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崑山國小校園正向管教宣導 主講人:余孟和 校長 時間:104年9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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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向管教計畫目標 透過專業成長教育,增加全體教育人員正向管教之知能。 發揮正向管教功能,杜絕校園違法或不當管教案件之發生。
促進教育行政機關與學校之分工合作,加強三級預防功能,創造友善校園,輔導學生健全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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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詞定義 教師:指教師法第三條所稱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 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
教師:指教師法第三條所稱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 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 教育人員:指前款教師及其他於學校輔導與管教學生之人員(包括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教官、實習教師及學校行政人員等)。 管教:指教師基於第十點之目的,對學生須強化或導正之行為,所實施之各種有利或不利之集體或個別處置。 處罰: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為減少學生不當或違規行為,對學生所實施之各種不利處置,包括合法妥當以及違法或不當之處置;違法之處罰包括體罰、誹謗、公然侮辱、恐嚇及身心虐待等 體罰: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基於處罰之目的,親自、責令學生自 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或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 作,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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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學年度體罰樣態 教育基本法第8條明定教師不得體罰,惟本局103學年度接獲教師疑似不當管教(含體罰),查證屬實予以懲處共計9件,其樣態有:打手心、拉手臂造成瘀青、打耳光、打臉頰或以軟棒打屁股、禁止學生上科任課剝奪學生學習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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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不當管教之處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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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向管教三級預防 三級預防 二級預防 初級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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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預防 初級預防 透過專業成長教育,增加教育人員對體罰影響之認知與對學生偏差行為之類型、成因及合理有效處置措施之知能,並加強教育人員班級經營及情緒管理之能力。 目標 學校教育人員 學生 家長 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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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預防 目標 對象 違法或不當管教方式,或管教成效欠佳之教育人員
確實了解各教育人員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現況,針對使用違法或不當管教方式之教育人員,提供繼續教育與輔導,協助其採取正向管教方法。 目標 違法或不當管教方式,或管教成效欠佳之教育人員 對象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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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及預防 三級預防 學校在教育人員違法處罰學生之事件發生後,進行通報與處置,以預防體罰之再發生。 目標 危機處理相關 人員 對象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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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規定之通報義務 教師在輔導與管教學生過程中,知悉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立即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1)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2)充當該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3)遭受該法第三十條各款之行為。(4)有該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教師於執行職務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規定,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教師知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應依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十一條規定,通知學校向所屬主管或上級機關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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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向管教管教有配套 教師違法處罰措施參考表
違法處罰之類型 違法處罰之行為態樣例示 教師親自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之體罰 例如毆打、鞭打、打耳光、打手心、打臀部或責打身體其他部位等 教師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之體罰 例如命學生自打耳光或互打耳光等 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之體罰 例如交互蹲跳、半蹲、罰跪、蛙跳、兔跳、學鴨子走路、提水桶過肩、單腳支撐地面或其他類似之身體動作等 體罰以外之違法處罰 例如誹謗、公然侮辱、恐嚇、身心虐待、罰款、非暫時保管之沒收或沒入學生物品等 本表僅屬舉例說明之性質,其未列入之情形,符合法定要件(基於處罰之目的、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等要件)者,仍為違法處罰。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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