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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服務法的發展與規劃 衛生福利部 護理及健康照護司 蔡誾誾 2014.05.03
1.用途:101年2月12日 :50 (50min) 3.地點:台北火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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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人口結構變動趨勢 249萬人 328萬人 475萬人 149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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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快速老化 人口老化趨勢國際比較 我國老人人口數將從95年9.9%升至115年的20.6%,即約20年後高齡化之水準將與日本2005年20.4%相似。 65歲以上人口比率(%) 資料來源: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中華民國臺灣95年至140年人口推計,9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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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失能人口快速增加 101年失能率:全人口3.08%,老年人口16.24% 101年全人口失能人數69萬人,120年快速增加至118萬人
失能率 % % % % 資料來源:國民長期照護需要調查,2010年; 年台灣人口推計,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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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護需求 2004年世界衛生組織(WHO)推估人類長期照護之潛在需求為7-9年。
依據國人的平均壽命和疾病型態等變數推估,國人一生中的長期照護需求時段約為7.3年 男性平均需要長期照護的時間為6.4年 女生平均需要長期照顧的時間為8.2年 5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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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構全球最完善的醫療照護體系 建構全球最完善的社會保險體系 全民健康保險 長照保險 資通科技 無縫銜接新一代健保與長照保險
服務與資訊整合運用 WHO 健康全面覆蓋 (Health Universal Coverage) 長照保險 資通科技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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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照護體系圖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 健康促進、健康維護、預防保健 緊急救護服務 日間照顧 養護機構 安養機構 護理之家服務
慢性醫院與病床 醫學中心 區域醫院 在宅 服務 居家照護與服務 地區醫院 基層醫療機構 其他社會福利與服務 衛生所 公共衛生預防保健服務 急性醫療服務 復健及後續性服務 長期照護 國民保健計畫 醫療網第二期、第三期計畫 新世代健 康領航計畫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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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的照護體系 長照保險 服務對象與需求 服務提供者 服務內容 服務目標 對應方案 食衣住行協助 健康照護產業發展方案 健康者 健康養生管理
健康管理 預防保健 休閒養生 健康養生管理 生活照顧服務體系 慢性病管理 老人安養服務方案 慢性病患 轉介與就醫安排 全民健保 醫療服務 遠距照護服務 出院準備服務 疾病治療 復健 照護 急性病患 醫療服務體系 社區醫療群 出院需照護病人 老人整合性醫療計畫 為因應人口老化,完善之老人照護制度應涵蓋生活照顧服務、醫療服務及長期照護服務等三大體系,以滿足不同身體狀況之老人各方面之需求。三大體系均需政府與民間共同努力,以持續發展多元照護服務體系,並強化服務輸送體系之連結,除滿足民眾需求外,亦可發展相關產業,促進經濟成長,並創造就業機會。 目前政策已決定以保險方式來做為我國長期照護制度之財務處理機制,未來長期照護保險在整體老人照護體系中將扮演重要的角色,即提供失能者基本照護服務,滿足失能者之照護需求,減輕民眾負擔。 長照保險規劃需充分考量與現行醫療體系、全民健康保險及福利措施等相關制度之配合與銜接,亦需妥善規劃財務機制,以使未來長照保險能順利推動,滿足高齡化社會之照顧需求。 居家照顧服務 社區照顧服務 機構照顧服務 長照保險 長期照護服務體系 失能照顧 家庭支持 (長期)失能者 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8 8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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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整合(HeaLTH Integration)系統
急性醫療:全民健保 中期照護(亞急性照護、急性後期照護) 培育獨立生活及自主活動能力,以回到居家與社區 長期照護:4大策略 長期照護網(居家式照護、社區式照護、機構式照護) 人力資源培育:照顧服務員及其他人員 立法與衛教宣導 建立完善的健康照護整合服務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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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齢化需求與服務方案 健 康 失能者 生 活 照 急性 顧 友善關懷老人服務方案 慢性 服 系 務 體 送餐服務 關懷據點 醫 療 緊急救援
活躍 老化 送餐服務 關懷據點 醫 體 療 系 緊急救援 就醫 常 照 生 日 活 遠距 協 第一期 助 藥品 友善老人 世代融和 GPS 生物技術 急性 健 康 交通 顧 居家式服務 長 照 體 系 友善關懷老人服務方案 失能者 社區式服務 健康 老化 餐飲 慢性 機構式服務 智慧老化 在地 老化 健康養生 服 外籍看護工 老人住宅 第二期 理財信託 輔具 休閒娛樂 居家、 交通無 障礙空間 系 活力 老化 務 樂學老化 體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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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制度發展三階段 第一階段 長照十年計畫 第二階段 長照服務法 (102年立法) 及 長照服務網 (104年完成) 第三階段 長照保險
97年 99 101 103 105 106 第一階段 長照十年計畫 第二階段 長照服務法 (102年立法) 及 長照服務網 (104年完成) 第三階段 長照保險 2年 103年長照 保險法 105年 長照保險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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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主管權責單位 組織修編前 負責部會: 衛生署 內政部 衛生署 照護處 衛生署 照護處 內政部社會司 提供服務 整合式訪視評估 服務申請
衛生署 內政部 衛生署 照護處 衛生署 照護處 內政部社會司 提供服務 社政服務 照顧服務 輔具及居家 無障礙環境 老人營養 餐飲服務 交通接送 長照機構服務 衛政服務 居家護理 社區居家 復健 喘息服務 整合式訪視評估 服務申請 需求分級及服務內容判定 照顧計畫擬定 長保實施前: 照護司 組織修編後 負責部會: 衛生福利部 社會及家庭署 照護司 長保實施後: 社會保險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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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長照制度規劃與立法原則 長照制度規劃三階段--- 長照十年計畫、長照服務法與長照保險 長照十年計畫 長照服務法 長照保險法 服務項目
八項服務 .照顧服務 .居家護理 .社區及居家復健 .輔具購買、租借及 居家無障礙環境改 善服務 .老人營養餐飲服務 .喘息服務 .交通接送服務 .長期照顧機構服務 延續八項服務 .長照服務網 .人力訓練、登錄 .機構設立、評鑑 管理 .服務內容:居家 、社區、機構 .接受長照服務者 權益保障 .罰則 .保險人、保險對 象及投保單位 .保險財務 .保險給付及支付 (給付類別、擬 訂給付等級、上 限及支付標準 ) .保險服務單位提 供服務 .安全準備、行政 經費及資金運用 經費來源 公務預算 設置長照基金 社會保險,保險人分擔 13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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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階段: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自97年起推動)
第一階段: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自97年起推動) 65歲以上老人 歲以上山地原住民 50歲以上之身心障礙者 僅 IADLs 失能且獨居之老人 照護計畫及社區資源連結 縣市照顧管理中心 追蹤、品質監控 到家對民眾作生活功能評估 依ADL、IADL 計畫內容 服務對象 照管專員 簡要介紹我國長照十年計畫之內容,服務對象有四大類,透過各縣市照顧管理中心評估後提供各項服務。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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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服務項目及補助內容 (一)照顧服務: (五)老人營養餐飲服務: (含居家服務、日間照顧、家庭托顧服務)
1.依個案失能程度補助服務時數: 輕度:每月補助上限最高25小時;僅IADLs失能 且獨居之老人,比照此標準辦理。 中度:每月補助上限最高50小時。 重度:每月補助上限最高90小時。 2.補助經費:每小時180元計(隨物價指數調整) 3.超過政府補助時數者,由民眾全額自行負擔。 (五)老人營養餐飲服務: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失能老人,最高每人每天補助一餐,每餐以50元計。 (六)喘息服務: 1.輕度及中度失能:每年最高補助14天。 2.重度失能:每年最高補助21天。 3.可混合搭配使用機構及居家喘息服務。 4.每日以1,000元計。 (二)居家護理: 除現行全民健保居家護理給付2次以外,經評定有需求者,每月最高再增加2次。每次訪視服務費以1,300元計。 (七)交通接送服務: 補助重度失能者使用交通接送服務,以滿足 就醫與使用長照服務為目的,每月提供車資 補助4次(來回8趟),每次以190元計。 (三)社區及居家復健: 對失能無法透過交通接送使用健保復健資源者,每人最多每星期補助1次,每次訪視費用1,000元 (八)長期照顧機構服務: 1.家庭總收入未達社會救助法規定最低生活費 1.5倍之重度失能者:由政府全額補助。 2.家庭總收入未達社會救助法規定最低生活費 1.5倍之中度失能者:經評估家庭支持情形 如確有進住必要,亦得專案補助。 3.每人每月以18,600元計。 (四)輔具購買、租借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 補助金額為每10年內以新台幣10萬元為限,但經 評估有特殊需要者,得專案酌增補助額度。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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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十年計畫--服務項目需求分析(2/2) 主要服務項目為居家服務(71.2%) 其次喘息服務(26.8%)及交通接送(26.8%)
服務內容項目 單位 補助上限 服務使用人數 % 輕度 中度 重度 社政 居家服務 時/月 25 50 90 71.2 日間照顧 2.9 家庭托顧 0.2 輔具、居家環境改善 萬元/ 十年 10 6.8 老人營養 餐/月 30 10.0 長照機構 元/月 - 18,600 2.6 交通接送 次/月 4 26.8 衛政 居家護理 14.6 居家/社區復健 次/年 12 14.1 喘息服務 日/年 14 21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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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長照居家式服務方案 居家病患 及家屬 居家服務 日間照顧 家庭托顧 居家喘息 家庭藥師 居家復健 居家護理 身體照顧及 家務服務
生活照顧、復健及健康促進 家庭托顧 日生活及 安全性照顧 居家喘息 家庭支持服務 家庭藥師 試辦居家 藥事服務 居家復健 物理及職能治療服務 居家護理 護理服務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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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服務資源建置狀況 機構式服務另有分布不均之問題 社區式服務民眾使用待宣導,服務量偏低 項目 居家式服務資源已呈現不足 機構式 社區式
99.12 項目 機構式 社區式 居家式 日間照顧 機構喘息 居家服務 居家喘息 可服務人數/床數 (不含安養) 77,319 1,759 5,250 28,043 1,252 實際服務人數 61,468 792 659 30,546 1,044 百分比(%) 79.5 45.0 12.6 108.9 83.4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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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式服務資源及使用情形 101年 機構類型 家數 床位數(開放數) 空床數 空床率 總 計 1,957 127,041 28,986
總 計 1,957 127,041 28,986 22.8% 老人福利機構 安養* 35 5,481 2,051 37.42% 養護 944 45,415 10,364 22.82% 長期照顧 54 5,644 1,741 30.84% 失智照顧 132 47 35.60%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全日型住宿 159 15,998 2,999 18.75% 夜間型住宿 8 194 25 12.89% 日間服務 81 6,544 2,370 36.22% 榮民之家 安養 18 5,747 943 16.41% 失能養護 2,806 237 8.45% 失智養護 7 607 106 17.46% 護理之家 一般護理之家 423 28,476 6,498 22.82% 精神護理之家 2,477 522 21.07% 精神復健機構 社區復健中心(日間型) 66 3,218 555 17.25% 康復之家(住宿型) 109 4,302 528 12.27% *安養機構雖非屬長照機構,但應由相關機關與法令管理及規範,故納入統計。 *一般護理之家資料來源:本署公務統計報表(至100年12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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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人力資源現況 第一線服務人力多於機構式服務,其居家及社區式照護人力及訓練均較不足 依據99年底調查,所訓練之照顧服務員就業狀況:
39.6%於長照機構服務【護理之家或老福機構(29.9%) 、身障機構(9.7%) 】 18.3%於醫院服務 類別 社政人力 醫事人力 社工人員 照顧服務人力* 護理人員 物理治療人員 職能治療人員 長照 身障 總計 1,859 1,073 24,848 6,335 8,186 636 1,217 84 602 51 每萬失能人口人力 29.6 17.1 395.1 100.7 130.2 10.1 19.4 1.3 9.6 0.8 * 照顧服務人力包括外籍看護工5,677人 * 另安養機構440人,醫院照顧服務員人力約為12,000人 * 92至99年培訓照顧服務員數65,509人,至101年為88,500人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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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實施外籍看護工申審機制與國內照顧服務體系接軌方案
外籍看護工之定位 外籍看護工逐年增加,截至101年底,達200,530人, 如何納入長照體系及入境後繼續輔導及監督機制, 待研議 年度 91年推行照顧服務福利及產業發展方案 95年實施外籍看護工申審機制與國內照顧服務體系接軌方案 89年限縮外籍看護工資格 97年實施我國長照十年計畫 人數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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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發展 策略目標 22 22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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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護發展基礎 環境 人力 技術 教育 基礎建設:長照服務網 法規:服務法及保險法 營運環境 醫事、社福人力 本勞、外勞 專業訓練
跨域技術: 結合ICT與醫療社福 高親和度的醫材輔具設備 對象:民眾與長照人員 醫療保健普及教育 設備應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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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服務網 (102-105年) 資源盤點 獎勵補助,以完成建置普及性長照服務體系 行政區域及生活圈為區域劃分依據 失能人口數為資源分布依據
長照服務網 ( 年) 資源盤點 行政區域及生活圈為區域劃分依據 失能人口數為資源分布依據 資源先求有,再依失能人口數訂目標 獎勵補助,以完成建置普及性長照服務體系 獎勵及補助 建置普及性 長照服務體系 資源盤點 發現資源不足 類型及地區 達成長照 服務網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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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服務網之目標 長照資源規劃分為社區式、居家式及機構式 分為22大區、63次區、368小區,分別訂定各類型完成目標數 社區式 居家式
1.設置長期照顧管理中心 2.至少一個輔具服務中心 1.長照床位超過每萬失能人口700床 2.至少一個長照入住式機構 3.至少一個身障入住式機構 4.至少一個失智專區或專責機構 5.至少一個中期照護專區或專責機構 63 次 1.設置長照管理中心分站 2.每次區設置失能或失能、失智混合型日間照顧服務單位;每二個鄰近次區再增設1個單位 3.每二個鄰近次區至少一個可提供失智日間照顧服務單位 4.至少一處輔具服務據點或巡迴服務 1.入住機構式長照床位達每萬失能人口700床以上(低於全國平均2/5為資源不足區) 2.每二個鄰近次區應至少建置一個身障型全日入住機構 368小 至少一個 服務據點 山地離島、偏遠地區設置綜合式服務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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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發展 四大策略七大目標 策略一 建置長照服務網,普及長照服務體系 策略二 充實長照服務人力
長照發展 四大策略七大目標 策略一 建置長照服務網,普及長照服務體系 目標一 102年底完成63長照次區均有失智症社區服務 目標二 102年底22縣市均有中期照護 目標三 103年完成89資源不足偏遠鄉鎮居家式服務至少 一個綜合式服務據點 目標四 104年底完成63次區床位數均達每萬失能人口700床 策略二 充實長照服務人力 目標五 105年前完成長照人力培訓,補足人力缺口 策略三 結合ICT 發展照護雲,建置長照資訊系統 目標六 105年完備長照資訊系統,連結雲端化服務與應用 策略四 立法及教育宣導 目標七 102至104年立法及教育宣導,105年規劃實施長照 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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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標一 102年完成120處日間照顧中心 建置數 不足數 99年底 102年底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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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標二 102年126家醫院加入中期照護(PAC) 99年底 102年底 建置數 不足數 102年底完成建置數共22處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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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標三 103年完成 89處「居家式服務據點」 102年底建置50處 103年底建置完成 99年底(不足89處) 102年底(不足39處)
目標三 103年完成 89處「居家式服務據點」 102年底建置50處 103年底建置完成 99年底(不足89處) 102年底(不足39處) 103年底 建置數 不足數 102年底完成建置數共50處 102年底不足數共39處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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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標四 完成長照入住機構網 99年底 (8縣市13次區(20.6%)未達標準 104年底 未達標準區 達標準區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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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標五 105年完成長照人力培訓,補足人力缺口 若以105年實施長照保險,涵蓋率70%推估長照專業人力需求數
目標五 105年完成長照人力培訓,補足人力缺口 若以105年實施長照保險,涵蓋率70%推估長照專業人力需求數 全失能人數77萬人,其中65歲以上51萬人,需長照 服務53.9萬人 照顧服務員需求最大, 105年完成照顧服務員培訓 補足缺口38,700人 105年需增加量 護理人員7,847人 物理治療人員1,391人 職能治療人員2,124人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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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專業長照服務人力培訓課程-1 LevelⅠ 共同課程(18hr) 長期照護導論 (8) 長期照護政策與法規 (2)
長照資源介紹與應用(2) 跨專業角色概念 (6) Level II 專業課程 (32 hr,惟醫師16 hr) 長期照護需求者之評估 長期照護服務介入與處理 照護品質之監測與管理 家庭照顧者功能與角色 感染控制 個案研討 年度專題及新興議題 其他 (各領域8hr) Level III 整合性 課程(24hr) 其他專業課程 (選修)(4) 整合式課程 (18) : 個案研討 (6) 危機處理 (2) 資源及行政管理 (2) 生死學與臨終關懷 (2) 常見長期照護各專業議題研討 (4) 年度各專業進階議題研討 (4) 32 32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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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專業長照服務人力培訓課程-2 LevelⅠ: 共同課程 18小時 到職前或到任半年內 Level II : 專業課程 32小時,
時數 訓練時間 LevelⅠ: 共同課程 18小時 到職前或到任半年內 Level II : 專業課程 32小時, 醫師16小時 到職2年內 Level III : 整合性課程 24小時 配合在職教育於到職6年內完成 參訓資格:已取得專業證照者 ■ 實習課程建議於到任一個月內由有經驗者帶領完成 ■ 長照訓練課程同時可認証各醫事專業人員繼續教育時數 ■ 短期以評鑑要求,長期納入長期照護法規規範 ■ 長照人力足夠後,考慮Level I、II完成後再投入長照服務 33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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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足本國照顧服務人力、檢討外籍看護工政策、研議民間多元參與機制
充實服務人力,增進多元參與 充足本國照顧服務人力、檢討外籍看護工政策、研議民間多元參與機制 面向 工作福利 人力培育 專業形象 簡便流程 服務多元 提升薪資水準增進工作福利 擴大培訓人數培養實務人力 強化專業知能增進社會形象 檢討現行申請程序及措施 檢討調整服務單位資格 研議本、外籍照顧人力多元組合模式 可行策略 34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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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標六 105年完備長照資訊系統,. 連結雲端化服務與應用 一. 102 年完成長照資料庫(LTC Data bank ) 資訊平台 二
目標六 105年完備長照資訊系統, 連結雲端化服務與應用 一. 102 年完成長照資料庫(LTC Data bank ) 資訊平台 二. 103 年完成社區式及居家式服務端資訊系統 完成GIS系統 三. 104 年完成機構式服務端資訊系統 完成建置長照保險資訊系統 四. 105 年所有系統連結照護雲 已發展 照護雲 LTC data bank 雲端化之長照資料庫 GIS 長照服務資源 地理資訊系統 長照十年計畫 個案資料庫 LTCI 長照保險資訊系統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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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標七 立法及教育宣導 一. 長照服務法及長照保險法 102年長照服務法已送立法院審議 103年提出長照保險法 二. 教育宣導 年度
目標七 立法及教育宣導 一. 長照服務法及長照保險法 102年長照服務法已送立法院審議 103年提出長照保險法 二. 教育宣導 年度 教育宣導內容 教育宣導對象 102 社會保險概念及 長照保險規劃設計 社會大眾 民間團體 103 長照保險法內容及相關政策細部設計 立法院 服務提供單位 104 法案內容政策說明及相關執行作業 105 法規內容及執行作業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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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長趨勢-老年人口及服務涵蓋率 預估102年~105年服務涵蓋率成長3%/年,至 105年為39% 推估值 % 實際服務涵蓋率 預期效益 年
102年8月 28.2% 預期效益 26% 年 註:老年人口服務涵蓋率:103年起設定為每年成長3%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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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需求成長-需求持續成長(2/2) 以涵蓋率每年增加3%估計104至105年自然增加高齡服務對象,由46萬人成長至51萬人,成長11%
依現行長照,人口自然增加每年約需41.6~53.7億元 人數(單位:萬人) 53.7 經費(單位:億元) 47.3 41.6 年 註: 1.97~98年依經建會98年委託研究報告推估老年失能人口數 2.99年起依據本署99國民長期照護需要調查結果推估老年失能人口數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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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服務法 立法進程 39 39 39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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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責主管機關/長照機構、提供支持 性服務、個人看護者訓練 實施長照服務網計畫、獎助資源發展、限制資源不當擴充
長照服務法草案重點內容 長照服務法已送立法院審議, 明訂設置長照服務基金以建置服務網絡 共 7 章 55 條 接受長照服務者之權益保障 課責主管機關/長照機構、提供支持 性服務、個人看護者訓練 長照機構之管理 規範設置標準、許可登記、查核與評鑑 長照人員之管理 訓練、認證、繼續教育 長照服務及長照體系 實施長照服務網計畫、獎助資源發展、限制資源不當擴充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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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機構:規範設置標準、許可登記、查核與評鑑 受照護者權益保障:課責主管機關及長照機構、提 長照基金及發展獎勵措施:實施長照服務網計畫
長照服務法重點與立法進度 長照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 長照機構:規範設置標準、許可登記、查核與評鑑 整合長照機構及人員,並促進品質 受照護者權益保障:課責主管機關及長照機構、提 供支持性服務、個人看護訓練 周全 長照 服務 網絡 長照基金及發展獎勵措施:實施長照服務網計畫 、獎助資源發展、限制 資源不當擴充 長照服務發展基金 法案已於103年1月8日由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完成審議並送出該委員會,通過48條,保留7條,待送院會二讀前黨團協商,期待下一會期在立法院的支持下,能順利完成立法。 1.本頁新增,增加長照服務法(草案)重點 41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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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雙法規劃與推動策略 為拓展長照服務資源,保障民眾權益,推動長照服務法
法案已於103年1月8日由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完成審議並送出該委員會,共七章55條,授權訂定子法共計9條,通過48條,保留7條。 我國於107年老年人口比率將達14.6%,進入高齡社會,僅依公務預算為基礎之長照計畫恐難以支應長照服務需要,為降低失能者及其家庭財務負擔,應落實長照服務網及服務法,以儘早規劃開辦長照保險。 建議於103年將長期照顧保險法草案送行政院審議,立法推動期間,加強與外界溝通宣導,尋求共識,待立法通過後,視長照資源整備、政府財政狀況、人口老化程度及社會接受度等情況,經適當籌備與宣導期後,再決定長照保險之開辦時機。 本頁新增,社保司提供 備註:102年10月09日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林淑芬委員臨時提案,決議要求衛福部應於一年內完成長照保險法送行政院審議後送立法院。 42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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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保險規劃 43 43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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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長照保險立法與體制 荷蘭、德國、日本及韓國分別於1995-2008年開辦長照保險
開辦保險時老年人口占率:韓國10.3%,德國、日本超過15% 105年我國老年人口占率為13.3 % 荷蘭 德國 日本 韓國 立 法 1967年 1994年 1997年 2007年 開辦實施 1968年 1995年 居家照護 1996年 機構式照護 2000年 2008年 實施當年 老年人口 — 15.6% 17.3% 10.3% 保險對象 全民 40歲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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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保險財務制度規劃 主要財源:保險費,保費負擔比率與健保一致,但財務獨立 負擔比率:政府、雇主及被保險人三方負擔共 90%,
部分負擔 10% 三. 保險人:中央健康保險局 政府補助 90%:保費 雇 主 財 源 結 構 被保險人 依經濟能力 予以補助 設定部分 負擔上限 10%:部分負擔 使用者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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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保險費用初步推估 以105年使用率70%,中推估總費用為728億元,政府負擔36%,為262億元 使用率100% 使用率70%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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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保險給付規劃 對照護需要者(失能者)之給付 居家型服務 對家庭照顧者之支持給付,包括: 喘息服務、教育訓練、照護諮詢、關懷訪視、
1. 以服務為主,依據失能程度,核定定額給付: 居家型服務 社區型服務 機構型服務 2. 其他服務,如輔具、交通接送等 對家庭照顧者之支持給付,包括: 喘息服務、教育訓練、照護諮詢、關懷訪視、 特定條件現金給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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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建構多層次長期照護財務保障制度 第三層 個人與家庭 第二層 自願購買 商業長照 保險 第一層 政府提供之長照保險 公辦長期 照護制度
個人退休金、儲蓄理財、家庭成員負擔 第三層 個人與家庭 第二層 自願購買 商業長照 保險 第一層 政府提供之長照保險 公辦長期 照護制度 首先是長照保險的定位。參考世界銀行所主張的多層次的老人經濟安全保障體系,我們認為在長照體系方面也應有多層次的保障,包括第一層公辦的長期照護制度,是政府透過風險分擔方式給予民眾基本的照護保障。在基本保障之外,民眾還可以透過自願購買商業長照保險跟個人儲蓄及家庭成員負擔等方式,來提高保障程度。 而對於弱勢民眾,尚有相關的社會救助措施及慈善團體來協助。 第零層 福利救濟 非繳費式之社會救助措施、慈善公益團體、志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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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結 無縫銜接 啟動 規劃 新一代健保 健保後續改革 (民105年) 長照保險 (民105年) 資通科技 二代 健保 長照十年 長照服務法
總 結 二代 健保 規劃 健保後續改革 啟動 新一代健保 (民105年) 無縫銜接 長照保險 (民105年) 長照十年 長照服務法 (民102年) 長期 照護 長照服務網 長照保險法 (民103年) 長照保險 資通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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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提高社區及居家服務 普設社區服務資源 資訊整合規劃 規劃推動長照保險 日間照顧中心 失智社區服務站
以照護雲整合社衛政相關資料,個人福利或服務歸人設計 規劃推動長照保險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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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請指教!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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