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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法治教育宣導 ─反霸凌、反幫派、反吸毒、反暴力─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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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綱 前言 校園霸凌之定義及案例探討 少年相關法規宣導及違法案例探討 警察機關防處實例及目前查處重點 結語 校園霸凌之定義及類型
霸凌實例與可能觸犯之法規 發現校園霸凌之處置 少年相關法規宣導及違法案例探討 刑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兒少福利法、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法律 吸毒、竊盜、詐欺、援交、傷害(殺人)、…等違法案例 警察機關防處實例及目前查處重點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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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今(100)年3月間新竹一名國中女學生慘遭高中生集體霸凌圍毆,施暴影片上傳網路後讓事件越演越烈,甚至引起 總統關切。
今(100)年3月間新竹一名國中女學生慘遭高中生集體霸凌圍毆,施暴影片上傳網路後讓事件越演越烈,甚至引起 總統關切。 邇來青少年學生利用電腦網路將校園霸凌、吸食K他命等毒品、性侵害等事件所拍攝影片上傳散布、供人觀覽、聽聞之偏差行為頻傳,涉及違反刑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及少年事件處理法…等相關法律,經媒體披露報導,造成家長及社會強烈震撼。 學生偏差行為衍生之安全事件日趨嚴重,且在網路誘因刺激下,助長其對社會價值觀扭曲及道德淪喪的歪風,凸顯校園霸凌防制工作之重要及法治教育亟須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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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霸凌」 「霸凌」一詞主要是由bully音譯而來,係一個長期存在於校園的問題,指蓄意且具傷害性的行為,通常會持續重複出現在固定孩子之間的一種欺凌現象。(兒福聯盟,王美恩/台灣校園霸凌與處理機制) 挪威學者Olweus(1993, 1999)對霸凌的定義廣為學界採用,他認為霸凌是「一個學生長時間、重複地暴露在一個或多個學生主導的欺負或騷擾行為之中」。 (教育部網站/霸凌專區) 國內吳清山、林天祐等學者指出,「校園霸凌」是校園欺凌或校園欺負,係指一個學生長期重複的被一個或多個學生欺負或騷擾,或是學生被鎖定為霸凌對象而成為受凌虐學生,導致其身心受到嚴重傷害的情形。 (警察大學林滄崧/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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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凌具備之特徵 霸凌最常被定義為人與人之間的衝突行為,通常具備下列三項特徵:(兒福聯盟,王美恩/台灣校園霸凌與處理機制)
霸凌是一種衝突方式,可能是身體、言語、性的攻擊,或是採取更間接的方式(關係的排擠),霸凌行為也可能是透過高科技的方式。 霸凌係強迫被害者重複被攻擊的行為,且達一段時間以上;然研究者無法界定「一段時間」應多長,才會對被害者身心產生影響。 霸凌係發生在權力不對等人際關係中,擁有權力且在霸凌關係中舉足輕重者,可能是體格壯碩型,或在同儕間具影響力的領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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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要件 教育部參考挪威學者Olweus霸凌定義,邀集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家長團體及教師會代表召開霸凌定義與防制作為相關會議,訂定校園霸凌定義,並於全國教育局處長會議、高中職校長及國中校長會議討論後,修正校園霸凌要件為:(教育部網站/霸凌專區) 具有欺侮行為; 具有故意傷害的意圖; 造成生理或心理的傷害; 雙方勢力(地位)不對等;
其他經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確認。 校園霸凌事件均應經過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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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凌的種類 肢體霸凌:踢打弱勢同儕、搶奪財物等。 言語霸凌:取绰號、用言語刺傷、嘲笑弱勢同儕、恐嚇威脅等。
關係霸凌:排擠弱勢同儕、散播不實謠言中傷某人等。 性別霸凌:以身體、性別、性取向、性徵作取笑或評論的行為;或是以性的方式施以身體上的侵犯。 網路霸凌:霸凌行為透過現代網路科技媒介,如電子郵件、網路貼文、手機簡訊等方式,在校園環境中蔓延。 反擊型霸凌:受霸凌學生長期遭受欺壓之後的反繫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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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霸凌了該怎麼辦 向導師、家長反映 向學校投訴信箱投訴 向縣市反霸凌投訴專線投訴(03-9254430 )
向教育部24小時專線投訴( ) 於校園生活問卷中提出 其它(警察、好同學、好朋友) 南方澳派出所: 、偵查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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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如何處理校園霸凌問題 對於學生偏差行為的輔導,由學校成立的防制霸凌因應小組,確認為霸凌個案,啟動學校霸凌防制輔導機制,針對加害、受害及旁觀學生進行輔導。 若霸凌情形嚴重,轉介專業心理諮商人員協助輔導,務求長期追蹤觀察,導正學生偏差行為;若已有傷害結果產生,屬情節嚴重個案,通報警政單位協處及提供法律諮詢。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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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處理霸凌主要人員為何 由學校輔導體系為主體
學務主任、生教(輔)組長、導師或輔導老師是處理校園霸凌事件的主要人員。 適時運用專業輔導資源及警政資源介入協助,輔導小組由導師、輔導老師、學務人員、社工、少年隊、雙方家長等人員共同參加。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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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處理原則 馬總統期勉霸凌處理四原則 處置流程 主動發掘 明快處置 配合偵辦 對外說明 偏差行為輔導 (導師、家長)
校園霸凌評估會議確認 啟動霸凌輔導機制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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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報列管 通報教育局、警察局高關懷個案處理
校園霸凌行為,如已達身心虐待程度者,校長及教師身為教育人員,應依法通報,未依規定通報而無正當理由者: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61條規定,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其如屬違反法令,而情節重大者,得記大過。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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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凌案例 ─學長霸凌押二學弟任我打到爽 100年5月29日蘋果日報
新北市1名國三男學生因交女友遭師長告誡,懷疑是2名國一學弟告密,日前竟派人將兩學弟押到校外公園,要他們從「兩人互打、讓我打到旁邊人喊停、任我打到爽」當中3選1,兩學弟無奈選擇最後一項,隨即被痛打多拳。 被打的學生家長見到兒子傷痕累累,隔日即持驗傷單到校質問,另名家長隔天也被通知到校,發現小孩竟遭人帶到校外霸凌,怒說:「什麼都不用說,現在馬上報警。」隨即對施暴國三男學生提傷害、恐嚇等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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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凌案例 ─小四霸凌學弟 藤條插喉 100年5月3日蘋果日報
【涂建豐╱高雄報導】高市龍華國小一名三年級學童家長向《蘋果》投訴說,她的孩子被四名四年級學生欺負,其中一名學生還用長約八十公分的藤條,從她孩子的嘴巴插入插傷喉嚨,校方卻冷處理,她昨報警告四名學童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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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凌案例 ─國一女5打1 虐40分鐘 2011年05月01日蘋果日報 新北市一名國中一年級女生,疑因走路時擦撞到女同學,對方竟在放學後將她帶到學校附近巷弄,和其他4名同校女生,5人拳如雨下狂毆,還扯髮、甩巴掌、踹踢,前後近40分鐘,致被害人流鼻血、渾身是傷,現場另有10多名學生圍觀。校方事後將5名施暴者記大過,但被害人母親堅持提告,警方已將施暴者依傷害罪嫌偵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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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凌案例─不爽上廁所碰撞 7生圍毆1生 2011年04月21聯合報
新竹縣某國中前天發生校園霸凌事件,7名國3生集體圍毆葉姓學生,造成他頭部血腫、身體多處挫傷,警方將涉案的7名學生依傷害罪嫌函送少年法庭偵辦。 警方調查,18日林姓學生上廁所時,與同班葉姓同學肢體碰撞,葉疑先動手打林,還將林上衣扯破,校方獲報通知2人家長到校,葉主動向林道歉,雙方和解。 但林姓學生嚥不下這口氣,前天上午約葉到教職員停車場,並找來6名同學圍毆葉,林這邊人多勢眾,葉不敢還手,被打倒在地,用雙手護頭,直到被師長撞見才停手,校方隨即連絡8人家長到校,警方獲悉後受理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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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凌案例 ─ 13打1 校園霸凌首宗移送 2011年4月20日蘋果日報
教育部長吳清基宣布霸凌將法辦以來,出現首宗校園霸凌案遭移送!新北市一名國中二年級學生,在校內男廁無端遭十一男、兩女圍毆,除了被命令得立正、唱國歌,還要脫褲、跳街舞,甚至得做出高難度的地板動作,該生遭凌虐四十分鐘才獲救報案,施暴的男女隔天到案毫無悔意,供稱:「只是好玩。」警方昨天將十三名施暴學生全部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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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凌案例 ─逼刺「我是王八蛋」判拘90天 2011年04月14日蘋果日報
台北市男子劉○豪從小霸凌國中李姓同學,去年兩人相約刺青時,劉男臨時起意夥同兩少年壓制李,在他背上多刺了「YA!我是王八蛋、看三小!幹」及比中指等不雅圖文,還恐嚇李男不得回家。法院審理時,李男竟還替劉男向法院求情。法院因此依傷害、妨害自由罪判劉拘役九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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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凌案例 ─踹打 過肩摔 少女霸凌情敵 2011年03月26日蘋果日報
新竹市3名高一夜校女學生和校外同夥,疑因爭風吃醋,於放學時竟在公園內聯手對1名劉姓國三少女施暴,她們不但要被害人跪著挨打,還邊說邊以「佛山無影腳」大腳踹劉女背,連牙齒都被踹掉,接著過肩摔,更把人當沙包打;過程被同夥用手機拍下貼上網,引起網友公憤,痛罵霸凌的女學生「敗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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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案例 ─4國中生玩霸凌 摑同學50下 逼拔毛 2011年03月05日蘋果日報
基隆4名男女國中生,因生活無聊,竟將同校1名國三生載至山區霸凌取樂,除拿棍棒狂打外,還將被害人衣褲扒光,拿打火機恐嚇自燒陰毛,男學生不從,改強逼自拔陰毛至精光,其中一名女學生還對他呼巴掌50下,極盡凌虐能事,導致被害人身心受創,家屬獲知憤而提告,警方已將4名惡少函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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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凌案例─八少霸凌國二女 逼脫衣毒打 2010年12月20日蘋果日報
台南一名國二中輟女學生被同儕懷疑偷竊和搶人男友,今年10月間深夜兩度被7女1男押到公園內霸凌,女學生被扒光衣褲,僅著內褲,還遭人不斷掌摑頭部,打到當場流鼻血、右耳可能失聰,施虐過程還被po上網。被害少女的哥哥昨氣憤說:「難道這些人都沒有兄弟姊妹嗎?怎麼忍心下這麼重的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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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凌案例─國一遭霸凌 母驚見抽屜藏刀留遺書
99年12月09日中天新聞 新竹一名國中生因為長期在學校遭到同學霸凌,在不堪這樣凌虐的情況下,竟然在家中抽屜留下了遺書,而且在抽屜裡預藏了美工刀。幸好母親在打掃時發現,及時制止了一場悲劇發生。事後母親也連忙向學校反應,請校方盡快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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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凌行為相關之法律 刑法 少年事件處理法(未滿18歲)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性騷擾防治法
性別平等教育法 社會秩序維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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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凌可能觸犯之相關法規(刑罰)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7歲以上未滿12歲之人,觸犯刑罰法律者,得處以保護處分;12歲以上18歲未滿之人,得視案件性質依規定課予刑責或保護處分。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 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78條,使人受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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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凌可能觸犯之相關法規(刑罰) 圍觀者可能涉及刑責 凌虐少年或妨害發育
圍觀學生若有教唆、幫助或助勢等行為,得依刑法第29條教唆犯、第30條幫助犯或刑法第283條究責; 若屬單純圍觀學生亦應施予輔導。 凌虐少年或妨害發育 刑法第286條,對於未滿十六歲之男女,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致妨害其身體之自然發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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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凌可能觸犯之相關法規(刑罰)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
刑法第302條,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亦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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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凌可能觸犯之相關法規(刑罰) 妨害自由(強制罪) 公然侮辱
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未遂犯亦處罰之。 公然侮辱 依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公然侮辱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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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凌可能觸犯之相關法規(刑罰) 恐嚇安全罪 恐嚇取財罪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恐嚇取財罪 刑法第346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其獲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未遂犯亦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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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凌可能觸犯之相關法規(刑罰) 誹謗 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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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凌可能觸犯之相關法規(刑罰) 妨害秘密罪 刑法第315-1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刑法第315-2條,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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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凌可能觸犯之相關法規(民事) 一般侵權行為 侵害人格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民法184條第1項,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侵害人格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民法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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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凌可能觸犯之相關法條(行政罰) 身心虐待 網站管理業者: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58條第1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網站管理業者: 經司法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告仍未即時刪除者,則觸犯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第46條(不得報導足以辨別少年身分之資訊)及第63條(處罰鍰)。 依行政罰法第9條規定,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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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得主張權益 刑事告訴 依受害程度,依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提出告訴;若達重傷程度者(公訴罪) ,可依刑法第277條第2項、第278條、第283條、第286條向司法機關告訴。若於校內發生者,應由學校通報協處,維護受害學生權益。 民事求償 受害學生對於加害者得依民法第184條、193條及195條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財產損害賠償或因不法侵害身體、健康、名譽、自由、隱私等之精神慰撫金賠償或為名譽回復之適當處分。另對於未經同意側錄影像之第三人,並得依民法第184條、195條之規定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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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少年相關法律 少年事件處理法(未滿18歲)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性騷擾防治法 性別平等教育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 刑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社會秩序維護法 菸害防制法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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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相關法規宣導 少年事件處理法 適用之年齡(第2條、85-1條) 少年觸犯刑罰及虞犯行為(第3條) 少年保護事件
情節輕微─轉介輔導、交付管教、告誡(第29條) 保護處分─訓誡並得假日生活輔導、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安置、感化教育(第42條) 少年刑事案件(第27、65條)─重罪(最輕本刑5年以上)或繫屬後年滿20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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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相關法規宣導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對象 保護措施─禁止行為、文宣利物分級、禁入場所…
兒童(未滿十二歲) 少年(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保護措施─禁止行為、文宣利物分級、禁入場所… 違反之處罰─罰鍰、公告姓名、勒令歇(停)業、親職教育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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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相關法規宣導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性交易─指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救援─專責、通報、保密 安置保護─庇護、安置收容、特殊教育
處罰─特別法、重罰;散布、播送(如網路)或販賣之特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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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相關法規宣導 菸害防制法 行為之禁止 處罰 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吸菸。 父母、監護人應禁止未滿十八歲者吸菸。
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 處罰 罰鍰 接受戒菸教育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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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相關法規宣導 刑法 刑事責任 正犯與共犯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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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相關法規宣導 刑法 刑之減輕 感化教育 未滿十八歲人,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
因未滿十四歲而不罰者,得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因未滿十八歲而減輕其刑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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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相關法規宣導 刑法 妨害公務罪(第135-136條) 妨害秩序罪(第149-151條)
公共危險罪(第185條、第185-3條、第185-4條) 偽造文書印文罪(第 條、第 條) 妨害性自主罪(第222、227條) 妨害風化罪(第234、235條)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第240、2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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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相關法規宣導 刑法 殺人、傷害罪(第271、277、286條) 妨害自由罪(第302條、第304~-306條)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第309~-310條) 妨害秘密罪(第315-1~315-2條) 竊盜罪(第320~321、324條) 搶奪強盜罪(第325~326、第328~329條) 詐欺罪(第339條、第339-1~339-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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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相關法規宣導 刑法 恐嚇取財罪(第346條) 贓物罪(第349條) 毀棄損壞罪(第352~354條)
妨害電腦使用罪(第358~36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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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相關法規宣導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何稱毒品(第2條) 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 對社會危害性 麻醉藥品與其製品 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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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相關法規宣導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之分級及品項(第3條) 一級毒品: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一)。
二級毒品: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 製品(如附表二)。 三級毒品: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三)。 四級毒品: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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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相關法規宣導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製造、運輸、販賣毒品(第4條)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5條) 迫使他人施用毒品(第6條)
引誘他人施用毒品(第7條) 轉讓毒品(第8條) 施用一、二級毒品(第10條) 持有毒品(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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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相關法規宣導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適用前項規定。(第11-1條第2項)
栽種罌粟或古柯、大麻(第12條) 運輸或販賣罌粟種子或古柯、大麻種子(第13條) 持有或轉讓罌粟種子、古柯、大麻種子(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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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相關法規宣導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第17條)
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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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違法案例探討─桃園縣○○工商學生將性侵影片po上網事件
案情摘要: 桃園縣○○工商4名同學(3男1女),於某年4月16日上午第一節擔任資源回收區打掃工作時,在回收室內發生性侵害與性猥褻行為,並由另1位學生在旁用手機拍攝成影片,並於事後傳給不明友人(校外人士)觀賞後,遭上傳網路供人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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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責任探討(將性侵影片po上網) 性侵害及性猥褻加害者
依情節輕重得以觸犯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第221條、第222條、第224條、第224-1條、第225條、第227條及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及58條論處;「少年(虞)犯部分移送少年法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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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責任探討(將性侵影片po上網) 被害學生得主張權益
受害學生得依受害程度,依刑法第277條第項普通傷害罪提出告訴;若達重傷程度者,可依刑法第277條第2項、第278條、第283條、第286條向司法機關告訴。 受害學生對於加害者得依民法第184條、193條及195條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財產損害賠償或因不法侵害身體、名譽、自由、隱私等之精神慰撫金賠償或為名譽回復之適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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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責任探討(將性侵影片po上網) 被害學生得主張權益
受害學生對於未經同意側錄影像之第三人,並得依民法第184條、195條之規定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損害賠償。 校園發生類此性侵或性騷擾之霸凌事件,即屬性平法處理範疇,當事人如認為該行為係屬違反其意願或覺其人格尊嚴受損時,學校應鼓勵當事人提出申請調查(性平法第28條),並應將事件交由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第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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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責任探討(將性侵影片po上網) 圍觀者可能涉及刑責 影片上傳公開散播者刑責
圍觀學生若有教唆、幫助或助勢等行為,得依刑法第29條及第30條教唆犯、幫助犯或相關法令究責;若屬單純圍觀學生亦應施予輔導。 影片上傳公開散播者刑責 依情節輕重得以觸犯刑法第235條妨害風化罪、第310條誹謗罪(告訴乃論)、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7條、第28條及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第55條論處。同時,亦將面臨被害者請求之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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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違法案例─行竊失風 少年悶死婦女 100年2月23日聯合報
宜蘭警分局今天宣布偵破竊盜殺人案,15歲胡姓少年在20日凌晨侵入宜蘭市民宅行竊時,被張姓婦女發現,少年擔心形跡敗露,用枕頭將婦女悶死。 宜蘭警分局偵查隊長陳武雄說,胡姓少年因日前涉及1起腳踏車竊案,經警方進一步追問後才坦承犯下這起竊盜殺人案,全案昨晚移送宜蘭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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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違法案例─父欠10萬罰金將坐牢 14歲少女受騙援交救父
100年4月15日蘋果日報 【蔣永佑╱台北報導】14歲事親至孝的小雯(化名)與低收入戶父親相依為命,因父犯案須繳10萬元罰金,否則要入獄服刑3個多月,救父情急的小雯上網求助,反被2名未成年網友騙去援交,遭買春客押至賓館性侵,事後小雯一度想死,但家庭困境令她再度堅強起來,現在她每天一大早就趕到早餐店打工,分擔償還父親借來脫困的10萬元債務,孝心令人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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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違法案例─國二男狎3女同學還宣揚 100年4月29日蘋果日報
北市議員踢爆,中正區某國中爆發性侵案,上月初一名國二男學生,脅迫兩名女學生口交,也對一名女學生強吻、強抱,並在校內宣揚,女學生身心受創,女學生家長要求男生轉校,校方卻姑息,氣得向議員投訴。 中正二分局偵查隊隊長呂世志說,去年初警方陸續接獲女學生家長報案,其中兩位家長指女兒被該男學生強迫口交,另名被強吻、強抱的女學生家長則保留告訴權;男學生則聲稱與女學生是兩情相悅,警方偵訊後,將男學生依強制性交罪嫌移送少年法庭偵辦。 校方表示,三月十一日才因校園內流傳此事而知情,隨即通報教育局和社會局,也對男同學記過處分,並安排八小時性別平等教育課程,也對其他三名女學生進行心理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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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違法案例─ 16歲假檢太年輕 被識破硬搶100萬 100年4月16日蘋果日報
【林志青、呂仁欽╱新北報導】家住台北市大安區的六旬張姓婦人遭詐騙提款百萬,看到假冒書記官的未成年吳姓少年現身取款,直覺其中有詐,臨時反悔拒付,吳嫌見事跡敗露,臨時起意搶走百萬後逃逸,警方隨後在新北市汐止區逮捕吳嫌等三人,追回剩下的十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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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違法案例─黑道「康叔」介入?原來是2學生惡搞
100年03月31日聯合報 新竹市國中少女遭霸凌案,署名「康叔」的人在網路留言嗆聲引起公憤,名嘴因此質疑有黑道介入,警方找到兩名留言者,都是學生,訊後函送法辦。至於打人的七名少女,尿液檢驗全呈陰性,無毒品反應。 警方前晚分別在桃園縣、台北市,找到以「康叔─王安康」之名留言的湯姓大學生及杜姓高中生,兩人皆供稱「不知道這樣觸法」。警方調查,兩人互不相識,純粹是上網得知霸凌案,覺得好玩才湊熱鬧。 「康叔」的出現,起源於霸凌案發生後,網友列舉多個無名網址,聲稱是霸凌者和相關人士。警方過濾上百個網站調查網址,找到留言的湯姓、杜姓學生,分別以恐嚇、煽惑他人犯罪送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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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違法案例─雄中學生臉書PO「想抓他女兒來輪暴」
100年4月26日中國時報 高縣教師會理事長劉亞平日前批評高雄中學違規,將課輔與正課混排,竟遭雄中學生以捍衛學校為由,在臉書上粗言辱罵,揚言要輪暴他女兒;昨天學生推說帳號被人借用貼文,劉亞平要求雄中周五前查明並道歉,否則就提告。 律師吳春生指出,許姓學生在臉書上的發言內容,若造成被害人心生害怕,恐已觸犯《刑法》的「恐嚇安全罪」,可處兩年以下徒刑;且因是公訴罪,被害人一旦提告就不能撤回,即使日後和解也無法免除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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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違法案例─闖臨檢 飆仔撞飛酒駕男 100年5月2日蘋果日報
高市一對就讀國中的小情侶,凌晨由女載男疑與同伴競速飆車,正好碰到前方警方防飆,心虛下轉入逆向車道欲躲避;不料對向車道也有警方臨檢,兩人再加速硬闖,卻與一名酒駕騎士對撞,三人都被撞飛落地,且因都未戴安全帽,當場頭破血流、昏迷不醒,送醫後兩男甦醒,少女還昏迷在加護病房觀察。酒駕的許男依違反公共危險罪嫌送辦;無照騎車、未戴安全帽、逆向行駛及闖紅燈的小情侶,先予開單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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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違法案例─蛇行還蹺腳遮牌 6少年送辦 100年4月30日聯合報
宜蘭縣黃姓等6名少年,今年清明節未戴安全帽,分騎5輛機車蛇行、占車道、闖紅燈,行經警局還猛按喇叭挑釁,蹺起腳跟遮住車牌,宜蘭警察分局蒐證後,昨天依公共危險罪嫌函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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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違法案例─少女偷錢離家 爸報警協尋 100年4月2日聯合報
家住高雄市苓雅區的阮姓男子,今年2月初向警方報案表示,他省吃儉用,幾年來累積30萬元積蓄,想不到被正值青春期的女兒偷走,「畢生積蓄不見了事小,女兒至今未歸事大」,此事令他心情十分沉重。 檢方指出,阮姓少女如果是被男友帶走,因她年僅14歲,成年的男友確實可能涉犯略誘罪。依刑法第241條規定,略誘未滿20歲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的人,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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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違法案例─校園染毒 國一學生書包 竟搜出K他命
100年03月12日蘋果日報 【都會中心╱高雄報導】高市岡山區前峰國中接獲檢舉有學生在校園持有毒品,校方在1名男學生書包找到七千多元現金及毒品,向高雄市刑警大隊報案。警方調查後,將一名持有毒品的學生移送少年法庭,另對3名學生採尿送驗,警方不排除藥頭將販毒觸角伸進校園,擴大進行偵辦。 警方到校調查,找來4名涉案學生,並派員搜索學生書包及桌椅抽屜,果真在一名學生身上找到0.3公克K他命,依現行犯將該名學生送辦;另3人坦承一時好奇嘗試,警方將他們驗尿後飭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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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案例─不顧胎兒死活 孕婦臨盆吸毒害死嬰 起訴
100年4月30日蘋果日報 高市有毒癮的單親媽媽胡靜雯,懷孕後照常吸毒,去年1月臨盆前兩天還吸食安非他命,致男嬰一出生就臉部發黑,送醫不治。法醫解剖發現,嬰兒血液有高濃度安毒,檢方據此認定胡女長期吸毒害死男嬰,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昨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胡女,她將面臨7年以上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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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違法案例─建中生偷拍百女 100年05月05日蘋果日報
【楊惠琪、郭美瑜╱台北報導】全國龍頭高中驚傳有學生為偷拍之狼!建中學生向《蘋果》投訴,指該校一名高二生,去年六月因課程分組報告負責影像記錄工作,竟拿著學校的數位錄影機,在捷運、公車上偷拍北一女中、中山女中等名校女學生裙底風光,約上百人受害,但校方並未記過處分。建中證實確有此事,女校學生齊聲痛批:「噁心,讓建中蒙羞。」 新北市瑞芳警分局偵查隊副隊長林子翔說,偷拍涉及《刑法》妨害祕密罪,但屬告訴乃論罪,需被害人提告才能成案,而知情者也沒有向警方舉報的義務,所以類似案件有偵辦的困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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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違法案例─15歲男開淫窟 騙12少女為愛賣身 100年05月18日蘋果日報
台北兩名外型俊俏的15歲少年,去年底透過網路與多名少女謊稱談感情,將她們騙上床後,再誘騙對方賣淫,甚至提供毒品。前晚警方將這兩名少年逮捕,被害少女昨被暫時安置,檢方將追查幕後是否有主使者。 兩少年被移送板橋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訊問,裁定責付家長帶回;兩人與共犯何正雄(29歲)等8人訊後全被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罪嫌送辦。律師張建鳴指,兩少年誘騙12名少女賣淫,並以毒品控制,得處10年以上徒刑,依一罪一罰原則,最重恐面臨12個10年徒刑,但因2人僅15歲,依《刑法》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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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縣防處學生違法(霸凌)實例與探討 案例─校、警共同防處幫派侵入校園 案情摘要: 探討:
本局少年隊98年3月間與某高中實施校園聯繫時,據該校反映有校外人士滲入學校吸收學生參加名為「天鬼幫」之犯罪幫派,即著手與學校共同積極查處,而瓦解即將成形之不法組織,主嫌王○○、吳○○等人雖尚未著手犯罪而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惟此舉因學校與本局能機先防處,避免學生受害及幫派侵入校園,影響校園治安。 探討: 落實「防制黑幫侵入校園」,同時建立學校與警政單位合作之典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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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縣防處學生違法(霸凌)實例與探討 案例─校、警協力偵處學生恐嚇取財案 案情摘要: 探討:
本局少年隊查察獲知,本縣某國中1年級陳姓學生,經常逃學並於校外人士群聚校園附近,見同校徐姓及林姓同學乖巧可欺,多次無故於學校廁所向其索取金錢,每次新台幣50至300元。案經本局少年隊主動聯繫學校共同處理,將陳姓同學依恐嚇取財罪嫌移送宜蘭地院少年法庭審理,消弭被害徐姓及林姓同學恐懼之陰影。 探討: 本案係本局少年隊與學校老師共同介入處理,學校並適時約制、輔導陳姓學生,還給徐、林姓同學一個安心就學環境。亦建立學校與警政單位合作之良好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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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縣防處學生違法(霸凌)實例與探討 案例─家長主動報請警方偵辦學生恐嚇取財案 案情摘要:
本局蘇澳分局馬賽派出所於99年3年間接獲李姓學生家長報案,稱其子遭同校張、林、陳、戴姓同學嗆聲、言語恐嚇,致被害李姓學生心生畏懼而交付160元,渠等少年並限制李姓學生行動、持木棍毆打,致被害李姓學生多處受傷。案經警方介入調查,將加害學生依恐嚇取財、妨害自由、傷害等罪嫌移送宜蘭地院少年法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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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縣防處學生違法(霸凌)實例與探討 案例─家長主動報請警方偵辦學生恐嚇取財案 探討:
檢視涉案少年背景,多為父母雙亡、單親或隔代教養之破碎家庭 孩子,欠缺家庭正向管教,致人格成長產生偏差,都有衝動、低度自我控制及挫折容忍力等特徵,終因受不了金錢誘惑,無法理性處置而造成。 本案係因被害家長主動發覺被害學生舉止有異,經追問始發現被害情事,遂挺身向警方舉報,避免其他同學遭受相同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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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縣防處學生違法(霸凌)實例與探討 案例─校、警合力防制毒品侵入校園 案情摘要: 探討:
99年元月本局少年警察隊員警執行校園聯繫工作時,經校方反映「校內有學生上課時經常精神不濟,疑似有吸食毒品之行為」,案經警方深入追查,發現有2名學生係向綽號「猴子」男子購買毒品,並無償提供予同儕吸食,為防止毒害侵入校園,隨即向法院聲請通訊監察,歷經三個多月蒐證、佈署監控,掌握違法事證,於99年6月9日逮捕犯嫌邱○○,並在共犯康○○住所查獲改造手槍1支。 探討: 此案為由校方提供情資,經警方深入追查,而逮捕毒品藥頭並查獲槍枝,落實學校 與警方共同「防制毒品與暴力侵入校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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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縣防處學生違法(霸凌)實例與探討 案例─校、警合力防制毒品侵入校園 案情摘要: 探討:
今(100)年2月本局少年警察隊員警執行校園聯繫工作時,經某校方反映「校內有學生上課時經常精神不濟,疑似有吸食毒品之行為」,案經警方深入追查,發現有1李姓學生係向一姓名不詳男子購買毒品,為防止毒害侵入校園,隨即向法院聲請通訊監察,歷經三個多月蒐證、佈署監控,於今年4月26日順利逮捕犯嫌陳○○等人,並取出愷他命13小包。 探討: 此案為由校方提供情資,經警方深入追查,而逮捕毒品藥頭,落實學校與警方共同「防制毒品與暴力侵入校園」。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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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目前查處重點 本局成立科技犯罪偵查專責組,加強網路巡邏,一經發現校園霸凌或影片內容涉及刑法罪責,即予蒐證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協請各級學校確實主動通報轄區警察機關派員處理校園暴力霸凌案件。 本局及各分局結(配)合本縣教育處、校外(分)會召開「校園安全座談會」、「校安會報」、「分區校安會報」時,應針對校園暴力霸凌案件提出檢討,對有暴力霸凌傾向之學生即時妥適處理與列管追蹤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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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目前查處重點 主動派員協助學校加強宣導「反霸凌」,強化學生安全教育,講解有關法律、人身安全等常識,充實學生危機處理及應變能力。
即時分析當前少年偏差行為或有害少年成長之環境、治安事件等,作成校園安全警訊,利用學校網路傳遞張貼公告,並運用大眾傳播媒體或村、里民等各種集會場合,廣為報導或說明,呼籲家長、師生提高警覺,共同防範。 強化學生品德與法治教育,並加強學生對網路使用之正確認知,教育學生網路使用相關法律常識,避免學生觸法。學校亦應對圍觀學生冷漠、起鬨、叫囂的偏差行為,即刻以觀念澄清、施予同理心導正,並強化同儕友愛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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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 語 校園霸凌事件為當前社會矚目重點,應妥適處置。
結 語 校園霸凌事件為當前社會矚目重點,應妥適處置。 網路具有快速、大量傳播及普及與匿名等特性,為資訊傳遞的平台,然青少年朋友因過度炫耀而拍攝暴力、霸凌與不雅影音視訊,並將施暴過程上傳網站散布,供人觀覽之偏差行為,不但涉及違反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刑責,且造成青少年競相效仿,以致形成了許多新型態的網路犯罪。 希望青少年朋友除向毒品、暴力行為、不良資訊說「不」外,另應重視網路之行為規範,只要我們現實社會不允許的,網路世界一樣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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