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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中立與公務新文化 報告人:考選部 研究委員 董鴻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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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中立與公務新文化 報告人:考選部 研究委員 董鴻宗

2 董 鴻 宗   學  歷:國立中興大學公共行政學系      國立政治大學公共行政研究所碩士 中國文化大學中山學術研究所博士班 考  試:七十六年全國性高等考試人事行政類科考試及格      八十八年簡任公務人員升等考試及格 經  歷:銓敘部銓審司、法規司科員、專員、考試院秘書處議事科科長、專門委員、人事室主任 現  職:考選部 研究委員 教學經歷:北縣南山、三重、北市士林、大安等高職社會科學類科兼任教師 東吳大學政治學系兼任講師、台灣警察專科學兼任教官 中國科技大學、北台技術學院共同學科兼任講師 國立空中行專、空中大學公共行政學系面授講師 著 作:考銓文集(92年)、考銓心 人事情(93年)、悅讀與分享(95年)、101故事集(97年) 專  長:行政學(管理)、人事行政(考銓法規)、公共(人際)關係、政黨政治、憲法與立國精神、情緒管理 工作事蹟:1.承辦公務人員任審、法制業務(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2.辦理考試院會議議事業務(第九屆)。3. 擔考試院國會聯絡人(92年)。4.負責考試院動腦會議、知識管理等研發業務。5. 綜理考試院人事業務。 聯絡電話:(公) –3009 (家) (行動) MAIL

3 簡報大綱 壹、前言 貳、行政中立的氛圍 參、行政中立的基本面向 肆、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伍、未來努力之方向 陸、公務新文化 柒、結 語

4 壹、前言 一、為什麼要談行政中立? 法規規定 民主政治 多元環境 行政革新 保障公務人員權益 政府施政理念

5 二、行政中立之效益 (一)促進政黨政治之良性競爭 (二)確保社會的多元發展 (三)貫徹行政的穩定性、永續性、 專業性 (四)保障公務人員權益
(五)澄清公務文化與品質

6 上級 長官 專業 意識形態 國會 專業 知識 政黨 經驗 利益 團體 機關 制衡 民意 輿論 法律
民主社會中公務員面臨不同價值衝突 上級 長官 專業 意識形態 國會 專業 知識 政治運作 民意 多元利益 政黨 經驗 利益 團體 機關 制衡 法律 規範 民意 輿論 法律 載自台大國發所鄧志松教授

7 三、打破一般的迷思 一般機關公務員的事 選舉時才有的問題 高階公務員才需要遵守

8 四、心理建設 不開始做就會後悔 日行千里、啟於足下 路選對了,再遙遠都會達到目標

9 貳、行政中立的氛圍 一、政治文化 歷史沿革 大眾媒體 選舉效應

10 二、政黨政治 政黨輪替 公平競爭 中立資源

11 參、行政中立的基本面向 一、行政中立的要項 依法行政 執法公正 政治活動適當限制 不介入政黨派系鬥爭

12 二、行政中立之意涵 係指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必須嚴守的認知、態 度、立場或原則: 1、在職期間,應盡忠職守、盡心盡力,推動政府
政策,造福社會大眾。 2、處理公務上,其立場應超然、客觀、公正,一 視同仁,既無偏愛也無偏惡。 3、執行職務之態度,應採取同一標準,公平對待 任何個人、團體或黨派。 4、日常活動中,遵循政治活動或行為應有之分 際,不介入地方派系或政治紛爭。

13 三、行政中立之指導原則 (一) 依法行政原則 沒有法律依據,公務人員不得對人民有任何 作為,亦不得濫發命令或處分。
1、法律優位原則 2、法律保留原則 (二)執法公正原則 公務人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不得對任 何團體或個人予以差別待遇,並以誠信公 正原則處理事務。 (三)政治中立原則 在政治衝突中不作偏袒,而公正、客觀、無 私的執行職責。

14 四、行政中立面臨的問題 (一)宏觀面 社會文化 政事分立 (二)微觀面 行政資源濫用 隸屬關係壓迫 選擇性執法

15 濫用行政資源:違反依法行政、公器私用 政治考量凌駕行政專業 長官與部屬關係所形成的壓力 傳統政治文化與社會理念 地方自治受派系與政黨左右 政務官與事務官角色未能釐清 相關法制欠缺與規範不夠周延 其他實務困境:認知差距、既得利益

16 五、影響行政中立的因素與主體 (一)影響因素 1、政務人員指示部屬為行政不中立行為 2、長官具一定政治態度,又掌握升遷考核大權
3、政務官與事務官分際模糊,事務官希望成為政務官 4、黨政分際未釐清 5、人情影響 6、選舉文化影響,選後算帳 7、人際關係、個人價值判斷、政治企圖心等影響 8、政治結構大環境之限制 9、政務官與地方首長不能中立

17 (二)影響主體 根據近15年間,先後共計6次問卷調查結果, 歷來影響公務人員行政中立之主體,由多至寡 其依序為: 1、直屬長官 2、機關首長 2、民意代表 3、地方派系 4、政黨黨部

18 六、行政中立的原則 依法行政 人民至上 專業倫理

19 七、行政中立的實踐途徑 法制層面 倫理道德 政治理念 社會化共識

20 八、落實行政中立之要件 (一)公開競爭的考試用人 (二)功績原則的人事管理 (三)有效及時的權益保障 (四)政治活動的合理限制
(五)成熟發展的政黨政治

21 落實行政中立意象圖 公正 與政務官 形象 良好互動 功績 專業 原則 經驗 政治行為 限制 程序規定 依法行政 贏得人民 信心尊敬 政治冷漠
公平對待 無所偏私 不介入政治紛爭 文官無名 政治行為 限制 程序規定 依法行政 政治冷漠 參選、助選、募款 造勢、聯名支持、黨務 罷工、遊行、政治言論 動用行政資源 公正 形象 與政務官 良好互動 時有衝突 贏得人民 信心尊敬 功績 原則 專業 經驗 甄補、考績、升遷、獎懲、教育... 載自台大國發所鄧志松教授

22 九、公務人員應扮演之角色 (一)國家化 (二)本於公共利益施政 (三)積極推動政府政策 (四)維持行政專業性及自主性之道德勇氣
(五)提升專業及公正形象 (六)重視公平與效能之和諧

23 肆、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一、立法背景與沿革 (一)背景 1、威權體制解構 2、政黨競爭激烈 3、選舉風氣敗壞 4、資源遭致濫用

24 1、80.12:銓敘部部長提出文官中立之構想 (二)沿革 2、83.10:銓敘部組成專案小組研擬條文
3、83.12:(第1次)函送立法院審議 4、85.11:立法院法制委員會完成審查,並定 名為政治中立法 5、92.09:(第2次)函送立法院(第5屆)審議 7、94.10:(第3次)函送立法院(第6屆)審議 8、97.12:(第4次)函送立法院(第7屆)審議 9、 :立法院三讀通過 10、 :總統公布施行

25 二、立法目的(第一條) 依法行政 執行公正 政治中立 適度規範公務人員政治活動

26 三、適用範圍(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法定 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 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依法任 用之職員

27 四、依法執行職務(第三條)  公務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依據法 令執行職務,忠實推行政府政策, 服務人民。

28 五、執行職務原則(第四條) 公務人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不得 對任何團體或個人予以差別待遇。

29 六、參與政治活動之限制(第五條) 體。但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 體之職務。 公務人員不得介入黨政派系紛爭。 公務人員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
  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 體。但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 體之職務。 公務人員不得介入黨政派系紛爭。 公務人員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 辦事處之職務。

30 七、利用職務之禁止行為(第六條) 會或方法,使他人加入或不加入政黨 或其他政治團體;亦不得要求他人參 加或不參加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有關
  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 會或方法,使他人加入或不加入政黨 或其他政治團體;亦不得要求他人參 加或不參加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有關 之選舉活動。

31 八、從事政治活動之時間限制(第七條)  公務人員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 政治團體之活動。但依其業務性質,執行職務之必 要行為,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上班或勤務時間,指下列時間: 一、法定上班時間。 二、因業務狀況彈性調整上班時間。 三、值班或加班時間。 四、因公奉派訓練、出差或參加與其職務有關活動 之時間。

32 九、捐助及募款之禁止(第八條)  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 法,為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要求 、期約或收受金錢、物品或其他利益之捐助 ;亦不得阻止或妨礙他人為特定政黨、其他 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依法募款之活動。

33 十、從事政治活動或行為之禁止(第九條) 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
十、從事政治活動或行為之禁止(第九條)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 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 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 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 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遊行或拜票。 七、其他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命令禁止之行為。 前項第一款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 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

34 十一、妨礙投票權行使之禁止(第十條) 公務人員對於公職人員之選舉、罷免 或公民投票,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 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不行使投 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35 十二、選舉期間候選人之請假規定(第十一條) 
公務人員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者,自候選人 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應依規定請 事假或休假。

36 十三、受理申請事項之平等原則(第十二條) 
公務人員於職務上掌管之行政資源,受理 或不受理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 人依法申請之事項,其裁量應秉持公正、 公平之立場處理,不得有差別待遇。

37 十四、選舉期間辦公處所競選活動之禁止(第十 三條) 各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於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
三條)  各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於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 告日起至投票日止之選舉期間,應禁止政黨、公 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之造訪活動;並應於辦公、 活動場所之各出入口明顯處所張貼禁止競選活動 之告示。

38 長官不得要求公務人員從事本法禁止之行為。
十五、違反中立行為之舉發(第十四條) 長官不得要求公務人員從事本法禁止之行為。 長官違反前項規定者,公務人員得檢具相關事證 向該長官之上級長官提出報告,並由上級長官依 法處理;未依法處理者,以失職論,公務人員並 得向監察院檢舉。

39 公務人員依法享有之權益,不得因拒絕從事本法
十六、救濟與保障(第十五條)  公務人員依法享有之權益,不得因拒絕從事本法 禁止之行為而遭受不公平對待或不利處分。 公務人員遭受前項之不公平對待或不利處分時, 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請 求救濟。

40 公務人員違反本法,應按情節輕重,依公務員懲
十七、違反之懲戒或懲處(第十六條)  公務人員違反本法,應按情節輕重,依公務員懲 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其他相關法規予以懲戒 或懲處;其涉及其他法律責任者,依有關法律處 理之。

41 十八、準用人員(第十七條)  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 一、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納入銓敘之公立 學校職員及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 用職員。 三、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 四、各級行政機關具軍職身分之人員及各級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軍訓 單位或各級學校之軍訓教官。 五、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聘用、僱用人員。 六、公營事業機構人員。 七、經正式任用為公務人員前,實施學習或訓練人員。 八、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 九、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42 憲法或法律規定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
十九、特殊準用規定(第十八條) 憲法或法律規定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 職權之政務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

43 伍、未來努力之方向 一、確實遵循公務人員中立法相關規定 二、釐清政務人員與常務人員之分際 三、強化公務人員之保障機制 四、內化行政中立觀念
五、貫徹公務人員核心價值 「廉正、專業、效能、關懷」

44 陸、公務新文化 一、角色定位 (一)社會地位及責任 (二)「官員」與「公僕」 (三)從「推手」到「摧手」 二、權益認知 (一)團結協商權
(二)有分際才有尊嚴

45 陸、公務新文化 三、健康管理 (一)認清趨勢保健康 (二)養生保健起步走 四、形象整飭 服裝、儀容、態度、認知

46 陸、公務新文化 五、投資自我實力 健康、經濟、人脈、學歷經歷、證照、技能及專長 六、革新文化 (一)繁文縟節的簡化 (二)送往迎來的減免
(一)繁文縟節的簡化 (二)送往迎來的減免 (三)逢迎拍馬的唾棄 (四)無謂酬酢的排拒 七、幸福生活 (一)慢活 (二)平實、務實、踏實 (三)關機族 (四)運動 (五)人文素養 (六)親子關係

47 陸、公務新文化 八、財務規劃 (一)理財投資-及早、定期定額、長期、紀律 (二)保險貢獻 九、知識管理 (一)閱讀 (二)專業 (三)常識
(一)閱讀 (二)專業 (三)常識 十、地球公民,節能減碳

48 柒、結 語 公務員國家化、專業化 小女孩撿海星 開心工作、用心生活、關心社會

49 報告完畢 敬請指正 敬 祝 喜樂平安

50 公務倫理 主講人:考選部 研究委員 董鴻宗

51 第一部分-倫理教育

52 壹、研習目標 重申公務倫理的重要性 簡介基本原理及當前施政理念 澄清公務倫理,改造公務人員文化

53 貳、前言 德瑞莎修女: 我們無法做偉大的事,只能用偉大的愛做許多微小的事。
美國總統小羅斯福(Franklin D. Roosevelt) : 光是有錢無法使你快樂,真正的快樂來自於達成目標的喜悅,以及創新事物的悸動。 郭台銘名言: 成功者找方法      失敗者找藉口

54 貳、前言 ˊ ㄉㄨㄥ ˇ ˙ㄉㄨㄥ : 眉眉角角靠頭殼          溜溜秋秋靠目瞅 年輕朋友:本草綱目有記載,白目、腦殘、沒得醫。

55 參、公務倫理之定義 行政倫理、公務道德、服務倫理(道德)、官箴
行政機關及行政人員,於所處系絡中,所應有的正當關係及正當行為規範,此等規範立基於道德與價值上,本質是行政人員之道德共識及自律。(吳定等,2007) 公務員在公務系統中,如何建立適當及正確的行為責任之行為。(蕭武桐,2002)

56 參、公務倫理之定義 公務員在處理公務及日常生活中,基於普世道德及價值,對國家、機關、民眾、上司、同事、部屬等,應具有的適當價值觀、行為與關係。。

57 肆、公務倫理之範圍 政治倫理:政府組織內部的領導、決策及對外溝通。(適用於政務官)
行政倫理:工作態度、行政處理、生活態度、人際交往等面向。(適用於事務官) 專業倫理:著重法規執行、裁量權使用及公共利益達成。(專業知識及職業倫理) 個人倫理:公務員行事動機與行為,自我反省能力,與他人互動、合作,學習、包容及分享個人理念。

58 伍、公務倫理之重要性 公務員為公眾服務,以追求大眾福祉為職志。 公務員多是執法者,擁有比一般人更多的資訊及權力。 執行公務首重依法行政原則。
國家觀念及職能由消極防弊不作為,轉為積極興利作為。

59 陸、公務倫理基本原理 羅斯《正義論》 平等自由原則 差別原則 孔孟的正義觀 仁恕、正、義、直、中

60 柒、公務倫理之ㄧ般原則 公務員是接受人民委託與授權之公共信託者。 公務員第一職責是在職期間隨時隨地全神貫注在公務妥善處理上。
公務員必須以公正無私的態度對待公眾,將公眾利益置於個人利益之上。 公務員公義行為代表政府聲譽,是人民信心的表徵。

61 陸、公務倫理之ㄧ般原則 公務員應避免利用職權獲得私人財物、對任何團體或個人給予不適當偏好的待遇或對待、妨礙政府行政效率、損害人民對政府清廉公正的信心等行為。 公務員負有職責,以公平而適當的態度執行國家政令。

62 柒、公務倫理之ㄧ般原則 公務員不得有偏狹、歧視、徇私及欺騙,濫用職權去困擾部屬及大眾等行為。
公務員應時刻用最有效能的方式管理及善用國家公共資源。

63 柒、公務行為指南 法律、規定、命令的通盤瞭解 公共職責與忠誠的態度 避免公益與私利間的衝突 財產和其他利益的申報 離開公職後就業的許可

64 捌、公務行為指南 機密資料的嚴守與確保 言論發表問題 適當之政治活動 接受禮物與款待 與民眾的關係 法律之制裁

65 玖、公務倫理之群己關係 對長官以敬 對同事以和諧、合作 對部署以教導、培養 對機關以敬業、盡責 對人民以仁愛 對國家以忠誠
★上敬、下慈、人和、事真

66 拾、公務員服務法大要 抽象層面的精神要求 不正當行為之禁止 應主動作為之義務 公務員與長官之關係

67 拾壹、其他 戒石銘(爾俸爾祿,民脂民膏,下民易虐,上天難欺) 清慎勤;順默隱 良心、良知、良能、良行 廉正、忠誠、專業、效能、關懷
品德、品味、品質

68 公務人員服務守則 一、原則及目標 為期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秉持廉正、 忠誠、專業、效能、關懷五大原則,以 型塑優質組織文化,建立廉能服務團
隊,特訂定本守則。

69 公務人員服務守則 二、廉潔自持 公務人員應廉潔自持,主動利益迴避, 妥適處理公務及有效運用公務資源與公 共財產,以建立廉能政府。

70 公務人員服務守則 三、依法公正執行公務 公務人員應依法公正執行公務,嚴守行 政中立,增進公共利益及兼顧各方權 益,以創造公平良善的發展環境。

71 公務人員服務守則 四、積極充實專業職能 公務人員應與時俱進,積極充實專業職 能,本於敬業精神,培養優異的規劃、
執行、溝通及協調能力,以提供專業服 務品質。

72 公務人員服務守則 五、踐行終身學習 公務人員應踐行終身學習,時時追求專 業新知,激發創意,以強化創新、應變 及前瞻思維能力。

73 公務人員服務守則 六、恪遵憲法及法律 公務人員應恪遵憲法及法律,效忠國家 及人民,保守公務機密,以增進國家利 益及人民福祉。

74 公務人員服務守則 七、重視榮譽與誠信 公務人員應重視榮譽與誠信,並具道德 與責任感,待人真誠與正直,任事熱心 與負責,以贏得人民的尊敬。

75 公務人員服務守則 八、運用有效方法 公務人員應運用有效方法,簡化行政程 序,主動研修相關法令,迅速回應人民 需求與提供服務,以提高整體工作效
能。

76 公務人員服務守則 九、發揮團隊合作精神 公務人員應發揮團隊合作精神,踐行組 織願景,提高行政效率與工作績效,以
完成施政目標及提昇國家競爭力。

77 公務人員服務守則 十、具備同理心 公務人員應具備同理心,提供親切、關 懷、便民、主動積極的服務、協助與照 護,以獲得人民的信賴及認同。

78 公務人員服務守則 十一、培養人文關懷與尊重多元文化 公務人員應培養人文關懷,尊重多元 文化,落實人權保障,並秉持民主與
寬容的態度體察民意,以調和族群及 社會和諧。

79 公務人員服務守則 十二、附則 法官、檢察官、政風、警察、消 防、海巡、關務、主計、審計、人 事或其他職務性質特殊人員,得由
各該主管機關增訂其應遵守之服務 守則,報請銓敍部備查。

80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立法效益 契合時代潮流及社經現勢 建構公務倫理規範及準則 宣示政府施政理念及決心 整飭官箴暨推動廉能政治

81 立法目的 §1 為使所屬公務員執行職務,廉潔自持、公正無私及依法行政,並提升政府之清廉形象,特訂定本規範。

82 用詞定義 §2 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務員:指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
用詞定義 §2 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務員:指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 (二)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指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與本機關(構)或其所屬機關(構)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 2、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 3、其他因本機關(構)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 (三)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指一般人社交往來,市價不超過新臺幣三千元者。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四)公務禮儀:指基於公務需要,在國內(外)訪問、接待外賓、推動業務及溝通協調時,依禮貌、慣例或習俗所為之活動。 (五)請託關說:指其內容涉及本機關(構)或所屬機關(構)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且因該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致有違法或不當而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

83 執行職務原則 §3 公務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以公共利益為依歸,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方法、機會圖本人或第三人不正之利益。

84 受贈財物原則及例外 §4 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 (一)屬公務禮儀。 (二)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三)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 (四)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85 受贈財物處理程序 §5 公務員遇有受贈財物情事,應依下列程序處理:
受贈財物處理程序 §5 公務員遇有受贈財物情事,應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除前點但書規定之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無法退還時,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交政風機構處理。 (二)除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市價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時,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簽報其長官,必要時並知會政風機構。 各機關(構)之政風機構應視受贈財物之性質及價值,提出付費收受、歸公、轉贈慈善機構或其他適當建議,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後執行。

86 受贈財物之推定 §6 下列情形推定為公務員之受贈財物: (一)以公務員配偶、直系血親、同財共居家屬之名義收受者。
受贈財物之推定 §6 下列情形推定為公務員之受贈財物: (一)以公務員配偶、直系血親、同財共居家屬之名義收受者。 (二)藉由第三人收受後轉交公務員本人或前款之人者。

87 飲宴應酬原則及例外 §7 公務員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但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在此限: (一)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
飲宴應酬原則及例外 §7 公務員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但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在此限: (一)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 (二)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 (三)屬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 (四)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公務員受邀之飲宴應酬,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而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

88 公務活動食宿規範 §8 公務員於視察、調查、出差或參加會議等活動時,不得在茶點及執行公務確有必要之簡便食宿、交通以外接受相關機關(構)飲宴或其他應酬活動。

89 報准參加 §9 公務員遇有第七點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應簽報長官核准並知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

90 請託關説之處理 §10 公務員遇有請託關說時,應於三日內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

91 政風機構之受理作為 §11 各機關(構)之政風機構受理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或其他涉及廉政倫理事件之知會或通知後,應即登錄建檔。

92 兼任之限制 §12 公務員除依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業務。

93 支領費用之標準及報准 §13 公務員出席演講、座談、研習及評審(選)等活動,支領鐘點費每小時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千元。
支領費用之標準及報准 §13 公務員出席演講、座談、研習及評審(選)等活動,支領鐘點費每小時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千元。 公務員參加前項活動,另有支領稿費者,每千字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元。 公務員參加第一項活動,如屬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籌辦或邀請,應先簽報其長官核准及知會政風機構登錄後始得前往。

94 政風機構職責 §16 本規範所定應知會政風機構並簽報其長官之規定,於機關(構)首長,應逕行通知政風機構。

95 妥善處理財物及品操考核 §15 公務員應儘量避免金錢借貸、邀集或參與合會、擔任財物或身分之保證人。如確有必要者,應知會政風機構。
妥善處理財物及品操考核 §15 公務員應儘量避免金錢借貸、邀集或參與合會、擔任財物或身分之保證人。如確有必要者,應知會政風機構。 機關(構)首長及單位主管應加強對屬員之品德操守考核,發現有財務異常、生活違常者,應立即反應及處理。

96 政風機構職責 §16 各機關(構)之政風機構應指派專人,負責本規範之解釋、個案說明及提供其他廉政倫理諮詢服務。受理諮詢業務,如有疑義得送請上一級政風機構處理。 前項所稱上一級政風機構,指受理諮詢機關(構)直屬之上一級機關政風機構,其無上級機關者,由該機關(構)執行本規範所規定上級機關之職權。 前項所稱無上級機關者,指本院所屬各一級機關。

97 兼辦政風業務 §17 本規範所定應由政風機構處理之事項,於未設政風機構者,由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或其首長指定之人員處理。

98 違反規定之處理 §18 公務員違反本規範經查證屬實者,依相關規定懲處;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99 從嚴規範 §19 各機關(構)得視需要,對本規範所定之各項標準及其他廉政倫理事項,訂定更嚴格之規範。

100 準用規定 §20 本院以外其他中央及地方機關(構),得準用本規範之規定。

101 第二部分-公務新文化

102 公務新文化 一、角色定位 (一)社會地位及責任 (二)「官員」與「公僕」 (三)從「推手」到「摧手」 二、權益認知 (一)團結協商權
(二)有分際才有尊嚴

103 公務新文化 三、健康管理 (一)認清趨勢保健康 (二)養生保健起步走 四、形象整飭 服裝、儀容、態度、認知

104 公務新文化 五、投資自我實力 健康、經濟、人脈、學歷經歷、證照、技能及專長 六、革新文化 (一)繁文縟節的簡化 (二)送往迎來的減免
(三)逢迎拍馬的唾棄 (四)無謂酬酢的排拒

105 公務新文化 七、幸福生活 (一)慢活 (二)平實、務實、踏實 (三)關機族 (四)運動 (五)人文素養 (六)親子關係

106 公務新文化 八、財務規劃 (一)理財投資- 及早、定期定額、長期、紀律 (二)保險貢獻 九、知識管理 (一)閱讀 (二)專業 (三)常識
十、地球公民,節能減碳

107 結 語 半生老鷹的故事 小女孩撿海星

108 報告完畢,請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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