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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依法行政概述 省厅政策法规处 王援高 2013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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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依法行政的必要性 二、依法行政的主要依据 三、依法行政的常见问题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五、几个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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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行政的必要性 国家需要(人治法治) 人民需要(复议诉讼) 复议 诉讼 工作需要(失职渎职) 失职 渎职 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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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法行政的依据(省厅) 1、根据三定方案理清权责 职责调整 主要内容: 主要职责 其他事项 浙政办发〔2009〕130号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职责调整 主要职责 其他事项 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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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将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职责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 (三)将土地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职责交给行业协会。 (四)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统筹城乡土地资源管理,构建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强化对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对资源回采和综合利用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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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省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贯彻执行全国国土资源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拟订全省国土资源发展战略和规划,开展全省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省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省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政策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全省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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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二)负责全省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规范。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有关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全省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管理的政策。组织制定全省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指导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办理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裁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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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三)负责全省国土资源的优化配置。编制和组织实施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指导并按法定权限审核省以下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指导、审核市、县(市、区)矿产资源规划和地质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监督检查国土资源各类规划执行情况。参与报省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审核。承担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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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四)负责规范全省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组织实施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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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五)负责全省耕地保护,确保规划确定的全省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含标准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和监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相关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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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六)负责全省土地利用数据的提供。制定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动态监测和土地统计,组织省重大土地专项调查,指导市县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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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七)负责全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工作。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加强地价监管。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贯彻实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承担报省政府审批的供地项目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的管理及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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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八)负责全省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规范工作。监测全省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拟订土地市场、矿业权市场的运行规则和管理办法,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与国土资源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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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九)负责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负责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审批、核发选矿许可证,监督管理独立选矿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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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十)负责全省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负责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组织实施全省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省级地质勘查项目、地质勘查资质、地质勘查成果、地质资料的统一汇交和开发利用工作。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管理省级地质勘查基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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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十一)负责全省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对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地质环境资源保护进行监督管理。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组织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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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十二)负责全省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以及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负责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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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十三)负责组织征收土地、矿产资源非税收入,规范、监督资金使用。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省土地、矿产专项资金的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四)推进国土资源科技和人才工作。组织制定、实施全省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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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十五)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贯彻落实国家对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政策,指导帮助省内企业到境外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工作。
(十六)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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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项 (一)管理省地质勘查局和省测绘局。
(二)按规定管理设区市(杭州市、宁波市除外)国土资源局领导班子,审核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主要领导的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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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项 (三)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 省国土厅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
省水利厅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 省交通厅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 由水利部门牵头,会同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出让。 河道采砂许可证、河道采矿许可证由水利部门统一受理、送达,其中河道采矿许可证申请受理后转交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河道采砂的水上执法监管,要充分发挥交通运输部门执法机构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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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项 (四)矿井关闭监管职责分工。 省国土厅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矿井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省发改委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区总体规划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省经信委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省安全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省环保厅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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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法行政的依据(省厅) 2、依照法规理清行政权力事项并制定格式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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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法行政的依据(省厅) 省国土资源厅行政权利事项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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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 采矿权及采矿权转让许可 探矿权及探矿权转让许可 单独选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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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许可事项: 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审批 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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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事项: 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 土地权属争议裁决 探矿权争议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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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法行政的依据(省厅法规处) 三定方案: 1、拟订国土资源立法规划、计划和建议; 2、组织开展国土资源政策调研; 3、组织起草有关国土资源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有关政策建议; 4、负责有关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协调工作,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 5、指导、监督检查依法行政工作并负责普法工作; 6、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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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法行政的依据(省厅法规处) 1、立法工作 浙江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浙江省土地监察条例 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程序规定 浙江省土地复垦办法 浙江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 浙江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暂行办法 浙江省实施《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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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法行政的依据(省厅法规处) 2、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浙江省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责任制制定与修改 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各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的审核答复工作;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具体应用中的请示答复工作; 人大政协提案、议案答复工作; 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的评估; 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工作;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市县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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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法行政的依据(省厅法规处) 3、普法工作 制定年度普法计划; 编印《国土资源政策法规文件汇编》、《政策法规参考》季刊;
组织学法用法考试; 国土资源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工作。 组织开展有关专题外省学习调研、交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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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法行政的依据(省厅法规处) 4、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2012年共收到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117件,其中行政复议申请56件,行政复议答复53件,行政诉讼答辩8件。同时办结2011年未结案7件,其中维持6件,以其他方式结案1件;作出行政复议意见书2份; 举办首次行政复议案件事实调查听证会; 编写有关行政败诉和行政复议典型案例,对2009年度全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进行通报; 召开化解行政争议专题研讨会交流商讨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和降低败诉率的对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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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法行政的依据(省厅法规处) 5、疑难案件协调处理工作 协调各级法院对疑难案件的定性解释工作;
协调国务院法制办、国土资源部法规司,对重大案件的解释化解工作; 配合省政府法制办对重大疑难案件的实地调查和后续处理工作; 配合厅各处室对疑难案件的联合调查与善后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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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法行政的常见问题 1、依法行政依什么法? ----行政法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一般包括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和行政监督的法律制度 行政法是授予和设定行政权力的法,是规范行政权利行使和运作的法,是监督行政权力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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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法行政的常见问题 2、怎样才是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的具体标准
(1)合法行政。一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必须有法律的授权,并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即职权法定,不得越权。二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实体合法,程序合法。三是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不得作出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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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法行政的常见问题 (2)合理行政。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不能失当或不当。
(3)程序正当。一是程序应当公开。二是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必须保证。三是执法人员与处理事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高效便民。一是减少审批。二是简化程序和报件。三是在方式上尽量方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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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法行政的常见问题 (5)诚实守信。一是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二是制定的法规规章政策应当保持稳定连续。三是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四是严格遵守信赖保护原则。 (6)权责统一。一是法律法规的授权要充分。二是授权的同时明确责任。三是保证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违法行为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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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法行政的常见问题 3、依法行政中的其他问题: 一是行政管理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 二是制度落实不到位; 三是政府管理职能不到位;
四是行政督察有待加强; 五是法制还不够完善、还不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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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国发〔2010〕33号 )
《浙江省国土资源系统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加快法治国土建设实施意见》(浙土资发〔2011〕68 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浙土资发〔2013〕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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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今后十年的目标 1、政府职能转变基本到位。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公民的关系基本理顺。政府职能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央与地方、政府与部门的权限明确。 2、法制基本完善并符合法治精神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3、执法机制基本理顺。权力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 4、公务员的执法能力明显提高,公民的法治和维权意识明显增强。 5、行政监督和救济制度基本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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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二)依法行政重点 1、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按照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要求重新界定政府职能;进一步理顺政府与部门、上级部门与下级部门之间的关系;政府职能转变与社会中介机构的建设相适应;明确行政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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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下一步工作打算 2、进一步完善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制。要健全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修改有关的法律法规;要及时对法律法规作出清理和废止;要改革立法的方式和立法手段;要加强对法制实施的监督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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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3、加强依法行政的制度建设。要做好各项制度的落实;要完善机关内部的工作规则;要建立和完善科学民主决策制度;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实行窗口办文;完善程序、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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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4、建立健全行政检查和行政救济制度。加强各项监督,包括社会监督、司法监督;土地要督察,建立土地裁决制度。
5、加强资源性资产市场建设,运用市场方式配置资源和资产。建立便捷的纠纷解决机制,加强土地、矿业权市场的建设和监管;要发挥中介机构在资源市场中的作用;要让土地直接进入市场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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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6、加强国土资源管理的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7、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利益,减少信访和避免使用非正当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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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8、建立行政审批、确认、处罚等与收费、罚款相分离的新机制。建立行政执法与行政责任相挂钩的追究制度。
9、继续推进电子政务建设,严格行政程序和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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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几个问题探讨 1、土地发展权问题 土地发展权,就是土地变更为不同使用性质的权利,是一种可以与土地所有权分割而单独处分的财产权。
包括:农地发展权—-农地变为非农地的发展权;未利用地发展权—-未利用地被开发利用的发展权;投入发展权---在农地使用性质不变的情况下扩大投入的发展权和在建设用地上进行建设的发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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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几个问题探讨 农地发展权,特别是农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发展权,在我国普遍存在,也是土地出让金的主要来源。
农地发展权的获得或实现,在土地用途管制的框架内,是一种国家行为。也就是说,政府的土地利用规划可以决定哪些农地可以实现它的土地发展权,哪些农地不能实现它的土地发展权。 农地发展权的实现并不是土地所有者(集体或国营经济组织)可以左右的,农地发展权与所有权可以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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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几个问题探讨 我省有3000万亩左右耕地,获得农地发展权的仅是很小部分。根据规划,大部分农地用途只能作为农用地,其实际上就是被剥夺了转为建设用地的权利;反之,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就使得农用地本身的建设发展权得到了保障。为体现公平原则,得到建设发展权的农用地应当对牺牲建设用地发展权的农用地进行合理补偿。因此,获得建设用地发展权的农用地补偿费,并不能与该地块的出让价相提并论,总出让价款中应当包括被征土地的合理补偿费、被剥夺建设用地发展权的其它农用地的合理补偿费、国家保障建设用地发展权的合理权益费、以及其它费用等。就理论上说,被征收的农用地只适合或只能得到合理补偿,过高的权益诉求,并没有正当性与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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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几个问题探讨 2、土地出让金的本质问题 土地出让金(land-transferring fees) 是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或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或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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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几个问题的探讨 土地出让金,实际上就是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若干年限的地租之总和; 土地出让金的本质:是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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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几个问题探讨 弊端之一:出售土地换取收入的短期行为。
各级地方政府在财政收入方面没有自主权的财政压力下,土地出让金可使地方政府将后50~70年运用各种手段扩大出售土地换取收入的短期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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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大家: 身体健康 工作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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