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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申領小額補貼款項 法紀宣導 新竹市政府 2015/7/22 陳瑞仁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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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不少 依據廉政署之統計, 103年各地檢署(不含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檢察官偵辦貪瀆案件,以貪瀆罪起訴之起訴書計224案,涉案公務員計548人,其中公務員因浮報加班費、差旅費、國民旅遊補助費、獎金、津貼等詐領公款案件計21案,已佔全部案件十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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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補貼款項 加班費 差旅費 公家加油卡(油料費) 國民旅遊補助費 鐘點費 查緝(破案)獎金與檢舉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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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是法定補助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3 條:「公務人員經指派於上班時間以外執行職務者,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獎勵或其他相當之補償。」 是權益,但也因為如此而不是實質補貼(不是必然應領之薪水),也不是福利(與國民旅遊補助不同),詐領時構成貪污非(而不僅是普通詐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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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加班卻詐領加班費1 臺中地檢署97年度偵字第0000號
縣政府建設處00科之約僱人員明知當晚之「影響治安八大行業夜間聯合稽查取締工作」已經取銷,竟然虛報專案加班費四小時詐得加班費台幣548元。 三審定讞100/9/15,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褫奪公權二年(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第8條第2項減輕其刑二次)(另犯其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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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式 一年十月 = 22月 22 x 30 = 660 548元 ÷ 660 = 0.83元 = 8角3分 每一天折算八毛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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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輕法重 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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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自白之減刑 貪污治罪條例第 8 條 (自首自白之減刑)
貪污治罪條例第 8 條 (自首自白之減刑)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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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所得台幣五萬元以下 貪污治罪條例第 12 條(輕微案件之處罰)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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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應否始終在場?2 台北地檢102年度偵字第0000號 (答:是的)
0 0局專利助理審查官,在申請加班的期間內出外運動、散步或逕行回家,其後再返回0 0局,於「刷下班卡時間」欄所示時間刷下班卡,而領領得加班費1,044 元 更一審103/10/16仍維持有罪判決,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 調取監視器畫面確定被告之進出辦公室時間而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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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邱00於廉政署調查時亦同證稱:「依規定加班時間內是不能外出,如果要外出用餐或處理私事再回辦公室,需將加班時間往後延長或扣除。」等語
另一天之加班費無罪:觀之0 0 局101年4月11日之監視器畫面擷取圖可知,被告於當天下午5 時55分進入電梯離開,於下午8 時50分返回辦公室,於下午11時01分離開0 0 局等情無訛,故被告於如附表二編號1 「所申請加班時間」欄所示之時間,確有在智財局內加班,尚難認其申報此部分之加班費有何施用詐術之情事。( 有延長加班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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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或許」有例外3 機關基於特殊情形而特許時 基隆地檢99年度偵字第0000號
偏辟鄉下之鄉公所社會課輔導員在加班期間返家30分鐘至1小時用膳。 不起訴理由:該鄉公所內並未提供職員於加班時在公所內用餐,亦未禁止加班人員外出購餐或返家用餐後再返回公所內加班 建議:內規明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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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以上與五年以下 中華民國刑法【民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修正】 第 339 條 (普通詐欺罪)
第 339 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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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判普通詐欺之理由 查被告係0 0 局專利助理審查官,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固無疑問,然其未實際加班,而仍申報加班領取加班費,係向0 0 局主張其有提供勞務,請求智財局給付其所提供之勞務之對價,並非基於其擔任專利助理審查官之職務而行使職權,難認被告係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該次加班是為了打掃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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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貪污還是普通詐欺? 台北地院與高等法院第一次判決都認為是貪污。 最高法院並對罪名表示意見, 只是對虛報之天數有意見。
高等法院第二次判決(更一審)改判普通詐欺(被告與檢察官均未上訴) 但最高法院一直到一0二年以前都判定是貪污102台上2479, 所以普通詐欺罪應不是通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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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審核時段還是審核總時數?4 嘉義地檢署94年度偵瀆字第00號 (最高法院95台上0000 )警察超勤加班費之大水庫理論
被告所屬之嘉義市警察局之警員,申報超勤加班費以及核給方式,係以月為單位申報、核給,且僅需申報超勤加班費累計達當月最高加班費限額,即核給該月最高加班費,縱令加班時數總計超過最高加班費,仍核給該最高之加班費,並非按「加班之時段如實核給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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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訴之例5 台南地檢97年度偵字第00000號不起訴處分書
分局警備隊隊長委請同事代為在警備隊出入登記簿上代為簽到、退,並以此請領超勤值班費 縱使認定被告委由同事代簽到退之值班時段被告實際上均未到班而予以扣除,被告自行簽到退之值班時數,仍超出其報支加班費之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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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超時加班就安啦 所以,只要加加減減,當月之加班時數確實有到達或超過報加班費之時數,縱使報加班之日期與時數,與實際上下班不符,仍不構成貪污罪。 但,要注意有時仍然會成立偽造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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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詐領超勤加班費就沒事嗎6 宜蘭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0000號 分局長明知其並未外出督勤,竟於員警入出登記簿上,為不實「督勤」之登載
犯刑法第213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緩起訴期間為1年,被告並應立悔過書(已當庭書立);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本署通知之日起 3月內,向本署所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新臺幣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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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 253-1條 第一項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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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 253-2條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並得由該管檢察署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相關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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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向該管檢察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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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 260 條 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 260 條 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一、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 二、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得為再審原因之情形者。 與簽結不同(獻金案之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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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費 詐領值班費與詐領加班費一樣,都會成立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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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費7 單純製作不實的值日記事表 製作不實的值日記事表,但不構成詐領值班費時(有於其他日期值班)就沒事嗎?
高雄地檢100年度偵字第0 0 號緩起訴處分書(犯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 航空站主任接續在值日記事表登載不實之值班記事,足生損害於0 0 航空站值班管理之正確性。緩起訴1年。並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4個月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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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換班未更改值班表8 桃園地檢95年度偵字第00000號 (不起訴處分)
義務役軍醫涉嫌詐領值班之誤餐夜點費十次(退伍後發覺犯罪)經國防部移送,後查明只是私下換班未更改值班表,致刷卡紀錄與值班表不符。故罪嫌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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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P錯了嗎? 警方在路口裝監視器的法律依據: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0 條
警察對於經常發生或經合理判斷可能發生犯罪案件之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維護治安之必要時,得協調相關機關(構)裝設監視器,或以現有之攝影或其他科技工具蒐集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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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的隱私期待 Reasonable expectation of privacy 主觀上人民對隱私的期待要表現出來
客觀上該隱私期待是可能實現的 拙著「執法所思」(商周出版)頁2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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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中華民國刑法第 213 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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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登載 91年度台上字第5031號 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以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為構成要件,如僅單純消極故意不予登載,並無積極為不實登載之行為,即難繩以該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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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 46年台上字第377號判例: 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登載不實罪,以公務員所登載不實之事項出於明知為前提要件,所謂明知,係指直接故意而言,若為間接故意或過失,均難繩以該條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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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刑法第 13 條(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刑法第 13 條(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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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含非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 28年上字第2623號 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虛偽登載罪,以公務員對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為虛偽登載為限,公務員因履勘案件,於自己作成之計算書上,浮報開支數額,以圖浮領錢物,尚與該條之規定不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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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含他人所掌之公文書 47年台上字第481號 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登載不實罪,以公務員對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為虛偽登載者為限,若對他人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擅為不實之登載,則不能執該罪以相繩。(警察主管喝花酒爆發後,在某派出所之「查勤指示紀錄簿」上虛載視察事項並盜蓋派出所員警之印章,應成立第211條之偽造公文書罪,而非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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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1 條 第 211 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罪)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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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11 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罪)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12 條 (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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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 213 條 (公文書不實登載罪)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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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4 條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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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5 條 (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無「使業務上登載不實罪」,例如巴士量表槍手案。只能用其他罪來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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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6 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第 217 條 (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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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第 218 條 (偽造盜用公印或公印文罪) 偽造公印或公印文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公印或公印文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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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形偽造與無形偽造 刑法第二百十條之偽造私文書罪,以無制作權人而捏造他人名義制作該文書為構成要件之一,學理上稱為「有形偽造」,倘行為人係以自己名義制作之文書,或基於他人之授權、委託,以該他人名義制作之文書,既非無制作權,自均不能成立該罪;至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公文書不實登載罪及同法第二百十五條之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乃有制作權人,故意自為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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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虛偽不實之文書,學理上謂為「直接無形偽造」,而同法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係向有制作權人,為虛偽不實之報告或陳述,使該有制作權人據以制作內容不實之文書,學理上指為「間接無形偽造」,前後情形有別,不容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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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費之一9 以無報有 桃園地檢101年度偵字第00000號 清潔隊技士未出差出席會議,卻多次申領膳雜費、交通費 1,817元
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及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褫奪公權貳年。 關鍵證據:會議出席人員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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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費之二10 以少報多 新竹地檢署103年度偵字第000號
出差半日報全日。關稅署辦事員出差半日(中午十二點以前就結束)但申報全日之出差費。每次詐領每次250元之差旅費18次,共計4,500元 入出境紀錄露餡 一審判有罪。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五年。褫奪公權二年。 (未上訴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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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少報多之二11 桃園地檢102年度偵字第00000號,出差提前一天結束卻申領全額
北部航警局科長至東部出差三天,提早一天結束回到南部老家省親。卻申報三天之差旅費。關鍵:手機基地台出現在南部 不起訴理由,因為是他人代辦申領手續,因不知實際行程,而誤報。(並非浮報本身不犯罪)兼談防火牆(為何大官與黑道老大較難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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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領差旅費成立貪污罪 最高法院104台上1909號判決104/6/25
差旅費之支給,本係支應因公奉派出差,處理一般公務或特定工作計畫所發生之必要費用,因此,出差旅費係附屬公務執行而存在。公務員若有未實際出差或出差未住宿卻支領差旅費或住宿費之情形,即與利用其職務上所衍生之機會詐取財物之要件該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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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報差旅費只構成偽造文書之例12 基隆地檢100年度偵字第0000號
調查站移送意旨:市議員出國花費三萬元,以不實之旅行社發票申領五萬元差旅費 起訴「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二審判有罪:各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n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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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基隆市議會議員每年出國考察經費每人為10萬元,在98年6月以前,只要有旅行業者的收據及實際出國之證明,並不需檢附國外出差旅費報告表就可請領,經費支出細項並沒有一定的標準。(即固定每年給十萬元,只要有出國就可請領,本件是認定出國二次,每次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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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與六月在量刑上的重大意義 能否緩刑 能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所以辯方之第一目標是拼「無罪」,第二目標是拼「緩刑」,第三目標是拼「六月以下」(尤其是公務員小額貪污犯罪,是有可能緩刑或六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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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的條件 刑法第74條第1項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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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得附條件 刑法74條第2項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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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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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74條第5項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與保安處分之宣告。 刑法第 34 條 (從刑之種類) 從刑之種類如下: 一、褫奪公權。 二、沒收。 三、追徵、追繳或抵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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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科罰金與易服社會勞動的條件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所以必須 (一)非犯重罪(二)判六月以下。但若是(一)犯重罪,(二)判六月以下,則可以易服社會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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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服社會勞動 刑法第41條第2項 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刑法第41條第3項
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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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情況下最會被判有期徒刑 酒駕 肇事逃逸 公務員最容易因為此二罪而變成有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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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 刑法一八五之四第一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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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 刑法185-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以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為目的,俾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以減少死傷,是該罪之成立祇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為已足,至行為人之肇事有否過失,則非所問。88年度台上字第73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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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費13 重複申報(前真後假) 嘉義地檢103年度偵字第0000號
村幹事在強制休假期間加油取得發票申報國民旅遊卡補助款後,再拿該些發票申領村里辦公費詐得新台幣3,840元。 一審判有期徒刑一年五月。緩刑四年,褫奪公權一年。 (上訴二審中)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第8條第1項前段、第12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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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報活動補助費14 台東地檢95年度偵字第0000號 國小校長以不實發票浮報花費金額而向縣政府詐領各項活動之補助費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 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五年,支付公益金陸拾萬元。禠奪公權壹年陸月,所得財物共新臺幣拾陸萬陸仟參佰伍拾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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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家加油卡加私車油15 苗栗地檢94年度選偵字第00號
鄉民代表大會主席使用公家發給的公務車加油卡為自己及配偶之私車加油。並將公務車交給兒子使用。(違規單是關鍵證據) 以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三審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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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治罪條例下之圖利罪 民國 98 年4月22日修正前原條文第 6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民國 98 年4月22日修正前原條文第 6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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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車私用另一例16 台東地檢101年度偵字第0000號 鄉民代表會主席以公務車搭載其妻多次外出辦理私事,且使用公務車加油卡加私人車油
二審改以背信罪判決:有期徒刑捌月;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臺東縣政府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為何罪名大不同 ?n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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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年與九十八年之修法 圖利 明知違背法令而圖利,改為
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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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違反內規不成立圖利罪 「事務管理規則」第185條規定:「各機關公務車輛之使用,除員工急病住院接送外,應一律以公務為限,並得訂定使用辦法。」僅係行政機關所頒布僅具有內部效 力之行政規則,而非屬具有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或職權命令,自非屬貪污治罪條例之圖利罪所定之「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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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罪 刑法第 342 條 (背信罪):「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此「他人」包括公法人(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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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是私車公用就沒犯罪17 板橋地檢96年度偵字第00000號 員警被起訴使用公家發給的加油卡替自己之機車加油
更一審改判無罪,因為該員警確實經常使用私人機車執行公務n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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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以先前所配發之警用機車之加油卡,使用加油在其任職00分局警備隊期間所騎乘自己所有供上下班或上班期間執行勤務用之車號000號重機車油箱,並不具有社會倫理之非難性,且非對國家資源之不當使用,亦難其主觀上有何不法所有意圖。…縱違反警局內部規定,僅屬行政懲處範疇,尚難謂得以刑事不法究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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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旅遊卡之一18 公務人員旅遊補助之「國民旅遊卡」專案,係以公務人員在國內旅遊為補助對象
國民旅遊卡補助款之先驅案型:假消費,真刷卡, 詐領補助款。 九十二年旅行社案,九十七年基隆市愛三路案, 店家抽百分之十, 均從店家找出上千名被告 僅成立普通詐欺罪,不成立貪污罪( 因與執行公務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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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旅遊補助費類型二19 以國外消費申領補助款
台北地檢97年度偵字第000號 中華電信員工以傳真刷卡之方式向旅行社購買前往英國旅遊之機票,卻註明係到花東旅遊,持旅行社之刷卡單據申領國民旅遊卡補助 緩起訴期間為1年。被告應支付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臺北分會新台幣1萬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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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旅遊補助費類型三20 同一發票重複申領 台北地檢102年度偵續字第00號
里幹事拿已經申領「駐里事務費」之發票再去申領國民旅遊補助款,一審判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二年。 ( 若是先報旅遊再報事務費,則是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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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旅遊補助費類型四21 同一時間已另報差旅費
台北地檢99年度偵字第0000號 00院長隨扈於出差衛宿勤務期間申領國民旅遊補助款(已另申領差旅費),二審以普通詐欺罪判有罪。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萬元。 確實有在國內消費,但時間有詐,重複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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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時段可以重複申報之特例22 板橋地檢署(新北市地檢署)95年度偵字第00000號 00槍擊案專案小組虛報差旅費案(一審全部判無罪)
起訴事實:搭公務車南下辦案,卻向租車行索取單據偽稱租車之事實,並虛報油費與過路費、誤餐費。 無罪理由:有另查別的案件(一工二顧,摸蛤兼洗褲)n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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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偵查案件之性質,與一般之公務員執行出差業務有別,衡情一般公務員如係由北部前往中南部之出差,常係定點進行研討會、固定地點之查核等,期間點與點之交通通常亦均有公務車安排接送,然如警員至他地偵查案件,自不可能僅至固定地點開會即偵查完畢,勢必需以該地為據,至各處偵查, n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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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嚴格限制警員出差當日僅得請領「國內出差旅費」,而不得再請領「刑事辦案工作費」,無疑變相要求警員偵辦案件時,出差當日僅得於定點活動,而不得再以出差地點為據,外出至鄰近他地偵查案件,否則即需自行負擔所有偵辦案件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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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旅遊補助費類型之五?23 交付他人刷卡消費
台北地檢97年度偵字第0000號 0 0 測量所工友於赴日旅遊期間,將國民旅遊卡交予其子在國內旅遊刷卡,而申領公務人員強制休假之國內旅遊補助款共計新臺幣1萬6,000元 緩起訴期間為1年,被告應書立悔過書,並於本案緩起訴確定後5個月內,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50小時之義務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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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旅遊卡有身分專屬性嗎? 若真的有在國內消費, 國家會在乎誰是真正的消費者嗎?例如公務員刷國民旅遊卡幫小孩買運動鞋, 有成立詐欺嗎?
在旅展購買套裝旅遊券再送給小孩呢? 買完鞋子後轉售換現金呢? 拙見:應是有人在國內實際消費即不構成犯罪。但最好是公務員與消費者同時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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鐘點費24 以無報有 台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0000號 某市衛生所護士,利用負責「中老年健康促進及慢性病防治宣導講座」業務之職務上機會,明知未聘請講師辦理該活動,卻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即「經費收支明細表」內,虛偽登載日期活動等不實事項, 並偽造醫師簽名製作講師鐘點費領據等私文書,而詐得講師費新台幣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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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犯法條 一審定讞,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免刑。(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 虛偽製作講師鐘點費領據(偽造署押偽造私文書並進而行使) 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即「經費收支明細表」內,虛偽登載不實事項(公務員登載不實進而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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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為衛生所護士,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為公務員
政風機構並非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因此,被告在犯罪未為有偵查犯罪職務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其犯罪行為前,由市政府政風室主任陪同至廉政署自首,應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1項前段犯罪後自首之要件,故予以免刑。(有罪無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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鐘點費25 以無報有 屏東地檢99年度偵字第0000號 縣立高中老師並未實際於各該班級之課後輔導課授課教學,竟製作內容不實之鐘點費明細表,詐領鐘點費10,440元 詐欺取財罪。一審,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審,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伍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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鐘點費26 以少報多 花蓮地檢96年度偵字第0000號 縣立國中教師兼教務處教學組長明知暑期潛能開發教育計畫之「學習適應班」及「生活適應班」,實際開班數僅六班但灌水為十一班 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緩刑貳年(浮報所得均全數用於學校公務,當無不法意圖, 所以不成立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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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身分之認定 縣立國民中學之校長、教務主任、教師兼教學組長執行「國民中學潛能開發教育計畫」,係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並依 國民教育法及其施行細則辦理 已非單純之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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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之刑法規定 刑法第10條第2項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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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授權、委託 身分公務員: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
授權公務員: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委託公務員: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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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身分公務員 係指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 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而言。 1
(一) 身分公務員 係指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 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而言。 1.所謂「國家所屬機關」係指出身於國家行政機關 ,作為認定標準,即總統府、五院及其等法定附 屬機關;所謂「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乃指地 方自治政府、地方民意機關及其等法定附屬機關 。故身分公務員不包括服務於公營事業機構、公 立學校與公立醫院之人員在內。(本片廉政署提 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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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機關 最高法院96台上5853號判決: 所稱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之「所屬機關」,通說認指行使公權力之國家或地方行政機關 及其他獨立組織體。 所以「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雖然是「國家所屬機關」, 但因未行使公權力, 所以應非本款所稱之所屬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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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所謂「法定職務權限」,係指在國家或地方自治 團體所屬機關服務之人員,其所從事之事務,須 有法令規定之權限。只要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不 論該項職務是否為有關公權力行使之公共事務, 均屬公務員。若無法定職務權限,縱然在國家或 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服務,仍非屬公務員。例 如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僅從事機 械性或勞動性工作之技工、司機或工友,均非刑 法第10條第2項所規範之身分公務員。 (本片廉政 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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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法律與命令 命令包括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 行政程序法150條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 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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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159條 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 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 般、抽象之規定。 故「身分公務員」之任用方式,或依考試,或經選舉,或經聘用、僱用,均在所不論,只須有法令之任用依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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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授權公務員 係指依法令授權而從事於公共事務且具有法定職 務權限之人員而言。雖非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行政 機關之人員,惟法令上特別規定將公共事務處 理之權限,直接交由特定團體之成員為之,而使 其享有法定之職務權限者。 (本片廉政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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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所謂「公共事務」,固然不問其為國家或地方之 事務,惟以涉及有關公權力行使之事項為限。 有 關公權力之內涵,實與行使公法上之行為相同 , 故國家公行政之行為,除私經濟作用之私法行 為 外,均宜認其屬於公權力之範圍。 (本片廉政署提 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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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此類型之公務員,採職務公務員之概念,須有法 令授權為依據。例如 : (1)依水利法規定,農田水利會會長及其專任職 員 (2)依更生保護法規定之更生保護會人員。 (3)依律師法規定之律師懲戒委員會委員。 (4)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承辦各公立學校、公營事 業 之承辦、兼辦採購之人員等。 (本片廉政署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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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如各大學校長關於承辦該校教師升等評審直接相關之前置作業事宜,例如初選送請評審之教師人選等,應屬上揭修正後所稱之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授權公務員」(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62號) (本片廉政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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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託公務員 係指受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 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公共事務之人員而言。 1
(三)委託公務員 係指受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 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公共事務之人員而言。 1.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之人為公務員者,需視委任 範圍是否為該公務機關權限範圍內之公務,受任 人因而享有公務上之職權及權力主體之身分,於 其受任之範圍內行使公務主體之權力者而定,例 如:受監理站委託代為驗車或檢驗機車排放廢棄 之民間公司、行號辦理檢驗工作之員工。 (本片廉 政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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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委託 公權力委託之方式有二種,一種是直接以法律規定,另一種則是行政機關以行政處分或行政契約為之。例如《商品檢驗法》第4條規定,標準檢驗局得委由相關機關(構)代為實施檢驗或相關檢驗合格證書之核(換)發。《建築法》第34條規定,審查或鑑定建築物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時主管建築機關,得委託或指定具有該項學識及經驗之專家或機關、團體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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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如海基會驗證大陸地區製作的文書,即係行政院授權處理而屬委託機關法定權限有關的公共行政事務,其承辦人員即為刑法上的「委託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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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僅受公務機關私經濟行為之民事委任,或其 他民事契約所發生私法上之權利義務關係,該 受 公務機關委託承辦之人仍非屬刑法上之公務員 , 例如:受稅捐機關委託代收稅款之農會或便利 商 店員工侵占所經手代收之稅款。 (本片廉政署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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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輔助人僅係依據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 關之指示,協助處理行政事務,不具獨立主體地 位,其輔助行為之法律效果,係歸屬於該機關, 自非受該機關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公共 事務之公務員。例如民間拖吊業者雖受警方委託 ,從事違規車輛拖吊業務惟其執行拖吊時,均係 依據警察人員之指示為之,自非屬公務員。 ( 本片廉政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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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電員工接受政府的行政命令,對於色情行業進行斷電措施時,該台電員工亦僅屬於行政輔助人,並非「委託公務員」 (本片廉政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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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原則上不是公務員, 但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510號刑事裁判
因公立學校非行使國家統治權之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則公立學校校長及其教、職員自非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之「身分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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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5303號 公立學校校長依法令而經辦該校工程營繕與財物購置等事務,就該事務之執行,自屬上開規定所指依法令而從事公共事務之公務員。依卷附「高雄市立各級學校分層負責明細表」所示,各該學校校長負責綜理學校財物購置、工程招標、比價、訂約及監督驗收相關業務之第一層核定權。。則彼等就本件其所屬學校事務之工程、採購等事務,具有公務員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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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大學教授研究經費案爭議 民國 103 年 08 月 12 日最高法院 103 年度第 13 次刑事庭會議(一)(二)
壹、關於受政府、公立研究機關(構)之委託或補助部分 貳、關於受民間委託或補助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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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受公家委託或補助部分 從事科學研究計畫之公立大學教授…主要係在於提出學術研究之成果,政府對其並無上下從屬或監督之對內性關係,人民對於主持教授學術研究之成果,亦毫無直接、 實質的依賴性及順從性,遑論照料義務。是主持教授雖有辦理採購,仍不符合公務員有關公共事務、法定職務權限等要件,自非刑法上之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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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受民間委託或補助部分 因經費既係來自民間,即不涉及國家資源之分配使用,而與公共事務無涉,非屬授權或 委託公務員,自不能認為具有刑法上之公務員身分。 (反對說認為:來自民間之研究經費撥入學 校帳戶後,即屬公款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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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注意 最後一句:倘主持教授有詐領或溢領補助經費等情形,則視具體案情,依刑事法相關之規定論處,自不待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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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領檢舉獎金27 移花接木 台北地檢92年度偵字第00000號
檢舉竊水可按實收追償水費之20%發給獎金。 某自來水事業處抄表股職員接獲匿名電話檢舉竊水而查獲後,將自己姓名填載於申報單之報案人欄,而詐領70,950元 二審判有罪確定,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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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領檢舉獎金28 創造檢舉人 嘉義地檢98年度偵字第0000
海巡隊副艇長在實際上無檢舉人之情況下, 在執行查緝前一天製作虛偽檢舉走私筆錄, 將其妻舅列為檢舉人, 而詐領檢舉獎金八十餘萬元未遂(有罪三審定讞) 破案獎金嫌不夠, 一魚二吃甚至多吃 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未遂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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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造檢舉人之二29 雲林地檢署95年度偵字第0000號 派出所所長與員警查獲病死豬並無檢舉人, 而虛構檢舉人詐領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獎勵民眾檢舉死廢畜禽非法流用案件實施要點」50萬元既遂 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肆年,緩刑肆年。(偵查中自白) 三審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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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領查緝獎金類型之一30 移花接木 查緝獎金,最大的道德危險 台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0000號
移民署專勤隊科員明知數名逃逸外勞係自首到案(欲返國),竟仍偽填協尋報案單再謊稱係在醫院門口等處查獲,而詐領勞委會發放之「檢舉與查緝非法外國人、非法雇主及非法仲介業者獎勵金」(每名一千元台幣) n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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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三審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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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領查緝獎金類型之二31 化整為零 台南地檢84年度偵字第0000號
抓私煙的時代,港警所所長明知八人船員共同走私之洋菸完稅價格達新台幣211,293,已逾公告管制物品完稅價格10,000元標準, 構成懲戒走私條例罪嫌,且僅能領取30,622元查緝獎金。 竟夥同部屬將之打散成八名被告各自走私十萬元之八個案件,不僅不構成刑責而縱放人犯(僅處罰鍰),而且詐領得罰鍰獎金270,3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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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一審判決 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主管之事務直接圖利,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褫奪公權壹年陸月。所得財物新台幣肆仟陸佰玖拾壹元,應予追繳,並發還臺灣省菸酒公賣局臺南分局;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更二審判決網上查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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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領查緝獎金類型之三32 虛構案件 高雄地檢93年度偵字第00000號 縣調站調查員勾串被告虛構偽鈔案詐領中央銀行與調查局發放之查緝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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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重詐領33 鼓動他人犯罪 台南地檢署93年度偵字第0000號
海巡署查緝隊專員,提供他人大麻種子鼓動其種植大麻再將之查緝,再詐領檢舉獎金770,700 元及緝獲獎金 231,210 元(共計1,001,910 元)未遂。 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年,褫奪公權伍年(三審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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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切物貪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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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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