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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托整合 指導老師: 陳志盛 班級:幼保四甲 姓名與學號: 496I0004 程千芸、 496I0010 林昀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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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幼托整合 指導老師: 陳志盛 班級:幼保四甲 姓名與學號: 496I0004 程千芸、 496I0010 林昀嫻、

2 幼托整合的源起 「幼兒托育與教育整合」是台灣當前幼兒照顧與教育制度改革的重要議題之一。簡言之,是在討論或企圖規劃處理現行「幼稚教育」與「托育服務」體制中,六歲以下幼兒教育與托育功能重疊所衍生的問題。  依實際運作情形來看,幼稚園與托兒所在收托孩子的年齡及其服務的內涵,具有極高的重疊性與相似性;然制度面上幼稚園與托兒所又分屬教育與社會福利兩個行政部門管理,隨著社會變遷,在幼稚園托兒所化、托兒所幼稚園化的發展現況下,兩個主管機關、兩種人員資格與兩套設施辦法,更凸顯出「相同年齡孩子,在兩種不同機構中,接受不同品質的教育與照顧」之不合理現象。是以,「幼托整合」乃為因應時代需要與趨勢之規劃。

3 幼托整合現況 一、師資標準方面:查幼稚園教師依「幼稚教育法」及「師資培育法」相關規定聘任教師。至托兒要所則依「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資格要點」聘任保育人員或助理保育人員;惟查幼稚園教師師資養成課程與托兒所專業人員培育課程,內容頗有相近,然二者資格、任用之差異,造成兩類人員培育資源及人力之浪費。 二、課程內涵方面:查幼稚園依教育部訂定之幼稚園課程標準實施,托兒所於民國八十二年兒童福利法修正前,大致依內政部訂定之托兒所教保手冊辦理,作為幼兒教保及衛生保健工作之參據;惟精省之後,托兒所教保內容大多參照採用幼稚園相關課程及內容,實施內涵業趨同質。 三、設置條件方面:查幼稚園則依教育部訂定之幼稚園設備標準辦理,托兒所之設立精省前係依省(市)政府訂定之托兒機構或托兒所設置標準與設立辦法,因二者立案標準及條件不一(如使用樓層、室內外面積等),導致常有立案名稱與實際經營內容不符之現象,且兩種設置條件對同年齡層幼兒之受教環境品質而言,亦未盡公允。 四、輔導管理方面:因幼稚園及托兒所適用法規之不同,於行政輔導與管理方式亦不同,如評鑑制度、獎勵措施、罰則等,影響導向相同品質之績效。

4 幼稚園和托兒所的區別 然而幼稚園和托兒所除了有部分相似之處,在主管機關、法令依據、空間設備、教師資格、待遇福利等方面仍有許多相異之處(詳見表格),尤其是後兩者,差異性極大,要談整合,牽涉面廣,若無事前縝密的規劃及周延的配套措施,勢必難以達成共識。此外,因各界看法不同,由整合而衍生的問題層出不窮,常在顧此失彼的情況下,未能一一解決,使大家都滿意,故也使該法案延宕多年,無法落實。 按我看表格

5 幼托整合的定位與目標 定位: 因○至六歲幼兒對教育及保育之需求是無法切割的,因此,為整合學前階段幼兒教保機構 所發揮之功能,宜統一事權,至統一事權機關為何,可再詳議。 在上述前提下進行整合,應配合就專業人員認證及設施條件等訂定基本規範。 目標:  (一)提供幼兒享有同等幼托品質。  (二)滿足現代社會與家庭之幼托需求。  (三)確保立案幼稚園、托兒所暨合格幼托人員之基本合     法權益。  (四)整合運用國家資源,健全學前幼兒幼托機構。

6 *針對時代與社會的需求,以及我國幼托現況,提出以下理念
 及主張,作為長程規劃幼托政策原則: (一)依現行國小學制,六歲以下兒童應以綜合性(整合性)    照顧與教育方案為制度設計之原則,現行幼稚園與托兒    所,整合稱為「幼兒園」;六歲以上兒童之課後照顧服    務應一併設計之。 (二)五歲幼兒納入國民教育正規體制(免學費教育)之規劃,    應符合學制的整體性考量;於此制度實施後,幼托制度    適用範圍改為五歲以下兒童之綜合性照顧與教育,以及    五歲以上兒童之課後照顧。 *為因應社會變遷所引起之普遍性托育需求,相關制度設計應  以平等、普及、吻合兒童身心發展為基礎,充分提供幼兒整  合性幼托服務方案。

7 *幼托制度之設計應注重提升整體社會之成本效益,減輕
 家庭負擔,同時避免政府財政負擔過重。為達此目標,  除了多元化的私立幼托機構外,需要逐步建立一個互利、  共決、共享的公共幼托體系。 *幼托品質的良窳決定於工作人員之培訓、資格認定、工  作品質與權益保障,因此,應考量下列事項: (一)設計妥善的培育、資格認定、分級、編制等制度。 (二)協助幼托專業者能充分施展其專業理念與技能,提    升其工作品質,並促進其自我實現。 (三)對於薪資、工時、職訓、退撫等權益,應力求給予    合理的保障,以促進合格專業人員持續就業,穩定    幼托品質。

8 幼托整合制度架構設計 一、幼兒托育與教育措施、機構類型、收托幼兒年齡、主管機關: 我國現行制度架構現狀為:家庭托育、托兒所、國小
  我國現行制度架構現狀為:家庭托育、托兒所、國小   學童課後照顧、幼稚園、才藝班、補習班等。 未來擬將學前幼托制度調整為: (一)家庭托育與托嬰中心(○至二足歲幼兒)由社會福利部門主管。 (二)幼稚園與托兒所整合稱為「幼兒園」,辦理二足歲至學齡前幼    兒之幼托工作,五歲幼兒納入國民教育正規體制實施後,將收    托二足歲至五足歲幼兒,由社會福利部門主管,教育部門協辦。    幼兒園可提供托嬰、課後照顧等複合式之服務內涵;並得依規    定辦理五至六歲之教育。 (三)國小學童之課後照顧服務,國小自辦或委辦者由教育部門主管、    校外獨立設置者暫訂由教育部主管,但幼兒園附設者由社福部    門負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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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二、依據規劃設計理念,未來提供幼托服務之類型,大致如下:
(一)政府設立:以照顧弱勢兒童為優先。對所收托之非弱勢兒童應採分級(sliding scale)方式收費,以維公共資源公平運用原則。 (二)民間力量與政府共同設立: 1、公私合營:由政府與民間共同提供資源共同管理經營。 2、公辦民營:由政府提供場地、設備,委託給民間經營者。 (三)民間設立: 1、由企業、團體、社區等組織附設,以成本價提供給其員工、成員及居民使用。 2、宗教團體或非營利組織設立,以慈善為目的。 3、私人設立,開放自由市場運作,以滿足家長需求。

11 三、政府預算之分配,投注於幼托服務之政府經費應以充足、分配均衡,且顧及弱勢優先為原則。 其要點如下:
(一)政府經費應優先用於為弱勢幼兒提供良好的幼托服務。 (二)應善用政府經費,建立互助共享之公共幼托體系,並    應以社會需要及地域/階層之均衡享用為優先考量。 (三)應善用政府經費,積極投入幼托實驗計畫,以促進良     好幼托模式之發展,並提升幼托品質。

12 四、管理輔導機制,未來幼托機構之管理與輔導機制之建立,規劃如下:
(一)主管、協辦及跨部門協調合作:幼托整合之後,家庭托育、托    嬰中心、幼兒園及幼兒園附設課後照顧服務歸社福部門主管,    教育部門協辦;五歲幼兒納入國民教育正規體制之延伸教育、    國小自辦或委辦之國小學童課後照顧服務由教育部門主管;獨    立設置之課後照顧暫訂由教育部門主管;補習班、才藝班,歸    教育部門主管、社福部門協辦。 (二)決策及運作機制:各級主管機關應邀請相關政府部門、學者專    家、專業工作人員〔組織〕、家長〔組織〕、在地相關公益社    團等代表參與幼托政策之制定及執行。 (三)輔導及評鑑:幼托機構之輔導及評鑑,應由地方主管機關 聘    請專業人士負責執行,或以「委外」方式,委託相關專業機構    或組織執行。 (四)收費及財務管理:公共幼托體系之幼托措施,應以一般使用者    可負擔為原則,弱勢兒童應由政府予以補助。至於私立托托機    構之收費,則採市場自由運作法則,政府原則上不作額外的干    預,弱勢兒童應由政府酌予補助其差額。

13 師資整合之規劃方向 (一)未來相關人員分為幼教教師、教保員、助理教保員、保母及課後照顧人員五類,其相關資格如下:
1. 幼教教師:指大學以上幼教相關科系畢業,或大學以上非幼教   相關科系畢業已修畢幼教認可學程,並取得幼兒教師資格者,   擔任五歲國民教育幼兒班之教師,適用「師資培育法」。 2. 教保員:指大專以上幼教、幼保相關科系畢業者,以及大專以   上非幼教或幼保相關科系畢業已修畢幼教或幼保資格認可學程   者,負責五歲以下之學前幼托工作。 3. 助理教保員:指高中職幼保相關科別畢業者,以及高中職非幼   保相關科別畢業已修畢幼保資格認可學程者,協助教保員進行     五歲以下之學前幼托工作。 4. 保母:指通過保母證照檢定者,從事家庭托育或受聘於托嬰中   心,負責0至二歲之托嬰工作。 5. 課後照顧人員:暫依教育部會同內政部訂定之「國民小學辦理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辦理。

14 現職人員之轉換 (一)目前幼托職場上之助理保育人員,於整合後改稱為助 理教保員;保育人員改稱教保員(幼兒園教師同時兼
 (一)目前幼托職場上之助理保育人員,於整合後改稱為助     理教保員;保育人員改稱教保員(幼兒園教師同時兼     具教保員資格);幼稚園園長、托兒所所長可繼續採     認為(幼兒園)園長,惟僅具高中職學歷者,須於一     定期限內取得大學或以上學歷。 (二)目前具幼稚園教師資格者,整合後仍稱為教師。另依     師資培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本法修正施行前,已       從事幼稚園或托兒所工作並繼續任職之人員,由中央     主管機關就其擔任教師應具備之資格、應修課程、及     招生等相關事項之辦法另定之。」符合資格之在職人     員,須於一定期限內修畢幼稚園師資職前課程之教育     專業課程及全時教育實習;惟具專科學校或高中職畢     業學歷者,須另於一定期限內取得大學畢業學歷。

15 幼托整合之規劃方向 現況規定及說明 幼托整合之規劃方向 機構 人員名稱 資格 ○至二歲 無 褓姆 技術士技能檢定考試 同上 二至五歲
現況規定及說明 幼托整合之規劃方向 機構 人員名稱 資格 ○至二歲 褓姆 技術士技能檢定考試 同上 二至五歲 托兒所(二~五) 保育員 助理保育員 兒童福利專業人員 幼兒園 教保員 助理教保員 ※朝向教保師的願景規劃 另訂 幼稚園(四~五) 教師 師資培育法 五至六歲 托兒所 國民教育向下延伸一年: (一)預計期程: 九十三學年度小量試辦:以離島地區為主。 九十四學年度:視試辦及政府財政規劃辦理。 模式一:除離島外,以原住民鄉鎮為主。 模式二:全面推動實施。 (二)人員:教師(師資培育法) 幼稚園

16 幼托整合的議題 以日韓兩國為例,幼托整合的議題也因關心的團體過多而爭論不休,遲遲無法得到共識,使該議題定案。不過值得一提的是,韓國政府因重視兒童的教保,將原先附屬於該國教育開發院的兒童照顧與教育研究所,特別獨立出來,於2005年合併了韓國婦女發展院及韓國健康與社會事務研究院,成立了韓國兒童照顧與教育研究院,該機構的主要任務在研擬幼教政策、進行課程發展的研究、辦理幼教的師資訓練、從事合格托育機構的認定、推動國內外學術交流及跨國合作研究等,做多元的發展(KICCE, 2006),頗值得我國參考。

17 照顧2歲以下嬰幼兒的托嬰中心或居家照顧的保母歸內政部主管。原本收托2-6歲的托兒所和幼稚園都將改稱為「幼兒園」;課後托育中心、兒童托育中心、安親班等,未來亦將通稱為「課後照顧中心」,兩者均將由教育部負責管理。其他如各式美語或雙語安親機構在該法施行一年內改制,依補習班相關法令或「兒童教育及照顧法」擇一設立。 (中時電子報,2007/01/25)

18   在草案中並統一規定幼兒園的設備與人員。教保人員包括園長、主任、教師、教保員、助理教保員等。課後照顧人員及保母亦納入教保人員的範圍,在新規定中保母都須在新法實施後三年內取得合格保母證書,否則不得收托嬰幼兒,且會被罰緩。 (台灣立報,2007/01/25)     幼托整合可能遙遙無期   幼托整合中的兒童教育及照顧法於5    月20日在立法院要進入2讀逐條審查,    因為幼稚園或托兒所的委託立委意見    仍然紛歧,所以昨天的審查觸礁!    主席裁定,擇日再審。

19 結語 一、兒童教育及照顧法草案內容有必要達成共識,應給予嬰幼兒和兒童良好的教育和照顧之社會福利為前提來立法,讓孩子們能夠在這完善的幼托整合制度下成長。 二、幼托整合制度雖然不夠完整,但可以陸續增加配套措施,來增加此制度的完整性。 三、幼托整合制度可以先以縮小範圍來實施,實施情形良好,再加以擴大範圍來實施。例如:可以先在某地區試辦幼稚園和托兒所合併幼兒園,看成效如何,再做調整,等試辦成功後,再推行全國。

20  幼托整合涉及結構面與實務面通盤考量之問題,可見問題非常複雜,幼稚園與托兒所均以幼兒為服務對象,為符合幼兒身心發展需求,所需教育、保育內涵是一體兩面,無法切割。相關規劃方向還必須積極並持續的徵詢專家學者及各界的意見,務期方案的規劃與實施都能夠盡善盡美。  

21 幼托整合這個議題已經討論了好幾年,各方都有各方的論點,不論是幼托整合還是園、所各司其職,大家都由衷的希望可以建造一個好的環境給未來的主人翁,但同時也害怕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衍生出來的問題很多,所以還遲遲整合不了,然而幼托整合是勢在必行,只差時間的問題。幼托整合對於我們幼保系的學生來說是處於劣勢,這樣看下來,想要持續往幼教行列走下去,我們也只能多多進修,修習教育學程,為自己謀得更多的工作領域跟機會。

22 資料來源

23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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