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為何要普查?.

Similar presentations


Presentation on theme: "為何要普查?."—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0 醫療相關法規暨 100年度普查說明 醫事管理科股長—吳雅玲

1 為何要普查?

2 醫療機構督導考核 ※為何要對診所每年1次普查? 醫療法第28條第2項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對轄區內醫療機構業務,應定期實施督導考核。
醫療法施行細則第17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28條規定辦理醫院、診所業務督導考核,應訂定計畫實施,每年至少辦理1次。

3 普查目的 促進診所之健全發展 提高醫療品質 保障病人權益 輔導診所醫療法規範及政策推展 主管機關與診所間雙向溝通 了解目前診所開、執業情形

4 普查項目 醫療法等規範 公共衛生、預防保健推行政策

5 過去普查方式 缺點: *易打斷診所醫師看診 *行政機關花費大量人力與時間 *易引起衛生局與診所衝突 *病患易誤會醫師是否有犯錯,衛生局才會來
衛生局派遣人員在1年內 至所有診所實地稽核、輔導 缺點: *易打斷診所醫師看診 *行政機關花費大量人力與時間 *易引起衛生局與診所衝突 *病患易誤會醫師是否有犯錯,衛生局才會來

6 100年普查方式

7 100年普查方式優點 *醫師可專心看診 *行政機關節省大量人力與時間 *自主管理,不受行政機關騷擾 *各相關公會了解會員開、執業情形 *本年度應宣導、輔導項目一次到位(扣除管藥稽查—西醫、檢舉申訴案件及不定期稽查案件等)

8 100年普查方式缺點 需醫師了解普查檢視項目及法規後填寫 無法與診所雙向溝通 說明會 無法實地了解診所開執業情形
部分診所為規避行政責任,未據實填寫 從嚴查處(公平正義原則) 說明會

9 醫療機構拒填、拒交 1.醫療機構應依法令規定或依主管機關之通知,提出報告,並接受主管機關對其人員配置、設備、醫療收費、醫療作業、衛生安全、診療紀錄等之檢查及資料蒐集。(醫療法第26條) 罰則:1-5萬元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2.經清查後未繳交普查表診所,優先派員督考並依規辦理。

10 壹、基本資料欄 貳、法令規定之檢視項目 參、提昇醫療品質及病人安全檢視項目 肆、協助公共衛生推展項目 伍、病人安全 陸、總複習
100年普查表內容介紹 壹、基本資料欄 貳、法令規定之檢視項目 參、提昇醫療品質及病人安全檢視項目 肆、協助公共衛生推展項目 伍、病人安全 陸、總複習

11 壹、基本資料欄

12 基本資料欄 機構代碼 診所名稱、機構地址、電話 開業日期、開業執照字號、登記科別、負責醫師 醫師證書字號、執業執照字號
醫事人員數:醫師 人、藥師(生) 人、護理師 人、護士 人、物理治療師(生) 人、職能治療師(生) 人、其他 人 *以上資料皆可從開、執業執照查得

13

14 業務聯繫承辦:吳雅玲股長 聯絡電話:2526-5394分機3740
貳、法令規定之檢視項目 =醫事管理科= 業務聯繫承辦:吳雅玲股長 聯絡電話: 分機3740

15 罰則:警告處分,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Q:應懸掛開業執照於明顯處 建議懸掛於候診室、診所入口處、診察室等…。
醫療機構應將其開業執照、診療時間及其他有關診療事項揭示於明顯處所。(醫療法20條) 罰則:警告處分,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者,1-5萬元罰鍰。

16 罰則:警告處分,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Q:市招與開業執照核准之名稱應相符 如開業執照登記王大名診所,而診所外市 招登載王大名小兒科診所。
醫療機構名稱之使用、變更,應以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核准為限。 (醫療法17條) 罰則:警告處分,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者,1-5萬元罰鍰。

17 Q:診所地址及使用範圍應符合開業登記核 准範圍(開業執照地址相符) 例如: 1

18 Q:診療科別應與開業執照登錄相符 例如: 申請登記科別一般科。 市招刊登小兒科、 家醫科等……。

19 診所開業登記事項 醫療法第15條所定登記事項如下: 一、醫療機構之名稱、地址及連絡電話。 二、負責醫師之姓名、住址及連絡電話。
三、醫院設立或擴充許可之床數、日期及文號。 四、開放使用床數,包括各類病床數及各病房之病床數。 五、診療科別及該登記科別之醫師姓名。 六、醫療機構之總樓地板面積。 七、設施、設備之項目。 八、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登記之事項。 (醫療法施行細則第8條)

20 醫療機構登記事項變更 罰則:5-25萬罰鍰 醫療法第15條第1項 向所在地直 醫療機構 轄市、縣 (市) 開業執照 登記事項變更
(30日內) 向所在地直 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 核准登記。 開業執照 罰則:5-25萬罰鍰

21 常遇問題 臺中市申請診所開業、遷移應注意事項
診所同時使用相鄰2戶者,不得打通隔牆。 如經打通,則須至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辦理合戶並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門牌整併,都發局及戶政均核准後,始可申請。

22 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9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但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變更,不在此限。 前項一定規模以下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第2項建築物之使用類組、變更使用之條件及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罰則:6-30萬罰鍰

23 診所開業須符合相關法規 都市發展局 消防局 TEL:22289111分機65001~3、5~10 FAX:22208065
消防局 TEL: FAX:

24 Q:醫事人員應親自執行各該業務(護理人 員、藥師等……)
防止掛牌醫師或密醫事人員執行業務 密醫罰則: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 療業務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 150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之藥械 沒收之。(醫師法第28條)

25 容留密醫 一、醫師聘僱或容留密醫:(醫師法第28-4條) 罰則:1.10-50萬罰鍰。 2.限制執業範圍、停業處分1個月-1年或廢止執業執
照。 3.情節重大,廢止醫師證書。 二、醫療機構聘僱或容留密醫:(醫療法第108條) 罰則:1.5-50萬罰鍰。 2.按其情節就違反規定之診療科別、服務項目或其全 部或一部之門診、住院業務,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 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

26 聘僱護理人員 Q:每2位醫師應聘僱1位護理人員 (無2位醫師以上免填) Q:設觀察床應聘有1位護理人員 (無設觀察床免填)

27 醫療機構設置標準—護理人員 1.每2位醫師應有1人。 2.設下列部門者,其人員並依其規定計數: (1)觀察病床,應有1人以上。
(2)門診手術室、產房、供應室,應有1人以上流用。 (3)嬰兒室應有1人以上。 (4)設洗腎治療床(台)者,每4床(台)應有1人。 *未設置護理人員者,護理工作之執行應符合護理人員專業法規或有關法令之規定。 *婦產科診所,其每月平均分娩業務量在10人以下者,護產人員得以1人流用。

28 動動腦:復健科診所物理治療設備是否為觀察床
一、查醫療法第12條第2項規定,「診所得設置9張以下之觀察病床;婦產科診所,得依醫療業務需要設置10張以下產科病床」及本署85年12月30日衛署醫字第 號函略以「診所設置觀察病床旨在方便診所對於門診病人,得視病情需要暫時給予收治,藉以觀察病情」,已規範觀察病床之使用對象及用途,合先敘明。 二、次按診所設置物理治療設備,如屬基於其治療處置,設有功能非屬觀察病床或產科病床之復健治療檯,供屬門診治療使用,依醫療法規定,並無限制,故得視業務需要適量設置之,惟其復健治療業務之執行,應符合物理治療師法或職能治療師法等相關規定。衛署醫字第 號

29 罰則:1-5萬元罰鍰 罰則:經予警告處分,並限期改善;屆期未 改善者,1-5萬元罰鍰。 常遇問題:病患趕時間要求按上次醫囑,要求藥師給藥
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 或交付診斷書。(醫師法11條) 罰則:1-5萬元罰鍰 Q:應掣給醫療費用明細收據 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 目及金額之收據。(醫療法第22條第1項) 罰則:經予警告處分,並限期改善;屆期未 改善者,1-5萬元罰鍰。

30 醫院(診所)名稱、醫療機構代碼、 醫院(診所)地址、電話(條戳或圖記) 健保申報項目 點數 自付費用項目 金額 診察費 ×× 掛號費 藥費
部分負擔 藥事服務費 基本部分負擔 注射費 藥品部分負擔 檢驗費 復健部分負擔 檢查費 檢驗檢查 處置手術費 藥品 材料費 衛材 其他 小計:健保申報 ××××點 (健保申報點數非一點一元給付) 小計:部分負擔金額 ×××元   其他自費金額 ×××元 應繳金額:×××元 收款人:○○○(收費章及日期) 醫院(診所)名稱、醫療機構代碼、 醫院(診所)地址、電話(條戳或圖記) 第○聯            收據編號:○○○○○

31 將收據黏貼於普查表資料黏貼處 須注意病患的個資外洩的防範處裡

32 常遇問題 醫療機構-超額收費 民眾檢舉診所收取逾時掛號費、預約門診 掛號費……
醫療機構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醫療法第22條第2項)。 罰則: 1.5-25萬元以下罰鍰。 2.應將超額收取之費用退還病人。 3.未依限退還,經查證屬實,5-50萬元罰鍰,並得按其情節就違反規定之診療科別、服務項目或其全部或一部之門診、住院業務,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

33 醫療機構收費核定基準 本市醫療機構收費核定基準於本局網頁上有公告,請於網頁上搜尋臺中市政府衛生局/醫事管理科/臺中市中、西、牙醫醫療機構收費核定基準

34 收取掛號費之參考範圍 一、門診掛號費為新臺幣 0-150 元。 二、急診掛號費為新臺幣 0-300 元。
行政院衛生署99年6月21日衛署醫字第 號公告 一、門診掛號費為新臺幣 0-150 元。 二、急診掛號費為新臺幣 0-300 元。 三、醫療機構收取掛號費之成本,若超過 上開參考範圍,應專案報請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35 Q:病歷記載是否清晰、詳實、完整 病歷定義: 病歷為病人在接受醫療期間內所有過程之書面紀錄、碟片與文件。

36 病歷應載項目—醫師法 醫師執行業務時,應製作病歷,並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執行年、月、日。前項病歷,除應於首頁載明病人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及住址等基本資料外,其內容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就診日期。 二、主訴。 三、檢查項目及結果。 四、診斷或病名。 五、治療、處置或用藥等情形。 六、其他應記載事項。 病歷由醫師執業之醫療機構依醫療法規定保存。 (醫師法12條) 罰則:2-10萬元。

37 病歷涵括範圍—醫療法 醫療機構應建立清晰、詳實、完整之病歷。 病歷應包括下列各款之資料: 一、醫師依醫師法執行業務所製作之病歷。
二、各項檢查、檢驗報告資料。 三、其他各類醫事人員執行業務所製作之紀錄。 (醫療法第67條第1項) 罰則:1-5萬元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者,按次連續處罰。

38 醫療業務-病歷製作及保存 醫療機構應督導其所屬醫事人員於執行業務時,親自記載病歷或製作紀錄,並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執行年、月、日。(醫療法第68條第1項) 病歷保管及保存:(醫療法第70條第1項) 1.應指定適當場所及人員保管。 2.至少保存7年。未成年者之病歷,至少應保存至其成年後7年;人體試驗之病歷,應永久保存。 醫療機構因故未能繼續開業病歷處理:(醫療法第70條第2項) 1.應交由承接者依規定保存。 2.無承接者至少應繼續保存6個月以上,始得銷燬。 醫療機構具有正當理由無法保存病歷時,由地方主管機關保存。 醫療機構對於逾保存期限得銷燬之病歷,其銷燬方式應確保病歷內容無洩漏之虞。 罰則:1-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按次連續處罰。

39 醫療業務-病歷製作增刪 醫療法第68條第2項: 病歷或紀錄如有增刪,應於增刪處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年、月、日;刪改部分應以畫線去除,不得塗毀。

40 電子病歷 醫師製作病歷有簽名或蓋章;若實施電子病歷之診所應有電子簽章,且於機構明顯處揭示公告。

41 電子病歷--(1) 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 (98.08.11)
一、醫療機構以電子文件方式製作及貯存之病歷,得免另以 書面方式製作。(第2條) 二、管理措施: 1.訂有操作人員與系統建置、維護、稽核、管制之標準作業程序,並有執行紀錄可供查核。 2.訂有電子病歷之存取、增刪、查閱、複製等使用權限之管控機制,並 據以執行。 3.病歷保存期間內,電子病歷之存取、增刪、查閱 、複製等事項,及其執行人員、時間及內容保有完整紀錄,可供查核 。 4.訂有系統故障之緊急應變機制,並據以訓練,可供查核。 5.訂有保障電子病歷資料安全之機制及有保持資訊系統時間正確之機制,並據以執行。(第3條)

42 電子病歷--(2) 三、電子病歷之簽名或蓋章,應以電子簽章方式為之,應於病歷製作後24小時內完成。(第4條)
四、電子病歷於本法第70條所定保存期間內,其內容應可完整呈現,並得隨時列印或取出供查驗。(第5條)   五、醫療機構實施電子病歷,應將開始實施之日期及範圍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揭示於機構內明顯處所,於變更或停止實施時亦同。(第7條)

43 合格電子病歷電腦公司 請逕洽醫師公會: 臺中縣醫師公會  電話: 台中市醫師公會  電話:

44 提供病歷複製本、病情保密 醫療機構應依其診治之病人要求,提供病歷複製本,必要時提供中文病歷摘要,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其所需費用,由病人負擔。(醫療法第71條) 罰則:1-5萬元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按次連續處罰。 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病人病情 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漏。(醫療法第72條) 罰則:5-25萬元罰鍰。

45 申請病患病歷資料資格 行政院衛生署96年1月10日衛署醫字第0950061797號書函
1.醫院應以取得病人同意為原則,但病人為未成年人或病重無法為意思表示時,由配偶及親屬為之,並以在場者為準。至「病人同意」為原則之認定依據,由醫療機構自行依實務狀況斟酌辦理。另親屬不在現場,而以委託方式辦理者,應檢附足資認定已獲病人或親屬同意之證明文件。 2.另病人已死亡者,具繼承權之親屬,均可申請其病歷資料,其申請人並無優先順序之分。至病人在國外申請病歷資料者,得檢附其身分證明文件,以傳真或信函提出申請。

46 子女向醫院申請病人病歷摘要 或查詢病情 行政院衛生署88年8月16日衛署醫字第 號函 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家屬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及預後情形。是以由病人之子女向醫院申請病人病歷摘要或查詢病情,應無不可。

47 醫療廣告 醫療廣告,係指利用傳播媒體或其他方法,宣傳醫療業務,以達招徠患者醫療為目的之行為(醫療法第9條)。
Q:醫療廣告無揪團優惠、買多送多、提供送贈品、折價、 送療程、體驗特惠加贈品方式促銷 醫療廣告,係指利用傳播媒體或其他方法,宣傳醫療業務,以達招徠患者醫療為目的之行為(醫療法第9條)。 例如:大型市招、T霸、帆布、平面雜誌、報紙、宣傳單張、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 構成要件︰ 客觀上—有「刊登醫療廣告資訊」之行為 主觀上—有「宣傳醫療業務,以達招徠患者醫療為目的」 訴求

48 醫療廣告-不正當招攬 醫療機構禁止以下列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醫療法第61條第1項公告)
公開宣稱就醫即贈送各種形式之禮品、折扣、彩券、健康禮券、醫療服務,或於醫療機構慶祝活動贈送免費兌換券等情形。 以多層次傳銷或仲介之方式。

49 醫療廣告-不正當招攬(續) 醫療機構禁止以下列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續):
未經主管機關核備,擅自派員外出辦理義診、巡迴醫療、健康檢查或勞工健檢等情形。 宣傳優惠付款方式,如:無息貸款、分期付款、低自備款、治療完成後再繳費等。 罰則:5-25萬元罰鍰。

50 醫療廣告-不得使用方式 醫療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醫療法第86條) 一、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 二、利用出售或贈與醫療刊物為宣傳。
三、以公開祖傳秘方或公開答問為宣傳。 四、摘錄醫學刊物內容為宣傳。 五、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 六、與違反前條規定內容之廣告聯合或並排 為宣傳。

51 醫療廣告-不得使用方式(續) 醫療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續): 七、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 罰則:5-25萬元罰鍰

52 醫療廣告-廣播、電視、網路廣告 利用廣播、電視之醫療廣告,應先經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核准 (醫療法第85條第2項) 。
醫療機構以網際網路提供之資訊,應依醫療機構網際網路資訊管理辦法規範刊登。 罰則:5-25萬罰鍰

53 其他不正當方式之內涵(86.1.7) (衛生署97年12月30日衛署醫字第0970219512號函頒)
1.虛偽、誇張、歪曲事實、有傷風化或以非法墮胎為宣傳之禁止事項。 2.強調最高級及排名等敘述性名詞或類似聳動用語之宣傳(如:「國內首例」、「唯一」、「首創」…等)。 3.標榜生殖器官整形、性功能、性能力之宣傳 。 4.標榜成癮藥物治療之宣傳。 5.誇大醫療效能或類似聳動用語方式(如:完全根治…等)之宣傳。 6.以文章或類似形式呈現之醫療廣告,且未完整揭示其醫療風險(如:適應症、禁忌症、副作用…等)之宣傳。 7.其他違背醫學倫理或不正當方式(如:國內尚未使用之醫療技術、宣稱施行尚未經核准之人體試驗…等)之宣傳。 8.違反醫療費用標準之宣傳。 9.無法積極證明廣告內容為真實之宣傳。

54 醫療廣告(續) 醫療廣告違反第85條、第86條規定或擅自變更核准內容者,除依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規定處罰外,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吊銷其負責醫師之醫師證書1年:(醫療法第103條第2項) 一、內容虛偽、誇張、歪曲事實或有傷風化。 二、以非法墮胎為宣傳。 三、1年內已受處罰3次。

55 中央主管機關容許登載或播放 之醫療廣告事項-1
中央主管機關容許登載或播放 之醫療廣告事項-1 行政院衛生署民國99年1月11日衛署醫字第 號公告 醫療廣告之內容,在符合醫學倫理,傳遞正確醫療資訊,提供就醫指引,維護病人安全為原則下,得予容許登載或播放之項目如下: (一)疾病名稱。 (二)診療項目、檢查及檢驗項目。 (三)醫療儀器及經完成人體試驗之醫療技術。 (四)醫療費用。

56 中央主管機關容許登載或播放 之醫療廣告事項-2
中央主管機關容許登載或播放 之醫療廣告事項-2 二、醫療機構得就國際醫療服務有關事項,以非本國語文登載或播放下列內容範圍之廣告,並應就其內容事前報由所在地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一)分項醫療服務或組合式醫療服務項目、費用及其優惠措施之說明。 (二)結合相關業者共同提供之服務項目、費用及其優惠措施之說明。 (三)其他有關服務特色之說明。 三、醫療機構有具醫師、中醫師或牙醫師多重醫事人員資格者辦理執業登記,其登記類別以外之醫師、中醫師或牙醫師類別未有專任人員登記執業,於該醫療機構符合具有多重醫事人員資格者執業管理辦法規定時,得於市招之醫療機構名稱後以較小字體,加註「兼辦自費西醫、中醫或牙醫診療」服務字樣。

57 院內刊物廣告規範 「院內刊物,若未對外寄送,僅置於院內供民眾自行取閱,不認屬醫療廣告」一節,自即日起停止適用。嗣後如經認屬為醫療廣告者,不論其係刊載於機構內或機構外,均應依醫療廣告相關規定辦理。 (99年1月13日衛署醫字第 號函)

58 醫療機構網際網路資訊管理辦法-1 民國 99 年 02 月 04 日 發布
一、醫療機構透過網際網路,提供之該機構醫療相關資訊。內容得包括有關該醫療機構之一般資料及人員、設施、服務內容、預約服務、查詢或聯絡方式、 醫療或健康知識等資訊。(第2條) 二、網路資訊應將其網域名稱或網址及網頁內主要可供點閱之項目,報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內容除其他醫事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登載其他業者或非同一醫療體系之醫療機構資訊。(第3條) 三、網路資訊之首頁,應以明顯文字,聲明禁止任何網際網路服務業者轉錄其網路資訊之內容供人點閱。但以網路搜尋或超連結方式,進入醫療機構之網址(域)直接點閱者,不在此限。(第4條)

59 醫療機構網際網路資訊管理辦法-2 四、醫療機構除所定之網址(域)外,不得以其他網路工具提供網路資訊。但依病人留存之電子郵件信箱,寄送可登載範圍之資訊,且非以招徠醫療業務為意旨或目的者,不在此限。(第5條) 五、網路資訊內容,應由醫療機構負責其正確性,不得有與事實不符或無法積極證明其為真實之內容。(第6條) 六、網路資訊所載之醫療或健康知識,應標示製作或更新日期,並加註內容來源或主要科學文獻依據。(第7條)

60 例:近來有民眾檢舉診所內飼養寵物,到處有寵
Q:診所內通風良好、診所環境整潔 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 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醫療法第24條 ) 例:近來有民眾檢舉診所內飼養寵物,到處有寵 物毛及氣味?

61 Q:設有洗手設備(洗手台、洗手乳或乾洗 手液、擦手紙及洗手方法說明)-1
*洗手設備: (1)水:使用自來水,不用盆裝水。 (2)洗手劑: 肥皂塊:宜用磁鐵懸掛壁上或肥皂盒上,避免泡於水內。 肥皂液:容器避免污染,最好用拋棄式,如需重覆使用,則等肥皂 溶液完全用完後,澈底清洗乾淨,烘乾後再重新裝入新肥 皂,勿於中途加入新肥皂。 消毒溶液:使用殺菌力強、使用方便之消毒液,如 Hibscr-ub (3)水龍頭:最好以使用感應式,或以腳、膝、手肘等方式來開關。 (4)擦手紙:應置於水槽附近,且不易被弄濕之處,其高度應不致於使 洗完手後,手上的水從手肘處回流至手。 傳染病感染管制及預 防接種措施查核辦法 五、感染管制措施

62 Q:設有洗手設備(洗手台、洗手乳或乾洗 手液、擦手紙及洗手方法說明)-2
*洗手方法 (1)除去手上的飾物。 (2)以清水及肥皂抹在雙手及前臂,保持手部低於手肘。 (3)雙手用力摩擦搓洗,注意指甲內(請勿留指甲)指尖,指縫等處。 (4)沖水,用紙巾擦乾。 (5)水龍頭如以手部控制者,應在洗手後以擦手紙包住水龍頭關掉水。 (6)全部時間為15-30秒。 傳染病感染管制及預防接種措施查核辦法五、感染管制措施

63 參考資料來源: 。

64 參考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

65 Q:營業範圍內每層樓應具備消防設備及安全設施包含:
1.滅火器2具。 2.緊急照明燈。 3.逃生方向指示燈。

66 Q:置有兒童遊樂設施 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 一、檢具下列表件向各行業主管機關報備: (一)廠商出具之合格保證書。
(二)投保含附設兒童遊樂設施之公共意外責任險證明文件。 (三)安全檢查表。-----第6條 二、兒童遊樂設施之設計、安裝、檢查及維護,應符合中國國家標準CNS12642、12643兒童遊戲設備安全準則之規定或其他國際相關標準。-----第 7 條 三、應置管理人員負責遊樂設施之安全,並辦理員工講習或訓練,提昇監護技能及安全知識。------第 8 條 四、應投保含附設兒童遊樂設施之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險期間屆滿時,應予續保。 -----第 9 條 五、事故傷害防制及處遇規定如下: (一)備置急救用品:如優碘、酒精、剪刀、鉗子、繃帶、方塊紗布、脫棉、棉籤、粘性膠布、生理食鹽水、急救手冊、冷熱水袋,並注意使用期限、保存方式及定期更換。 (二)實施事故傷害防制教育及相關訓練,增進員工安全急救技能。-----第 10 條 六、每半年應自行或委託廠商實施一般檢查及維護保養,並製作安全檢查表1式2份,1份自存,1份送各行業主管機關備查。------第 11 條

67 預防注射執行衛生局聯繫承辦人員 業務承辦單位:疾病管制科 業務承辦人:廖皋媺小姐 聯繫電話: 分機3551

68 Q:疫苗專用冰箱內無存放非疫苗之物品(飲 料、檢體等)
無設置者,以下項目免填-- Q:疫苗專用冰箱內無存放非疫苗之物品(飲 料、檢體等) Q:疫苗專用冰箱是否設有高低溫度計監控及有早晚溫度紀錄可查詢 Q:訂有疫苗管理作業要點,並確實執行(有置溫度計及有溫度量測記錄、疫苗依類型分隔且標示清楚)

69 貳、法令規定項目 =保健科= 業務聯繫承辦:仇玉萍 聯絡電話: 分機3140

70 Q:入出口處是否張貼禁菸標示 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2項第3款)
罰則:1-5萬罰鍰

71 Q:非醫學理由,嚴禁提供胎兒性別篩 選服務及廣告
醫師執行非性聯遺傳疾病診斷所施行產前性別篩選之處置,或僅以胎兒性別差異為由進行之人工流產等行為,為醫師法第28條之4第1款規定不得從事之醫療行為」,並自即日生效。行政院衛生署公告100年1月13日生效 醫師有上述情事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得併處限制執業範圍、停業處分1個月以上1年以下或廢止其執業執照;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醫師證書。(醫師法第28-4條) 廣告罰則:5-25萬罰鍰

72 為尊重生命倫理、保障生存權利、符合醫學倫理、傳遞正確醫療資訊,99年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經由「出生通報網路系統」查詢各醫療院所:
1.接生者接生性別比經統計檢定大於1.06比例 者。 2.醫療院所網站搜詢不當醫療廣告(精蟲分離 術、早期胎兒性別診斷等)。 3.制定醫療服務機構暨接生人員異常出生性別 比稽查重點及作業原則(草案),發函當地 衛生主管機關(醫事管理科、食品藥物科、 保健科)聯合稽查。

73 提醒各醫療院所非因醫學理由不得提供性別篩檢及選擇之處置(如:母血胎兒性別檢測、精蟲分離等),及有無為性別差異為由之人工流產手術等情事,本局所將定期輔導協助醫療院所落實性別平等政策,追蹤及了解該院改善狀況,亦請協助宣導民眾「女孩 男孩一樣好健康就是寶」之觀念。

74

75 Q:應張貼性騷擾防治標示 性騷擾防治法 第7條: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前項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10人以上者,應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其人數達30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之。為預防與處理性騷擾事件,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性騷擾防治之準則;其內容應包括性騷擾防治原則、申訴管道、懲處辦法、教育訓練方案及其他相關措施。 罰則:1-10萬罰鍰

76 性騷擾防治標示 貼紙

77 參、調劑檢視項目 =食品藥物管理科= 業務聯繫承辦:王貞儀 聯絡電話: 分機5751

78 Q:藥袋標示完整(共14項) (處方箋釋出者免填)
1.病人姓名: 調劑地點: 2.性別: 地址: 3.藥品名稱: 電話號碼: 4.藥品劑量: 調劑者姓名: 5.數量: 調劑日期: 6.用法: 警語或副作用: 7.用量: 作用或適應症: 罰則:2-10萬元罰鍰

79 哪裡找藥袋、電腦、維護廠商 請逕洽醫師公會: 臺中縣醫師公會  電話: 台中市醫師公會  電話:

80 將藥袋標示及藥品明細黏貼於普查表資料黏貼處
須注意病患的個資外洩的防範處理

81 Q:確認藥品在有效期限內使用 藥事人員應確保所有藥品在病患治療期間內,均未超過藥品標示之保存期限。 (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第21條)

82 Q:調劑時應確認處方,並調劑正確的藥 品、劑量、給藥途徑及給藥時間
所稱調劑,係指藥事人員自受理處方箋至病患取得藥品間,所為之處方確認、處方登錄、用藥適當性評估、藥品調配或調製、再次核對、確認取藥者交付藥品、用藥指導等相關之行為。(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第3條)

83 Q:交付藥品時有作病人辨識及提供用 藥指導與用藥諮詢
1.藥事人員交付藥品時,應確認所交付之對象為交付處方箋者。(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第23條) 2.藥事人員負有教育病人安全用藥及藥品諮詢之責任。 3.藥事人員交付藥劑時,應執行用藥指導。 4.給病患之用藥單張,應使用淺顯易懂之文字。

84 Q:調劑室是否符合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1.藥事作業處所應具備洗滌設備。 2.調劑處所應有6平方公尺以上之作業面積,並應與其他作業處所明顯區隔。前項6平方公尺作業面積,91年10月21日前設立之藥事作業處所,不適用之。 3.調劑處所應依需要設置藥品專用冷藏冰箱,其內應置溫度計並保持整潔。 4.藥品應依貯存條件存放,避免受到光線直接照射。疫苗、血液製劑等特殊藥品須分層分櫃,依規定標示及保存。 5.庫存場所應與調劑處所隔離,非經所屬藥事人員許可,不得無故進入。 罰則:3-15萬罰鍰

85 Q:藥事人員是否懸掛執業中掛牌 醫療院所及藥局應備置「藥師執業中」、「藥師暫停執行業務」或「藥劑生執業中」、「藥劑生暫停執行業務」之標示(長50公分,寬10公分),藥事人員依實際執業情形置於調劑處所明顯處,便於民眾辨識。

86 Q:調劑室備有藥物專用冷藏設備(溫度 維持2~8℃且有紀錄),未放置雜物、 食品
常遇診所聘僱小姐將珍珠奶茶、晚上回家要煮之菜、午餐醬料等置放於冰箱內…… 需設置溫度計並記錄:檢查時間、溫度及檢查人員

87 Q: 1-3級管制藥品是否專櫃上鎖保管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24條
管制藥品應置於業務處所保管;其屬第1級至第3級管制藥品者,並應專設櫥櫃,加鎖儲藏。 罰則:6-30萬罰鍰

88 Q:是否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16條 罰則:3-15萬罰鍰 管制藥品之輸入、輸出、製造、販賣、購買,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第4條第1項所定之製藥工廠得辦理第1級、第2級管制藥品之輸入、 輸出、製造、販賣。 二、西藥製造業或動物用藥品製造業得辦理管制藥品原料藥之購買、輸入及 第3級、第4級管制藥品之輸出、製造、販賣。 三、西藥販賣業或動物用藥品販賣業得辦理第3級、第4級管制藥品之輸 入、輸出、販賣。 四、醫療機構、藥局、獸醫診療機構、畜牧獸醫機構、醫藥教育研究試驗機 構得購買管制藥品。 前項機構或業者,應向食品藥物局申請核准登記,取得管制藥品登記證。 前項登記事項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食品藥物局辦理變 更登記。 管制藥品登記證不得借予、轉讓他人。 罰則:3-15萬罰鍰

89 Q:管制藥品是否列冊記載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21條
管制藥品之販賣,應將購買人及其機構、團體之名稱、負責人姓名、管制藥品登記證字號、所購品量及販賣日期,詳實登錄簿冊,連同購買人簽名之單據保存之。 罰則:6-30萬罰鍰

90 肆、提昇醫療品質及 病人安全檢視項目

91 門診醫療有注意病人隱私權,符合98年衛生署公告規範行政院衛生署 98年9月 10日衛署醫字第 0980262349號公告
一、醫事人員於門診執行醫療業務時,應注意維護病人隱私、減少程序疑慮,以保障醫病雙方權益。 二、醫療機構應依本規範之規定辦理,並督導醫事人員於執行門診醫療業務時,確實遵守下列事項: (一)與病人作病情說明及溝通,或於執行觸診診療行為及徵詢病人同意之過程中,均應考量到環境及個 人隱私之保護。 (二)病人就診時,應確實隔離其他不相關人員在場;於診療過程,如需錄音或錄影,應先徵得醫病雙方之同意。 (三)門診診間及諮詢會談場所應為單診間,且有適當之隔音;診間入口並應有門隔開,且對於診間之設計,應有具體確保病人隱私之設施。 (四)進行檢查及處置之場所,應至少有布簾隔開(且視檢查及處置之種類,以有個人房間較為理想),檢查台亦應備有被單、治療巾等,對於較私密部位之檢查,並應有避免過度暴露之措施。 (五)診療過程,對於特殊檢查及處置,應依病人及處置之需要,安排適當人員陪同,且有合適之醫事人員在場,並於檢查及處置過程中隨時觀察、注意隱私之維護。 (六)於診間呼喚病人時,宜顧慮其權利及尊嚴;候診區就診名單之公布,應尊重病人之意願,儘量不呈現全名為原則。 (七)教學醫院之教學門診應有明顯標示,對實(見)習學生在旁,應事先充分告知病人;為考量病人隱私,對於較私密部位之檢查,應徵得病人之同意。 三、醫療機構應依據前開原則,擬訂具體作法,且除確保病人之隱私外,亦應保障醫事人員之相對權益。 四、醫療機構應遵守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騷擾防治法規定,建立性騷擾防治與保護申訴管道,並明定處理程序及指定專責人員(單位)受理申訴,以處理申訴及檢討診療流程。

92 急救設備 Q:急救設備充足且功能正常並無過期(一般急救箱設備項目表)

93 一般急救箱配備項目表(參考用) NO 項目 數量 1 體溫計(肛溫及腋溫) 各1支 16 彎盆 1個 2 血壓計 1組 17 乾棉球 1包
3 寬膠帶 2卷 18 垃圾袋 2個 4 聽診器 19 紗布(2x2、3x3、4x4) 各2包 5 止血帶(止血用) 2條 20 生理食鹽水(500ml) 1袋 6 紗布繃帶(大、中、小) 各2卷 21 壓舌板 2支 7 剪刀 1把 22 甦醒球(含接頭及口罩) 8 彈性繃帶 23 咬合器 9 優碘液 1瓶 24 口呼吸道(含各種大小型式五種以上) 10 三角巾 5條 25 鼻咽呼吸道(含各種大小型式五種以上) 11 護目鏡 26 手電筒及其備用電源 12 手套 4雙 27 驅血帶(靜脈注射用) 1條 13 紙口罩 1盒 28 活性炭粉末 14 酒精棉片 10片 15 鑷子(有齒、無齒) 衛材充足及急救設備功能正常:急救藥品適量,至少備有Bosmin(3Amp)【建議增加Amiodarone(3Amp)、Atropine(3Amp)、Nitrostat(NTG)一瓶等藥品】,且於有效期限內。

94 接觸病人前、後應洗手 需要洗手之情況: (1)執行需要無菌操作技術之醫療行為前後。 (2)接觸分泌物或排泄及其用品之後。
(3)接觸病人傷口前後。 (4)原則上接觸不同病人之間。 (5)分發食物,藥物或注射前。 (6)進出隔離病房。 (7)曾以手挖鼻或擤鼻之後。 (8)飯前,便後。 (9)上下班前。 工作時若戴手套,兩個案之間應洗手,脫除手套時亦應 洗手。

95 從事產後護理業務者,依規立案 坐月子中心服務: 1.提供產婦或嬰兒居住場所。 2.提供產婦或嬰兒之膳食、哺乳、衣物及洗滌。
3.書報、雜誌等。 產後護理機構(負責人為護理人員)除了以上3項服 務外,尚可提供: 1.醫師或護理人員對產婦及嬰兒作健康狀況之評估。 2護理人員應提供24小時服務。 3產婦健康恢復及嬰兒哺乳、照護之教導課程。 罰則:1萬5千元-15萬元罰鍰。

96 伍、病人安全

97 通報記錄表

98

99 病人安全通報-1 「台灣病人安全通報系統」以 匿名,自願,保密,不究責,共同學習 五大宗旨為出發點。本系統資料收集多方的病人安全相關經驗, 進行趨勢分析並對醫療機構提出警示訊息及學習案例,建立機構間經 驗分享以及資訊交流之平台,進一步營造安全之就醫環境。 台灣病人安全通報系統

100

101 病人安全通報-2 病人安全資訊網病安通報流程

102 陸、總複習

103 100年診所配合普查應辦事項 普查表請於100年8月31日交至公會 普查表資料黏貼處應黏貼收據及藥袋影本(刪除病患個人資料)
衛生局隨機抽樣由公會輔導團隊將至診所進行輔導 另使用管藥400多家診所辦理實地稽查 衛生局將辦理複查

104 謝謝聆聽


Download ppt "為何要普查?."

Similar presentations


Ads by 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