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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佳和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法學博士 德國布萊梅大學法學博士候選人 文化大學勞動學研究所助理教授
醫療照護人員勞動法問題 林佳和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法學博士 德國布萊梅大學法學博士候選人 文化大學勞動學研究所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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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 facto–護理勞動現實面 以「護理人員十大痛苦指標」為出發點 護理人力短缺 專業發展受限 行政雜物纏身,校長兼撞鐘,一人當多人用
工作負荷重、病人安全堪慮 醫護關係嚴重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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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體系管理方式專制階層化 護理職前教育不足 生病不能請假 責任不對等:好事醫師享、責任護士扛 自行承擔醫療糾紛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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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現實面的結構問題 勞務提供於生理暨心理方面負荷程度極高 專業能力與勞務提供內容經常不完全相符 專業與勞動之上下指揮監督關係嚴重失衡
基本勞動權益(請假休息工時)不當扭曲 勞動者之勞動過程損害賠償責任不當擴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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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學角度的初步評價 屬於生產過程極度非制式化的領域 屬於勞動者專業能力資格制約勞動結構的領域
屬於人際關係面向相當程度左右勞動過程的領域(Ex.Mobb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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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普遍適用於一般勞動者之勞動保護難以直接實踐的領域
屬於「非典型勞動空間」與「非典型勞動者」重疊的領域(Ex.女性與職業教育訓練關係) 台灣特有:屬於勞動者難以形成集體對抗力量的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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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學角度的 建構工作 五種必要的努力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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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方向一 努力將人際關係問題導往勞動關係可控制之契約權利義務選項 例如 確立勞動契約內容 明確化勞務提供範圍
「醫療照護倫理」轉化為契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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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方向二 努力細膩化護理勞動空間與普遍性勞動保護指涉之差異,尋求替代 例如 工時特定保障範圍內之彈性化變形工時化
職業教育訓練關係之正視 勞動者損害賠償責任之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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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方向三 努力重組失衡之勞動與專業雙重領域之上下層級指揮監督關係 例如 專業指揮監督關係制式化 勞動指揮監督關係獨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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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方向四 努力建立「勞動者專業暨勞動團體作為雙重領域之利益代表組織」的意識 例如 引介國外勞資關係經驗
仿效國內既有經驗而持續發展落實 配合勞動三法修法而導引新的發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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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方向五 政府機關改變來自於「政府改造」、「政府瘦身」、「最小的國家」(Minimalstaat)等新自由主義思維,重新組織公部門護理人員任用結構 例如 重新檢討公立醫療院所護理人員有關「職務晉升原則」與「贍養原則」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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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學有關護理勞動者之觀察結構 次序倒置,重新思考台灣護理人員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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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條件之一般規範 公行政部門之護理人員 私營利部門之護理人員 教會機構之護理人員 社會保險體系影響下之護理人員 職業教育訓練關係之護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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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行政部門之護理人員 適用人事行政局與考試院所制定頒布之相關公務人員任用、職務列等 、俸給、獎懲、調任、考績、資遣、退休、撫恤相關法令
個別勞動法:勞動基準法第84條(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 集體勞動法:公務人員協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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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營利部門之護理人員 個別勞動法:適用勞動基準法與其他相關法令(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企業併購法、兩性工作平等法等)
集體勞動法:工會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團體協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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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會機構之護理人員 我國並無歐洲國家相應之獨立教會法系統,基本上應適用勞動基準法與相關法令(注意是否有特殊存在於教會或紅十字會系統之「教會成員關係之護理勞務提供」) 注意「意識傾向企業」(Tendenzunternehmen)之特殊勞動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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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體系影響下之 護理人員 歐洲國家常例:社會照護保險法制強制規範護理照護人員之最低勞動條件
我國情況?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9條第3項:「…門診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得依醫師、中醫師、牙醫師開立之門診診療服務…,分別設定分配比例及醫藥分帳制度」 (醫療費用給付項目中加列「護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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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教育訓練關係之護 理人員 難題:學生關係/教育關係 VS. 職業訓練關係/勞動關係? 職業教育體系 一般學習關係 輪調式建教合作過程
校外就業勞動體系 一般學習關係 輪調式建教合作過程 難題:學生關係/教育關係 VS. 職業訓練關係/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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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共通之 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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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1. 指示權分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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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裂的指示權 區分:「勞動過程之雇主指示權」與「醫療護理之專業指示權」 難題:兩者難以清楚區分,特別是後者對於前者有極高程度的影響
處理基本原則: 涉及專業護理事項,雇主指示權移轉予專業主管(醫師、護理長) 其他事項(工時、企業內行為)則歸雇主/院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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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權造成之勞動法問題 專業指示權之界限:依各該職業訓練養成規則(例如注射問題) 區分「醫囑責任」與「護理執行責任」
Exkurs:違背專業規定之拒絕履行勞動義務問題、醫護勞動者評估特權(Einschätzungs-präroga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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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照護人員適用 勞動基準法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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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2. 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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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時間 基本原則:雖適用一般勞動法之工時保護原則,但容許法律許可範圍內之特別規定
工時事項:工時長短、狀況、分配、休息、延長、特殊工時 – 觀察我國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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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注意 – 責任制工時 第84-1條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一 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二 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三 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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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制工時之核心 必須是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及工作類型
雖排除勞基法工時規定,但非毫無法律保障,只是留任勞資自行約定,例如工時, 休例假,加班費 勞資之約定須送主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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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所 (單位) 人 員 手術室 醫事及技術人員、清潔人員 急診室 加護病房 產房 手術麻醉恢復室、燒傷病房、中重度病房、精神科病房 血液透析室 醫事及技術人員 器官移植小組 高壓氧艙單位 放射線診療部門 檢驗作業部門 醫事檢驗人員 血庫 呼吸治療室 實驗室、研究室 研究人員、技術員 管理資訊系統部門 系統程式設計師、維護工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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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是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醫事保健服務人員…
其他即須適用勞基法一般工時規定 例如普通病房或安養機構之護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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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30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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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30條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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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30-1條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 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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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30-1條 二 當日正常工時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二 當日正常工時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 二週內至少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不受第三十六條之限制 四 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限制。但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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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32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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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32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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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33條 第三條所列事業,除製造業及礦業外,因公眾之生活便利或其他特殊原因,有調整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所定之正常工作時間及延長工作時間之必要者,得由當地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工會,就必要之限度內以命令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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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34條 勞工工作採晝夜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更換班次時,應給予適當之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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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35條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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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39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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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40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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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41條 公用事業之勞工,當地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假期內之工資應由雇主加倍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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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42條 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拒絕履行勞務權利? 衍伸:雇主違反附隨義務之護理人員拒絕工作權利?(例如危險程度高而不可期待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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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43條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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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時問題 待命時間是否亦計入工作時間? 輪班工作時間(固定班別、非固定班別)相關問題 - 參考德國慈善團體勞動契約基準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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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3. 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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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給付原則 原則:依相關規定(Ex.勞動基準法)給付正常與特殊工作工資 + 其他具工資本質之所有給付 + 工資風險原則(企業危險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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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特殊工資問題 危險與對健康有危害之虞工作的特別津貼
例如:感染風險高、處理對健康具高度威脅之物藥品或實驗用動物、心理精神醫療照護工作、長期水下物理治療、屍體處理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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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特殊工資問題 輪班或大夜班津貼 輪班或固定大夜班之額外休假請求權 延長工作時間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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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勞動關係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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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係之成立 定期契約之合法性及限制 招募之詢問權與人格權 試用期間與試用勞工 運用派遣或外包OUTSOURCING 其他非典型勞工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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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係之過程 企業契約罰的界限 受僱人人格權的保護 兩性平等與就業歧視 調動調職-國內國外關係企業 社會保險義務 工時休假特別休假
營業移轉企業併購 受僱人組織工會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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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係之消滅 經濟性解僱 大量解僱勞工 懲戒性解僱 合意終止與關廠歇業 資遣費與退休金 Excursus:解僱訴訟與假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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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係之後契約義務 最低服務年限+違約金 競業禁止+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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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醫療照護人員的 法律與人性關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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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的關懷世人精神,同樣澤被護理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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