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捲揚式防墜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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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八十一條 雇主對於使用對地電壓在一百五十伏特以上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或 於含水或被其他導電度高之液體濕潤之潮濕場所、金屬板上或鋼架上等導 電性良好場所使用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為防止因漏電而生感電危害,應於各該電動機具之連接電路上設置適合其規格,具有高敏感度、高速型,能確實動作之防止感電用漏電斷路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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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定啟斷容量1.5KA(A.C) 110V220V380V440V (額定短時間電流)
種別 漏電,過負載保護兼用 漏電保護兼用 外觀 相線式 1Ø2W 1Ø2W,1Ø3W, 3Ø3W 極數(P) 2P1E 2P2E 2 3 額定電壓V 110~220 110/220 380/440 額定電流15,20,30 (A)(周圍溫度40ºC) 額定靈敏度電流30mA 動作時間0.1(秒)以下 額定啟斷容量1.5KA(A.C) 110V220V380V440V (額定短時間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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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採用前項規定之裝置有困難時,應將機具金屬製外殼及電動機具金屬 製外殼非帶電部分,依下列規定予以接地使用:
一、將非帶電金屬部分,以下列方法之一連接至接地極: (一)使用具有專供接地用芯線之移動式電線及具有專供接地用接地端子 之連接器,連接於接地極者。 (二)使用附加於移動式電線之接地線,及設於該電動機具之電源插頭座 上或其附近設置之接地端子,連接於接地極者。 \ 二、採取前款(一)之方法時,應採取防止接地連接裝置與電氣線路連接 裝置混淆及防止接地端子與電氣線路端子混淆之措施。 三、接地極應充分埋設於地下,確實與大地連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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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地說明 1. 接地定義----- 是將目的物以導體與大地作良好的電氣性連接。 2.電氣接地線: 1.電氣開關箱外殼應予以接地線。
1.電氣開關箱外殼應予以接地線。 2.各種機械設備馬達外殼應予以接地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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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八十一條 雇主對勞工於良導體機器設備內之狹小空間,或於鋼架等致有觸及高導電 性接地物之虞之場所,作業時所使用之交流電焊機,應有自動電擊防止裝 置。但採自動式焊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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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電焊機自動電擊防主裝置 外鍵式 內鍵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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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 壓 焊條離開遲動時間 電焊機無載電壓 焊條接觸 焊接時有載電壓 安全電壓 安全電壓 24V 電焊機變壓器供電 時間 啟動時間 焊條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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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氧症預防規則 第四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缺氧危險作業時,應置備測定空氣中氧氣濃度之必要測定儀器,並採取隨時可確認空氣中氧氣濃度、硫化氫等其他有害氣體濃度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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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缺氧危險作業時,於當日作業開始前、所有勞工離開作業場所後再次開始作業前及勞工身體或換氣裝置等有異常時,應確認該作業場所空氣中氧氣濃度、硫化氫等其他有害氣體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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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井氣體測定正確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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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缺氧危險作業時,應予適當換氣,以保持該作業場所空氣中氧氣濃度在百分之十八以上。但為防止爆炸、氧化或作業上有顯著困難致不能實施換氣者,不在此限。 雇主依前項規定實施換氣時,不得使用純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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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限空間作業通風設備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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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井通風換氣正確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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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雇主使勞工於缺氧危險場所或其鄰接場所作業時,應將下列注意事項公告於作業場所入口顯而易見之處所,使作業勞工周知:
一、有罹患缺氧症之虞之事項。 二、進入該場所時應採取之措施。 三、事故發生時之緊急措施及緊急聯絡方式。 四、空氣呼吸器等呼吸防護具、安全帶等、測定 儀器、換氣設備、聯絡設備等之保管場所。 五、缺氧作業主管姓名。 雇主應禁止非從事缺氧危險作業之勞工,擅自進入缺氧危險場所;並應將禁止規定公告於勞工顯而易見之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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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雇主對從事缺氧危險作業之勞工,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規定施予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二、教育訓練時數: 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依實際需要排定時數,不得少於三小時。但從事使用生產性機械或設備、車輛系營建機械、高空工作車、捲揚機等之操作及營造作業、缺氧作業、電焊作業等應各增列三小時;對製造、處置或使用危險物、有害物者應增列三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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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缺氧危險作業時,應於每一班次指定缺氧作業主管從事下列監督事項:
一.決定作業方法並指揮勞工作業。 二.於當日作業開始前、所有勞工離開作業場所後再次開始作業前及勞工身體或換氣裝置等有異常時,應確認該作業場所空氣中氧氣濃度、硫化氫等其他有害氣體濃度。 三.當班作業前確認換氣裝置、測定儀器、空氣呼吸器等呼吸防護具、安全帶等及其他防止勞工罹患缺氧症之器具或設備之狀況,並採取必要措施。 四.監督勞工對防護器具或設備之使用狀況。 五、 其他預防作業勞工罹患缺氧症之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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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缺氧危險作業時,應指派一人以上之監視人員,隨時監視作業狀況,發覺有異常時,應即與缺氧作業主管及有關人員聯繫,並採取緊急措施。
第二十五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缺氧危險作業,未能依第五條或第九條規定實施換氣時,應置備適當且數量足夠之空氣呼吸器等呼吸防護具,並使勞工確實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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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缺氧危險作業,勞工有因缺氧致墜落之虞時,應供給該勞工使用之梯子、安全帶或救生索,並使勞工確實使用。
第二十七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缺氧危險作業時,應置備空氣呼吸器等呼吸防護具、梯子、安全帶或救生索等設備,供勞工緊急避難或救援人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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