榮訂婚、結婚,小榮是否因此免除犯罪? 3.反過來說,如果十七歲少女與十五歲少男發生性關係,少女是否構成 犯罪?或者十七歲少女如果因此懷孕,十五歲的少男,是否因此犯罪? 4.如果少男、少女均未滿十六歲而為性交,究竟何人是加害人?雙方父 母均提出告訴,法院會如何處理? 5.小榮因雙方父母反對二人交往,又害怕上法院,乃帶著小君離家出走 ,另組「二人小家庭」,小榮會觸犯何法律? 6.小君如意外懷孕,是否可以墮胎? 7.少女懷孕是否應奉兒女之命而結婚,讓冤家變親家? 8.如少女遭成年人帶離家,尋獲後執意長相守,不惜以殉情為威脅,在 法律上父母應如何保障少女又避免刺激少女假戲真作,衍生不幸事件?

26 柳暗花明,正義不滅 A女係國中學生,某日上學途中在早餐店適與成年男子B同桌,遭在飲料下藥,被帶往空曠處迷姦。事後A女經人發現報警,始發現B男性侵害犯行。A女遭迷姦後終日神情恍惚,須母親照顧。B男父母透過民意代表與A女父親談判,B男父母給付A女60萬,雙方和解,A女不得再為告訴,付款方式先付30萬元,另30萬元,必須A女配合B男辯詞兩情相悅、B男不必坐牢(不起訴、緩刑、無罪)才給付,A父迫於經濟及民意代表說項而答應。全案經檢察官依刑法§221性侵害起訴,B男父母認A女未配合而不願給付尾款;一審B男經判處徒刑七年六月,刑前令入強制治療。A女精神每況愈下,經醫師檢查發現A女罹患精神分裂症重大傷病,未來恐難痊癒;。因B男父母拒付尾款,A女父母聲請檢察官上訴二審,被告同時上訴,二審法院以檢察官、被告上訴均無理由,駁回雙方上訴。被告父母聲請上訴三審遭否准,刑事部分確定。民事部分提起訴訟,請求賠償450萬元。A女父母面對上列問題不知如何處理,又擔心訴訟結果因B男無任何財產,還有訴訟必要?覺得法律對窮苦的被害人一點都不保護,這事件有公平正義嗎? 問題研析: 1.被害人遭性侵害,致罹患精神疾病,法律是否會加重其刑?如果不服法 院刑事判決,被害 人可否上訴,還是必須經檢察官始得提起上訴?被 害人上訴時間從何時間開始起算?

27 2.檢察官對被害人聲請上訴,可否拒絕上訴?對檢察官拒絕上訴,
被害人有無救濟方法? 3.民事訴訟是否必須繳交裁判費?不繳會被駁回起訴嗎?對濟貧困 苦無資力的被害人怎麼辦? 4.犯罪事件,民事和解時,可否以刑事案件之判決結果為附帶和解 條件?本案被告抗辯有無理由? 5.面對本案犯罪者,因無財產又服監刑情況下,有無必要再為民事 訴訟?可否向被告親友追償?是否適用委請「政府立案.合法經 營」討債公司代被害人追償會有風險嗎? 6.犯罪被害人在求償無門情況下,政府是否有補償規定?什麼情況 可請求政府補償?應該向什麼單位提出聲請?萬一政府拒絕補償, 有無救濟方法? 7.經濟情況不好的弱勢被害人,面對有錢有勢的被告,又有律師協 助,是否可請求政府協助聘請律師幫助被害人?律師費由何人支 付? 8.被害事件除訴請法院判決外,有無其他更簡易的方式?

28 校園安全,玩笑不得 小榮是小學四年級的學生,個性頑皮搗蛋,喜歡對同學惡作劇,有次在學校時,趁小君站立後坐下時,把小君的椅子拉開,導致小君跌坐地上,脊髓受傷住院。醫生說:小君恐怕有殘障顧慮。小君的父母親對這事件很不諒解,雙方家長協調一直無法和解;不久,小榮的父母接到法院的傳票,從此雙方家庭展開一場漫長的訴訟。 問題: 1.少年事件處理法是否僅適用於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的少年,為何 未滿十二歲之小榮會被移送少年法庭?小榮父母要出庭嗎? 2.小榮戶籍所在地與學校係不同縣市,保護事件應該由何少年法院審理 3.少年法庭對小榮會如何處理? 4.小榮父母認為小君父母小題大作,對法院的傳喚相應不理,會有怎樣 的結果? 5.小榮父母在法律上有何保障小榮的權利? 6.小榮是否會因沒有和解,而被關起來?如被關起來,會關在何處? 7.少年保護事件,是否可以委任律師保護小榮的權利? 8.小榮父母接到少年調查官聯繫接受調查應如何處理? 9.小榮或小榮父母是否要負民事賠償?賠償項目有那些?

29 侵權的訊息公告 A君係公職社工,負責兒少保護業務,接獲社福機構通報:離職員工,近期為日本賑災以機構名義對外募款,為正視聽,免於民眾受害,急電請社會局網站公告此訊息。經確認社福機構確有通報請求,乃依通報全文照刊於社會局網站。A接受通報後,全文照登於社會局網站。不料該機構離職人員以A不當在社會局網站公告不實訊息減損名譽,對社會局提出國家賠償,對該機構及A君提出妨害名譽、侵權行為,之民刑事告訴。 問題: 一、公部門社工員接受社福機構請求協助刊登訊息,如何界定 合宜,又如何執行公私部門社會工作之互助? 二、善意的行為,得否阻卻民刑事責任? 三、本案是否有國家賠償適用? 四、社工人員的善意侵權行為,是否違反社會工作倫理守則? 如有違反就係公部門或機構社工應負責?

30 善心的幫助 公部門社工員服務之低收入單親家庭,案父子相依為命。案父車禍受傷昏迷住院,案家接獲各界善心捐款數十萬元,暫解案家燃眉之急,案主帳戶因高額善款恐影響低受入戶身份,且近期發現案主有不當消費行為,社工員基於善心代管帳戶,為公私分明,將款項提領為現金保管,避免存入個人帳戶有瓜田李下不當獲利之聯想。案主無法體會社工員的苦心,向學校同學暴料,學生家長誤會社工員侵占行為,向政風單位檢舉,政風人員進入調查全案 問題: 社工人員於本案有無違法?違犯何法? 當位主管對本案得否應體諒社工員善心,批註政風單位停止調查, 以免善心遭誤會,以維社工人員良好形象? 善心的幫助是否阻卻違法?如社工員將各項開支詳實列記,是否即 得澄清事實? 案主最佳利益的實現,應符合社會工作倫理;如符合社會工作倫理 ,是否即免除民刑責任?

31 社會工作的倫理兩難 本案例為16歲懷孕的案主因父母離異,而受到嚴重情緒困擾,目前與父親同住,但中輟、常翹家、有喝酒行為、已懷有六周的身孕,告知家長會有許多衝突,故不考慮告知家長要自己處理。本文提出常見未婚懷孕少女的困擾,社工員在維持與案主的信任關係,考量案主生產後的身心影響、新生兒的照顧問題,面臨案主強烈的自主決定,造成社會工作者在執行兒少保護的倫理兩難。本案點出社會工作倫理兩難的困境,並提出問題解決的困難,值得社會工作者由不同角度思維,以完整保障兒少最佳利益。

32 善意的違法行為,觸碰法律的紅線 某黨政大老經營衛生養護機構,因承攬政府兒少保護業務,在發包採購前,承辦人已知該機構為多予委外發包方式經營,得標後因採購合約禁止轉包,恐判定不合格無法驗收。該機構主要幹部在協調會時對承辦人主管稱:事先已知悉機構採委外方式,為何執行後不予驗收,在過去及現在均有全程錄音,如不完成驗收,定懲處相關人員。更抱怨竟然有服務不給費之惡霸行為。 問題: 1.面對該機構之壓力,可否通融完成驗收。 2.可否請轉包單位出具證明,係該機構協辦人員,以免驗 收發生問題與爭執。 3.可否以不知情,合理化作業疏忽?

33 社福團體接受縣市政府委託兒少方案,法院行文要求社福團體提供案主安置期間的資料,因涉及個資保護,社福單位應如處理以免觸法?
問題: 1.可否函請法院調其資料的目的? 2.函送資料可否以處理過的服務摘要為回覆?或要原 始完整紀錄? 3.可否以涉及個資保護為由婉拒提供? 4.資料提供是否要徵詢委託單位同意? 5.法院要求以傳真回覆即可,以爭取時效是否可行?

34 看 診 藉 機 騷 擾 甲女頭痛、身體不適看診,乙男為診所醫師,看診時以甲女脊椎、胸骨有問題,未由護理人員陪診、未告知甲女診療方式,即對甲女胸口、脊椎為觸診,致甲女感到害羞、奇怪,向乙男詢問為何有該異常觸診行為,乙男敷衍以對,甲女經向學校教官人員反應,始察覺異常,提出性騷擾申訴,乙男遭性騷擾調查成立,向社政單位提出再申訴。

35 附表: 一、保護事件的理性分析 二、社會工作倫理守則簡表 三、家庭暴力事件之處置 四、家庭暴力防治法刑事程序處理流程 五、家庭暴力被害事實一覽表 六、未成年人監護審酌簡表 七、性犯罪案告訴乃論簡表 八、性騷擾事件之法律規定 九、少年事件審理流程圖 十、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

36 謝 謝 聆 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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